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制约_全民所有制论文

论经济法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制约_全民所有制论文

论经济规律对国有资产经营体制改革的制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体制改革论文,经济规律论文,国有资产经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5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在“九五”计划开始的头一年,国有企业改革务求取得明显进展。这实际上是对国有资产经营体制改革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然而,已有的实践表明,当前推进改革存在着相当大的困难,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基本关系尚未理顺。对此,现实的出路只能是加强理论研究。我们应当从经济规律的角度去认识国有资产经营的内在逻辑制约性,以客观的制约为依据去解决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存的现实问题。我们不能无视经济规律的制约,我们不能只在政策层面上为改革的突破转圈子。

一、我国的国有资产经营有自身的经济规律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改革的目标。我国既要作一个市场经济国家,同时仍要保持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因此,在我国,国有资产的特定含义是全民所有制性质的。这种性质的国有资产只在社会主义国家存在,在非社会主义国家是没有的。就此而言,我们所要探讨的经济规律也只存在社会主义国家。我们不是讨论国际上能通行的问题,尽管中国改革中的许多做法要依照国际惯例,但在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有资产的经营体制改革上决不能遵从国际惯例,因为国际惯例中没有这种特性的规定。我们的讨论是以社会主义性质的全民所有制的国有资产为对象,是探讨这种特性资产经营的规律。

规律首先体现为所有权制约的规律。全民所有制的国有资产并不等于全民人均一份资产的总和。全民是一个集合概念,具有直接的整体性,集合之中的每一个分子不具有完全独立的性质,所以,全民所有制的国有资产不可在所有权意义上作分割。由此决定,我国的国有资产经营也不可缺少整体性。这就是说,缺乏国家代表全民实行整体经营制约的资产,不能成为国有资产。国有资产与国有资产的整体经营,在我国是直接相连的。

在传统体制下,我国自有资产经营的特点是统收统支,高度集权。这是一种存在严重弊端的体制,改革必须要改掉弊端,使企业获得活力。但是,在改革的同时,我们还要看到,对传统体制不能完全否定,应承认其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在全民所有制国有资产的整体性经营的坚持上,传统体制无可指责。它的弊端是在于对整体性经营作过了头,超出了应有的权力范围,干涉了企业局部经营的自主权。我们的改革不能因传统体制限制企业自主而否定其整体经营的合理性,也不能因传统体制存在这种合理性而将其整个体制都肯定。我们需要实事求是,需要看到国有资产的整体经营是规律的制约。然而,在前一段改革中,实际的做法是对传统体制一概否定的批判,以至批判到了规律制约本身,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将国有资产的整体经营要求也作为批判的内容。许多人只想让国有企业走完全自主经营的道路,即只要企业经营国有资产,不要国有资产的整体经营。所以,出现的问题是,片面强调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而没有将改革的重点放在国有资产整体经营机制的转换上。这是国有企业目前改革难以推进的重要原因之一。因为有规律的客观制约存在,任何企业的局部经营的改革都必须以国家的整体经营的改革为前提。若推进改革,就不能再在这种制约上徘徊。可以说,现在能不能承认国有资产经营客观具有整体性要求,是衡量人们对国有企业改革内在逻辑关系把握的一种外在尺度。

从另一方面说,我们的改革更不能否认国有资产局部相对独立经营的重要性。传统弊端的要害是无视企业经营自主权,即将局部经营给统在了整体经营之中。改革的具体目标就是一定要让国有企业实现自主经营。只有整体经营,缺少局部经营,国有资产是没有活力的。因为在现阶段国有资产经营中的市场交易主要是在企业之中,而且与国有资产相结合的劳动者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存在着局部利益的差别。因此,国有资产的局部经营要求也是客观决定的。对这一点,无需多述,改革以来人们的看法是一致的。

但是,将企业的局部经营要求与国家的整体经营要求合为一体,这是长期的徘徊中人们始终未能明确表述的。在这里,我们对此作出了阐明,从规律的高度,完整地确定国有资产的经营既是一种有整体经营存在,又是一种有局部经营存在的经营关系,这是规律制约下国有资产存在的双层经营关系。全民所有制的特殊性需要体现在国有资产双层经营体制改革之中。所谓的双层,从另一角度看,就是国家的集权与企业的分权的统一。所以,无论改革对体制怎样具体构建,国有资产都必须双层经营,当前的突破只能是从这里找到出路。我们必须明确,存在整体经营的双层经营是国有资产经营的规律。

