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公民政治情绪的宣泄方式及其治理策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民论文,情绪论文,策略论文,政治论文,方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前,一些经常关注网络新闻评论和网络论坛的网民可能会发现,在与政府有关的新闻报道出现之后,人们往往通过“灌水”或“吐槽”的方式对政府的不当作为或不作为表达不满。近年来,这种现象并没有减少,一些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甚至对于在网络上发泄对政府不满的公民予以打击,于是出现了一些诸如“跨省追捕”、“因言获罪”等现象,这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争议。这不是一个可以忽视的问题,出现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一方面,政府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应对新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以及提供现代公共服务时,因体制机制的羁绊及对自身利益的考量而不能与时俱进地运用现代治理理念和现代技术手段合理处置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出现的新的问题和矛盾,他们往往因循守旧、畏首畏尾、缺乏临机处决的魄力、胆识和能力,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和矛盾,反而把问题和矛盾激化了,以致最终酿成难以收拾的突发性社会事件或者群体性事件。而另一方面,政府和国家工作人员对现代公共服务的提供也往往难以突破体制机制的局限和约束,结果是其提供的公共服务既适应不了经济、社会、技术的快速发展,也满足不了公众的愿望和诉求,导致一些社会问题和矛盾继续积淀乃至最终激化。这样,人们就会对因现实的政府与预想的政府或政府自身承诺的状态之间存在差距而感到焦虑和不满,而与此同时,随着中国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的现代理性日益增长,一些公民开始逐步摆脱传统政府模式下“国家臣民”或政府附属物的角色,转变成为具有独立的利益意识和强烈的权利意识的现代主权者,他们不再是对政府绝对忠心、唯命是从的“臣民”,而是对政府的一些不当做法提出质疑的“刁民”①。所以,在网络化、信息化、全球化时代,在焦虑与不满并存、期望与失望共生、质疑与理性同在的社会心理和社会情绪不稳定的大背景之下,研究公民负面政治情绪的宣泄方式及其治理就具有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公民政治情绪的宣泄方式及其内在联系。 一般而言,“政治情绪是政治情感较低的心理层面,是社会成员在政治生活中根据其政治期望和需求的满足程度而产生的短暂的主观体验,分为积极、肯定的情绪体验(如愉快、喜悦、满意等)和消极、否定的情绪体验(如懊丧痛苦、恐惧、忧愁、愤怒等)两种”②。在本文中,为了研究的方便,有关政治情绪的概念表述是从否定的情绪体验上来说的,即从“社会成员对政治系统的一种消极的、否定性的政治心理倾向”③方面来说的政治情绪,它“是指现实社会中时常存在的一种不满足或不满意的心理,这种心理既是人们对现实社会非完善性的一种消极反应,又是人们对非完善性反应时或反应后的一种心理存在状态”④。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来观察,人们不断累积的不满情绪必然会通过不同渠道宣泄出来。那么,在网络虚拟空间,在当下中国社会心理和社会情绪不稳定的大背景之下,公民政治情绪的宣泄方式主要有哪些呢?本文认为,主要包括下述几种: 1.政治沉默。所谓政治沉默,是指特定主体在意识到政府作为失当、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情况时基于特定的原因而保持沉默的一种情绪体验。政治沉默与政治冷漠不同。