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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的世纪之争
久居京城的人都知道,北京的春天来得迟、去得快,但却总是那么得让人期盼。因为经历了漫长的寒冬,人们已经厌倦了大地的苍茫,渴望着枝头一抹绿色的出现。
2000年初春的北京,依旧春寒料峭。在北京城西的友谊宾馆,阳光透过窗户把整间会议室照得暖洋洋的,一群人围在会议桌旁谈兴正浓。与会者可能自己并没有想到,这个小型座谈会对两年后中国金融业的影响之大。会议的主题是金融控股公司,会议的主持人是时任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司长夏斌。人们也许很难想象,在当时国内实行严格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下,会有这样一个由中国人民银行司长主持,就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以及在我国实现的可能性等问题为主题的座谈会。
夏斌,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曾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司长,现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我国金融市场的主要构建者之一。近日在业内的一个研讨会上,记者有幸见到了夏斌。虽然他长期身居要职,但却没有丝毫的官气,让人感受到的只有他学者的儒雅之风。从与他的交谈中,可以明显地感受到他内心中忧国忧民的价值观,这也是那一代人的特性,即把个人的努力与国家、民族的富强联系在一起。前几年,信托业几家大公司接踵不断地倒闭关门。夏斌和司里其他人像救火队员一样到处“扑火”。由此引来信托业五次大的清理整顿。虽然整顿已接近尾声,但历史遗留问题及面对“入世”在即的现状却给监管者带来更多的难题。
综观我国金融机构的组织架构,五花八门,监管的盲区难以消除。尽管入世初期,国内和国外金融机构的竞争在地域和范围上是有限制的,但我国银行、证券、信托、保险是单一资本、单一业务范围,而国外金融机构的背景是综合性金融集团。由此,夏斌认为在我国组织对金融控股公司研究的时机已经成熟。
中信国际研究所也是那次座谈会的参与者之一。屈指算来,中信公司应该是国内研究金融控股公司的先驱者。中信国际研究所所长皮声浩向记者讲述了当初中信公司提出搞金融公司的始末:“1966年6月,正值中信公司按照央行的要求制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改制方案时,王军董事长得知日本正在酝酿金融改革(日本版的"BIG BANG")后,委派中信公司副董事长张肖组团去日本考察,了解日本金融改革的动向,我也是成员之一。当时日本正在步英、美等国之后尘,放开对本国金融机构的经营限制,允许所有金融机构均可以投资经营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最后放开保险业,允许所有金融机构可投资经营保险公司。日本金融改革的结果是产生一批金融控股公司,为客户提供综合性的金融服务。中信公司领导对日本考察后认为中信公司可参照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方向,设计自己的金融业的体制。随后中信国际研究所从1997年开始着手研究与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问题。”
这次座谈会确定由央行非银司与中信国际研究所共同进行金融控股公司的课题研究。毕竟金融控股公司对我国还是个新鲜事物,这是我国金融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探索。夏斌也向记者透露,早在2000年,他就曾主动牵头起草过《金融控股公司管理办法》。由于当时的时机尚未成熟,未果。言谈中,难掩壮志未酬的遗憾。
“我认为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法规制订刻不容缓,主管部门应该拿出方案来。”夏斌说,“目前距离我国向世贸承诺的实现开放只有4年的时间,而我们准备好了吗?”
