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治理的制度化及其提升策略——基于全国30个乡镇规程的比较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乡镇论文,规程论文,策略论文,全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几年来,全国乡镇改革在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组织结构、加强编制管理、完善事业站所体制、创新农村工作机制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然而,现行乡镇治理仍存在诸多问题,比如:乡镇治理的制度不健全;乡镇政府的权责不对称;乡镇治理中党政普遍不分;部分乡镇的财政较为困难;激励乡镇干部的手段比较缺乏;乡镇政府与群众组织的互动不善。其中,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不高,既是乡镇治理的问题本身,也是产生其它更多问题的原因。可以说,当前乡镇治理面临的问题,主要不是“乡镇”的问题,而是“治理”的制度化问题。如果非要说是乡镇的问题,那也是制度化问题在乡镇治理中的映射。
一、乡镇规程:乡镇治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乡镇的一头连着城市,一头连着农村,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乡镇治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农村的贯彻实施,关系到党和政府与广大群众的血肉联系,也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如期实现。然而长期以来,由于乡镇财政困难、压力型体制紧逼、行政伦理失范、公共服务理念淡薄以及相关制度不完善,许多乡镇政府沦为了“政权经营者”。乡镇政府没有成为中央国家的绝对代理,而是具有自主性;但这种自主的利益诉求又与基层社会的公共利益和诉求并不一致,并没有成为基层社会的利益代表。一方面是基层政府没有通过参与基层社会日常生活,获得相应的信任和认同,从而缺乏嵌入性;另一方面是基层政府又经常被特定利益所左右,从而缺乏超越性。目前,部分地方开始尝试通过制定乡镇规程,来完善基层治理。所谓的乡镇规程,就是指引领、规范和指导乡镇各项工作的规则和流程。各地乡镇规程的名称虽有不同,比如工作规程、工作纲要、工作规则、工作基本规范、制度汇编等,但都特别强调乡镇治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新中国成立后,虽然宪法规定乡镇是我国的基层地方政府单位,但不久就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中被废除,直到1983年才得以重新恢复。从演变的角度看,我国对乡镇治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1983年到2005年。1979年7月1日通过并至今经过4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1999年2月13日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对我国的乡镇治理提出了最基本的规范要求。在这个阶段,地方政府出台的乡镇规程数量不多,大多数乡镇仅仅是对某些方面的工作提出规范要求,缺乏统一、系统和全面的乡镇规程。第二个阶段是从2006年至今。国家全面废除农业税,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并使乡镇从“汲取式整合”向“供给式整合”或“服务式整合”转型提供了新的契机,也对规范乡镇治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这个阶段,部分地方政府开始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巩固基层政权,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提升乡镇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为目标,出台相应的乡镇规程。虽然内容不尽完善,但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对乡镇治理主体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和引导。
20世纪90年代以来,乡镇被置于资源匮乏与压力型体制的多目标、高指标,以及资源匮乏与乡村社会的治理需求的矛盾中,并因此形成了乡镇的策略主义运作。如要重塑中国的乡镇治理,就应将国家政权建设着力于基层政权组织的权力运作原则与规则之上,从而实现权力运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与常规化,使基层政权成为具有治理能力的理性化官僚组织。在总体上,制定乡镇规程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第一,规范乡镇公共权力的使用。权力是政治体制及其运行过程中的一个核心要素,其地位类似于市场经济中作为关键生产要素的资本。资本有逐利或贪婪的本性,因而需要有风险和恐惧与之相平衡;同样,公权也有与私欲相勾连的可能,因而需要有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使之相隔离。