权益自主与权力规范——对现代社会中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多视角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关系论文,人与论文,现代社会论文,视角论文,权力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是现代社会一切问题的根源,是社会学的基本问题。从现实过程看,这一问题总是围绕着个人权益自主与社会权力规范展开的。个人的本性在于追求自主权益,社会的职责则是提供权力规范,两者的诉求和实践构成了现代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活领域的现实内容,影响着人类共同体的合作与分离、整合与冲突的基本过程。
所谓权益自主(self-determination of rights and interests),简单地说,就是个人的“权”与“益”。其中,所谓“权”,按照霍布斯的解释,即“权在于做或不做的自由”[1](p97)。康德也这样认为:“天赋的权力只有一个,即生来就有的自由权。”[2](p404)可以看出,权是与人的行为自主性相联系的。这里的行为自主性,主要是指人具有选择自己行动的自由。这里的“益”,即人的利益,就是人们在生产关系体系和社会交往关系体系中表现出的需要,可以说,利益是人的需要的表达。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如物质的、情感的、安全的、自尊的、自我实现的等),这决定了利益的多样性。物质利益是人的基本利益,往往又表现为经济利益,此外,还有政治利益、精神利益、文化利益等。自主与利益构成了权益范畴的最基本内容。所以,个人权益自主的基本含义就是,个人具有对其利益的自由选择权,对其利益行为的自我制定权,和追求自我利益的自主行动权。
所谓权力规范(norms for power)即指社会的权力和规范体系,是社会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的两个方面或两重属性。社会确定了个人及群体能够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的限度,并保护个人或群体的正当性权益和自主行动。社会对权益自主的确定和保障总是通过一套规范体系来实现的,而权力为规范提供了重要的保证,反过来,规范本身又成为权力的体现,权力和规范总是相依不离的,社会的规范体系也即是社会的权力体系。正因如此,社会权力规范对个人和群体的权益自主具有保障和约束的双重功能。
个人权益自主与社会权力规范是相互规定的(注:正如迪尔凯姆所言:“自由(我指的是一种合理的自由,是社会应该得到尊重的自由)是一系列规范的产物。”“如果我们要保证个人的独立经济地位,一系列繁琐复杂的规范总归是必需的,否则,自由只不过是一种虚名。”([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何兆武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15页。)。个人必须恪守利益行为的正当性,权益自主也意味着对社会权力规范的服从,这是个人作为共同体成员的责任和义务;社会权力规范代表了公共一致性和普遍利益,必须对成员的权益提供约束和保障,以保证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合作,这是社会作为共同体的责任和义务。这一道理看似明白无误。然而,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中,权益自主与权力规范的关系都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因为,个人的自主权益只是表达了个人的利益要求,并不反映其他成员或整个共同体的利益。如果任由个人自行其事,要求完全、绝对化的自主权益,就会导致一个意见和行动分歧的社会,造成共同体的秩序混乱、失范甚至解体。反过来,社会权力规范是对成员普遍的、共同的利益需要的体现,并不能表达个人利益的具体性和差异性。如果社会权力规范的制定和运用不得当,不能满足或是背离了共同体成员的基本的和主要的权益要求,则会失去大多数成员的认同(即合法性依据),导致成员的不服从,造成反共同体或脱离共同体的行动,或者在共同体内部集结成冲突性群体,这同样会带来共同体的秩序混乱、失范甚至解体的后果。所以,无论是个人的自主权益还是社会的共同利益,共同体内部的强制性权力都是绝对必要的,这种需要是公共权力和公共管理产生的基础。正因如此,权益自主与权力规范是体现在现代社会各个方面与过程的一个重大问题。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不同视角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既能够使我们以展开的形式具体地把握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又能够使我们进一步深入理解现代社会的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实质与焦点。
一、私欲与公益
