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共同体与多重分配正义原则,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共同体论文,正义论文,分配论文,原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712.59 对于分配正义有着两种理解,一是将分配正义理解为仅仅是生活资源的分配或经济财富的分配。一种是广义的所有社会可分配的资源都在分配正义的视野范围内。在这里,笔者将从后一视野来展开这一问题的讨论。 一、罗尔斯两个正义原则的不同特性 罗尔斯的正义论提出了两个著名的正义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和分配正义原则。平等自由原则涉及一系列的基本自由项或自由权利项目。这些自由权利是作为公民在公民社会条件下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其次,分配正义原则涉及收入财富以及社会机会的分配问题。一般认为,第一原则所涉及的是社会政治制度问题,第二原则所涉及的是经济制度的问题。并且认为,分配只涉及经济制度的问题。然而,在罗尔斯的理论中,他把两个正义原则所涉及的需要社会制度来安排调节或分配的清单内容都称为社会“基本善”(primary goods)。罗尔斯说:“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Rawls,1971,p.62)基本善是罗尔斯对他的正义原则所调节的项目的总称,因此在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中占有一个相当重要的位置。罗尔斯把这些基本善都看成是可以平等分配的对象,因此,罗尔斯的两个原则都可称之为分配正义原则。在这里“分配”即为社会调节之意,只不过第一原则主要调节的是公民的基本自由项目,第二原则调节的是经济收入与社会机会。其次,我们注意到,罗尔斯强调的是平等分配以及它附加的让步从句,即如果其中的某一种善(或价值)的不平等分配能够合乎每个人的利益,那么,这种分配也就是正义的。所有基本善都要平等分配,这表明了罗尔斯的平等主义倾向。然而,罗尔斯的让步从句所表明的允许不平等分配的要素是什么,则是不明确的。他说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不平等分配,只要这种分配能够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但事实上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所表明的是,多重自由权利如政治参与权、投票权、良心自由权、人格完整的自由权等,是不可不平等分配的,或应当由社会基本结构来平等保障。罗尔斯强调,保障平等自由的第一原则较之于机会与财富分配的第二原则具有优先性,这种优先性不能以效率等理由来改变。罗尔斯把这称之为优先性原则。所谓优先性也就是不能以任何理由来拒绝公民平等自由的实现。因此,在罗尔斯的理论中,不是“所有价值的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而是只有涉及收入与财富的不平等分配,即由罗尔斯的第二原则所派生的差别原则所确立的不平等分配,才合乎每个人的利益,尤其是合乎处境最不利者的利益,从而是正义的。 因此,从分配原则意义上看,罗尔斯的基本善可区分为两个部分:必须平等分配部分和可以不平等分配部分。罗尔斯希望通过以基本善的平等分配或不平等分配来把他的两个正义原则的要旨概括出来,其理论背景还在于他的社会基本结构和把社会作为一个合作体系的概念。罗尔斯所谈到的所有分配对象的受体无疑都是处于他所说的社会基本结构和合作体系之中的。在他看来,所有社会基本结构或合作体系中的公民,都是只能生入其中而死出其外。因此,他们终生都与社会所能分配的基本善相关联。社会怎样分配这些基本善才是正义的,决定了他们的生存状况的美好与否。在这个意义上,罗尔斯是把社会看成是一个公民们在其中追求自己利益的共同体。这个共同体有着需要社会来分配和调节的诸多善,公民们的欲望和追求通过实现这些善而得到满足。 然而,如果我们要坚持罗尔斯两个正义原则,就要看到两者具有不同的特性,即第一原则的平等性不可动摇,第二原则则强调了它的差别或不平等分配的正义、正当性,也即有待分配的社会基本善有着不同的性质。这是不同共同体的特性所决定的。公民们生活在不同性质的多重共同体中,如公司企业或行政单位共同体、邻里共同体、社区共同体等。