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的税收管制_税收论文

跨国公司的税收管制_税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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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跨国公司的避税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跨国外资大品牌都看好中国市场,不约而同地加快进军中国市场的速度。但这些外资大品牌除了在中国获取丰厚的利润外,其避税问题近年来一直层出不穷,不时爆出一些跨国公司偷税漏税的案件。2005年爆出富士施乐“走私门”。2007年谷歌公司两家在京注册公司曾卷入中国一桩最大的互联网偷税案,涉税金额2000多万元。2009年联合利华6年累计逃税317万在上海被起诉。2011年谷歌(Google)在华子公司或业务密切合作伙伴——咕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构寻广告公司和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存在涉税违法行为,数额高达4000多万元,具体违法行为包括使用假发票、将无关费用如“按摩费”等列入成本、不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等问题,第二次严重卷入偷税漏税的风波。

所谓避税是指公司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和税负最低化,研究各国税收法律之间的差异,策划个人或集团内部财务节税计划,以规避税收。虽然说避税违反了税收立法意图,有悖于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不仅会使国家税基受损,导致税款流失,减少财政收入,而且会影响资本的正常流动,破坏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但是并不违法,法律上存在合理避税之说。可以说,避税已经成为跨国企业的本能反应。由于我国与很多国家签订了《互不重复征税协议》,有些跨国企业会利用国与国之间税收信息不畅通,制作假征税证明,我国收到假证明,就会实行税收免征。一位国税部门的负责人,目前在中国境内的40多万家外企有60%账面亏损,年亏损总额达1200亿元,尽管事实上不少外资企业处于盈利状态,但一些跨国公司利用非法手段,每年避税达300亿元以上。外企避税主要手段是利用关联交易,高进低出。这种手段占到避税金额的60%以上。

针对跨国公司避税的情况,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反避税工作,积极拓展反避税工作领域,取得很大进展。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反避税工作对税收增收贡献239亿元。目前我国已经有《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21号)、《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国税发[2008]114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等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涵盖各个法律级次在内的反避税法律框架和管理指南。

二、国外对跨国公司税务监控的做法

从国际上看,跨国公司的避税问题并非中国独有,已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总体来讲,经济开放程度越高的国家越重视反避税工作。不少国家针对跨国公司避税已经探索出了一些卓有成效的税务监控方法。

1.日本。事实上,日本税制中只有一个专门的国际反避税制度,即反运用避税港措施。但日本的几个国内反避税制度一般也适用国际领域。这些国内制度文献主要有国会1986年颁布的《特特别税收措施法》第66-4条,内阁1986年颁布的《特别税收措施法执行令》第39-12条,此外,还有财政部和国税厅还以令的形式对上述法律的执行作出解释,比较重要的有《特别税收措施法财政部令》第22-11条和《特别税收措施法解释》等等。

2.美国。美国是最早实行反避税的国家。美国的税收制度是世界上最完备的,完备到如果没有专业人士的帮助,很多需要纳税的人根本无法完成个人报税的项目表格填写,更不知道如何合理避税。经过多年不断的补充和完善,目前美国的反避税税制主要有避税港对策税制、转让定价税制、资本弱化税制以及防止滥用税收协定的措施等。美国规定,企业避税(所得税)净额达500万美元以上的,除如数追缴外,还将处以20%-40%的罚款。不仅如此,在11万联邦税务人员中,数百人专门从事反避税工作。同时,美国还拥有一支精干的税务警察队伍,把避税当成偷税一样来严厉打击。

3.澳大利亚。澳大利亚联邦税务局的反避税审计工作由联邦和州税务审计部门完成,不另设机构。澳大利亚反避税法律完善,转让定价税制及税法说明可操作性较强,对产品零件、产品、贷款、服务等在每种情况下如何定价做了详细说明。为避免反避税审计调查中的长期纠纷和讨价还价,同时也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澳大利亚联邦税务局近几年来大力推行预约定价机制。澳大利亚税制中应对与财务交易活动及外汇管制相关的避税法律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88年财务交易报告法案》,这一法案管理的主要应报告对象有三类:现金交易商从事的大笔现金交易,大笔的货币转账,进出澳大利亚境内的外汇电子划拨等。