经济领域是聚集权益自主与权力规范问题的一个基本领域。市场经济是人类社会的一种古老的经济活动,也是现代社会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形式,因而对市场经济的分析有助于把握经济领域的全貌。市场经济从最初形成直到发展为成熟的现代市场经济形式,始终贯穿着一个问题,即私欲(private desire)与公益(public good)的关系问题。正是通过私欲与公益的相互矛盾和协调,经济领域的权益自主与权力规范得到了典型地表现。
市场经济是从个人间的自然性习俗经济行为中产生的。人们为了满足个人本能的生存需要而进行生产和相互交换,这一过程逐渐形成了“市场”。所以,个人需要(individualnneeds)或个人本能的生存欲求,是市场经济的最初基础,这就使得“个人私欲”成为市场经济的一种重要的发生和运作机制。当人们生产和交换与市场之间具有了固定的模式化联系时,原始自然习俗经济开始被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市场经济——所取代。所以,从个人角度而言,市场活动总是具有以自然秩序和自由竞争为原则,以个人需要和个人利益为激励机制,以个人收益的最大化为指向的性质。换言之,在市场经济过程中,个人总是要求得到充分的自主权益。
同时,市场也是一种社会现象,个人间交换仅仅是这一现象的一个层面。个人层面的市场现象与社会层面的市场现象是相互联系的。随着生产能力的发展、个人手中可支配资源的增加,社会层面的市场行为形成了规模化和模式化趋势,个人需要扩展为社会需求(social want),涉及到了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市场成为了实现两种要求——个人私欲和社会公益——的社会形式。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并不总是一致的,为了调节私欲与公益的关系、维护个人与社会两者的利益,市场经济行为的规范(契约、规则、信用、承诺及其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逐渐形成。市场行为规范使自由选择、自主决策、公平竞争、价格调节等原则得到保护,使市场避免了因个人自由放任而成为“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黑格尔)。对于与高度发达的社会分工和专业协作相联系的、作为经济体制、再生产体系和社会生活方式的现代市场经济,一套明确市场经济行为主体的权益和义务、对个人私欲与社会公益产生有力调节的规范体系,更是不可或缺。
在探讨个人私欲与社会公益问题时,国家行为是一个重要的观察视角。“国家卷入”(state involvement)强化了市场规范对私欲和公益的调节力量。前现代时期,国家就控制了货币铸造和发行权,并为市场活动立法、推进商业贸易,甚至建立市场。早期现代化阶段形成了民族国家与市民阶级的联盟,市场在国家的庇护下得到迅速扩展,国家也从市场获得了公益支出的重要来源。后来国家不仅对市场干预,并直接进入了经济过程本身,形成了规模庞大的国家经济。“国家卷入”进一步满足了公共物品(公共设施、社会福利、弱势群体救助、国家安全等),缓解了由于市场经济过程造成的私欲与公益的尖锐冲突。尤其重要的是,“现代国家明显地卷入主宰市场进入和市场交易过程的许多规则系统的形成和管理。”[2](p18)国家运用立法权确定了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的制度框架,如产权制度、现代企业制度、资本证券制度、股份制,以及公共物品、社会福利和社会正义制度等等。国家立法具有的最高权威性,大大推进了对私欲与公益进行调节的制度化和法制化水平。同时,国家的立法与法治也对个人和群体的利益形成了重大影响,因而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在许多情形下,现代国家建立规则和管理市场在不同程度上受厂家和消费者、游说群体、市民群体、或社会—政治运动左右”[3](p19)。总起来看,国家在某些方面可以化解私欲与公益的冲突,在另一些方面则可能造成新的问题。例如,公共选择和公共权力并不能充分满足个人欲望与个人偏好的多样性和差异性[4](p350)。况且,国家也存在“委托—代理问题”,即“代理人有可能按自己的利益行事并忽略委托人的利益”[4](p80)。特别是政府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如设租和寻租,与纳税人合谋避税,从公共投资和公共支出中获取转移性收入,等等,不仅损害了国家维护社会公益的形象,并且直接导致了公共物品困境(注:研究表明,非法收入及寻租收入对我国收入差距已经形成较大的影响。非法收入及寻租收入对其特定人群形成的收入差距是G[,非]=0.0667。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数据测算的1999年城乡居民基尼系数为0.395,加上G非,全国居民的实际收入差距是:G[,总]=0.395+0.0667=0.4617。由于非法收入及寻租收入对收入差距的影响,我国居民总体收入差距水平已从不平等的边缘进入了警戒区(基尼系数0.4以上)。(参见李爽《对城镇居民收入差距判断中几个重要问题的认识》,《经济学动态》,2002第9期。)