从宏观意义上看,在罗尔斯的分配原则意义上,两种不同性质的分配原则隐含着两种不同的共同体:公民共同体和合作性共同体。在这里,我不是在严格意义上使用“共同体”这一概念,即不是在参与共同体的成员,有着共同追求的共同性善这一严格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而是在这种意义上使用它:不同的人共同参与其中,参与者为了实现他自己的个人善而走到一起。如果不参与其中,也许人们就没有别的途径来实现其善。这个意义上,也可以把这种共同体看成是某种类型的联合体。当代哲学家米勒从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互动模式提出三种基本的关系模式,实际上是提出了多重共同体的概念:公民身份(citizenship)联合体、工具性联合体(instrumental association)和团结性共同体(solidaristic community)。在他看来,正是由于共同体的不同,才决定了有不同的分配正义原则。 二、公民共同体 在政治国家或政治社会的意义上,每个公民都是这个公民共同体的一员。政治社会的边界是公民社会的边界。因此,公民社会首先蕴含着“政治社会”的概念,但后者无疑比前者所包含的内容宽泛得多。在这个公民共同体中,公民们平等地享有最基本的社会善、罗尔斯所说的基本自由权利等诸多善目。不过,沃尔泽正确地指出,政治共同体所分配给公民的最基本的善目是公民资格。质言之,公民资格是最基本的平等享有的社会善,它是公民们享有其他一切善的基础。如果没有公民资格,一切公民权利都是虚无。在沃尔泽看来,要分配任何社会善,首先要分配的是社会的成员资格。而能够决定准有成员资格的,只有政治共同体。政治共同体(往往以主权机构如政府等为代表)的权能决定谁有资格享有需要的物品和社会善。是否拥有这一资格,区别在于是否把后者排除在某一共同体的一切分配之外。换言之,社会基本善作为分配正义的客体是在享有成员资格或身份的社会成员之中进行的。把成员资格作为一项基本善,也就是把政治共同体作为分配正义的背景。社会成员是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成员而生存于这个世界上的。沃尔泽说:“分配正义的思想假定了一个有边界的分配世界:一群人致力于分割、交换和分享社会物品,当然首先是在他们自己中间进行的。正如我已经论证过了的,这个世界是政治共同体,其成员互相分配权力……我们互相分配的首要善(primary good)是成员资格。”(沃尔泽,第38页)沃尔泽认为,成员资格不能由外部机构来派定,它的价值依靠共同体的内部来决定。对于一个政治共同体的成员来说,我们人人拥有这一资格。然而,具有成员资格并非意味着在一个政治共同体内所有的基本自由权都是平等的,如封建特权社会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其臣民与统治者的权利之间是不平等的。不过,沃尔泽的观点是富有启发的。我们所需要的是在沃尔泽的论点基础上来看待罗尔斯的正义第一原则的平等性,即平等公民资格的获取是公民共同体所分配的第一重要的善,其次才是罗尔斯所说的那些基本自由善目。质言之,罗尔斯强调社会作为一个合作体系因而人们具有与生俱来的那些基本权利,是在现代民主政治社会的背景下才有效的,即他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隐含着一个平等公民共同体的概念。质言之,在公民共同体的意义上,罗尔斯的平等自由原则实质上就是一个权利平等的原则。 米勒把公民共同体称之为“公民身份的联合体”。米勒指出:“公民身份联合体的首要的分配原则是平等。公民的地位是一种平等的地位:每个人都享有同等的自由和权利,人身保护的权利、政治参与的权利以及政治社群为其成员提供的各种服务。”(米勒,第37页)由于现代社会的成员有了公民身份,从而要求在政治权利以及自由权利上一律平等。米勒指出,公民身份给予我们的不仅是政治权利和自由权利的平等,而且还有向社会福利领域扩展和辐射的可能,即要求享有社会福利、过上有尊严生活的平等权利。从平等自由权利的要求向社会福利要求的扩展,其合理依据在哪里?笔者认为,公民共同体的前提是一般意义上的或沃尔泽所说的政治共同体,而构成这一政治共同体的成员都具有其成员资格。这一成员资格作为一种基本善,第一要求权是生存权,即这一共同体的每个成员都有权利要求得到共同体的保护,只要他不以共同体为敌,共同体都有保护其生命存在的责任。抽掉了共同体的每个成员,共同体也就不存在了。因此,普遍成员资格是构成政治共同体的本体前提。罗尔斯的平等自由权利的善目虽然没有把生命权作为基本项放在里面,但应当看作是不言而喻的。这是因为,公民共同体的自由权利以一般政治共同体的权利为前提。