政治冷漠是公民对政治生活的态度,主要通过政治参与的状态表现出来,而政治沉默仅仅是主体针对与政府有关的具体问题的一种短时间内的情绪过程,虽然政治沉默的主体表面上对某一刺激因素无动于衷,但并不排除其强烈心理活动的存在,只是基于特定的原因隐忍不发而已。这些特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为关键的原因通常是政治风险的存在,即如果主体通过其他的更为强烈的方式把自己的政治情绪表达出来,可能会带来对自身不利的政治后果。显然,政治沉默并不是公民自身想要获得的情绪体验,而是环境的压力所致。因此,当怀有政治情绪的社会主体寻找到风险性比较低的发泄方式时,其通过这种风险比较低的方式进行政治情绪宣泄的几率是很高的。由此可见,虽然社会主体在某些问题上保持政治沉默有利于降低自身政治风险并在短时间内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但这却并不利于问题获得解决,进而为整个社会的长远发展埋下隐患。 2.言论宣泄。言论宣泄就是政治情绪的怀有者通过口头或书面语言的方式有意识地向他人或社会表达自己对于政府本身或政府某些做法的不满,以获得别人对自己的同情或社会舆论对自己的支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获得心理平衡并进而平复自己情绪的过程。言论宣泄虽然是政治情绪怀有者有意为之,但目的不尽相同:有的仅仅是为了博得别人的同情,有的是进一步希望得到别人的建议和看法,有的则是试图通过言论宣泄使得自身的问题能够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从而形成一定的舆论压力,迫使政府帮助解决自身问题。基于不同的目的,政治情绪持有者会选择不同的宣泄渠道:有的直接向自己亲近的人进行口头倾诉以获得同情和帮助,有的则利用大众传媒制造社会舆论向政府施压,有的直接采取政治表达行动向政府宣示诉求,还有的则通过非法的手段如张贴大字报等方式来达到特定的目的。虽然社会主体在有些问题上会保持政治沉默,但并不排除其进行言论宣泄的可能;虽然言论宣泄具有一定的政治风险,但利用个人社交网络的私密性可以将这种风险性降到最低程度。因此,政治情绪怀有者的言论宣泄总是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 3.合法抗议。合法抗议是指政治情绪怀有者利用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的各种权利合法地向政府表达自己要求和意见的权利,把自己对于政府及其官员的不满情绪向有关权力机关进行表达和抗议,希望得到有关权力机关做出正确处理的过程。一般而言,现代民主国家都会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大量的政治权利,例如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申述和控告、检举揭发以及监督举报等权利。在政府的乱作为、不当作为或不作为激起公民的不满情绪之后,公民可以利用自己的这些权利向政府表达。然而,就当前中国的现实而言,虽然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公民上述政治权利,但是这些政治权利往往停留在原则层面,缺乏一些可操作性的细则支撑,因此公民在实现这些权利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而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进步,这一状况得到了不断改进,例如公民的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等方面的权利行使正在逐步获得突破性改进。除了上述权利之外,公民还有一些独特的渠道可以表达自己的政治情绪,比如上访、拨打市长热线等,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当前中国公民政治情绪宣泄渠道不足的问题。 4.极端行动。极端行动通常是公民在其他方式无法有效达到自身政治情绪宣泄目的的情况下所采用的终极手段,它是指政治情绪的怀有者通过威胁自身或他人生命、制造社会混乱等方式迫使政府不得不关注其所面临的问题做法。从理论上讲,这种方法非常不可取,因为这种方式不仅通常会对实施者自身造成一定的伤害,也会给整个社会带来一定的损害。