当代经济迅速发展,个人私欲与社会公益问题也采取了更多的表现形式,如利与义、效益与公平、平等与正义、社会信用等等。尽管利与义等的问题是古已有之的传统问题,但是,现在它们也不能不“与时俱进”地成为现代问题,或者说,具有了现代的形式。这些问题进一步反映了个人要满足自我利益、追求效益和平等权益,社会则恪守道义、倡导公平和维护正义的各自取向。
二、自由与秩序
简单地说,政治是各种权力主体在维护自身利益的行动中结成的相互关系。物质的、经济的利益是个人和社会利益的最基本形式,所以,经济领域中的私欲与公益问题必然反射到社会的政治生活之中。在政治领域中,这一问题采取了政治的表现形式,即自由与秩序的关系,也就是个人自由如何与社会秩序保持和谐的问题。对于政治而言,如何使分散的和自利的个人行动形成一致性的集体行动、产生社会的合作和秩序稳定,反之,集体一致性和社会秩序如何才能不对个人的自由构成损害,这个问题是政治、特别是现代政治的一个实质性和根本性问题,决定了现实的政治关系,以及公共政策的制定和运作。
在实践中,自由与秩序的关系问题又具体表现为如何对个人和群体的行为规范进行选择和制定,正如里普森所认为的:“政治由人们之间的关系产生。因此,政治的首要问题是选择规范这些关系的原则。”[5](p72)希腊城邦公民社会时期,制度性的法律规范取代了原始习俗,成为调节个人和群体行为、维持社会秩序的方式。这种做法开启了“法理社会”文明和“法治下的自由”的先河,也引发了一个问题,即如何使法律真正地体现民意,人们对这一问题的见解总是分歧多于一致。所以,法律的选择和制定离不开强制性权力,权力归属也就成为了最重要的政治事实。在近、现代政治生活中,对立法权的争夺和控制始终是一个聚集点。
启蒙政治理想深化了自由与秩序问题对政治学说和政治实践的影响。启蒙学者提出了两大重要的政治主张——“解放政治”和“权力在民”。前者以人类自身的解放为目标,肯定人的自由和平等具有理想的和现实的政治性价值,这一思想确定了现代政治学说的基本框架;后者将公民一致性视为公共权力的基础和法律规范合法性的来源,这产生了实践政治的一系列结果:以公意原则支配下的代议制民主政体为权力和法治的委托代理人,权力运用和法治实施具有超然性和中立性——其目标在于保证共同利益、促进社会合作,而不是服务于个人或群体(无论是一般公民还是委托代理人)的特殊利益,这又促成了对立法者和执法者实行监督的民主宪政制度的出现。但启蒙思想留下的平等问题(这又涉及正义问题,如罗尔斯所认为的,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成为了当代政治的主题(注:不平等一直是社会和政治的顽症。自人类社会有政治现象以来,政治就是不平等的。所以莱斯利·里普森说:“这就意味着在人类社会存在的各种差异性中,有一些差异是如此的重要以至于超过了任何的相似性。因此,不平等成为规范国家成员间关系的准则。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也不是整齐划一的,而是根据人们在地位与作用上的不同来进行。被选出来的少数人组成的统治阶级把他们的制度看成贵族政体(aristocracy),从另一个阶级的角度来看则是特权的统治。”([美]莱斯利·里普森著《政治学的重大问题》,刘晓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74页。)。平等和正义提供了对社会基本结构(社会利益结构、社会关系结构、社会权力和义务的配置结构)进行重新认识和分析的方式。
从国家政治的视角,可以进一步看到自由与秩序的关系问题。现代国家以最高公共权力的身份,垄断了对于社会的制导和管理,特别是国家对立法权的影响或控制,使权力运用、公共决策和实施基本处于国家的监管之下,往往造成了自由与秩序的现实冲突。正因如此,社会与国家的分野具有深刻的意义。实际上,社会与国家二元分野的政治理念由来已久,如基督教信条坚持的王权与神权、俗界与灵界、尘世之城与上帝之城的划分:“凯撒的物当归给凯撒,神的物当归给神”,后来逐渐成为一种政治传统。正是由社会生活与国家政治的分野,形成了现代个人身份、社会结构和组织模式的双重属性——个人既是自愿群体成员也是国家公民,社会划出了非政府社会和政府社会,组织模式则既有民间组织的也有政府组织的。由于国家具有的最高权力身份,当自由与秩序的关系不和谐时,国家往往首当其冲,被视为众恶之首、成为众矢之的。特别是在社会面临紧张和冲突的时刻,人类的沉浮几乎全部寄托于国家制度的改造和国家权力的归属。早期殖民国家扩张、欧洲大国争霸、资产阶级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激战、战后新兴民族国家的兴起、西方福利国家的实践,而且直到今天,“成为一个公认的民族国家的努力仍然是政治运动的普遍目标”[6](p138),民族国家导演的一幕幕“人间喜剧”无一不是自由与秩序、权益自主与权力规范的复杂关系的产物。“国家政治”也因此而具有了深沉的活力。