其次,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所体现的博爱精神也从本质上说明了他是把平等的普遍生命权放在最基础的位置上。 我国公民既是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成员(具有成员资格),也是作为公民共同体的成员而生存。因此,我们不仅有着因为成员资格而享的生存权,而且也有着因为公民身份而享有其他平等的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同时,人的生存权又不仅仅意味着只是活着,而是有尊严地活着,像个人样地活着。普遍尊严的实现是要有社会基础的,即要通过社会基本结构来保护或促进人的尊严的实现。还有,就人的生存而言,人的生存是一连串的行动,而行动总是指向某种目的的,人总在趋向一个更高更好的存在。因此,发展权同样也是最基本的权利。总之,生存权、发展权以及自由权,就公民共同体的公民而言,都是平等的,而且在与其他社会善目相比较时,具有不可动摇的优先性。笔者认为,这是我们所说的社会公平正义所意指的社会基本善的内涵。不过,我们应当看到,我国公民不仅有着公民身份,而且还有着城镇居民或乡村农民这样的二重身份。这类身份的不平等是历史形成的。应当看到,改革开放以来,不少地区和城市已经取消了城市户口与农村户口的差别。从平等公民权的意义上看,这是历史性的进步。 三、工具性联合体 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社会合作体系是一个基本概念。罗尔斯说:“由于我们对公平正义的解释开始于这样一个理念:社会应被看作是代代相传的合作的公平体系……这样,我们说一个人是一个公民,也就是说,他是一个终身能够正常的和充分合作的社会成员。我之所以加上‘终身’这个短语,是因为不仅是封闭性的,而且或多或少是一个完全而充分的合作体系。”(Rawls,1993,p.18)在罗尔斯看来,人们是为了获得个人利益来参与到这个共同体中来的,而既然是合作,就有利益需要分配。对于这样一个合作体系,罗尔斯也意识到,由于人们的出身、地位以及自然天赋的不平等,即起点的不平等和能力的不平等,必然导致结果的不平等。因而在怎么分配合作利益或合作盈余的时候,就需要根据某种原则。首先,罗尔斯提出的问题是,这种原则是怎么得来的?罗尔斯以原初状态的设置来回答这个问题,根据原初状态的无知之幕设置,人们处于平等的状态下,因而必然选择他所荐举的公平正义两原则。因此,对于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分配,要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差别原则来调节在成员间的利益分配。质言之,从原初状态的观点看,社会机会的不平等和自然天赋的不平等,所导致的不平等结果是不合理的。然而,正如柯恩所指出的,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并非是一个真正的平等原则,而是希望通过对有才能的人的激励达到效率的提高,从而使得对最少受惠者有利。罗尔斯说:“因为当我们提高较有利者的期望时,状况最差者的境况也不断改善。每一个这类期望的增加都有利于后者的利益,至少在某一范围内。因为较有利者的较大期望大致会抵消训练费用,并激励较好的表现,因而有助于普遍利益。”(Rawls,1971,p.158)柯恩批评指出,罗尔斯的这个理论是为不平等辩护。(参见吕增奎编,第194页)实际上,罗尔斯处于一种矛盾之中。一方面,他强调所有参与者的自然天赋都可看作是“共同或公共资产”,因而可以进入再分配领域,从而对由于天赋差别而带来的财富占有上的不平等进行社会调节,是正当合理的。在这个意义上,罗尔斯强调合作性共同体(罗尔斯称之为“合作体系”,笔者称之为“工具性联合体”)成员的共同性或相互性,即无论是强者还是弱者都是这个合作体系的一员,而且是相互依赖的。另一方面,他又认为,保留天赋者的收入差别或不平等,有利于激励那些天赋高的社会成员的积极性或贡献精神。这里包含着对于天赋高者的传统应得观的承认。如果天赋高的人们看到自己的努力所得与天赋不高的人的所得相差无几,就会挫伤前者的社会积极性。因此,承认激励实际上是有保留地承认了天赋才能等自然运气因素所带来的结果的应得性。 罗尔斯的这个困境,实际上是他既要坚持正义第一原则的平等性,又要回应合作性共同体在有效率的前提下的利益分配问题。在现代经济条件下,合作性共同体就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们出于利益追求而形成的。