但是在中国当前特定的社会环境下,一些地方领导干部脱离群众且作风蛮横,采用堵塞甚至是打击报复等手段和方式压制某些社会主体发泄其不满政治情绪,导致因不满而对抗政府的极端事件时常上演——近些年来频繁发生的诸如抵制PX项目上马的群体性事件、幼儿园砍杀事件以及公交车纵火事件等,都在不同程度上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了损失,同时,部分迹象显示这一方式被采用的频率有加剧的趋势。显然,尽管采取极端行动可以迅速引起人们对某个问题的关注,但这并非多数人所希望看到的情形。 虽然上述四种政治情绪的宣泄方式各自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在一些情况下可以单独采用,但多数情况下,这些方式相互之间具有一定的内在联系。政治沉默的存在并不表明这一主体甘愿忍受现有的状况,这只是在言论宣泄和合法抗议两种更为激烈的方式无法得到运用的情况下的一种无奈选择,要是言论宣泄和合法抗议的运用没有任何阻力,政治沉默将很快会被打破,同时政治沉默也往往是极端行动产生的根源,因为言论宣泄和合法抗议无法被有效采纳,而政治沉默却无助于问题的解决,一味地保持沉默通常会慢慢消磨掉沉默者的耐心,于是在特定因素的刺激之下,一些个体或群体采取极端方式表达不满的做法就会上演。言论宣泄可以与其他任何一种方式结合起来使用。言论宣泄是对政治沉默的打破,政治情绪的怀有者通常把两种方式结合起来,表面上保持沉默,暗地里却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各种言论表达,希望通过这种方式的表达,既能降低风险性,同时也利于引起相关主体的注意,创造有利于问题解决的条件,当这种途径无法取得预期效果时,合法抗议和极端行动被采用的几率将会大大上升。此外,社会主体如果采用合法抗议和极端行动的方式表达政治情绪,则必然会伴随着相关言论的表达活动。合法抗议包括群体的抗议活动和个体的抗议活动。一般而言,出于社会稳定和谐的需要,群体抗议活动在当前的中国一般不被政府所提倡,由于这种途径的可行性比较低,于是个体抗议活动的替代效应就显现出来。当前中国个体抗议主要通过上访的方式进行,但即使是这种可行性比较高的方式,仍然受到一些地方政府的严格限制,这就降低了整个合法抗议方式采用的可行性,挤压了合法抗议的空间,为言论宣泄和极端行动提供了替代可能,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公民抨击政府和制造极端事件问题的恶化。在极端行动与政治沉默这两种极端方式中,采取政治行动的实施者带来的风险显然是极高的——即使自身的情绪得到有效的表达,但是自身可能也会因为方式失当而受到严重惩罚——因此,它是合法抗议和言论宣泄这两种方式都无效的情况下的无奈选择。在采用这种方式之前,公民主体往往都对其他方式进行了尝试,然而其他方式的尝试非但没有缓解其激烈情绪,反而进一步激化了其情绪,极端行动也就成为最终的选择。 以上分析表明,言论宣泄是四种政治情绪发泄方式的中枢和中介。从当下中国政治情绪宣泄的实际情形来看,言论宣泄也起着巨大的作用——它不仅暗示着政治沉默潜在的情感和情绪涌流,也预示着合法抗议和极端行动爆发的可能。因此,必须重视公民言论宣泄所透露和表达的真实情感和实际需求,做到明察秋毫,防微杜渐,及早疏导,及早治理。 公民政治情绪言论宣泄的现实渠道及其性质特征 从当前中国政治情绪发泄方式选择所造成的政治影响力而言,政治沉默、言论宣泄、合法抗议、极端行动四种方式的影响力是逐步增强的,政治沉默不会引起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重视,因此促成问题解决的几率最低;而言论宣泄通常需要造成一定的社会舆论才能引起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注意,虽然问题解决的几率提高,但仍然难以保证这些信息会到达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那里;合法抗议一般直接针对政府采取行动,这一方式引起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注意的几率非常高,尤其是群体性抗议还能起到制造社会舆论效果和新闻效应。