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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行的两级五类环保标准体系中,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推动环境管理转型,支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起到了重要作用。“十三五”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清单中,涉及到环境大气质量标准有一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共八十六项,水气共涉的八项,水气土共涉三项,涉气三十七项,土气共涉四项。不论是质量标准,还是污染物排控标准,大气环境标准还存在很大缺口。同时现行标准中还存在着部分标准制修订项目进展滞后,与管理制度协同配套亟待加强,制修订科学基础需夯实强化等问题。
关键词:大气环境;标准;实施;问题;分析
引言:近年来,随着人类对环境与发展关系认识的深人,许多发达国家在大气环境管理中提出新的观点和方法。美国1990年发布的“清洁空气法”明确提出持续发展的观点,宣布要保证经济增长与保存现有的清洁空气资源相协调;明确提出总量控制思路及在未达标区运用可买卖许可证和排放权拍卖等经济刺激手段;从单一末端治理转向广义的空气污染物减少和控制策略,如能源保护、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及清洁能源政策。
1.大气环境标准体系的设计特点
一是为适应我国大气环境管理需要,保证大气标准体系的完整性、配套性,在质量标准、排放标准、方法标准、样品标准、基础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燃料使用标准、环保行业大气环境保护标准、产品设备大气环境保护标准,在方法标准中增加了居室内空气污染物测试方法标准。二是由于不同类型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征及在大气中输送、扩散的杖点不同,将大气污染物分为常规污染物、非常规污染物及与保护全球大气环境相关的污染物三种类型分别制定大环境标准。三是强调人气环境质量标准的主导地位,即制定其它标准的依据,也是其它标准执行的归宿。四是强调在地方排放标准制定中运用总量控制的方法。为了澄清在排放标准表述上的混乱,阐明了排放标准制定的常用方法和表述方式。五是强调大气标准实行时限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及大气环境的改善,大气环境标准要不断地提高和完善。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水平及污染控制技术的提高,制定适应不同年限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新污染源,应按行业技术政策实施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以新污染源正式操作年限,提出设备选型、生产工艺和污染处理技术要求及控制排放指标。对于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标准,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及地区社会发展、经济承受能力制定不同年限的控制排放指标。
2.标准制定与执行的法律保障问题
2.1对环境标准的完善和统一,则是引用法律武器
打击环境犯罪的重要举措。按照最高法和最高检出台的“法释[2013]15号”中第一条(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即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并可追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重金属及持久性有机物的环境标准及排放标准的出台,将是运用法律手段,打击环境违法犯罪,保护生态环境的有力武器,而现行的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是相关法条适应的技术支撑。第一类污染物确定依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只涉及到水体部分,而向气体排放污染物追责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控标准则是空白。
2.2政策调控凸显出标准体系结构中矛盾
现行两级五类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对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原则、国家排放标准和地方排放标准执行的优先顺序有着相关规定。其中除去八个法定行业标准外,《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2013年2月,“三区十群”19个省47市六大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2018年1月,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在两级五类为核心大气排控标准体系中,不同时间、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和新建、现行项目分别执行不同的排控标准或标准修订单。调整的政策与标准的硬性接合,产生了多个标准执行的局地特区,使得整个大气排控标准体系的支离破碎。
3.建议
3.1加快大气环境标准修订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和完善大气环境标准,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规定涉及的急需标准,监管部门应调整立项机制,加快审批流程,建立标准制修订及发布的“绿色通道”,完善大气环境标准体系,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规定要求,通过补充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整合,弥补空缺。也可以通过发布标准修改单或函等形式,弥补环评过程中部分特征污染物评价标准的不足。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征求意见稿)》环办环评函[2017]1266号新增了评价用标准,列举了24项其他污染物一次浓度参考标准。作为一种过渡性标准,尝试解决TJ36-79标准存留与适用的问题。
3.2注重环境标准制修订的统一和规范
在环境标准颁布实施一段时间后原标准起草单位对标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分析,对需要进行修订的环境标准适时提出修订建议,国务院环保部门应及时处理标准起草的修订建议,对确需修订的环境标准启动修订程序。对一些执行年限较长的大气标准,跟踪评估各类标准实施情况,尽快统一、规范、完善现行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体系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协调好部门和其他部门颁发标准之间的关系,避免标准冲突现象。
3.3明确标准应用的范围和条件
当前环境空气质量公布结果与公众感受监测结果不一致,与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组成项目及浓度限值的缺失有着直接的关系。有限的指标只能反映一个地区的按原有评价体系下的大气环境质量,难以完全反映一个地区的综全性大气污染的现状,要对大气环境质量考评和大气环境质量排名指标重新选取,遴选特征污染物,增补到大气质量标准评判体系内。要逐步完善特征污染因子,增设浓度和排放限值,完善标准修改单、过渡性标准来确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质标和排标规范,将关键标准及指标统一于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制修订体系中。
3.4加强标准制定和执行的法律保障
大气标准制修订以大气环境基准为主要科学依据,既要符合自然规律,又要符合社会规律。还要考虑经济和技术上的可行性,大气质量标准未被赋与直接规定具体权力义务能力,与具体环境行政政策相结合时,才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产生影响。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只有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引,才能对排污行为产生限制。
总结:环境法律责任是环境法得以实施的重要保障。应确定排放标准性质定的法律关系,明确排放标准性质及责任形式。将环境标准与相关的法律规范结合起来,共同形成环境法律体系。同时在环境法系中增加处罚手段,除了民事,还应增加职业限制,替代性补偿措施,生态修复责任等法律措施,实现追责形式多样化,以达到环境责任设置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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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周梅超,张国君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9年第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5/23
标签:标准论文; 大气论文; 污染物论文; 环境标准论文; 排放标准论文; 环境论文; 质量标准论文; 《防护工程》2019年第3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