金融业:中国经济的“阿喀琉斯之踵”
阿喀琉斯是希腊神话中的英雄。他在特洛伊战争中杀死对方主将,使得希腊联军转败为胜。但他也有一个致命弱点,就是他的脚踵。传说在阿喀琉斯出生后,母亲捏住他的脚踵,把他倒浸在冥河中。因此他的身体除了没有浸水的踵部外,一概刀枪不入。后来太阳神阿波罗知道了他的弱点,用箭射中阿喀琉斯的踵部,把他杀死。因此后人有“阿喀琉斯之踵”的说法,形容致命的弱点。
朱镕基总理曾公开指出:金融业是中国经济的“阿喀琉斯之踵”,入世最担心的就是国外金融业的冲击。
按照协议,我国加入WTO两年后,外资银行可办理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5年后可办理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不再有地域和客户限制,享受国民待遇,银行业的所有业务将彻底对外放开。这将意味着外资银行从业务领域到空间范围将与我国商业银行展开全方位的竞争。外资银行大多实行混业经营,往往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以及证券、保险于一身,与严格分业管理的中资银行相比,可以为客户提供更为全面的商业银行服务,满足客户多元化的业务要求。如果你浏览过花旗公司的网页,一定会看到这样一行话:
"Welcome to CITIBANK.The one-stop solution for all your financial needs."意思是欢迎来花旗银行,一站式的服务解决你所有的金融需求。这种一站式的服务方式为金融控股公司带来强大的实力。金融控股公司对我国来说还是个新鲜事物,但是在国际上已经有很长的历史。它能够聚集巨大的金融资源,形成强有力的竞争力。
1968年,花旗银行为了逃避美国《格拉斯和斯蒂格尔法》关于金融分业经营的限制而耍了一个手段,它成立了一家单一银行控股公司——花旗公司,以其作为花旗银行的母公司,持有99%的花旗银行资产。花旗公司与花旗银行的董事会成员同一套人马、一个班子,只是挂了两块牌子。当时的花旗公司拥有13个子公司,能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1998年4月,花旗公司与旅行者集团宣布合并,合并后总资产达7000亿美元,净收入为500亿美元,业务遍及世界100多个国家。花旗公司第一个真正做到了客户到任何一个花旗集团的营业网点都可以得到储蓄、信贷、证券、保险、信托、基金、财务咨询、资产管理等一站式的金融服务。在1999年美国通过《金融现代化服务法》之后,以花旗集团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终于在法律上得到了认可。
法律的追认使违规成为合法。如今,当年美国金融业所遭遇的问题也摆到了我们的面前。如何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下发展综合性的金融服务,满足市场各方的需求?监管者面对类似中信集团这样包含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不同类型的综合性金融集团如何监管?国内已有的金融控股公司或准备搞金融控股公司的企业集团如何面对法律的盲区?
我国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对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由于国内金融业目前的体制、市场化程度、资产质量、从业人员素质以及监管能力等方面的原因,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近10年来,我国金融资产快速膨胀,而其提供的服务较之经济发展需求明显滞后,集中表现为金融产品单一,金融资产结构分布不合理,服务手段落后,缺乏创新机制。面对国际竞争,我们出现了一个两难的局面:如果不能顺应混业经营的潮流,我国金融服务的水平难以提高,市场将会拱手相让给外资机构;如果实行混业经营,系统风险及道德风险也是难以抵御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具备多种运营方式,包括投资管理型与经营型控股等,为未来整个金融体系向混业经营、综合监管的体系转变奠定基础。
金融控股中信领跑
2002年8月,一向低调的中信集团董事长王军成为时下一本流行财经杂志的封面人物。据说王军从来是低调面对媒体的,但这回却是“有问必答”。紧接着又接受了电视台的采访。王军以清晰的思路描述了中信构筑金融控股的来龙去脉和正在经历的重大重组。
王军在回答记者关于成立中信控股的动因时说:“中信控股是中信公司在解决发展中遇到了问题时寻找到的解决办法,是中信发展到今天的必然选择。”按照王军的设想,新近获准成立的中信控股将在未来整合中信集团所有的金融资产,包括中信实业银行、中信证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香港中信嘉华银行,成为一家金融控股公司,由此中信就形成了门类最齐全的一个金融类公司的组合。
中信国际研究所所长皮声浩对此的解释更加具体:“中信成立控股公司的本意就是为了提供综合性的金融服务。现在无论是中信旗下的证券、银行还是信托,若单独与国内的行业巨头比较,他们的实力还不够强大。那么中信按照国际上的通行的协同服务的方法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无非也是为了借此形成协同效应,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纵观中信的发展史,可以视为中国改革开放历史的一面旗帜。其间许多重大的政策突破,均能在中信公司找到印迹。也正因此,中信控股的成立被业界看作是一个信号——中国金融业正由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过渡到“法人分业,集团融合”。在“金融控股”这一中国金融业的全新领域,中信再次领跑。