乡镇规程针对乡镇权力行使规则和流程的规定,以及对乡镇干部考核、监督机制的设计,可以形成对乡镇公共权力的制约,从而保证乡镇政府依法、依规地施政。第二,提高乡镇政府的行政效率。“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上级各个部门都有自己的工作标准和具体要求,都需要基层落实。“千条线”都为“一根针”忙活,但“一根针”又为“千条线”所累。实践中,乡镇政府不仅需要高效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还需要切实履行为群众服务的责任。乡镇规程可以为乡镇工作设定“路线图”和“指南针”,从而为乡镇治理提供便捷有效的依据,加强乡镇干部的执行力,提高行政效率和效能。第三,提升乡镇治理的制度化水平。乡镇治理需要有效的制度约束,让权力在制度的“笼子”里运行,工作绩效在制度的执行中提升,干部作风在制度的规范中转变。乡镇规程是对乡镇治理经验的制度化和乡镇治理缺陷的规范化,它不仅体现了对乡镇工作的要求,也体现了对乡镇干部的保护。基层干部把规程看成乡镇治理的行动指南,遵循既定的制度办事,就可以在规则和程序上得到相应的保护。也正因为如此,基层干部对乡镇规程的反馈还是比较正面的。
二、全国各地乡镇规程的多维度比较
在百度上分别以乡镇规程的不同名称进行搜索,发现东部地区乡镇规程的数量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这可能有三种原因:一是东部地区的政府更强调乡镇治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所以更多地制定了乡镇规程;二是东部地区的政府更多地选择在网上公布乡镇规程,而中西部地区没有或者缺乏相应条件公布已制定的乡镇规程;三是网上搜索存在误差和无法穷尽的局限性,尚未完全搜索到所有的乡镇规程。从现有可得的资料来看,全国各地乡镇规程本身的质量和可操作性参差不齐,少部分地区如浙江省临安市制定的乡镇规程内容全面、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而大部分地区制定的乡镇规程可操作性不强,包含内容不够全面,而且或多或少地存在互相模仿的成分。本文在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分别选择11个、10个和9个代表性的乡镇规程(参见下表1),从发布主体、发布时间、篇幅长短、制定依据、主要目标和类型划分等角度对各地乡镇规程进行比较分析。
(一)发布主体
各地乡镇规程的发布主体有四类(如图1所示):第一类由省级党委、政府发布。这一类所占的比例非常小,在本文研究的30个乡镇规程中只有福建省属于此类。第二类由地级市党委、政府发布。有2个地方即广东省梅州市和甘肃省庆阳市的乡镇规程属于此类。第三类由县级党委、政府发布。有4个地方即浙江省临安市、浙江省德清县、山东省邹城市、湖北省远安县的乡镇规程属于此类。第四类由乡镇党委、政府发布。这一类较为普遍,有23个地方,占总数的76.67%。可见,各地乡镇规程主要是由乡镇的党委、政府发布的。这在一方面是有利于各个乡镇因地制宜地制定乡镇治理的规则和流程,从而保证乡镇规程的地方适应性,以及乡镇治理的地方自主性。但在另一方面,由乡镇党委、政府发布乡镇规程,使得规程本身的“规格”不高,效力不强,而且因为乡镇资源的有限性导致制定的规程科学性、严密性和创新性明显不够。浙江省临安市在县(市)级层面制定乡镇规程,然后让各乡镇(街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工作细则的做法值得肯定。
(二)发布时间
在30个乡镇规程中,发布时间最早的是《福建省乡镇工作纲要》,发布时间是2001年8月10日,最晚的是浙江省《临安市镇(街道)工作规程》,发布时间是2013年6月17日,前后相差12年(请参见图2)。从总体来看,发布时间与乡镇所属地区之间没有显著的关系。乡镇规程的发布集中在2008年到2012年之间,也就是在国家提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废除农业税之后,这与乡镇政府的职能转变和乡镇治理的制度化基本上是同步的。2006、2007年并没有马上因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废除农业税而出现乡镇规程的集中发布,这主要是因为新政策的出台对乡镇实际工作的影响有一个时滞,而影响产生以后,对新政策环境下的乡镇治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又需要一个过程。可以说,制定乡镇规程是地方政府为适应政府职能的转变和乡镇治理机制的调整,而对乡镇工作的重新界定和规范,也是地方政府在建设服务型、法治型政府过程中对基层群众需求的回应。
图2 各地乡镇规程的发布时间
(三)篇幅长短
各地乡镇规程的篇幅长短有显著差异。4个乡镇规程的字数在3500字以下,其包含的内容极不全面;20个乡镇规程的字数在3500字到7500字之间,其内容相对充实;6个乡镇规程的字数在9500字以上,其内容较为丰富。从总体上看,各地乡镇规程的篇幅并不是很长,大多数乡镇规程或多或少地欠缺一些应该包括的内容,如财政管理制度等。虽然篇幅的长短不能完全反映一个乡镇规程的完整程度,但至少可以作为一个参考因素。比如山东省枣庄市徐庄镇、山东省邹城市、福建省制定的乡镇规程篇幅较长,内容也更为完整详尽。具体情况如图3所示:
图3 各地乡镇规程的篇幅长短
(四)制定依据