毫无疑义,任何主体的经济活动的展开,没有社会其他主体的合作几乎是不可能的。市场既是竞争关系,也是合作关系。但同时我们要承认,现代经济活动的开展,是不同的竞争主体的能力、才华和运气的施展,没有主体的天赋才能等自然运气,人们追逐自己利益的活动几乎不可能进行。人们是凭借自身的能力进入市场进行牟利活动。因此,罗尔斯意义上的合作性共同体又可说是一个工具性联合体,而市场就是这样一个联合体。米勒说:“人们在这里以功利的方式相互联系在一起,经济关系是这种模式的典范。我们彼此作为物品的买方和卖方相互联系,或者我们彼此合作生产准备在市场上出卖的产品。”(米勒,第33页)人们利用市场,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追求,或人们不为自己的利益追求是不会进入市场的。利益关系把人们联合在一起。实际上,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的“市民社会”中讨论了这种工具性联合体的特性。(参见黑格尔,第197-198页)工具性联合体也就是在这样一个联合体中,人人都把自己的特殊目标的实现看成是所要实现的唯一目标,我需要你是因为舍此没有其他方式来实现我的利益追求。并且,之所以需要这样一种联合体,是因为这种联合体提供了这样一种实现其目标的场所。而人们在这个联合体或共同体中通过自己的劳动或投资所得的,在扣除了社会服务于劳动以及社会的必要储蓄需要之外,其余的都是劳动者或投资者应得的。这是应得的分配正义。 然而,由于市场机制或市场的逻辑,其竞争的结果或应得分配的结果必然造成社会收入和财富分配的不平等。这是与罗尔斯的正义第一原则直接冲突的。因此,从公民共同体的平等权利原则出发,对于市场工具性共同体的利益分配进行调节是必要的。这是因为,如果听任市场竞争产生的不平等结果的发展,必然导致社会的贫富两极分化。但这并不意味着应得分配原则在现代经济领域里通行不是正义的。如果我们不能按贡献或资产所得进行分配,就没有体现市场经济活动本质特征的分配。从市场经济活动的内在规律来看,只有应得的正义才是符合其运行规律的。 那么,怎样理解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在这里,我们必须明确界定罗尔斯差别原则的功能。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是调节社会财富不平等的再分配原则,而不是对应市场或工具性共同体的初次分配的原则。虽然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并不是彻底体现平等精神的原则(在柯恩的意义上),但是他通过差别原则来调节社会财富占有的不平等,体现的是第一正义原则的平等倾向。因此,可以把罗尔斯的差别原则看作在第一原则的平等精神指导下对分配正义所导致的财富占有不平等的矫正。应得分配正义应当通行于工具性联合体或合作性共同体,然而,应得正义所导致的收入与财富占有的不平等,则凸显了罗尔斯第一原则即社会公平正义原则的重要性及其社会矫正功能。这是因为,如果听任市场竞争导致的分配不平等的发展,必然破坏公民平等的基本信念,而导致相互之间团结纽带的断裂。不过,这里要看到,罗尔斯以差别原则来调节收入的分配,即对于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仍然是在承认天赋应得的前提下进行的。但是,他以差别原则进行再分配,则是对于天赋才能“应得”的否定。不过,这种否定并非是彻底否定,而是承认差别而有保留的否定。 在当代经济体制条件下,把市场看成联合性共同体。在我国,还有着相关的一种特殊情形,即单位共同体。“单位”是对所有具有政治经济功能的实体如企业、公司、行政机关或事业性部门的称谓。就每个公民而言,单位是一种合作共同体或工具性联合体。任何单位内部都有一套考核制度,通过这种考核来分配属于单位所有的善物。在单位中,任何一个单位人与其他同事的关系都是合作性的关系。如果能够严格地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来进行单位善物如收入、职位或荣誉的分配,那么,从单位共同体内部来说,是合理的。但我们要看到,这种分配并不是平等的,这不仅由于职位是稀缺性的,并且即使是在单位意义上合理分配收入或财富,在社会分配的意义上也并非是合理的。这是由于工具性联合体或合作性共同体的特性所决定的。在改革开放前,我国单位内的分配虽然在财富的分配上等级差并不太大,但差别总是存在的;重要的是,单位人是靠政治升迁来拉开政治档次从而显出其差别或重大区别,因此来激励人们。然而,人们不仅有单位内的地位不同,单位的大小也影响到人的社会地位的不同。