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地位:我国经济发展的近忧与远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近忧论文,远虑论文,市场经济地位论文,我国经济发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继美国于6月3日经过7个小时的听证会激辩、以中国与其《1930年关税法》中规定的六条标准不符为由、拒绝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之后,6月28日欧盟也出具了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评估的“初步报告”,在承认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的同时,提出中国在政府干预、公司管理、产权和破产法以及金融领域等四个方面还难以满足欧盟的市场经济标准,因此决定不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至此,除新西兰、新加坡、南非、泰国、马来西亚等少数近期明确承认我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之外,我国入世3年来与其他世贸成员的市场经济地位之争以中国的暂时“失利”告一段落。辩证地看待和分析市场经济地位之争,对其对我国企业成长和经济的长远发展的影响做出评估和反思,是目前学者们需要面对的一个问题。
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起源与影响
市场经济地位对大多数WTO的成员来说并不是一个问题,因为其成员原来都是市场经济国家。在WTO的条文里也没有市场经济、非市场经济这种区别。但作为法律技术用语,市场经济地位是反倾销调查确定倾销幅度时使用的一个重要概念。这种概念本身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冷战时期在贸易法中处理诸如基本贸易待遇和反倾销问题时,对实行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采取的一种歧视性做法。
这种做法反映在WTO的《反倾销协议》中,就是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协议规定,反倾销案发起国的调查当局如果认定被调查商品的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将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即替代国)的成本数据计算所谓正常价值,并进而确定倾销幅度,而不使用出口国的相应原始数据。这就是所谓的第三国参照。其理论依据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资源由政府控制,企业多属于政府或受政府干预,其产品的价格是扭曲的,不能反映真实价值。当这些产品流入市场经济国家,即构成对后者相关企业的不公平竞争。
尽管对社会主义或计划经济国家这种规定是歧视性的,从经济意义上讲,WTO协议中的这种规定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其合理性在现实中被一些国家大量滥用。
就中国来讲,根据外经贸大学中国WTO研究院的数据,截至2004年2月,中国遭受的外国反倾销已经超过600起,为全球之最。当前,在全球范围内,平均每7起反倾销案中就有1起涉及中国产品,中国一直是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之一。而且自改革开放以来,美国、欧盟及其它发达国家均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看待。不合理的替代国选择,使得中国企业在应诉国外反倾销调查时处境极为不利,不但败诉率高,而且被裁定的倾销税率也让很多企业难以承受。
入世并没有改变我国企业在反倾销中的被动局面。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谈判的最后阶段,美国提出了非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中国同意其他成员国可以在中国加入WTO后15年内,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研究所所长华民教授认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给我国的对外贸易带来了不少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某种程度上由于这一原因,导致国内企业为进入欧美发达国家的市场,不得不借助跨国公司的力量——借助它们的品牌、销售渠道等“曲线进入”。我国企业为什么难以壮大,相信这是一个重要因素。其次,由于被认为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国从美国等国进口高科技产品时,也会遭到种种限制。对方会以中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为由,对高科技产品出口中国设置重重障碍。
如何看待市场经济地位之争
关于市场经济,WTO并没有统一标准,学术界也存在较大分歧。各个国家都是通过国内法规制定相关标准,这就使人们对市场经济的判定显得模糊不清,也为各国以反倾销的名义谋取自身国家和行业利益创造了条件。
