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促进机制的基本思路_财务报告论文

构建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促进机制的基本思路_财务报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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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面临着许多制约因素,其中非营利组织公众信任度不高导致其筹资困难的问题尤为严重。产生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非营利组织财务不透明。因此,构建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提升机制,研究如何提升非营利组织的财务透明度,实现非营利组织的良性发展,不仅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一、透明度标准制定: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提升的前提

制定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标准,解决“透明什么”的问题,是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提升的前提。

在财务会计理论体系中,需要公开什么信息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一定会计环境下的会计目标决定的。因此,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目标对透明度标准制定起着决定性作用。关于会计目标在理论上有两个基本流派:一是受托责任学派;二是决策有用学派。受托责任学派认为,会计目标应该是反映受托者对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决策有用学派认为,会计的基本目标是向各类信息用户提供相关可靠的财务信息,以便他们进行合理的经济决策。我们认为,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目标更应侧重于反映受托责任。由于非营利定位,非营利组织通常不能自我维持,得有赖于资财供给者的持续资助,随之,非营利组织与资财供给者之间会出现一种对企业而言更为直接的受托责任关系。而会计信息的提供,则是反映其受托责任完成情况的基本手段。以反映受托责任为会计目标将有助于制定出更加符合理论逻辑的透明度标准,从而使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得到更有力的保障。

透明度高的信息必须有足够的信息含量。要提升财务透明度首先应当研究财务信息披露的数量问题,制定透明度的数量标准。为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和全面反映组织的财务状况,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从数量上应满足以下要求:第一,充分披露。充分披露要求非营利组织如实地反映非营利组织与外部使用者相关的财务信息,不能有任何人为隐瞒和遗漏。第二,持续披露。持续披露要求非营利组织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有关财务状况、运营状况等报告,提供组织在一定期间内的绩效信息。第三,有限度地扩展披露。之所以是“有限度”主要是并不主张信息越多越好,这样会导致增加不必要的成本。“扩展披露”主要是指财务分析信息和非财务信息的扩展披露。不是所有的社会公众都能够如同专业人士一样完成较高质量的分析过程,扩展披露财务分析信息对提高财务透明度相当有益。非财务信息的扩展披露有助于社会公众了解非营利组织所提供的服务以及提供服务的效率与效果,弥补财务信息的不足。

透明度高的信息应当是高质量的信息,必须有足够有用的信息含量。制定透明度数量标准的同时,还需要制定透明度的质量标准。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应尽量满足以下标准:第一,及时性。财务信息应当及时提供。第二,可靠性。财务信息应当能如实反映其理当反映的业务或事项,并在传递给使用者之后能充分反映其受托责任。第三,可理解性。财务信息必须以清楚简洁的方式表达,让使用者可以理解。第四,可比性。同一非营利组织应当对不同时间的所有相似交易和事项使用相同的会计原则或报告方法,如果有变化,应披露变化的性质和理由;结构相似的非营利组织对所有相似交易和事项应使用相同或相似的会计原则或报告方法。从而便于使用者通过比较做出评价和决策。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还应尽量和企业财务信息具有可比性,否则有可能对非营利组织活动的经济性和效率性评价丧失市场价格基础。

二、网路披露: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提升的技术支撑

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方式主要有两种类型,即以书面报告为载体的传统披露方式和以网络报告为载体通过互联网披露的网路披露方式。现行信息披露的主流方式是书面报告,这种选择有其现实理由。首先,它的披露成本较低;其次,通过印刷术传播现行的文本式和表格式报告清晰、准确、保真度高,而且符合人们通过纸张阅读获取信息的习惯。但这种方式有它固有的缺陷,书面报告信息载量有限而且不利于社会公众广泛并及时地接触到这些信息,从而影响到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信息技术、信息网络化为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方式的创新提供了技术支持。网络时代以光纤作为主要传输介质,可以快速传输数据、文字等内容,额外发布信息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成本将不再成为财务报告内容扩充的主要瓶颈。信息使用者只要点击鼠标,即可获取有关信息。财务信息的网路披露,既可以发挥电子媒体时效性强、容量大的特点,又可以解决以往信息使用者查阅信息不便的困难。

当今社会高度发达的网络为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的提升创造了良好的条件。非营利组织在保持传统的以书面报告为载体的披露方式下,应建立以网络技术为支撑的财务信息公开披露制度:首先,制定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公开披露的制度规范,约束财务信息公开和报告行为,使财务信息成为可以获得的公开信息;其次,建立一个可在监管部门控制下的服务性财务报告网站作为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公开的渠道;再次,建立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数据库,并予以公开;最后,开辟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讨论区,允许公众公开发表质问和研究报告。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将使网络财务报告接受来自社会公众的广泛监督,从而提升财务透明度。

三、审计制度设计: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提升的效果监测

设计针对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标准遵行情况的审计制度,监测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得怎样”,是透明度提升机制中的又一关键环节。

为严格规范非营利组织的审计工作,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财务报告三审制度值得提倡。所谓“三审”是分别由三类机构来执行审计,即非营利组织编制出来的财务报告经由组织内部审计委员会的“一审”、会计师事务所的“二审”后,最后再由国家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一审”由内部审计委员会来完成可以发挥组织自我控制的能力,进行自我评价;“二审”由独立于组织的会计师事务所来执行,可以确保工作独立,避免实质的或明显的利害冲突,具有较高的可信度;“三审”由国家审计机关来进行抽查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除了关注财务报表的披露是否符合规定外,还应对以下方面进行重点审查:营利账簿非营利账簿是否分立;资金使用是否符合章程;财产投资是否合理;对管理人员和员工所支付的报酬是否合理。

四、法律法规完善: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提升的根本保障

财务透明度的提升离不开相应法律法规的支持。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来形成非营利组织财务不透明的法律责任追究和惩戒机制,才能从根本上保障财务透明度,最终建立一套完整的财务透明度提升机制。

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两大类,即非营利组织管理人员和审计人员。管理人员对其提供的财务信息承担责任,审计人员对其发表的审计意见负责。与企业相比,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与管理不甚规范,财务信息质量较低,且所披露的财务信息在一定程度上都没经过审计人员的严格审计,财务透明度会计审计的法律责任界定模糊且责任弱化。对此应完善有关法律条款和具体法律解释中对其法律责任的界定,因为这将直接涉及责任追究。如果非营利组织出现了财务信息披露不透明的现象,应分别追究管理人员和审计人员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对两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方式要有明确的量化规定,使各种形式的财务不透明现象得到应有的制裁。

作为制度和规则的建立和维护者,政府有效发挥其职责和作用是完善法律法规的基础。政府是强制性制度的供给者,可以通过法规、制度的制定、实施来影响与决定非营利组织行为模式的选择。基于中国国情,在非营利组织相关法律不完备的情况下,政府应当设定严格的和可实施的惩罚机制,严厉惩罚财务不透明的组织。无疑,这样会加大政府的成本。但是博弈论的分析表明,一个短暂而严厉的执法过程的效果可能大大高于一个投入同样力量进行的长期而温和的执法过程。事实上,这样才可以使得财务披露的不透明行为向透明行为转变,其本质在于故意制造风险,让这个风险大到违规者难以忍受,从而迫使他们提升自身的财务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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