这就是为什么当前中国各个领域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原因之一,因为这种方式不仅会引起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注意,往往还会引起更高层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因而促成问题解决的几率也就提高了许多。 就当前中国公民政治情绪采用的发泄方式而言,言论宣泄被采用的几率越来越高,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现阶段中国公民政治情绪发泄的主要方式,这是由当前中国现实状况所决定的。在公民政治情绪宣泄的四种方式中,合法抗议和极端行动这两种方式应用的机会比较少,因为中国官方并不提倡公民进行示威游行、静坐抗议等行动,所以这些现象在中国一般不常见,这说明在中国采用这种方式宣泄政治情绪的可行性是非常低的;而极端行动的方式虽然在中国时有发生,但这些行动对于实施者而言往往成本较高,而且政府会对一些极端行为采取强制行动,因而采用这种方式的风险比较高,所以这两种方式都不是当前中国公民表达政治情绪的常规方式。政治沉默和言论宣泄作为当前中国公民宣泄政治情绪的常规方式,就整体发展态势而言,采取政治沉默态度的公民相对减少,而言论宣泄方式却应用得越来越广泛。⑤这样,言论宣泄就成为当前中国公民宣泄政治情绪的一个重要的常规方式。言论宣泄方式的应用要通过一定的渠道来实现,这些渠道为公民表达自己言论、宣泄自己情绪提供了空间和可能。 1.人际交往渠道。人总处于一定的社交网络之中,人们由于亲情关系、邻里关系、同事关系、同学关系以及共同的兴趣爱好等而结成了各种各样的社交网络,并且每个人根据与交往对象关系的亲疏程度不同而形成一定的差序格局。当社交网络中的某一主体产生政治情绪时,可以寻找这个网络中的相关主体通过面对面交谈、电话交谈或者互通信件进行“倾诉”,从而使自己的情绪得以发泄。对大多数人而言,这样的网络很容易找寻,并且也容易得到“倾诉”对象的及时回应和反馈,因而这是一个比较有效的情绪宣泄的渠道和空间。在人际交往空间中,当特定主体进行政治情绪的宣泄时,自由度较大,通常无任何限制,甚至会在特定的小圈子里发表过激言论,由于特定小圈子的私密性较高,因此一般不会有太大风险。然而,人际交往空间相对于整个社会而言仍然非常小,因而言论宣泄所能感染的范围也有限,而且人际交往空间里的情绪宣泄具有形式多样、自由度高、私密的特征,加之政治情绪的宣泄与其他生活事务往往纠缠在一起,所以对其进行管制往往比较困难。 2.传统传媒渠道。当前,传统媒体在应对公共事件中仍有作为。⑥个人的情绪可以转化成特定的声音、文字或符号呈现在传统大众媒介上,然后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到达相关受众那里,从而实现相关主体政治情绪表达的诉求。通过这种形式宣泄的政治情绪将会呈现于全社会层面上,没有任何私密性可言,而且其影响受众的范围也是全社会的,一旦出现不当言论将会对整个社会造成广泛的不良影响,因此现代国家一般都会建立严格的新闻审查制度,以限制公民通过此渠道表达不利于国家、政府或社会的言论,而且即使已经进行了表达,也很容易查明表达主体的身份,因而很容易追究政治情绪不当宣泄者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可见,在这一空间,公民言论表达的自由并非无限度,而是不同程度地受到政府的管制,同时这些媒介规范化的运作程序也便于政府监管。 3.政治表达渠道。由于政治表达活动总是伴随着一定的言论宣泄,因此政治表达既可以看做是政治情绪宣泄的一种方式,也可以看做是政治情绪言论宣泄的一种渠道。在现代社会,公民政治情绪宣泄的政治表达空间由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政治表达权利所构成。一般而言,现代宪法赋予公民政治表达的权利,主要包括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言论表达是公民政治表达的必然组成部分。政治宣泄参与者通过言论在集会、结社、示威、游行中表达自己的政治情绪。然而,公民通过行使政治表达权宣泄政治情绪,一般会被限制在特定范围内进行,所以直接感染的范围比较小,但这种事件具有比较大的新闻效应,往往通过相关的新闻报道而间接感染的范围较大,通常会造成社会性的影响和轰动。在言论宣泄的内容方面,虽然具有比较高的自由度,但是一些极端的言论也往往受到限制甚至法律的制裁。而且,由于这种方式的言论宣泄常常在大庭广众下进行,几乎无任何私密性,政府通常会以防止出现意外混乱而派出相关执法人员维持秩序、实行监管。 4.