康德曾言:“在每个共同体中,都必须既有根据(针对全体的)强制法律对于国家体制机械作用的服从,同时又有自由的精神,因为在有关普遍的人类义务问题上,每一个人都渴望通过理性而信服这一强制是合权利的,从而不致限于自相矛盾。”[5](p199)康德阐述了自由与秩序的和谐关系的理论逻辑,两者在实践中的冲突在所难免,因而也就造成了不同的权衡和取舍。梭罗赞成“最好的政府是管事最少的政府”(如果还不能达到“最好的政府是不管事的政府”的话),卢梭认为人类有时有必要“被强迫去自由”,亨廷顿确信“首要的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建立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人当然可以有秩序而无自由,但不能有自由而无秩序。必须先存在权威,然后才谈得上限制权威。”[8](p7),等等。从更开阔的角度看,各种不同的政治意识形态,如19、20世纪的保守主义、自由主义、无政府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等,当代的新自由主义、新保守主义、社群主义、法团主义、第三条道路,或有关权利政治、生活政治、机会政治、身份政治、性别政治的讨论,无不是在阐述各自关于自由与秩序的理论主张和实践纲领。
三、个性与准则
文化以曲折的方式表现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个人作为原子式的单个存在,总是寻求出自本性的自由表现方式,这造成了文化的个性化的多元样式;社会作为生活的共同体,则要求个人间、群体间的意志和行动的一致性,这使文化成为了一种共同性的规范系统。所以,文化是个性多元与准则共享的统一体。
文化的个性多元(plurality of individuality)来自于个人的差异性和多样性,是对这些多样性和差异性的自主表达。不同个人在其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上具有明显的区分。个人间在内部结构方面,如生存需要、利益取向、信仰追求、教育修养、风格气质等是不同的;在外部结构方面,如家庭环境、社会交往、群体和阶层、职业等也有很大的区别。这些内部和外部的结构性差异又促成了个人间生活境遇和行动方式的多样性。无论是特立独行、标新立异,还是锐意进取、建功立业,或是自在荣辱、执守淡泊,都是个人差异性和多样性的文化表现。个人间的交往互动与结群,使这些不同的文化表现提升到了群体层面,形成了多种多样的亚文化,如职业文化、社区文化、地方文化、民族文化,等等。
文化的准则共享(communion of norms)反映了社会对于秩序与和谐的需要,从这种需要产生出个人行为和群体行为应共同遵守的普遍性的道德准则,为社会生活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提供了文化基础。这类具有社会共享性的文化准则构成了文化的价值核心,构成了关于人类生活和社会行动的终极实在的信念,成为人们意义制定、情景解释、行动选择的共有基础,使分散的、异质多样的个人在自主要求和利益行为上表现出一致性,使个人间和群体间因需要和利益的不同而产生的分歧和差异得到缓解,从而使人们相互宽容、彼此认同、整合一体,结为稳定和谐的社会共同体。所以,文化的共享性准则是促使社会成员协调合作、团结一致的不可缺少的“粘合剂”。
文化的个性多元特征是现代性带来的重要结果。现代性过程造成了文化的世俗化,导致了普遍性的文化“祛魅”(disenchantment)过程(注:尼格尔·多德指出,“祛魅”过程可被界定为那些充满迷幻力的思想和实践从世界上的消失。”“对于韦伯来说,现代文化发展的特点是一个‘祛魅’过程,即我们逐渐从精神价值中脱离出来,以及对于我们与自然界关系的宇宙式(cosmic)解释的怀疑。”([英]尼格尔·多德《社会理论与现代性》,陶传进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43、37页。))。以往的神圣事物走下了圣坛,消蚀了人们对彼岸世界的遐想。世俗事业显露了价值性,文化成为个人宣泄激情、颂扬人生、展现创造力的领域。反过来,人的个性的繁复多样、生平境遇的新颖奇异、自我精神的自由和创新立异,又使文化日益变得瑰丽多姿。此外,经济的繁荣使得人们对实际利益的重视超越了因文化价值和宗教信仰造成的隔阂,也推进了文化的个性化和多元化进程(注:保罗·明希指出:“16世纪以后,地区教派的一体化原则一再被打破,这不仅有国家的原因,也有经济功利主义的原因。经济动机导致了所有宗教信仰的相互承认”。“到18世纪,宽容原则获得了全面胜利。”(参见保罗·明希《韦伯之前的命题:追根溯源》,哈特穆特·莱曼等编.载《韦伯的新教伦理》,阎克文译,辽宁:辽宁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42页。)保罗·明希因质疑著名的“韦伯命题”(新教伦理产生了资本主义精神、促进了经济进步,是导致资本主义现象的重要原因)而发此论,他把韦伯命题完全倒置了过来。我们所重视的是他的观点所涉及的文化多元主义发展的经济原因。——笔者注。)。然而,作为一种社会制度的文化多元主义是刀剑而非和平的产物,正如萨托利所言:“多元主义是宗教战争和迫害的派生物”。文化世俗化解放了人,也引发了教会对世俗利益的兴趣,教权与王权的相互制衡不复存在,社会的平衡机制彻底受到动摇。如此一来,欧洲陷入了宗教纷争、政治岐见和利益集团的冲突。经历了持续连年的宗教战争和政治动乱,宗教宽容和多元文化才成为一种社会共识(注:“历史地看,单纯的多元主义(指这个观念,而不是最近才出现的这个词),是在16和17世纪蹂躏欧洲的宗教战争之后,随着对宽容的逐渐接受而出现的。”参见萨托利《民主:多元与宽容》,载刘军宁,王焱编《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第53页。)。在此过程中,国家政治摆脱了教权的制掣,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确定了主权归属国家和主权相互平等的原则,使文化多元主义成为了现代国家政治和国际关系体系的制度性特征。