心仪“金融控股”的又何止中信一家。平安保险的老总马明哲在一次内部工作会议上就说过:“平安保险定位于国际一流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我们的远大目标是,把平安建成和美国花旗集团一样的多元化金融服务集团。”光大集团总经理王明权在谈及集团的发展方向和奋斗目标时说:“大力发展金融业,争取用3年时间,把光大集团建设成一个规范化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
各路人马加入竞赛
现实经济生活中资本增值的本性驱使众多企业不断寻找机会,通过各种形式进行跨行业投资。近来,人们的目光都凝聚在中信控股公司这一新的组织上。各路人马开始摩拳擦掌,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各种模式也开始浮现在人们的脑海中,涉及数千亿、上万亿资产的资源整合,正在“万业之本”的金融业涌动,哗哗作响的洗牌声都唱着同一首歌——金融控股公司,大家都喊着要搭上金融控股公司这列快车。
金融控股究竟有什么魅力,能“引无数英雄竞折腰”?人大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周新长在回答记者的提问时直言:“企业集团搞金融控股公司的最大动力就是想进入金融行业,进入金融行业的目的就是为本企业下一步的发展拓宽投资渠道,可以通过杠杆作用撬起更大的石头。”
那么,我国目前金融控股公司的状况如何呢?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包括商业银行在海外投资注册的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国内由金融机构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主要是一些历史遗留的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基础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中信、光大、平安是这类机构中的典型;但是我国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禁止其他的一个实体同时持有保险、证券和银行的股份,这就导致了由产业资本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在国内发展较快。这类投资可分为二类:一是大企业集团多元化经营的发展,如山东电力集团、红塔集团;二是产业发展与金融服务在产业集团内的互动,如海尔集团。
除了上述的几家外,更有首创集团、中银国际、宝钢集团、招商局集团、希望集团、华能集团、华侨城集团、东方国际集团、深圳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等企业集团,都形成了至少在两个金融领域同时投资的控股结构。风险不能不谈的话题金融控股公司热不能不让人们追忆起当年的信托热:“一哄而起,一哄而上,一哄而乱,最后再一哄而散。”
前车之鉴使我们需要面对金融控股公司热进行冷思考。清华大学宋逢明教授对记者说:“分业经营是在不同的风险下设置防火墙,使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之间的资金不能互相流转。金融控股公司把外面的防火墙制度变成内部的防火墙制度,而公司内部的防火墙体系被集中化的监管所替代了。”
新组建的中信控股公司筹备组的张翔燕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中信控股公司在组织结构上风险部门是最庞大的,我们成立控股公司的目的也是为了提高集团的抗风险的能力。不管以后控股公司的经营是分业还是混业,但一定会有协同效益,会有交叉产品的销售,这是不可避免的。目前组建的中信控股,人员都是从银行、证券、保险抽上来的,从业人员的素质和工商企业是不一样的。信托业的前车之鉴使我们更加看重‘规范’这个问题,中信也担心由于个别公司不规范的行为导致对整个行业的整顿,给规范发展的公司经营行为带来限制。”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的刘萍处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现实的情况看,我们认为最大的风险出自产业资本控股的金融控股公司。因为产业集团不受任何部门的监管。我们曾对此进行专题调研,有些产业集团进入金融产业是看好金融的高盈利和回报快。较之,实业做起来很艰难。但是产业集团进入金融行业具体做什么是不清楚的,这其中不良的关联交易的数量就会加大,同时产业集团是不受任何部门监管的,所以说最大的风险在此。”