虽然不能绝对说发达国家不认可我国市场经济地位就是一种歧视,但在现实的利益冲突中,这种对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可标准的确为相关国家的政治、经济利益集团所利用,甚至有可能将纯粹的市场地位标准进行扩大,与其他不相干问题挂钩而成为一种体制或政治要挟。在美国按其修订的《1930年关税法》的六条标准的规定之中涉及的范围就相当广泛,并留有很大的模糊空间,为依其自身战略需要随时保持弹性提供了依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副所长李向阳认为,是否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不单是经济问题,它很大程度上还与政治联系在一起,对中国的判定不是按照几个指标的衡量就能完成的。
最为显著的一个例子就是俄罗斯。虽然许多学者认为,中国的经济自由化指数远远领先于俄罗斯,市场经济发展程度也好于俄罗斯,而且俄罗斯甚至不是世贸组织成员,但美国和欧盟却于2002年先后正式承认了俄罗斯的“市场经济地位”。在世界两大权威研究机构——美国传统基金会和加拿大弗雷泽研究所的报告中,中国经济自由化指数排名均领先于俄罗斯。据有关专家指出,当时美国和欧盟承认俄“市场经济地位”,是基于3个考虑:反恐合作的需要,俄罗斯在能源方面做出让步,保证对欧盟的能源供应;俄罗斯出口产品对欧盟没有太大冲击力。因此,欧盟当时的决定完全是一个“政治决定”。
而对于中国,按照欧盟于1998年修改的相关法令,在不认可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前提下视中国为转型经济国家,仅允许中国企业在个案中“抗辩”市场经济地位,中国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符合欧盟5条标准就可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对于这5条标准,来自布鲁塞尔的VWV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保罗·维尔认为,这些规定是很苛刻的,尤其是后4条和世贸组织的原则“没有真正的联系”。而且,有的标准连欧盟的企业都达不到。不但如此,中国企业的应诉实践表明,仅仅为了获取“市场经济地位”就要花去大量时间与费用,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压力。
在我们强调美欧等发达国家将贸易政策政治化的同时,并不能否认我们自身在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不足。在与发达国家的辩论中,中国强调的是国内市场调节的价格机制,以及私营经济的增长。但毋庸置疑我国在政府行为、国有企业治理、金融部门、对外贸易方面还存在计划经济的影子,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受商务部委托,由原国务院研究室宏观司司长、经济学家李晓西担纲的《2003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去年公开出版。按照五大市场标准(政府作用问题、企业权利与行为问题、投入要素的成本与价格问题、贸易问题、金融参数问题),这本多达40万字的实证性报告宣布,中国的市场经济程度已达到69%,超过世界60%的临界水平,反映了中国市场经济程度处于中等偏好状态,或说比较自由和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状态。“中国已是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但与欧美等国比较还有较大差距。李教授还指出,发达国家一般是市场化程度在80%-90%以上,而不是绝对的满分。任何国家,包括最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都需要有非市场化的一部分经济,或是公益类的,或是国家管制类的。这一部分也是在31%中的,是必要的非市场化部分;当然也有应该市场化而没有市场化的部分,这是我们转轨中最需要完成的部分,这一部分,可能要占到31%的一半以上,这正是体制改革的任务所在。这样的评估与国际上一些权威机构评估基本相当。国际上,如加拿大弗雷泽研究所自由化指数测度结果肯定了中国市场化的进程。他们的指数分值是从0到10,越高越自由,而中国经济自由化指数从1980年的3.65上升到2000年的5.28。
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再解读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我国政府和企业的近忧就在于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短期内没有解决的希望。毕竟作为一种入世承诺是授人以柄的,主动权在对方手里,装入口袋的好处是难以再拿出来的。4月份,美国国会开了一个小型论证会,不少保守派强烈反对给中国“松绑”,理由很简单:这是中国应该履行的WTO承诺。
而且市场经济地位只和反倾销有关,对外经贸大学WTO研究专家张汉林认为,市场经济地位所能影响到的贸易量不过是中国贸易总额的1%左右,对一个国家经济的总体影响不是很大。还有目前我国已经有20多家企业分别在欧盟、印度、泰国等国家(地区)的10余起反倾销案件中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其中欧盟今年所立新案中,所有7家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全部如愿。我国挡风玻璃产业则在加拿大获得“市场导向型产业”。根据欧盟提供的数据,在欧盟近几年对中国企业提起的反倾销调查中,中国企业提出“市场经济地位”申请的成功率,由1999年的6%上升至2002年的62%。形势发展令人乐观。