现代性也推进了文化共享特征的发展。社会的日益分化和劳动分工的发展,造成了个人的个性化和行为的自主性,也使个人的生存更依赖社会,社会更加需要一套文化共享性准则,以便协调社会成员的行为、增强社会整合、促进社会合作。与此同时,现代化也是异常空前宏大的文化设计和文化工程,理性化成为了一种普遍的社会过程和现象,理性主义与物质主义、功利主义的联袂,使得文化具有的引导人生、规范行为的力量几乎是难以抗拒的。这本身也说明了,共享性准则是文化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正因如此,现代文化规范个人、整合社会的功能,在社会学研究中成为一个关注点。例如韦伯将现代性视为普遍性的文化理性化、形式化、工具化过程,是现代个人和社会无可摆脱的命运。迪尔凯姆揭示了文化作为一种“社会事实”,对个人结构的渗透和强制性约束力量。帕森斯阐释了文化的维模功能,文化价值准则如何内化为人格结构,如何使个人经过角色化和功能化过程进入到社会的再生产结构系统之中。从当代社会学家哈贝马斯、吉登斯、福柯、布迪厄等人的研究中,也一再反映出了文化所具有的共享准则的内涵。
在当代社会生活中,文化的个性多元与准则共享的关系是一个突出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当代社会生活的两大系统性(systematicness)现象——现代资源转换系统和国家公共管理系统,来理解这一问题。现代资源转换系统是跨越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超越地缘和国界限制的,普遍化的、无所不包的系统现象(注:我们作了这样的分析:资源转换系统(the system of resource conversion)是资源分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人类谋生方式的进步导致了生存资源与剩余资源的分离,资源的涵义超出了“生存”范围,进入了意义的多样化和丰富化过程。这也是资源解释框架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人将意义赋予、象征解释引入了资源领域,使资源的社会性涵义得以发生并不断丰富化。反过来,资源意义的丰富化又拓展了资源本身的范畴,财富、权力、地位、身份甚至人的魅力、能力等个人特征也逐渐获得了资源意义,被纳入了资源范畴之中。由此,资源分化(resource differentiation)为自然性资源、产品性资源和社会性资源,形成了自身的基本结构。资源结构化(resource structuration)又推进了资源的再生产和转换过程。通过这一过程,特定的资源形态和意义可以再生产和转换成其他的资源形态或意义。某些资源具有支配性的作用(如财富、权力、地位、身份等),对这类资源的拥有具有“战略性”涵义(因为这类资源的拥有可以转换或生产出对其他资源的拥有),因而成为人们普遍追求的对象。(参见郑杭生、杨敏《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从前现代到现代的社会学考察》,《江苏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使自然的或社会的、有形的或无形的资源相互置换,将个人、群体、社会、国家编织进一个高度互赖的网络。现代文化已经不再是传承和复制的简单生产过程,通过自身的产业化完全汇入了社会再生产和资源转换,成为资源转换系统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文化资源的生产和转换是社会的知识和学术体制下进行的社会配置过程,体现的是社会的利益结构和关系模式。经过现代资源转换系统的运作,文化资源与其他社会资源(尤其是与货币的、权力的资源)相互置换,再生出社会的权力结构和权力关系,形成了现代社会所特有的“文化经济”、“文化政治”、“文化权力”现象。现代国家对于现代文化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国家向人们提供了这样一个概念,即国家是社会的和民族的共同体,拥有最高的主权身份。国家通过政治纲领、宪政制度、法律法规、行政科层制设置,对领土和资源实行全面监控;通过向利益群体和法团组织的授权、政策调节和规范约束,对社会实行管理使之秩序化;国家赋予了个人国籍、国民身份、公民权利和义务,将每一个成员纳入了国家共同体。以这种方式,国家努力培育起了一种特殊的文化形态和价值观,即国家文化。通过权力与文化的联姻,国家能够按照自己的形象和要求来塑造社会和个人(注:葛兰西说过:“国家具有教育和塑造的作用,其目的在于创造更高级的新文明,使‘文明’和广大群众的道德风范适应经济生产设备的继续发展,从而发展出实实在在的新人类。”“必须把国家看作‘教育者’,因为国家的目标就是要建立新型的文明或达到新的文明水平。”([意]安东尼奥·葛兰西《狱中札记》,曹雷雨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8、202页。)然而,无论是否有新的文明目标,国家都有自己的教化目的,即按照自己的形象和要求来型塑社会和个人。——笔者注。)。所以,现代资源转换系统和现代国家使文化准则的共享意义具有了更普遍、更深刻的影响。
