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党员作为党内监督主体的地位_党内监督论文

加强党员作为党内监督主体的地位_党内监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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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新中国成立60年来党风廉政建设的发展历程,一个基本经验和党内共识,就是要大力加强党内监督。但无论是回顾历史,还是直面现实,党内监督始终是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其中一个带有根本性的原因就在于,党员主体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这不仅是党内民主建设的新觉醒,而且在党的建设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在新形势下强化党内监督具有重要的启示和指导价值。党员是党内生活的主体,是党的工作的主体,是党的建设的主体,当然也应是党内监督的主体。

党员主体的监督是整个党内监督的基础

党员主体的活动是党的一切活动包括党内监督活动的基础。党的性质决定了党的权力属于全体党员,党员主体也是党内权力的主体,但并不是每一个党员都执掌具体的权力,在大多数时候往往是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受党员委托并代表党员在行使党的权力。因此,党员主体对党的领导机关、各级党组织及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实质上是权力所有者对权力受托人的监督。这种监督,理应成为整个党内监督的基础。党员主体作为党内监督的基础及力量源泉,其作用是其他党内监督力量无法替代的。离开了党员主体的监督,党内其他监督往往显得苍白乏力。目前,在总结党内监督乏力时常常听到“上级监督下级太远、同级监督同级太软、下级监督上级太难、组织监督时间太短、纪委监督为时太晚”,造成这种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党员主体监督缺位。尊重和确立党员主体地位的一个突出要求,就是确立广大党员在党内监督体系中的主导地位。

多年来,在整个党的监督体系中,党员主体的监督一直缺乏有效的保障和足够的权威。从制度层面来看,在现行的党内监督机制的设计中,党员主体监督的基础地位及作用没有得到足够重视。一方面,现行党内监督制度尚没有为保障和发挥党员监督作用提供必要条件。例如党务公开制度不完善,广大党员很难及时全面了解党组织的权力运作、决策过程、选人取向以及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道德品质、功过是非,使党员监督陷入困境。同时,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管理的制度保障不完善,党员主体很难在包括党的大政方针的决策、党规党纪的制定修改、党员领导干部的选择和罢免等方面享有足够的话语权、表达权和决定权,党员监督难以发挥实质性作用。虽然党章赋予党员有“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的权利,但却没有具体的制度和程序来保障这项权利的实现。另一方面,当前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事实上存在着以上级监督为主的体制缺陷,使党员主体的监督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在现实生活中,上级管着下级升迁奖惩的各个方面,不少下级的言行往往只对上级领导负责。这样,上级就成了下级最具权威的监督者,下级却难以监督上级。这种党内自上而下的监督具有很大的随意性,难以避免监督失察、漏察,容易导致监督走过场、搞形式,甚至出现官官相护、包庇纵容的情况。

党员主体最有权利也最有可能监督纪委。“谁来监督监督者”是一个永恒的命题。事实上,无论建立什么样的机构,都会产生自己的利益,因此都必须对其进行有效监督。一般来讲,我们党对纪委的干部要求更高,考察更严,但这并不意味着纪委的干部天然地具有道德优势及拒腐防变的能力。由谁来监督纪委?各级党委固然要发挥监督作用,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已经看到,党委对纪委的监督带有明显的局限性。而广大党员对纪委的监督,则是党员主体对自身权力受托者的监督,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党员主体、各级党组织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这三者构成了实施党内监督的基本力量。党内监督的实际效果如何,取决于这三支基本力量是否发挥了作用以及发挥作用的程度如何。对我们这样一个大党来说,无论是监督的对象或监督的内容,都量大面广,情况复杂,有许多方面是党组织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鞭长莫及的,而党员主体的监督不仅在这方面具有更大的适应性和灵活性,而且还为党组织及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提供了有利条件和原动力。

强化党员主体监督重在制度创新

党员主体的监督属于党内民主监督的范畴,就其本质来说就是要使广大党员对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行为进行审视、规范和控制。概括地说,党员主体的监督具有广泛性、灵活性、及时性的特点。所谓广泛性,一是指参与监督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即是指全体党员都有权利也有义务实施党内监督活动,这是党内监督能够取得实效的基本保障。二是指监督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即党员对党内生活和党的工作的各个方面都可以进行监督,如对党的各级组织及其领导干部的监督,对党内重大决策的监督,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干部人事工作的监督,对领导干部作风的监督,对党内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等。所谓灵活性,即党员主体监督的方式灵活多样,不拘一格。党员可以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提出批评,对党内违法乱纪行为提出检举控告,对有悖于党员意志和人民利益的做法提出异议和改正的要求,对本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对不称职的领导干部提出撤换或罢免的要求,对党的某项工作或某一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质询,以及参加党内选举、参加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民意测验或信任投票活动等。党员在进行这些监督活动时,可以书面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口头的方式进行;有的意见和要求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提出,也可以在会下或平时提出;可以向党员所在党组织提出,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党中央提出。所谓及时性,即党员主体的监督具有见事早、行动快的特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最终要通过分布在各条战线的党员去贯彻执行,党的各项工作任务要通过党员去完成和落实,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亦都生活和工作在广大党员之中,由此决定了广大党员了解情况较为直接,对问题看得也较为清楚,尤其是对一些问题能够较早发现。这就使得党员有可能对党内事务、党的工作以及党员领导干部所存在的问题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地予以监督。而且,这种监督不仅有事后的,也有事前的和事中的,这有利于提高党内监督的效率,大大降低党内监督的成本。

要确立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主体地位,不仅需要在党内监督上转变观念,从那些传统的、不合时宜的、不管用的思想观念及体制机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更需要从新的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进行制度创新。从现实来看,党员主体监督的制度创新,需要着眼于用制度疏通党员监督的渠道,开辟更多的党员监督的“直通车”,提高党内生活的开放程度,摆正党内权力主体与权力受托者的关系,从而为党员主体的有效监督提供基本前提。例如,健全党员代表大会制度,使党员代表大会真正成为党的最高监督机关,包括建立党代会的批评、询问和质询的制度,建立党代会党员代表提案制度,建立党代会上提出和审议人事任免的制度机制,建立党内弹劾制度;建立党员参与包括党章修改、党规党纪制定、党的政策问题讨论的制度。特别应当注意的是,由于党员行使监督权利的若干形态往往就是诸种不同意见的表达,而在现实的党内生活环境中,党员在实施这些党内监督时,可能会面临一定的风险,甚至会面临打击报复,有时党员监督出现疏忽和过失,还可能受到党纪的追究。因此,迫切需要建立保护党员提出不同意见的制度、保障党员自由申辩的制度、保障党员在党内生活中正常反映意见的制度,否则就不可能强化和保障党员主体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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