各地乡镇规程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参见图4)。其中,14个乡镇规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为制定依据,10个乡镇规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制定依据,9个乡镇规程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制定依据,7个乡镇规程以《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为制定依据。然而,上述依据只是为制定乡镇规程提供了方向性的指引,所以各地乡镇规程在内容框架和逻辑体系上依然缺乏统一性,体现了不同地区的创造性和自主性。
图4 各地乡镇规程的制定依据
(五)主要目标
30个乡镇规程的目标主要涵盖3个方面:一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基层政权;二是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三是提升乡镇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相对而言,第一方面强调政治目标,第二方面强调乡镇政府对社会履行的职能,第三方面强调对乡镇党委、政府自身工作的要求。由图5可知,25个乡镇规程把提高乡镇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作为主要目标;12个乡镇规程把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作为主要目标;7个乡镇规程把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巩固基层政权作为主要目标。虽然提高乡镇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的确应该是乡镇规程的主要目标之一,但如果目标过于单一,就有可能导致乡镇规程功能的残缺和整合作用的不足。
图5 各地乡镇规程的主要目标
(六)类型划分
依据篇幅长短、主要目标和核心内容,可以把30个乡镇规程分成三种类型:简单规定型、内部管理型和公共服务型(参见图6)。简单规定型乡镇规程所占比例较小,只有6个,其主要特点是乡镇规程的篇幅比较短,包含的内容主要是乡镇治理主体的内部结构、领导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常规的决策议事。内部管理型乡镇规程所占比例最大,有20个,其主要特点是篇幅中等,包含的内容侧重于乡镇治理主体自身的决策、执行、监督、学习和考核,是乡镇对内部管理和工作运行的一种规范化和制度化。公共服务型乡镇规程所占比例最小,只有4个,其除了包含上述两种规程的内容外,还包含服务群众的具体机制,特别是强调服务型乡镇政府的建设,比如浙江省临安市和山东邹城市。
图6 各地乡镇规程的类型划分
三、现行乡镇规程存在的主要问题
乡镇治理在本质上是协调乡镇各利益相关者之间责、权、利关系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不过在实践中,乡镇治理经常会出现制度缺失、制度悬置、制度错位和制度逆变等异化现象⑨。部分地区制定的乡镇规程,是完善基层治理的有益尝试。但从总体来看,当前乡镇规程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缺乏科学的治理结构
虽然大多数乡镇规程对乡镇党委和政府的职责有所分工,但常常模糊不清。乡镇党政机构在名义上分设,但在实质上又高度一体化。在实践中,往往由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乡镇经济社会发展和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乡镇政府主要承担执行职能。在党政机构的设置上,经常不分彼此,比如普遍设立“党政办公室”。在人员工作的安排上,基本都围绕乡镇的中心工作,虽有科室的分工,但也经常“打乱了使用”。另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乡镇的权力机关,但只有少数乡镇规程提及乡镇人大及其主席团的工作规程。当前的乡镇规程,不仅体现了乡镇权力高度集中于党委,人大、政府的权力难以得到充分发挥,而且把这一格局进行了制度化。乡镇党委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成了“授权”,而不是制度意义上的“分权”。另外,作为乡镇治理的重要利益相关者,基层群众如何有序地参与乡镇治理一直是各地乡镇规程的盲区。
(二)缺乏规范的议事规则
在各地乡镇规程中,会议类型名目繁多,比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乡镇党委会议、乡镇党委(扩大)会议、乡镇党政联席会议、乡镇党委书记办公会议、乡镇长办公会议、乡镇政府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等。然而,不同名目的会议往往会出现决策范围相互交叉、各自权限不够清晰等问题。而且,大多数乡镇规程缺乏规范的议事规则,领导班子会议往往成为“通气会”、“一言堂”。文山会海以及规范的议事规则缺失,已经严重影响到了乡镇治理的公平与效率。在30个乡镇规程中,只有浙江临安市、山东邹城市、四川紫河镇3个地方明确规定了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大多数乡镇规程缺失决策程序,这不仅不利于科学决策,也不利于基层民主的健康发展。
(三)缺乏合理的服务流程