然而,与这一过程同时共在的另一个社会事实,是文化个性化和多元化特征的迅速发展,这使文化领域中的个性与准则的关系进一步摆在了人们的面前。在当代社会生活中,文化已经构成了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文化资源的不同分布和社会配置深刻地影响了社会成员的个人化和社会化过程,成为加大个人间和群体间差别的重要的社会结构性因素。首先,文化资源初期分布(如在家庭、社区、地域中的不同分布)的不均衡状况,直接导致了个人内部结构(个性、品位、智力素质、价值取向、行为选择意向等)的异质性。其次,文化资源的社会配置形成或推进了个人外部结构(如个人在社会空间中的地位、身份、收入、权利和义务、社会评价等)的不平等性。同时,现有的文化资源分布状况和配置方式的再生产过程,又导致了个人的行动结构(如生存方式、生活方式、利益行动等)的明显差别。反过来,个人间的异质性推进文化的个性化和多样化趋势,这又造成了文化个性与文化准则的不一致和距离。实际上,当代文化领域存在的分化和区隔化现象,如主文化与亚文化、制度性文化与非制度性文化、官方文化与民间文化,以及精英文化与大众文化、高雅文化与通俗文化等等,也是两者的不一致性和距离性的不同表现。文化个性与文化准则的不一致和距离实质上是个人、社会、国家不同诉求的文化表达——个人本性自主,社会需要规范,国家则运用最高权威施行规范。
总之,文化的个性与准则的关系总是表现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而且具有使后者得以维持和再生产的功能。因此,如何使文化的个性与准则之间产生相互协调机制,是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文化个性与准则的相互协调意味着,一方面,个人能够通过文化张扬个性、表现才干、发挥创造性,另一方面,这些个人的文化表达又是以社会的文化共有价值和一致性准则为基础的。显然,通过个性与准则的协调机制促进社会成员合作、实现社会共同体的团结和稳定,是个人与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论题。
四、自主行动与公共制导
在社会生活领域,个人的自主行动与社会的公共制导直接而生动地体现了现实的个人与社会关系。社会生活“广义指人类整个社会的物质活动和精神活动。狭义指社会的物质生产活动和社会组织的公共活动领域以外的社会日常生活方面。”(注: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卷〉》,第320页。)我们从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视角来理解这一概念,将社会生活看成作为人类共同体的整个社会系统,是两大社会关系主体——个人与社会——互构的产物。从人类共同体的构成角度而言,社会生活是众多个人的生命历程、生平行动的汇集与聚合;从人类共同体的内在关系上看,社会生活是个人、群体以及国家的互构关系的演变过程。具体地说,总体性的社会生活世界(social life-world)可分为三个主要结构层面,即“日常生活世界”、“系统生活世界”和“超系统生活世界”。相应地,具有普遍性意义的生活情境也有三种主要类型,即“日常生活情境”、“系统生活情境”和“超系统生活情境”。个人和群体总是根据具体的生活情境来制定不同的行动方式,以实现其自主性权益;社会生活各个结构层面则有不同的社会建制,产生出不同的公共制导机制,对个人和群体的自主行动进行约束和规范。所以,现代社会生活提供了对个人权益自主与社会权力规范进行理解和研究的重要题材。
日常生活情境 所谓日常生活情境(everyday life circumstances),从个人角度看,是以生活世界为背景,以人作为生命存在与生俱来的基本需要及其满足为核心的日常实践活动,包括日常生产和再生产过程、日常消费过程、日常交往与沟通过程、日常精神过程。从社会角度说,则是指总体性社会生活世界的初级情境,与个人及其自然社群(如家庭、同龄群体、趣味群体等等)的生活历程相联系,是生活的次级情境和高级情境的前在(preexistence)和基础。
日常生活发源于个人的行动自主性。首先,个人的行动以自利原则为基础,以人的基本需要满足为核心内容,以满足个人欲望、追求自我幸福为目的,体现了个人的自由意志。其次,个人行为具有自在性方式,这种质性源于日常生活过程的自然质性(natural character):“手边”事物是“显而易见”、无需追问的,生活事件落入了人的习惯性经验图式之中,日常过程保留了自然遗风,人的行动主要依循非制度化和非组织化的惯例。其三,“个人化”的体验和实践方式。在日常过程中,“我”对大量的“此时此刻”(actual now)进行“个人化”体验、解释、赋予意义,我们将这种体验和实践方式称为情景方式(circumstantial manner)。这也意味着个人将日常生活划解为各种情景分隔,使之被解释和被拥有,并进入到自我的描述和实践之中。这也展示了个人行动的自主性。