非法宣传渠道。政治情绪高涨的社会主体,在特定情况下,还有可能会突破法律的约束,通过张贴大字报、发放传单等方式表达自己的不满情绪。此时,社会主体宣泄政治情绪所利用的方式是非法宣传方式。这种方式的政治情绪宣泄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社会管制的强度。如果社会管制非常严格,那么社会主体的非法宣传活动很容易受到打压,因而非法宣传空间非常小;反之,如果社会管制比较松散,非法宣传活动可能无法得到有效抑制,从而使得社会主体政治情绪宣泄的非法宣传空间也比较大。由此可见,通过非法宣传渠道所宣泄政治情绪的感染范围是不确定的,它取决于政府预留的非法宣传空间的大小。然而,不管这一空间是大还是小,既然社会主体选择利用这一空间,那么其在此空间内表达的内容则是没有限制的,极有可能会包含一些针对政府的极端言论,因而为了逃避政府的惩罚,这种方式的情绪宣泄者往往秘密进行,因而其私密性比较高,这在一定程度上给政府的管制增加了难度。 5.网络虚拟渠道。网络虚拟渠道是指以计算机、智能手机等现代电子通讯工具为终端、以互联网为纽带而形成的一个现代信息承载、传播和交流的平台。网络虚拟空间是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和通讯技术的发展以及互联网应用的普及而逐步形成的一个新式的政治情绪宣泄空间。虽然网络虚拟渠道只是一种为公民政治情绪宣泄方式提供的现代技术手段,但是“每一种工具里都嵌入了意识形态偏向,也就是它用一种方式而不是用另一种方式构建世界的倾向,或者说它给一种事物赋予更高价值的倾向;也就是放大一种感官、技能或能力,使之超过其他感官、技能或能力的倾向。”⑦事实上,“新媒介的介入,往往是对已有媒介社会文化的全面改写”⑧。社会主体可以在网络虚拟空间建立一个虚拟的社交网络。在虚拟社交网络中,网络主体之间因熟悉和了解程度的不同而形成一种差序结构的社会交往“圈子”。与现实社会中差序结构相比,网络虚拟空间社会交往的差序结构的扩散程度和范围更加广泛。一般而言,现实社会中人们的交流和沟通限于认识和熟悉的人之间,而在网络虚拟空间中,即使是相互不熟悉甚至不认识的主体也可以通过网络进行信息交流和沟通,而且没有界限,任何网民都有可能接触到并转发这些信息,所以发泄于其中的政治情绪的可能感染范围非常大。对于宣泄主体而言,由于网络的匿名性特征,网络虚拟宣泄渠道一般具有比较高的私密性和自由度,因而政府难以有效彻底地对其进行管制。 为清晰表达各种渠道的性质特征,特列下表: 公民政治情绪言论宣泄表达渠道的性质特征 上述分析表明:言论宣泄五种表达渠道的性质特征各异,公民会根据自己所处的情境、所持有的动机和目的以及欲求达到的效果而选择适合自己需要的表达渠道。在当下中国,大多数公民会根据可行性、风险性、现实成本、效果等方面的优势而日益倾向于选择通过网络虚拟渠道来宣泄政治情绪。 当前,中国公民政治情绪的宣泄方式选择网络虚拟渠道有其现实的必然性,体现了社会现实与公民理性的有机统一,这使得某些社会问题得以暴露,防止了问题的堆积,从而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契机,为社会系统的正常运行创造了有利条件,因此公民政治情绪的网络宣泄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但是,网络宣泄渠道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政府服务缺位、越位或不到位问题的广泛存在,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刺激了公民政治情绪的产生,同时这种现象反过来在一定程度上侵蚀了政府的权威,损害了政府公信力。与此同时,还必须看到,网络传播只是一种技术,而“每一种技术都需要我们去细察、批评和控制”,“在认识论上和精神上必须和技术拉开距离”。⑨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和全社会必须重视网络虚拟空间公民政治情绪的言论宣泄方式,“政府应当关注网民诉求,征求网民意见,根据现实情况出台事件解决的制度化方案”⑩。而对于研究者来说,进一步研究和探索日益增多的政治情绪网络表达现象应该成为政治学界乃至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界的时代课题和时代担当——人文社会科学界“应该在道德伦理的语境中去研究媒介”(11)。