尽管乡镇改革的目标是将“汲取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但是乡镇干部一方面承受着上级检查、年度考核、招商引资以及“软集权化”压力,另一方面又被大量下派到村,执行计划生育及维持社会稳定的任务,导致乡镇政府的“空壳化”,从而很难在基层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在30个乡镇规程中,只有3个地方强调为群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工作规则和具体流程。虽然在乡镇层面,因为工作性质、技术条件和人员素质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不一定适合大量采用电子政务平台来提供公共服务,但适合基层群众需求,也符合老百姓习惯的服务流程再造依然是需要的。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不仅需要以公民为中心的价值判定,以服务为基础的职能定位,而且需要根据公共需求有效地“递送”公共服务。当前各地普遍缺乏合理的服务流程,直接影响到了服务型乡镇政府的建设。
(四)缺乏全面的监督机制
从监督层面看,乡镇治理缺乏有效的问责制度,基层干部眼睛盯住的不是农民,而是上级领导的脸色,这种压力强劲而方向扭曲的“逆向问责”成了乡镇政府不作为和乱作为的根源。目前,大多数乡镇规程对权力制约与监督的规定不够详细和全面。在30个乡镇规程中,只有15个乡镇规程的内容中提及政务公开,但除了湖南黑田铺乡,其他14个乡镇规程仅仅是提到了政务公开,对政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地点和方法等都没有详细规定。虽然大多数乡镇规程提出要加强人大、司法、纪委和舆论监督,但是监督的实质性内容并没有体现在规程中。此外,只有13个乡镇规程提到信访制度,而且大多数乡镇规程对于信访制度的具体内容、操作程序没有明确的表述。因为缺乏对监督主体、监督程序、监督方式和监督渠道等方面的详细规定,不少乡镇规程的可操作性低,不能真正发挥对公共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作用。
(五)缺乏有效的激励手段
受制于较强的资源约束、政府的公共属性、干部的主观心态以及认识上的局限,大部分乡镇规程缺乏有效的激励手段。物质激励成了“无米之炊”,精神激励“有名无实”,职务激励“怀才不遇”,考核激励“纸上谈兵”,监督激励“一团和气”。一般来说,考核是对乡镇干部奖惩的前提和基础。但在30个乡镇规程中,只有10个包含对干部考核的内容。其他20个乡镇规程对干部考核只字未提。即使提及干部考核的乡镇,大多也只是提及目标责任制和内部的绩效考核,很少有乡镇规程提及外部群众的民主评议,从而无法保证乡镇干部为基层群众有效地提供公共服务。此外,在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和交通事故等诸多领域实施的一票否决制,不仅加重了乡镇干部的负担,而且因为权责不匹配,伤害了乡镇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六)缺乏严密的财政制度
乡镇财政制度是对乡镇使用财政资金的规范和制约,并借此以保证有限资金的使用效益最大化。农村税费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农民负担,但加重了乡村两级的财政负担。实践中,部分乡镇债务负担沉重,服务功能萎缩,无力发展农村公益事业。不过,无论是富足乡镇,还是困难乡镇,都需要建立完善的财政制度来规范日常开支、重大建设和政府采购。然而在30个乡镇规程中,只有11个涉及乡镇的财政制度,其他19个对财政制度只字未提。而且在提到财政制度的11个乡镇规程中,除了鸬鹚渡镇从十个方面对财政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福建省从四个方面对乡镇财政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等少数几个地方外,大多数地方只是对财政预算和支出需通过的程序进行简单的规定,并没有详细的规范和制度。
四、进一步提升乡镇治理制度化水平的建议
在实践中,乡镇治理容易出现“内卷化”,即政府运转的固定方式和机制,在不断地重复再生、勉强维持,导致了政府机构的功能障碍,难以出现真正的政治发展。为推动乡镇治理成功走出“内卷化”,不断地“进化”,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升乡镇治理的制度化水平。
(一)改进乡镇治理结构
乡镇治理需要在党委领导下的各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和协同。其关键在于乡镇权力的重构,并在体制内通过权力重构达到乡镇不同权力主体之间的合作,以及乡镇政府与农村社会之间的合作。党政不分、以党代政虽然可以加强党的行政控制,但却在实质上折损了党的政治权威。而且,党的领导和社会矛盾之间失去了政府这个缓冲器。当党委不得不直接面对社会冲突时,党的领导就会缺少弹性和腾挪空间。要改进乡镇的治理结构,就需要对乡镇治理各利益相关者的职责权限和角色分工进行系统梳理和科学定位。总体上,乡镇党委应该总揽全局,统一领导;乡镇人大作为权力机关,审议决定乡镇的重大事务并对其他国家机关进行法律、人事和工作监督;乡镇政府的主要任务是依法行政,优化社会管理并有效提供公共服务;乡镇纪委则主要负责对国家机关和党员干部进行监督检查。同时,确保人民群众有序参与乡镇治理,把“压力型”体制改为“动力型”体制,实现乡镇政府由被动应对上级政府的压力转向主动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
(二)规范乡镇议事规则
