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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现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成为社会热点。人们对此问题的认识不尽一致:一种观点认为,收入差距在经济发展的某一个阶段扩大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客观规律,我国实行的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通过诚实劳动或将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投入生产而获得较高收入是我们党的富民政策所允许的,由此而产生的收入差距是正常的、合理的,可以说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我们必须树立共同富裕不等于平均富裕、同步富裕的观念,否则会导致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不良影响;但也有人认为,我国目前的收入差距已经相当悬殊,甚至可以说已经出现了两极分化,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加以抑制。那么,我们到底应该如何看待当前社会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呢?邓小平的富民政策和共同富裕思想为我们正确认识这一问题提供了理论指导。
一、邓小平的共同富裕理论与中国人民的致富之路
邓小平最伟大的贡献之一,是澄清了社会主义的目的和本质。他说:“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1]“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2]这一“社会主义本质论”是邓小平对“什么是社会主义”的新解说,它将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的根本目标并揭示了实现这一目标的方法和途径,为我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指明了方向。
在邓小平看来,实现共同富裕有两个基本前提:一是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以创造出尽可能多的物质财富;二是要实行尽可能公平合理的分配,也就是说,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根据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国情,邓小平批评了从前因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而导致普遍贫穷的错误做法,提出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以“先富”带“后富”,最终实现“共富”的新思想,并据此制定了一系列富民政策。这些政策的实施,打破了我国原有的平均主义的分配格局,导致利益多元化的分配格局逐渐形成。
在邓小平富民政策的指导下,我国迅速实现了经济腾飞,走上了令世人瞩目的致富之路。其突出表现在:一是综合国力显著增强。1978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仅3624美元;我国经济总量居世界第七位,对外贸易额居世界第四位,外汇储备居世界第二位,利用外资居世界第一位。二是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从1978年至2003年,我国农村人均纯收入从133元提高到2622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615元提高到8472元;居民储蓄余额从1978年的210亿元猛增到2002年的86910亿元。三是贫困人口逐年减少。1978年我国约有2.5亿贫困人口,占总人口的26%;到1995年底减少到6500万人,占总人口的5.4%;2000年进一步减少到4000万人。在短短的20多年里,我国有2亿多人口摆脱了贫困,年脱贫率平均高达7.4%。这充分说明了邓小平的富民政策是完全正确的,它有效地调动了人们的生产积极性,激发了人们的主动性、创造性,引导和激励中国人民走上了致富之路。
二、中国经济腾飞过程中人们收入差距和贫富差距的拉大
但是,伴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我国社会生活中确实也出现了一些相当严重的问题。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就是社会收入差距和贫富差距拉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城乡之间居民收入差距拉大。据国家统计部门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比例,1978年为2.37:1,农村实行联产承包制改革后,1985年缩小为1.72:1,1997年又回升到2.47:1,2003年进一步扩大到3.2:1。如果把城市居民享受的各种补贴和福利等非货币因素考虑进去,城乡居民的实际收入差距还要大得多,有人推算可能会达到5:1甚至6:1,是世界上最高的。
2.各阶层之间居民收入差距明显扩大。据统计,2002年全国收入最高的5%人群组的收入占全社会总收入的近20%,最高的10%人群组的收入占全社会总收入的32%,分别比1995年提高了1.1和1.2个百分点。在新富阶层不断扩大的同时,低收入人群也呈现出扩大趋势。到2002年底,仍然有2820万农村贫困人口没有脱贫,城市依靠各种救济维持生活的也有2000多万人。据国家扶贫办公室的统计,目前在下岗职工中,低收入家庭占半数以上,人均月收入300元以下者占54.3%。
3.地区之间居民的收入差距在扩大。据2002年各省市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排行榜显示,最落后的西部省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只有3121元,而最发达的东部省份达到了15822元,是最落后省份的5倍多;最发达的上海市人均国内生产总产值已达32258元,是最落后省份的10倍多。从城镇居民收入看,1981年,最高的上海市为599元,最低的山西省为370元,比例为1.62:1,差额229元。到2000年,最高的上海市为11718.01元,最低的山西省为4724.11元,比例为2.48:1,差额6993.9元;从职工平均工资来看,2000年,最高的上海为18531元,最低的山西省为6918元,比例为2.68:1,差额11613元。
4.行业之间收入差距明显拉大。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出现了行业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有些行业因占有较多国有投资和占掘垄断地位而获得较大的利益,职工收入较高,而一些竞争性行业则处境艰难,职工的收入和福利很低。据国家统计局测算,1990年,行业最高与最低人均收入比为1.29:1,1995年达到2.23:1,2002年高达6.13:1。
另外,从作为衡量居民收入差距重要指标之一的基尼系数来看。按照国际通行标准,基尼系数低于0.3属于分配比较均等,0.3-0.4属于分配比较合理,0.4-0.5表明收入差距过大,超过0.5则意味着已经出现了两极分化。据国家统计局测算,我国改革开放之初的1978年,农村居民的基尼系数大致为0.21-0.24,城市居民的基尼系数大致为0.16-0.18,说明当时我国的居民收入分配基本上属于平均主义状况。而到2000年6月,我国城乡居民的综合基尼系数已达到0.458,而且仍呈继续扩大的趋势。这说明,我国的收入分配已经进入了收入差距过大的区间,社会上出现了严重的分配不公、贫富分化现象,虽然还没有达到两极分化的程度,但已经处于警戒线上,或者说是处在某种临界水平上,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将会带来何种社会后果很难预测。
三、收入差距过大将危及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笔者认为,对于当前我国存在的收入差距问题,既要看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经济发展的特定时期,收入差距拉大有其必要的合理的因素,以及适度的收入差距具有一定的示范和激励作用,也要看到过大的收入差距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会产生消极影响,甚至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1.收入差距过大影响社会稳定。中国老百姓向来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传统观念,因此,一旦收入差距超过了老百姓的心理承受力,将会对中国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产生巨大威胁。大量发展中国家的例子都表明,收入差距过大是导致社会和政治不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这种不稳定反过来又会影响到整个经济的发展过程。