改革开放以来,政治的激励渐次退出,社会财富分配的差别开始拉大,收入分配的差距成为激励人们的主要手段。当前中国的问题在于,垄断性大型国营企业等占有垄断性利益与巨额利润,把本应属于国家的一部分利润据为己有。它得到行政垄断的支持,对国家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也妨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对于这样的“善物”,只有成为这样的单位员工才有可能享有。因此,从公平共同体的平等精神来看,它违背了全体公民平等对待的平等要求,因而在本质上是不正义的,它使得单位人的特殊利益与平等公民的普遍利益形成对照。因此,工具性或合作性共同体的分配合理性,不能仅仅根据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来判断,而必须既以公民共同体内蕴的平等精神以及当代中国市场条件下的一般劳动尺度的应得来判断其是否正当或正义。而其远远超出一般劳动尺度之所得,都应当看成是不符合分配正义的。 四、团结的或亲密关系共同体 除了上述共同体或具有共同体性质的单位等外,还有一类共同体,即家庭、俱乐部等亲密关系共同体以及宗教共同体(寺庙、教会等团体)。米勒把这类共同体称之为团结的共同体。这类共同体与公民共同体和工具性联合体或合作性共同体不同,而实行按需分配的原则。前面已指出,米勒提出了三种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模式,即三种共同体。他认为团结性的共同体的内在分配原则是按需分配。实际上当沃尔泽在讨论中古时期犹太人共同体的分配问题时,已经涉及到了这个问题。米勒指出:在这类共同体中,“每个人都被期望根据其能力为满足别人的需要作出贡献,责任和义务则视每种情况下社群(即共同体——引者注)联系的紧密程度而定(这样,我可以从我兄弟那里得到的帮助比从同事那里得的更多)。根据社群的一般的精神特质来理解需要,每个社群都或明或暗地体现了一种充分的人类生活必须满足的标准意义,而正是根据这一标准,在与正义有关的需要和纯粹的欲望之间的颇有争议的区分才能作出。”(米勒,第32-33页)这里所谓“社群的一般精神特质”,即在不同特性的团结性或亲密性的共同体中,有着不同的精神特质。如中古犹太人的共同体,其成员的需要是根据与宗教理想的关系来理解的。而在家庭这样的亲密性共同体中,其成员的需要是根据父母之爱或亲情伦理来确定的。因此,在这样的共同体中,“每个个别成员的特定目标和愿望得到了更高的重视,但这也常常是相应于社群精神特质的背景来理解的。资源在家庭内部被消耗的方式是个别性抱负,但人们也还能在正当需要和单纯纵容之间划出界限。”(同上,第33页)为生病的孩子治病的需要,一个家庭可以倾家荡产,毫无怨言。从这种不同共同体的区分中可知,在人类社会中只要存在着这样的共同体,就通行着按需分配的原则,因此它仍是人类社会古老的分配原则之一。 这里要指出,就公民共同体而言,在资源分配满足公民的最基本需求方面,仍然具有团结性共同体的分配特性,即在公民的公平正义的诸求中,如果公民们缺少正式发挥其作用的必要资源,如医疗、住房等,他们要求社会提供这些资源就是完全正当的。每个社会或每个共同体内,都有着共同形成的关于正常人类生活活动范围的共享观念,任何人如果缺少了这些资源,就会影响这些活动方式中的某些活动。在这个意义上,“需要”也就是“使得人们在他们的社会中过上一种最低限度是体面生活的那些条件”。(同上,第259页)这类基本需要,已经合并进入了公民基本权利的基本项中。可就整个社会的资源分配而言,还远没有到马克思所说的“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在当代人类社会,公民的权利平等只是在有限的领域里能够实现,而分配正义所实现的是结果的不平等。不过,这里我们仍然可以看到,公民共同体的公平正义原则对于工具性联合体的分配正义所具有的矫正作用。虽说以公民的平等权利来制衡或校正经济分配结果的不平等,仍然不可能实现彻底的平等(不过要看到,虽然如此,但更多的平等或平等的倾向是现代社会健康发展的前提)。在亲密性或团结性的共同体中,则完全是依据不同主体的需要来分配资源。如果说公民平等权利在公民共同体中的实现是正义的实现,同时以公民平等权利制衡经济分配结果的不平等也体现了正义的要求,那么,在亲密性或团结性共同体中实现按需分配则是超越性正义的实现。多元共同体与多元分配正义原则_公民权利论文
多元共同体与多元分配正义原则_公民权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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