二、国有资产整体经营中的规律体现

现在实际存在着两种整体经营观的对立:一种是要求国有资产走股权整体经营之路,即让国家代表全民掌握国有资产的股权,本身作为大股本来整体经营国有资产。再一种是要求国有资产走实权整体经营之路,即国家代表全民们掌握国有资产的现实性质的所有权,作为现实资产的所有者代表和整体经营者来经营国有资产。若要从人数上比较,那么可以肯定,目前倾向于走前一种道路的人较多,或是说以为前一种道路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出路的人占大多数,而坚持走后一种道路的人是少数。但问题是,改革不能看持哪一种观点人多人少,改革要从客观规律出发解决道路的选择。我们认为,在这个问题上是有规律可循的。规律的要求只能是让国有资产的整体经营走后一种道路。因为国有资产的全民所有制性质是由现实的资产所有权决定的。股权的运作不成为所有制划分的依据。所以,走股权的整体经营之路,并不符合国有资产经营本身的规律。这也就是说,如果将国家拥有的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改为股权,那么实质上是对全民所有制资产性质的改变。在这个问题上,没有调和的余地,不论是谁,只要他承认我国的改革必须保持全民所有制的性质不变,他就不能同意国有资产的整体经营走股权道路。这是经济规律决定的逻辑制约关系,不是可以任人改变的。不服从规律要求,必然会使改革徘徊不前。不管股权经营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多么普遍,多么重要,我们在这里只是强调国有资产的整体经营不能用。

我国国有资产整体经营层次的改革应注重内容,对现有的体制形式可以保留,只是内容要发生变化,即要重在改变职能。换句话说,这种改革应是旧瓶装新酒,而不能是新瓶装旧酒。我们应依就现有的国家机构,实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资产整体经营。改革后的体制应作到:

1、组织联立。国有资产的整体经营原则上应由政府各经济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但是,这种共同责任的落实不是对企业经营的干预,而是实现政府部门自身的经营要求,保障国有资产的整体利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一个专门部门,可起到统筹作用,除它之外,其他部门对国有资产的负责也是份内的事。在政府部门之间,关系应是联立的,即它们要服从共同的经营目标,彼此之间没有管辖关系。这与传统体制是不同的。在传统体制的集权下,各部门之间并不平等,要么只联不立,相互扯皮,要么只立不联,彼此分割。而今,按联立的要求,应是各部门各负其责,以各自的工作承担共同完成国有资产整体经营任务。现有的部门不必大动,因为调整不是目的,保证整体经营有效才是目的。我们应该按现有的机构设置分派任务。统领的部门当然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莫属,而整体的计划管理仍要归计委负责,财政部门应负责公平的调节,效率的调节交给银行部门负责。同时,在国有资产的整体经营中,还要有立法部门和执法部门的参与,因为市场经济中的经营必须是依法经营,必须是有法必依。这种宏观部门间的责任联立,是国有资产整体经营的组织保障。如果作不到联立,整体经营将会是一盘散沙。

2、间接遥控。政府各部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作出的国有资产整体经营不能是直接控制各个企业局部的资产运作,只能是间接地遥控各个企业局部来达到整体运营上的协调。因此,经营的基本涵义应是:整体策划公平、效率,却不涉及各企业局部的生产、分配,不直接得取利润。即各政府部门不得介入企业经营之间的纠纷,不得以权谋利,不得向企业派出自己的部门代表。而且,间接性要体现在立法上。从根本上说,国有资产经营的一系列基本问题要通过立法解决。计划管理也应是间接性的。国家的计划需要企业认可才能实施,这种认可应是一种计划契约合同的签署。企业对计划的服从,是对国有资产整体经营要求的服从。在间接遥控下,表面上企业经营自主,市场充分活跃,国家不作交易主体,而实质上各个企业局部都体现国家整体经营的安排,活而有序。这就是我们所要追求的“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境界。法律的贯彻将保证各个国有企业规范地统一在国家的无形控制之下。

3、经营稳定。这是整体经营相对于局部经营的常变性而言的。稳定不是僵化。稳定的确切涵义是保持经营的立法和经营的方针政策的连续和可靠。立法的稳定包括组织机构稳定,因为机构的设置要由立法决定。政府部门在整体经营国有资产中,不能频繁改变机构,那将增大经营成本,降低经营效率,影响企业生产。同样道理,经营政策也不能变来变去,使企业无所适从。我国的国有经济必须高速度的发展,而高速度与经营的稳定并不矛盾。即使是在体制转型期,我国也要保持国有资产的整体经营的稳定性。在双层经营体制下,上稳下才能活,上不稳下就很难活。再有,整体经营的稳定还要考虑到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岗位稳定问题。负责国有资产经营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应是国家公务员队伍中最稳定的成员,他们的工作要对经营效果负责,他们自身工作岗位的稳定是对整体经营负责的具体体现。