4.爱尔兰。曾经被称为避税天堂的爱尔兰也开始通过新的法律制度进行反避税。爱尔兰2011年年初颁布新法,终止跨国公司用以避税的漏洞,此举将使爱尔兰籍公司因此付出更高的遵循成本(compliance cost)。2010年爱尔兰财务法案(Financial Bill)推出限制价格转移(price transfer)的规范。价格转移为跨国公司运用公司税较低国家以节省支出之办法。税率较高的地区的子公司贩卖货物至位于税率较低的地区的子公司;再将货物卖出,以降低该公司应缴之税额。爱尔兰针对价格转移的措施有限,因此新法将与欧盟及美国合作。因爱尔兰仅课12.5%公司税,跨国公司在爱尔兰注册的比例相当高。爱尔兰贸易伙伴因此忧虑跨国公司将盈余抽离其原缴税地。爱尔兰财政部表示,爱尔兰与贸易伙伴站在同一阵线,新的税务制度将以市场价格为准。

三、跨国公司税务监控的路径

1.完善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修补避税制度上的“漏洞”。美日等西方国家已建立健全了避税港、转让定价、资本弱化以及防止滥用税收协定的反避税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在对跨国公司的反避税方面也已经初步形成了涵盖各个法律级次在内的反避税法律框架和管理指南,但是这些法律规定仍然过去粗疏,亟待完善。我国相关税收职能部门也开始着手完善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修补避税制度上的“漏洞”,例如为配合2009年出台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自2012年3月1日起税务部门开始实施《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试行)》和《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工作规程(试行)》,对各级国税机关对企业的关联申报管理、同期资料管理以及各种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立案、调查、结案和跟踪管理等内部事项,都进行了规范。但是,还应当通过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等形式进一步细化受控外国企业管理、一般反避税管理、避税港避税的具体操作程序和相应职责等内容,为开展反避税工作提供制度性保障。

2.设立专门的反避税税务职能部门,严厉打击跨国公司避税行为。设立专门机构,专门人员处理反避税问题,是各国通行做法。反避税工作涉及会计、税务、贸易、法律和经济等各方面内容,需要做大量的对比、分析、计算、推断、谈判工作,而且涉及跨国交易避税处理时,需要与协定国不断磋商和协调,以合理解决权益划分和避免双重征税,对反避税理论和实践都比较缺乏的我国税务人员来说,的确存在很大困难。因此,设立专门的反避税税务职能部门,聘用专业的反避税技能人员,专门从事反避税工作,才能够严厉打击跨国公司避税行为。

3.建立跨国公司税务监控体系。依托金税工程,建立一个涵盖全国关联交易和同期资料企业的综合指标体系,分行业分地区监控跨国公司利润水平。关联交易是指在直接或间接占有权益、存在受控关系的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在集团公司经营活动和税务管理中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概念。同期资料是指根据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在关联交易发生时按时准备、保存、提供的转让定价相关资料或证明文件。关联交易和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户数及利润水平,代表着受控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摸清相关数据,并把其与同行业及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比较,找出差异,将为税务机关切实掌握跨国公司利润水平并对其进行反避税管理奠定基础。因此,应当建立一个综合指标体系,通过对不同行业、不同年度和不同地区关联交易的对比分析,找到关联交易利润水平低的行业、集团或企业,结合行业特点及避税模式的研究,探索在不同行业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措施。同时,通过上述比较发现避税嫌疑企业,为全国行业联查、集团联查、区域联查提供基础案源。

4.利用国际反避税信息中心平台,进行反避税的国际合作。在经济全球化和税收国际化的大背景下,通过滥用税收协定、利用各国税制差异及避税地进行避税的行为日益复杂、隐蔽,因此应当加强国际反避税的合作。在这方面,国际反避税信息中心(JITSIC)已经成为国际税收征管合作的重要平台,其在打击国际避税行为中的作用受到各成员国税务当局的高度重视。国际反避税信息中心成立于2004年,目前共有7个成员国,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英国、美国、韩国和中国,以及2个观察员国法国和德国。加入国际联合反避税信息中心,可以与多国共同研究分析各类避税模式和动向,交换涉税信息,提高跨境交易透明度,追踪调查纳税人的逃避税行为,共同识别和打击恶意税收筹划。我国已于2010年12月20日正式加入该组织。跨国公司的业务活动遍及世界各地,单靠一个国家很难掌握他们避税的实际情况,应当充分利用JITSIC形成的有效机制,积极参与各项工作,强化国际税收征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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