所谓社会生活的公共制导(common control and guide)机制,是指社会作为人类的生活共同体,出于维系和支持自身存在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种重要调节机制。这一机制既对个人和群体的极端自利趋向进行约束,又对其正当性的自主行为提供保障,以实现社会内部的公共一致性。公共制导机制也来源于日常生活,因为自利的个人总是“社会性”的个体:个人的每一个筹划和行动都要设想或考虑他人的要求,因为自我欲望的满足往往是以他人满足为前提的,个人利益的达成是以他人利益的实现为中介的,个人的一切自利行动都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注:马克思曾经论述道:“私人利益本身已经是社会所决定的利益,而且只有在社会所创造的条件下并使用社会所提供的手段,才能达到;也就是说,私人利益是与这些条件和手段的再生产相联系的。这是私人利益;但它的内容以及实现的形式和手段则是由不以任何人为转移的社会条件决定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02~103页。)。因而自利原则也是自律原则。人的这种社会性和公共性正是制度规范和公共制导的基础。
总之,日常过程包含了自主行动与公共制导的双重属性,从自然惯习的支配过程衍生出制度化管理和制导机制,形成了人类生活由互识性的自然习俗社会向系统性的制度规范社会的发展趋势。
系统生活情境 所谓系统生活情境(system life circumstances),是指与现代社会的系统现象及其过程相联系的次级生活情境。在这里,系统最基本的涵义是“制度化模式”(帕森斯),一种“由多重相互作用的要素构成的结构”[4](p162)。系统是理性化、制度化、形式化的社会表层结构与过程,非自然性和人为规划性是系统的典型特征。现代社会最典型的系统现象是现代资源转换系统和现代社会的制度化权力规范体系,与这两者密切关联的是两大实体系统——现代企业法团和现代民族国家。系统生活情境基本上可以视为这两大系统的运作结果。
系统生活情境造成了公共制导对自主行动的限制力的趋强。首先,系统导致了社会生活的制度和组织状态,个人、群体的与系统要求不相适合的自然品性被消除,变为有助于系统结构中的功能性个人、正式组织或合法社团。其次,系统意味着社会成为分化与专业化体系。与这一社会过程相应的是,个人被划入不同的专业领域和职业群体,个人生活也具有了组织化、制度化、模式化特征。与自然习俗经济和简单再生产过程相联系的、丰富全面的生活情境已成以往,古典意义上的“完人”与“全才”不复存在(注:所以米尔斯把现代人视为“快乐的机器人”,马尔库塞则称之为“单向度人”。——笔者注。)。其三,系统使角色方式(role manner)成为人的基本存在方式。系统是角色系统,个人将自我和他人理解为特定的角色,按角色要求规制自己的生活体验、筹划和实践。所以,在系统生活情境中,人的社会化几乎就是人的角色化——个人以角色方式拥有了社会,自己也成为角色人落入了社会的制导之中。因此,帕森斯曾认为“社会生活体现了系统特征”[9](p69)。
超系统生活情境 超系统生活情境(supersystem life circumstances)是与超系统现象及过程相联系的生活情境,是当代社会生活的特有情境。超系统(supersystem)现象即当代社会系统的发展越出了地域性的社会时空范域,进入到全球性系统结构与过程的系统发展阶段。全球化趋势对社会的两大实体系统——现代企业法团和现代民族国家——造成了深远影响:贸易、生产、货币金融的全球体系的出现和全球资源转换系统的形成,大企业法团的运作进入跨国性的全球空间,与此同时,民族国家的权力和行政系统及其功能显示出也缘性限制,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以来的国家主权至上和国际关系的无政府体制受到空前挑战。社会两大实体系统的变化导致了当代超系统生活情境的形成。与超系统生活情境相联系,个人的生活体验和实践出现了向超角色方式的变移迹象。在这里,超角色方式(superrole manner)主要是指,个人的生活体验和实践超越了与系统分工相联系的角色功能的狭隘性。由于卷入了跨国性或全球性生产和再生产、社会资源转换系统的跨国或全球运作,在一定程度上,个人的存在方式不再局限于特定的专业、职业和劳动分工,生平阅历和生活经验的丰富、眼界和才识的拓展增强,使个人的生活体验、意义制定、行动筹划和实践,都进入到一个新的层面。
超系统生活情景对社会生活产生了深远影响。它改变了人们的社会观念,例如在社会学研究中,民族国家社会被作为一种分析单位,或如吉登斯指出的,社会被解释为具有边界的整体,社会就是指民族——国家[10](p24)。在人们的观念中,社会总是以不同的方式与国家联系在一起的,由国家得到界定。就像阿尔布劳认为的,“民族国家成了一个框架;人数被认为在这个框架中才有望得到发展,才能发现生活的意义、目的和特性。”[11](p174)超系统生活和跨国现象意味着国家控制力的变化,不再具有对社会的绝对覆盖性,社会生活的自然质性再度显露了出来。随之而来的结果是,人们对生活的个人性和公共性的理解发生了转变。超系统生活出现之前,日常生活与系统生活构成了社会生活的主要结构。日常生活是人的非角色化生活的总和,其特征是非政府性和非组织性,不受政府系统或其委托代理者的组织或控制。