另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使用反倾销之类手段的吸引力将会逐渐下降。因为经济活动的国际分工已经扩展到全球,一种产品的生产可能是全球很多国家的企业合作的结果,所以反倾销手段的合理性没有过去那么显著了,而且可能对使用这些措施的国家本身的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会在某种程度上抑制反倾销措施的过度使用。
还有一点要说明的是,发达国家保护国内市场的手段是多样的,如果中国通过让步短期内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则可能很快就会面对新的保护措施:反补贴、配额、技术标准、知识产权等。就这方面,美国前贸易代表巴尔舍夫斯基6月份在出席太平洋盆地经济理事会第37届国际大会时,以美国的“反补贴法案”为例解释说,根据有关法案,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但可以适用于市场经济导向的行业。也就是说,作为贸易救济手段之一的反补贴调查,对目前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中国并不适用。这对美国来说就意味着,针对中国可以合理使用的贸易救济手段就只剩下了反倾销调查一种。一旦中国被认可为“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就不仅要面对欧美的反倾销法案,还要应对反补贴法案。
发达国家的经验也表明,因为利益的冲突,当一种保护措施受到世贸规则限制时大家就会很快转上另一种新的保护措施。日本和美国七八十年代的贸易冲突是最好的注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政府和企业应从长远考虑,不应将过多资源用于市场经济地位的获取上(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政府和企业应该放弃对市场经济地位的争取),毕竟市场经济地位对我国的束缚是有年限的。而且市场经济地位的取得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减少中国与其他国家的贸易冲突,彼此拥有市场经济地位的世贸成员之间每年的反倾销争端也不在少数;也不一定能保证我国企业在与相关国家的贸易冲突中占据有利地位,发达国家之间企业反倾销案的胜诉率比我国企业高不了多少,或许在倾销幅度的确定上可能会有所下降。这是由双方的利益冲突导致的。再加上随着我国的和平崛起,经济快速发展以及出口规模的迅速扩张,与相关国家的贸易冲突将会逐渐增多,远不是某一方面的改善所能避免的。
换个角度来看,我国的非市场经济待遇在企业遭受反倾销投诉后产生的负面影响,将对我国宏观经济体制的改革和企业微观层面的市场机制的培育会有一定刺激作用。宏观上促使政府稳步推进市场经济体制建设,逐渐理顺政府与市场、企业的关系;在微观经济层面,国内企业在商品价格、成本、投入(包括原材料、技术、生产资料等要素)、劳工的成本、产出、销售和投资等方面,按照市场经济条件运作,将进一步改革企业的运作机制。这在长期是有利于我国企业成长和经济长远发展的。这种益处也许远较反倾销方面的收益为大。政府和企业应将更多的资源用于国内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上、民族企业良好发展环境的培育上以及企业有效技术创新机制的确立上。逐步使我国企业摆脱制造业中的低端地位,提升产品的附加值和技术含量。这些措施都是我国企业发展壮大,减少国外的反倾销诉讼的根本方法,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经之路。
附:美国和欧盟的市场经济地位标准
目前,美国商务部对市场经济有六个具体标准:一是货币的可兑换程度;二是劳资双方进行工资谈判的自由程度;三是设立合资企业或外资企业的自由程度;四是政府对生产方式的所有和控制程度;五是政府对资源分配、企业的产出和价格决策的控制程度,要求该产业的产品数量和价格决策没有政府介入,所有重要的产品投入都是以市场价格支付的;六是商业部认为合适的其他判断因素。针对国内某一行业是否是市场导向的行业(MOI),美国有专门的三条标准:(1)政府不能干预被调查商品的定价或产量;(2)被调查商品所属的行业应以私人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为主。该行业可以有国有企业,但国有企业的大量存在将很不利于市场经济地位的判定;(3)所有主要的投入,不论是实物或非实物(例如劳动力、企业管理费用)以及总投入中占重要比例的那部分投入,应该是按照市场价格支付的。
欧盟有五条标准:1、公司有关成本、价格和投入,包括原材料、技术和劳工成本、产量、销售和投资方面的决定是依据市场信号做出的,反映了供应和需求,没有严重的国家干预,主要投入的成本很大程度地反映了市场价值。2、公司有一套根据国际会计标准独立审计的,并适用于任何目的的清晰的会计审计报告。3、公司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没有因为以前的非市场经济体制受到严重的扭曲,特别是在有关资产折旧、其他呆账、易货贸易和以抵偿债务方式实现的支付。4、有关公司受到破产法和财产法的管辖,确保了公司营运的合法性和稳定性。5、汇率转换依据市场汇率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