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卫生所 江苏 南通 226322)(2南通市通州区卫生监督所 江苏 南通 226300)
【中图分类号】R19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752(2017)14-0397-0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这显然是正确的,也是科学的。然而现行健康合格证明发放状况如何?2014-2015年重点抽查了部分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的持证情况,结果对37家公共场所经营者进行了行政处罚。笔者在实际工作中,根据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的监督管理体会,谈几点看法。
1.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健康意识淡薄,对健康检查工作漠不关心,并被动对待体检工作。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一直由镇卫生所卫生监督员根据实际情况负责安排时间,走街串巷发体检通知,然而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健康检查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很少。长期以来的这种状况,使得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对健康检查工作产生等待和敷衍了事的被动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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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明确规定体检后多长时间内必须签发办理健康合格证明,体检结束后,一部分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借没有照片或没有时间等种种原因而不积极办理健康合格证明,致使体检时间与签发办理健康合格证明时间间隔较长。而实际没有进行健康检查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在监督检查中也搪塞过去。
3.健康合格证明一般归公共场所经营者所有,没有随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流动而流动。绝大多数健康检查费用是由公共场所经营者承担的,公共场所经营者自然把健康合格证明归自己所有,不给离职的从业人员带走,因此再上岗便成了“无证”上岗。而公共场所经营者留下的健康合格证明,又不能给其它人使用,对新招聘的从业人员又要为其进行健康体检而支付相关费用,自然会觉得“委屈”。因此,对健康检查工作态度变得消极,甚至不主动到体检单位申请健康检查,同样对从业人员来说,每换一家工作场所就要进行一次体检也是没有必要的。
4.没有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出示、明示健康合格证明的义务。一部分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即使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但没有随身携带导致现场检查不能立即查看到,还有的从业人员知道自己健康证明已过有效期故意不出示,不配合卫生监督检查,给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增添了难度,要调查清楚困难较多。
5.查验健康合格证明工作难度大,容易顾此失彼。专职卫生监督员明显不足,面对的却是分布于全区1373平方公里各镇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卫生监督工作不管在地域上还是在深度上都有些力不从心,产生无健康合格证明上岗现象也就不足为怪了。
6.在查处违反健康管理规定案件时,卫生监督员一般认为调查取证工作难度大。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通常否认自己是本单位的员工,调查询问时极不配合,而公共场所经营者也是极力回避此类问题。在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作为证据使用得最多的是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询问笔录就少多了,而音像资料用得更少,相对来说就很难形成证据锁链。
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上述问题是较普遍的,为了有效杜绝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无健康合格证明擅自上岗的发生,笔者也谈几点自己看法。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健康意识,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使公共场所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懂得健康的身体是从事公共场所行业的首要条件。健康检查的目的是杜绝传染病的传播,这既让消费者放心消费,又让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向消费者表示自己是一个健康人。
2.在公共场所卫生相关法律、法规中要明确出示健康合格证明义务的规定,有利于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的社会监督,建议有关部门尽快颁布健康合格证明使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工作中不佩带健康合格证明参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健康合格证明应成为私人证件,办理健康合格证明的一切手续及费用由从业人员自己承担,不隶属于公共场所经营者,公共场所经营者在招聘时,应聘者必须提供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这样健康合格证明便成了如驾驶证、行驶证一样,是从事公共场所经营行业的必备条件。一年期满前应及时主动到指定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应拒绝每一位无健康合格证明前来应聘的人员,否则将受到行政处罚。
4.大力加强宣传教育,健康合格证明的发放使用由过去的健康检查前走街串巷通知,改变成从业人员自觉行为,主动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明确规定健康合格证明的有效期。
5.加大监督执法检查的力度,卫生监管部门对健康检查工作由过去的“主动上门”变成从业人员“主动申请”,凡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未佩带健康合格证明上岗的,加大处罚力度,使公共场所经营者为无健康合格证明上岗付出沉痛代价。
6.违反健康管理规定案件的卫生行政检查是卫生行政执法的常规重要手段,卫生行政执法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查明案件的现场情况,获取现场证据,制作现场笔录,内容详实的现场笔录是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的重要证据之一。询问笔录是调查取证的一种最常用方法,通过询问当事人和其他了解本案件情况的人员制作笔录,是至关重要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笔者认为音像资料作为查处违反健康管理规定案件的证据显得格外重要,虽然拍摄、录像等一般不作单独的调查取证方法,但作为其他调查取证时的补充形式和辅助显得至关重要,从而形成证据锁链。
论文作者:瞿新年1,蔡金桃2,陆俊明2
论文发表刊物:《医药前沿》2017年5月第1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5/26
标签:公共场所论文; 健康论文; 从业人员论文; 合格论文; 经营者论文; 卫生论文; 工作论文; 《医药前沿》2017年5月第14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