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新增不良贷款质量真实性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业银行论文,对策论文,不良贷款论文,独资论文,真实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为了提高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贷款质量,国家成立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进行剥离,但在剥离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虚增多报不良贷款,隐瞒少报不良贷款,擅自放宽条件,将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的不良贷款转为正常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等,影响新增不良贷款质量的真实性。
一、影响不良贷款质量不真实的原因分析
1、人为调整因素。 由于历史沉积的不良贷款帐务处理的随意性,也由于认定制度、程序与技术性缺陷,人为调整因素仍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贷款质量的真实性。一是为了归入被剥离的不良资产中,集中调帐、追转历年应转未转的不良贷款。二是办理借新还旧和违规展期,掩盖不良贷款的真实性。三是不切合实际的考核指标的压力。当前商业银行上级行对下级行多以计划指标考核为主,贷款质量是其中的重要指标,考核指标与实际相距甚远。
2、认定程序不规范及技术性缺陷, 是不良贷款失真的客观因素。一是没有建立电脑自动认定、生成程序,仍然沿用人工认定的方式,因而对不及时认定、转科目等事件得不到有效的监督。二是“一逾两呆”标准的局限性及其与“贷款五级分类”标准的交叉运用,使不良贷款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混乱。现阶段,多数商业银行处在“一逾两呆”与“贷款五级分类”两种不良贷款分类的衔接期:“贷款五级分类”清分基本完成;但《贷款通则》规定的仍是“一逾两呆”划分标准,会计科目仍按“一逾两呆”标准设置,上级考核指标也是按“一逾两呆”标准确定的。“一逾两呆”标准本身固有的被动性和滞后性,无法反映不良贷款的真实全貌。
3、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为人为改变不良贷款状况创造了客观条件。一直以来,商业银行的内审、稽核部门在其内部的权威性和有效性都受到管理层的限制,实际上很难形成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制约。人民银行一方面由于监管力量的不足,另一方面因为查处力度的不够,也未能对商业银行形成足够的威慑。
二、新发生不良贷款的原因分析
1、银行经营机制不完善。一是管理制度不完善, 帐务随意调整、信贷台帐与会计报表不一致、贷款手续和信贷档案仍有缺漏。二是风险意识淡薄,监控不力。贷款手续不全、抵押物无效或不足值、项目风险评估技术单一(项目贷款仅依据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以及不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和测试风险度,这些都不符合《贷款通则》中贷款程序的规定。三是对新的信贷业务风险监控滞后,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未能按时收回以及信用卡透支造成的不良贷款有上升趋势。四是内控制度无法杜绝违规行为,致使违规经营屡禁不止。
2、企业经营行为不轨。一方面是企业经营不善,产品无市场、 项目选择不当,造成经营亏损,无力偿还贷款;另一方面是借款人故意欠款,或借企业转制、重组等悬空银行贷款,逃避银行债务。
3、政策性因素的影响。受地方政策影响, 及过多考虑了项目的政治影响,发放的扶贫贷款、项目贷款。
三、对策建议
针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贷款质量真实性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措施和监管建议。
(一)措施
1、纠正虚报不良贷款的行为,依法管理不良贷款。 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规定,做好不良贷款的划分、统计、认定工作,纠正多报、少报的不良贷款;对应转未转入不良贷款的垫款,要尽快补办手续纳入不良贷款中核算,真实地反映不良贷款的情况,杜绝人为的调帐行为,真实、合理地核算不良贷款。
2、进一步完善内部约束机制。加强会计、 信贷等部门的信息资料核对,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审贷分离、信用评估和风险度测算等信贷制度,特别是新兴的信贷业务如个人住房贷款和信用卡等的风险管理;加强内审监督制度,加大稽核部门的独立性与权威性;推行贷款终身责任制,使信贷管理人员及责任人有一种忧患意识,力求把贷款风险度降到最低点,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3、建立和完善不良贷款认定系统。规范贷款质量认定程序, 严格贷款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杜绝利用“一逾两呆”标准和“贷款五级分类”标准的认定真空,随意改变不良贷款的核算形态;运用电脑网络系统自动生成和监控不良贷款,堵住人为的调整漏洞。
4、建立科学的、可行的商业银行考核系统。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在制定下级行的考核指标时,要结合实际,尽可能充分地、实事求是地、科学地考试各种因素,制定合理的、可行的考核指标系统,堵塞人为因素,杜绝短期行为,使商业银行的经营更加有序、有效、灵活,减少人为的经营风险。
(二)监管建议
1、尽快制定和规范相关的法规政策。 补充和修订《贷款通则》,以及相关的处罚规定;补充并统一设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会计科目及不良贷款核算制度;制定与《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相配套的具体的、量化的分类认定标准及操作规程。
2、依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针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近年来出现的违规调帐、向人民银行虚报数字和材料、帐外经营等行为,依法对被监管机构及其有关的责任人实行严肃的处罚,遏制恶意的经营行为。对查出的问题要监督改正,后续检查要以是否纠正问题为主。
3、加强现场监管,提高中央银行的监管水平。应科学、 有序地计划和部署现场检查工作,拓宽检查面,检查时间要充分,检查内容要深入,不要流于形式,才能达到中央银行有效监管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