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它对于其自身以及公众都存在着风险。除了不良关联交易的风险以外,还有资本不充足的风险、高财务杠杆的风险,大量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的风险。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钟伟博士指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从地方政府到股份制金融机构到制造业企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异乎寻常的热情,使得我们不能不考虑其给中国金融体系带来的冲击。”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研究员赵怀勇认为,金融控股公司蕴藏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非银行风险向银行转移。金融控股公司内的资金调拨非常便利,商业银行的管理者有一种将一部分存款资金投入到股票市场的本能倾向,这样不仅可以盘活沉淀资金,而且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如果缺乏一个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流入股票市场的居民存款资金过多,在金融控股公司没有能力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下,银行的资金可能遭受不测损失,剩余资金不足以应付居民的兑付,进而发生银行危机。另一方面,短期内银行资金进入股票市场过多,也容易迅速拉升股价,带来股市“泡沫”,“泡沫”膨胀破裂,引起股市暴跌,银行无法兑付,发生金融危机,这是历史上数次金融危机给我们留下的惨痛教训,也是各国对金融控股公司加强监管的重要原因。
金融控股公司蕴藏的另一个风险是,金融控股公司内一个子公司经营不善或倒闭导致产生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前几年,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支付危机,导致整个光大集团的负债累累、苦不堪言,教训非常深刻。
监管不能“真空”
一位拥有数家上市公司的集团老总曾在私下里说:“金融控股公司好!现在证监会监管得非常严,有了金融控股公司就好了,证监会管不了我了!”记者不知道这是开开玩笑还是肺腑之言,但此言却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如何监管金融控股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的刘萍女士对记者说:“由于目前国内金融控股公司的种类很多,使得监管哪些,放开哪些的问题复杂化。对于市场准入的问题,到底哪些公司可以搞金融控股公司,哪些不可以也很难把握。比如说企业集团搞金融控股公司,如果准入,那它可能是风险最大的发源地;如果不准入,它又已经办起来了,怎么办?这就是我们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到现在为止,国内任何法律条文均未涉及“金融控股公司”这6个字。包括国务院批准中信控股的成立,也没带“金融”二字。金融控股公司在法律定义上的模糊使监管变得缺乏依据。在中国,什么性质的企业可以搞金融控股公司?谁来监管金融控股公司?什么样的投资要监管?如何监管?监管的依据是什么?凡此种种,都需要有法律。推动立法不仅是现今国内各类金融控股公司的需要,也是央行、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部门的需要。常言道: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行不果。我们步入了法制社会,强调依法行政,那么就要推动立法程序的开展。我国有许多的法律法规,而且不断在建立、在更新,但主要是在宏观上。具体到一些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也就是在微观上,我国的法律法规还很欠缺。监管之难也正因此。
“为什么要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就是由于其对金融市场的社会责任,也就是最终要有的财务责任。目前我们的公司法规定的是非常严格的有限责任。如果是金融控股公司的话,那就意味着股东对金融资产的社会责任实际体现在危机处理上要有财务责任。”北京君则君律师事务所的周小明律师说:“我觉得监管肯定是必要的,这种必要是针对内部的关联交易带来的巨大的风险和外资进入后的金融安全而言的。面对金融控股公司这样的金融投资集团,央行、证监会、保监会谁也监管不了。假设交给其中任何一个监管部门单独监管都是不可能的。所以不管采取什么样的方式,一定要用联合监管的方式。”
央行非银司的李招军处长在回答记者关于未来监管模式时表示,可能采取的方式有3种:
1.成立独立的监管机构;
2.现有的证监会、保监会、央行分治;
3.证监会、保监会、央行建立联席会议机制。
对于未来监管方向的选择,李处长认为主要是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不良关联交易的监控。
金融控股公司在中国正如哲学家萨特所说的那样:“存在的就是合理的。”从客户的角度来讲,他们需要综合性的金融服务,需要运用综合性的金融工具来满足这种需要。客户综合性的需要造就了金融控股公司这一金融业全新的经营方式,以此满足客户的要求。当然,金融控股公司这种方式所带来的风险以及对监管制度的突破也要求我们去完善目前的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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