因为,“技术上的收益从来不会自动获得社会上的认可:它们需要同样机敏的政治上的创新和适应过程。习惯上人们简单地认为机械进步必然促进文化和文明的进步,但机器体系根本无法完成这种任务”(12)。所以,针对当前网络虚拟空间公民政治情绪言论宣泄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政府和社会应该采取合宜策略进行治理。 网络虚拟空间公民负面政治情绪言论宣泄的治理策略 实践表明并将不断证明,在网络化、信息化和全球化时代,如果网络虚拟空间公民负面政治情绪治理失时或者治理不当,就可能酿成网络突发事件或者社会群体性事件,甚至可能被一些别有用心者利用来制造社会混乱乃至颠覆国家政权,因此我们不可小觑网络化、信息化和全球化时代公民负面政治情绪网络宣泄和治理的问题。这是政府和国家工作人员头疼的事情。在许多情况下,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往往既没有找到妥恰的治理策略,也没有找到有效的治理方法——不是“狗咬刺猬无从下口”,就是盛气凌人、态度蛮横以至于起到煽风点火的副作用,从而激化矛盾和问题,最终酿成网络突发事件或者社会群体性事件。因此,正确认识和有效治理网络虚拟空间公民负面政治情绪宣泄的问题在当下中国非常重要,不仅具有实践上的紧迫性,而且具有方法论上的指导意义,因而必须以建设性的态度看待公民负面政治情绪的网络宣泄问题,采取合宜的策略和措施来改善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在有效限制或消除其消极影响的同时,应尽可能地充分发挥其积极的正面功能。 在治理策略上,笔者认为,对于公民负面政治情绪的网络宣泄宜疏不宜堵,这是治理这一问题的基本前提和根本原则,时刻都不能偏离。客观地来看,当前中国公民负面政治情绪的网络宣泄现象增多有其现实背景,事实上绝大多数的情绪宣泄并非公民的无理取闹。如果采取“堵”的策略,禁止公民通过网络宣泄负面政治情绪,在合法的政治情绪宣泄渠道不太畅通的当下,会使得社会公众的一些政治情绪无处发泄,因而在刺激公民负面政治情绪产生的社会问题没有消失的情势下,必然会导致潜在的社会问题堆积以及公民愤懑情绪不断发酵,当积累到社会所不能包容或容忍这些矛盾的极限时,群众的反抗情绪就会一触即发,最终酿成社会突发事件或者群体性事件,所以“堵”的策略不宜采用,而应采用“疏”的策略。概括而言,公民负面政治情绪网络宣泄的疏导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源头性治理。从最优化角度而言,尽量减少社会问题或政府自身问题的出现并减少刺激公民负面政治情绪发生的外部因素,将是治理公民负面政治情绪网络宣泄的最优策略选择。主要应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减少或消除政府制造社会问题的机会。政府首先必须要减少自己制造社会问题的机会,合理界定并严格限定自身的职责权限,规范政府运作过程。二是建立社会问题预警和监测防控体系。政府可以合理运用现代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通过科学分析和逻辑推理,根据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建立社会问题预警和监测防控体系,将社会问题的监管机制关口前移,把社会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三是减少或消除政府对社会问题干预的不合理性。在面对已经出现的社会问题时,政府应该确保介入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快速并正确解决社会问题,避免公民负面政治情绪进一步蔓延。 2.规范性治理。当前不断复杂的社会结构导致即使面对同一个社会问题,不同的社会群体也会提出不同的政策诉求。这样,政府就很难出台同时满足所有社会群体利益诉求的政策,因而其所出台的政策就必然会在维护或实现一部分社会群体利益的同时,也损害或抑制另一部分社会群体的利益,这必然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或抑制的群体对政府不满。