2.收入差距过大会制约社会有效需求的增长,妨碍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收入差距扩大会导致贫富分化,使财富越来越集中在少数富人手里。一般而言,富人的边际消费倾向比较低,低收入者的边际消费倾向比较高,而低收入阶层虽然有消费欲望,但没有钱,这样就会使社会有效需求萎缩,致使生产的东西卖不掉,从而限制经济发展。
3.收入差距过大在很大程度上是由非法收入和不合理收入造成的。如少数人以违法手段获利,一些部门、行业或个人通过垄断经营获得高额垄断利润等等。这些不合法、不合理的高收入会影响效率,引起人们的不满和攀比,使人们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发生扭曲,甚至可能导致社会道德水准降低,使人精神堕落并滋生腐败,严重挫伤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阻碍经济的正常发展。
4.收入差距过大也有悖于社会主义追求社会公平,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和宗旨,会损害社会主义的本质,动摇人们对社会主义的信念。
目前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已经突破1000美元,正在向3000美元的新台阶迈进,这是整个现代化进程中一个非常关键的阶段。许多国家的发展经验证明,这一阶段社会经济结构将发生深刻变化,利益矛盾不断增加,社会稳定问题非常突出,如果搞得不好,就可能出现社会动荡,使经济发展停滞不前甚至倒退。因此,采取积极措施制止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就显得至关重要。在这一阶段,我们的目标是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为了实现这一宏伟目标,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显而易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能建立在社会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的基础上,它必须是一个“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的社会,是一个讲求社会公平、分配比较合理的社会。
四、以邓小平共同富裕理论为指导,对居民收入差距进行必要调节
应该承认,由于市场经济对效率的追求,必然会在很大程度上加大财富在不同人之间分配的不平衡,这是市场经济本身固有的缺陷。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有能力解决这一问题,因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就在于追求共同富裕。邓小平的共同富裕理论为我们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理论指导。
邓小平在对社会主义本质的阐述中,提出了“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还不可能完全消灭剥削。允许剥削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存在对于发展生产力是必要的、有益的。但是,防止贫富悬殊、消除两极分化则是完全可能的,而且是非常必要的。否则就会伤害社会主义的本质,偏离社会主义道路。
邓小平提倡“先富”,绝不是为了满足少数人的私利,是为了带动和帮助“后富”,以最终实现“共富”。在他看来,“先富”只是手段,“共富”才是目的。他指出:“一部分地区有条件先发展起来,一部分地区发展慢点,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3]这是建设社会主义的捷径。
邓小平对两极分化始终保持着高度警惕,认为它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对立物。他预感到在经济发展的一定时期可能会拉大收入差距,导致出现两极分化的危险,因此明确地告诫全党:“我们允许一些地区、一些人先富起来,是为了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所以要防止两极分化。这就叫社会主义。”[4]他甚至为解决这个问题制定了时间表,他说:“如果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两极分化就会产生,而社会主义制度就应该而且能够避免两极分化。解决的办法之一,就是先富起来的地区多交点利税,支持贫困地区的发展。……可以设想,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5]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党和政府代表着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制止贫富差距扩大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以邓小平共同富裕理论为指导,用政府这只“有形的手”来弥补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的缺陷,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必然要求:首先,要有制度保证。要坚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国家宏观调控。这是保证社会公平,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前提。其次,严格运用法治。一方面必须健全惩治各种经济犯罪的法律,使打击经济领域犯罪和反腐败斗争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要严格执法,保护合法收入,整顿不合理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对非法致富者予以坚决打击。再次,采用税收调节。要强化国家税收政策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制定公平、合理的税收制度,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以税收为杠杆,调节高收入。此外,还应贯彻扶贫济困政策。要完善各项福利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发展城乡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事业。
在上述方面,我国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各级政府中仍有一些人片面地理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把公平视为可有可无的东西,常常为了效率牺牲公平,甚至只讲效率不讲公平。笔者认为,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阶段,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从社会整体来看是合理的、必要的,如果把它看成是规范政府行为的指导原则那就成问题了。事实上,在市场经济中,政府第一位的责任应当是维护社会公平,其主要任务是为各个市场主体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为社会全体成员提供公共安全、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所以,在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方面,更确切的提法似乎应该是:“市场(企业)追求效率,国家(政府)维护公平。”
我们必须正视贫富差距急剧扩大的现实及其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对社会公平问题给予更多的关注。我们应当理直气壮地说,发展是硬道理,社会公平也是硬道理,舍此便不能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就会陷入社会两极分化的陷阱。贫穷不是社会主义,贫富悬殊、两极分化也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根本目标是共同富裕。采取措施抑制收入差距急剧扩大的趋势,防止贫富悬殊、两极分化,以保证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这既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更是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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