三、国有资产局部经营中的规律体现

在国有资产双层经营体制下,企业的局部经营应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但企业的自主是在遵守国家法律与政策之下的自主。自主的企业对自己的生存负责,企业的利益要由企业自身维护。企业所要适应的市场是企业必须自主开拓的市场。

作为规律的体现,国有企业的自主要集中体现在企业自主决定自己的领导人上。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的领导人一直是由政府部门任命。这已经成为一种固定的机制。在政府部门任命的企业领导人中,不乏优秀者。但是,政府的任命并不是依据其经营能力,而是要看其级别和行政工作履历。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有一部分任命干部不称职,由此使企业经营效益低下。更重要的是,在这种任命制下,企业没有自主权。因为政府任命的企业领导人的个人利益决定不是在企业,而是在政府部门,企业领导人只有听从政府部门的安排或调遣,他们个人才有出路,否则他们的权力会被免去。试想,一个连自己都要听从政府部门指挥的企业领导人,怎么可能会使自己领导的企业有自主权?所以,规律的体现就是,企业最大的自主,不是自主生产,不是自主分配,而是自主决定领导人。这需要通过改革从体制上解决问题。其基本点应是,让企业家走市场化之路。而体制的规定应是,让国有企业由职工选出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出企业委员会再由企业委员会全权负责到企业家市场去招聘企业领导人。企业聘到的企业家人选要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但这只是认可,而不是由有关部门任命,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审查人选资格只有否定权,没有任命权,只要企业报批人选符合法律规定,有关部门就没有理由不批准。这样产生的领导人是对企业负责的,是可以避免政府部门对他的工作干扰的。所以,也可以说,只有实现了企业家市场化,国有企业的局部经营才能获得真正的自主权。

作为规律的体现,在双层经营体制下,国有企业在局部经营层次可以充分利用股份制形式经营国有资产。这种经营形式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国有资产与市场经济接轨的经营形式。这就是说,运用股份制,可以体现在国有企业的经营层次上。国有企业本身不能是股份制企业,但国有企业可以控制自己占有的国有资产作股份运营从而控制股份制企业。对此,我们应说明在国有经济中运用现代企业制度存在一个层位问题。在整体经营中,我们不能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在局部经营中,我们应该推行现代企业制度。若要使现代企业制度迅速推开,在国有经济中发挥作用,我们就应该明确它的运用是企业经营的责任,而不是政府部门的事情。现在,由于存在对国有资产经营的规律的认识不清,出现了越层位运用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要求,应是坚决更正的。我们只有作好这一更正工作,国有企业改革才能取得新的进展。

作为规律的体现,在双层经营体制下,企业对其经营的国有资产只拥有占有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国有企业规范改革后实行的企业制度是一种企业法人占有制。我们不必改词换调,非要将国有企业拥有的产权称之为法人财产权,那样只会将概念搞得更加模糊不清。所有就是所有,占有就是占有,既然所有权在国家,企业当然就不能再所有,企业是占有,就称之为占有制,这与企业的经营没有任何妨碍。实事求是地处理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才能切切实实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需要说明的是,国家在双层经营体制下对国有企业的间接控制,只对一级法人单位。企业法人占有制只为企业一级法人的性质。国家只与一级法人的法人占有制企业发生经营关系。对二级法人、三级法人,只应作企业内部关系处理,只由企业经营机制转换解决改革问题。在国有资产管理局登记的,只能是企业一级法人。这种一级法人,不论企业大小。具体讲,如果行业总公司是一级法人单位,那么就以行业总公司为名在国有资产管理局登记,其内部属下的分公司、工厂的事统统由行业总公司作企业内部管理问题处理,政府部门不得插手企业内部。这是改革的规范要求。现在,对这个问题要明确重视起来,不能再是将企业内部的管理与企业制度的改革等同起来。企业要逐步走向法人占有制,国家与企业一级法人要逐步理顺关系。

目前,国有企业还面临着严重的债务问题,制度的改革遇到许多技术上难以通过的关卡。但这些并不是制约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现在,我们要取得改革的进展,关键仍是一定要按经济规律办事,不能陷入主观盲目。对已经知道不符合规律要求的举措,必须改过来,不能再延续下去。我们的国有企业终归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在这一点上不能不讲其姓“社”的特点,不能照搬国际惯例往我国的国有企业上套。我们应当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国有资产经营的经济规律,我们应当尊重这特定的经济规律,我们应当按照经济规律的制约进行改革,这样我们才能达到国有企业改革的目的。有关理论的研究应当是引导改革步入顺境的起点。

标签:;  ;  ;  ;  ;  ;  ;  ;  ;  

论经济法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制约_全民所有制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