所以,从这个角度而言,政府应该消除“网络恐惧症”,善于“借助网络舆论获知公众的情绪,而对公共政策进行策略性的调整”(13),采取包容性态度对待社会公众的负面政治情绪网络宣泄问题,不能随意进行打击或报复;同时,也要加强制度建设,把网络建设成为社会公众发泄负面政治情绪的合法平台,把网络虚拟空间建设成为公民负面政治情绪宣泄的“减压场”和“泄愤通道”,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防止公民通过其他极端方式发泄负面政治情绪并进而减少或消除破坏性的潜在威胁,以避免公民负面政治情绪进一步扩散,为及时有效化解公民负面政治情绪赢取宝贵时间,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3.渠道性治理。当前,公民视网络为发泄政治情绪的一个重要渠道,应该说是公民在可行性、风险性、现实成本、实际效果等方面的综合权衡后的理性选择。然而,这也反映了当前我国政治体系中其他合法的政治情绪发泄渠道的缺乏或不畅问题。因此,可以利用政治情绪发泄渠道的替代性效应,建设更多的比网络渠道更可行、风险性更低、成本更低、效果更好的渠道,做到:一要疏通公民的上访、信访渠道,改革当前的上访和信访制度,减轻基层政府在这方面的责任,从而减少公民利用这一渠道进行政治情绪表达的阻力;二要疏通人大代表代表选民表达诉求的渠道即代议渠道,建立人大代表对公民负责的机制,同时建立和完善公民与人大代表的联系机制,确保选民产生政治情绪时可以及时地找到自己的人大代表进行表达;三要疏通公民对政府的控告或检举机制;四要通过顶层制度设计推进市长热线和定期接访制度的普及化和正规化;五要推进群众座谈会和领导下基层调研的制度化;六要从国家层面提供制度供给以推行领导干部现场办公制度。 4.介入性治理。公民政治情绪网络宣泄问题的介入性治理应该从了解公民政治情绪的内容开始。首先,应区分公民情绪发生的原因以及其影响的范围,弄清楚哪些情绪具有普遍性并具有广泛的影响范围,哪些属于个别公民特有的情绪,对于个别或少数公民持有的政治情绪应该进行适当地干预,而对于那些具有普遍性的影响广泛的政治情绪则应该重点关注;其次,要明确公民负面政治情绪产生的真正原因是什么,采取有针对性的策略,对问题进行适当干预;第三,问题的解决往往并不是立竿见影的,而且有些结构性社会问题是社会与生俱来的,因此政府应该本着诚信和开放的心态将其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开诚布公地与公众进行沟通,以求得公众对政府的谅解,从而降低社会公众对政府的失望情绪;最后,要积极疏导社会公众的政治情绪,引导社会公众通过合法、理性的途径进行发泄,以防止政治情绪的扩散化和严重化。 5.惩戒性治理。惩戒性手段的应用必须以准确研判政治情绪网络宣泄的性质为前提,合理区分公民政治情绪网络宣泄目的的性质。一般而言,公民政治情绪网络宣泄的目标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作为问题承受者希望通过政治情绪的宣泄获得公众的同情和支持,或者是作为问题的关注者,认为自己有义务和责任将某一问题通过网络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从而形成一定的社会舆论,促使政府注意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之,因此其目的是合理的,但如果包含大量非法内容,直接攻击和挑衅政府的权威地位,那么政府应该根据宣泄者行为影响的大小给予不同程度的惩戒。但必须明确,这仍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在进行惩戒时必须坚持有理、有据、合法的原则,以免通过极端手段打压个别公民的合法政治情绪发泄。二是公民政治情绪宣泄带有明确的政治目的,或者是为了颠覆现有政府的统治,或者是制造国家或民族分裂,对于带有这些意图的政治情绪宣泄行为,政府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及时制止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进行的不法行为,并震慑意图利用网络进行不法行为的活动者。 6.外部性治理。公民负面政治情绪宣泄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但是社会环境复杂性对公民政治情绪宣泄的影响通常又是不确定的,因而必须预先设定公民政治情绪宣泄的理想状态。