乡镇工作的会议繁多,而且开会是“一连串的事件”。无论是贯彻执行上级的政策方针,还是作出影响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一般都要开会。开会,就意味着需要议事,而议事须有一套科学的规则和程序。《罗伯特议事规则》在洞彻人性的基础上,经过精心琢磨而设计,可以为我国的乡镇议事提供一些借鉴。当然,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乡镇党委会议、乡镇党政联席会议、乡镇党委书记办公会议、乡镇长办公会议等不同的会议,议事规则可以有所不同。但不管是什么会议,都应该清晰地界定议事的范围、议事的原则和议事的程序,从而保证议事决策的公平和效率。在广义上,决策不仅仅只是在开会时做出一个决定,它包括提出议题、调查研究、制订方案、讨论决定、贯彻执行以及跟踪反馈等诸多环节。因此,规范乡镇的议事规则,不仅需要对讨论决定环节进行规范和指引,而且需要对动议提出的程序、举行听证会或专家咨询会的条件和过程、根据政策反馈进一步修正决策的规则等做出详细的规定。
(三)再造乡镇服务流程
在各地的实践中,已经涌现出了一些乡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创新。比如:浙江省临安市推行“三制三式”工作法,即日常工作岗位责任制、重点工作项目推进制、应急工作集中处置制,以及组团式服务、热线式服务、一站式服务。四川省城南镇创立了“文建明工作法”,即“三制”、“三定”、“三教育”和“两下”、“两集中”。“三制”就是常规工作常抓制、中心工作分组制、应急工作集中制;“三定”就是定岗、定员、定酬;“三教育”就是经常性的党员党性教育、干部爱民教育、群众十好教育;“两下”就是下访寻问题、下村解难题;“两集中”就是集中服务、集中理财。这些地方政府创新可以为我国再造乡镇服务流程提供非常有价值的借鉴。需要注意的是,再造服务流程,必须把外地经验与本土民情紧密结合起来,把群众需求与政府能力紧密结合起来,把上级要求与干部主动紧密结合起来,把信息技术与传统方法紧密结合起来。
(四)完善乡镇监督机制
作为公职人员,乡镇干部在处理公共事务时应当以公共利益为重,但作为理性人,他们也有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倾向。目前,对乡镇政府及其干部的监督主要来自上级党委、政府或纪委,而本级人大、纪委的监督作用甚为有限,本应作为乡镇“主人”的基层群众既无法充分了解乡镇政府的内部运作,更无权决定乡镇干部的去留。因此,为规范乡镇公共权力的使用,需要制约与监督并行,健全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一元与多体协调,强化党领导下的人大作用;内部与外部衔接,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网络;刚性与柔性结合,规范权力制约与监督手段;纵向与横向并重,兼顾一统整合与地方自主。为了保证乡镇干部真正为地方群众服务,需要扩大乡镇政府的信息公开,明确信息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另外,还需要重构国家与农民的连接机制,要让农民参与进来,让民主运转起来。
(五)改革乡镇激励手段
针对乡镇干部普遍存在的晋升机会少、工作环境差、物质待遇低、学习机会少、工作困难多等“五苦”现象,不仅需要运用多种方式调动乡镇干部的积极性,也需要通过制度的科学设计来保护乡镇干部不犯错误。一是要重视乡镇干部的选拔使用,提高乡镇干部的工作待遇,加强对乡镇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按照“真正重视、真情关怀、真心爱护”的要求,从物质、精神以及职务晋升三个层面加大对乡镇干部的激励,提高其工作的积极性。二是要确保权力和责任主体的一致性。实践中,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执法权力在上级部门,但承担责任的却是乡镇政府。所以,必须明确乡镇政府和上级政府的职责分工,理顺乡镇政府与“七站八所”之间的关系,严格控制一票否决项目,解决乡镇政府“权力小、责任大、能力弱”的窘况。三是要改善乡镇干部的考核机制。必须让基层群众更多地参与到评议乡镇干部的业绩中来,赋予基层群众更大的发言权,从而保证乡镇干部不仅热衷于完成上级安排的任务,也热心于解决基层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
(六)健全乡镇财政制度
财政是乡镇政权运行的基础,没有足够的财政资源,乡镇政府便无法提供充足的公共服务,也无法实现其应有的社会管理职能。虽然县乡之间具有法定的“分权”特征,但受组织人事制度与财税体制等方面的影响,乡镇的主动性和独立性受到制约,压力体制下的县乡相互依赖成为县乡关系难以改善的症结所在。为实现县乡分权,必须从顶层进行系统设计、增强乡镇财政的独立性和稳定性。要健全乡镇财政管理制度:一是完善地方财税体制,扩大乡镇的收入留成比例或增加对乡镇的转移支付,统一乡镇的财权和事权,保证乡镇有足够的财力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二是规范乡镇财政的支出使用,确保使用效率,严肃财经纪律,防止贪污腐败。对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审查其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情况。三是重视乡镇债务问题,实行乡镇干部举借外债责任永久机制。保证乡镇干部不会因为职务调动变化而推卸债务责任。四是健全乡镇财政预算、决算机制,加强本级人大对乡镇财政预算和决算的审议、决定和监督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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