非角色化生活也是个人性的:个人在利益、选择、行动方面享有自主权益,个人的正当权益不受干扰并得到保障。系统生活则是角色化生活,职业群体的规范、正式组织的规章制度、国家和政府的法律法规,保证了角色化生活的组织化、制度化、模式化,也体现了角色化生活的公共性特征。由于国家和系统的影响力的变化,生活领域的公共性对个人性的“侵入”成为了一个焦点问题。更重要的是,人们的生活行为正在发生变化。“在一个个人活动曾经如此长久地受到有关民族国家的理想激励的世界中,在一个日常生活受到国家如此多的干预的世界中,在一个由国家规范和调控社会生活的世界中,对于个人来说,由它的变革带来的后果是深刻的。”[11](p101)国家和系统的任何变化,都会牵涉到个人的角色及其身份、地位、义务和权利体制的变化,在某些情形下出现了个人和群体与系统的分离趋势。如极端的地方主义者、民族主义者、宗教原教旨主义者(他们拒绝特定系统的角色及其制度体系),以及所谓“世界公民”(他们不受任何国家的公民义务的约束)。
应当指出,“超系统生活情境”尚处于发展过程之中,是一种成长性和未定性的社会生活情境。其对个人自主选择和社会公共制导的影响有待进一步地研究。但是一点是确定无疑的:这一新的社会生活情境极大地拓宽了我们对于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眼界,从而有可能对社会生活的理论阐释框架带来某种启发。
从“日常生活情境”、“系统生活情境”和“超系统生活情境”的分析中可以看到,个人对生活的自我选择与社会及国家对生活的公共制导,仍然集中在个人权益自主与社会权力规范的问题上。由于现实的社会生活过程是各种社会现象的聚合,所以相对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单一领域,社会生活过程的个人自主与社会规范的关系及其表现更为复杂,这一领域中个人与社会的和谐或冲突也更具有广泛的影响、更引人瞩目。
小结
我们已经看到,现代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领域,都贯穿了权益自主与权力规范的关系。权益自主与权力规范是个人与社会关系问题的实质与焦点,也就是说,权益主体与规范主体的本质关系即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其焦点在于权益的自主与权力的规范问题。人生而自由、本性自主,但“自身欲求具有的自然合理性”并不等于“满足欲求的行为选择”也必定具有自然合理性。社会需要秩序、诉诸权力规范,这种需要和诉求未必就是个人欲求的表达,但是必须满足公共的一致性利益。因此,个人权益与社会规范均有其二重性(double character;duality):对于个人而言,意味着权益与义务、自主与限制;对于社会而言,则意味着权威与承诺、约束与保障。个人权益自主的最大威胁来自其自身,即行动的无条件性、独断放任、或左或右的极端,这必会损害自己的权利资格。社会权力规范的最大威胁也来自自身,即忘记或转移自己的目标,蜕褪变为自我满足、自我伺服的系统,也会丧失其合法性和存在的理由。
因此,权益自主与权力规范必须进行自我调适:个人的变化总是关系到社会的变化,社会必须适应个人权益自主要求的动态性,不断调整权利规范体系,以反映大多数成员的要求。社会的变化也关系到个人,个人要以新的权力规范,作为节制自己的利益行为的依据。社会生活过程本质上是个人与社会的“自主”与“规范”不断进行相应地自我调适的过程。
个人自主选择的两种典型情形是:个人利己主义和自我牺牲精神。马克思很早就曾明确指出:“个人总是并且也不可能不是从自己本身出发的……至于由发展的特殊条件和分工所决定的这个个人的地位如何,他比较多地代表的是这一面或那一面,是更像利己主义者还是更像自我牺牲者,那是完全次要的问题,这个问题也只有在一定的历史时代内对一定的个人提出,才可能具有任何一点意义”[12](p274)。社会学家对这两种典型情形——个人利己主义和自我牺牲精神——给予了大量研究,如机会主义、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薄信寡义、搭便车,以及贡献者困境、囚徒困境(或革命者困境),等等,是与这一问题相关的一些理论解释。
此外,社会是人类共同体,社会生活本质上是集体的和公共的。无论对个人或群体,社会交往与合作都不可或缺。社会运用公共权力,以制度化的权利—义务规范体系,促使个人和群体遵循规则,使社会行动及其结果具有可预见性、减少交往的代价或成本。为达到社会整合的目标,社会还必须向个人和群体提供各种公共物品(如制度、安全、信任、福利、公正等)。至于社会权力规范怎样才能符合、满足个人和群体的需要,这也是一个非常具体的问题,不同社会的回答迥然相异,人们的评判也不尽相同。
总之,个人与社会终将长在常新,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也将同样长在常新,从而权益自主与权力规范的问题也就不可避免地有了持久性。在社会学研究中,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和权益自主与权力规范的问题,必将是一个经久不衰的研究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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