为此,从维护公共利益同时兼顾个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公民政治情绪宣泄的理想情形应该进行如下前提设定:一是公民基于合理原因而产生的政治情绪能够得到适当的发泄;二是公民政治情绪的宣泄不能超越法律界限;三是公民政治情绪的宣泄对社会运行产生的负面作用最小化;四是政治情绪发泄主体的理性化。基于这样的前提设定,逐步改善和营造公民政治情绪畅通、合法、有序表达的社会环境,努力塑造包容性社会文化、法治文化以及和谐文化,同时培育成熟的市民社会。 7.迎合性治理。在网络化和信息化时代,政府可以迎合公民情绪宣泄的需要,减少公民的无助感,努力做好:(1)推行政府网络问政,及时地回应公民关心的问题;(2)针对当前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提供网络问卷调查,公民可以把自己的看法或观点通过网络问卷整合成统一的意见,这一方面能使公民的政治情绪得到一定程度的发泄,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政府更好地把握社会公众在该问题上的看法,为更科学、更民主的决策提供支撑;(3)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显然,上述三点对于公民在寻求无门的情况下被迫在网络上进行政治情绪宣泄具有替代效应。 注释: ①一般来说,“刁民”是指某些政府官员或者工作人员因沿袭官本位的陈旧理念而将对政府不当言行和做法经常提出意见和批评公民的贬称。本文中的“刁民”不是贬称,而是指善于对政府不当言行和做法提出批评或建议的公民。 ②王浦劬:《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4页。 ③曹帅、许开轶:《社会转型视阈下的政治情绪:内涵、表现与发生机理》,《甘肃理论学刊》2014年第3期。 ④张业清:《论现代社会转轨期的政治情绪》,《山东社会科学》1989年第3期。 ⑤这一转变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是中国公民权利意识的增长,中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通信等方面的自由,中国公民越来越重视利用这些法定自由权利来表达自己的政治情绪;其二是人们言论、出版、通信等方面的自由权利得以切实地保障,只要不是极端的言论,人们都可以自由地进行表达,从而有可能通过自身的表达形成特定的社会舆论,最终通过这一舆论成功地推动政府做出改进或改变。显然,政治沉默的机会成本远远大于言论表达的机会成本,因此在当下中国,越来越多的公民在存有政治情绪的时候往往会选择一定的宣泄渠道进行言论表达,而不再继续充当“沉默的大多数”。 ⑥周斌:《传统媒体在当代突发事件中的对策研究》,《今传媒》2013年第6期。 ⑦⑨[美]尼尔·波斯曼:《技术垄断》,何道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111页。 ⑧辛楠:《“技术决定论”抑或“技术人文主义”?——波兹曼“媒介意识形态”理论探析》,《新闻界》2014年第1期。 ⑩于君博、杨凯:《中国网络公共事件的议程互动模式——基于社会公平正义相关事件的经验研究》,《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 (11)[美]尼尔·波兹曼:《媒介环境学的人文关怀》,载林文刚《媒介环境学思想沿革与多维视野》,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5页。 (12)[美]刘易斯·芒福德:《技术与文明》,陈允明、王克仁、李华山译,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年版,第195页。 (13)NORRANDER B.,"The Multi-Layered Impact of Public Opinion on Capital Punishment Implementation in the American States",Political Research Quarterly,2000,53(4),pp.771-793.标签:政治论文; 公民权利论文; 情绪发泄论文; 治理理论论文; 情绪和情感论文; 风险社会论文; 社会问题论文; 网络言论论文; 情绪表达论文; 社会网络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