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与法国旧制度下的社会治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国论文,高等法院论文,制度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56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209(2015)02-0097-10 旧制度时期,高等法院(parlements)在法国的政治与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18世纪,13所高等法院以国王的名义在各自的辖区内对上诉案件行使最终的审判权①。此外,高等法院负责注册王室法令,国王颁布的各种法规、敕令通常要经过该机构注册方能生效。正因拥有这样的权柄,高法法官时常围绕财政或宗教等事务与王权发生冲突,史家也格外关注此类冲突以及高法理论家所阐述的政治话语。然而,高等法院在政治领域之外的形象是模糊的。其实,除了司法与政治职能,高等法院还拥有行政管理的功能。法官们负责公共卫生、书报检查、商贸交易、行会、剧院以及收容院的监管,权限几乎扩展到了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了解高等法院在社会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就很难真正理解法官们的政治行为与思想,也难以在绝对君主制中为高等法院进行准确的定位。 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学者史蒂文·卡普兰便关注法国高等法院在18世纪粮食供给问题中所扮演的角色②。然而,八九十年代,高等法院研究仍然为政治史与政治文化史所垄断,高法——王权冲突以及由此导致的政治文化的演变乃是关注焦点。至20世纪末、21世纪初,这种局面才出现改观。1997年,菲利普·帕扬推出了《18世纪巴黎高等法院的管理条例》。作者认为,研究者总是关注高等法院的政治角色,而忽视了其行政职能。因此,他考察了对维持公共秩序和社会生活颇为重要的管理条例,以便理解高等法院的行政角色与立法功能③。2004年,一本题为《高等法院与城市生活(16-18世纪)》的会议论文集问世,其中讨论了高等法院在出版、公共救济、防疫等社会生活领域的管理活动④。2011年,论文集《高等法院成员,外省生活的参与者(17-18世纪)》出版,它致力于分析高法法官如何参与对地方生活的管理,如何与市政机构、监察官(Intendant)以及总督(gouverneur)展开对话,从而对地方政治、社会和经济施加影响⑤。可见,高等法院研究的一种新趋向便是从中央转向地方层面,侧重法官日常的司法与社会管理实践。然而,目前问世的成果多为讲述地方经验的文章,只关照某一具体层面,因此本文尝试综合、系统地梳理高等法院的社会治理职能。 一、维持城市生活秩序的“总治理” 1.何谓总治理? 旧制度下的高等法院行使着所谓总治理(police générale)或大治理(grande police)的权力⑥,该机构自创立之日起就掌握着这一权力,而且所有的高等法院在治理的权限上都是一致的⑦。 首先要理解治理(police)一词的内涵。今天其基本含义是“警察”和“治安”,但在旧制度下,此词的意涵更为宽泛,具有治理、管理的意思⑧。根据1694年出版的《法兰西学院辞典》,police就是“人们在一个国家、一个领域、一个城市内所观察到的秩序与规则”;“police尤其被用于维持人们在一个城市之中看到的秩序,它关涉城市居民的行为以及商品、食物的买卖”⑨。由辞典中的定义可知,所谓治理主要是以维持秩序为目的,尤其是要维持城市日常生活中的秩序。路易十四时代的尼古拉·德拉马尔在其著作《论治理》中这样概括:“在我们看来,治理的全部内容就隐藏在下面11个部分中:宗教,道德约束,卫生,粮食,公共的安全与安宁,道路,自由的科学与艺术,商业,手工制造与机械技艺,家庭仆人、短工,穷人。”⑩这11个繁琐的类别实际上涉及了维护公共秩序、管理经济生活、监管底层人民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针对公共秩序,它既涉及物质层面的秩序(具体包含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粮食供给、道路交通等问题),也涉及宗教、道德等精神领域的秩序。第二个层面面向社会经济生活,要管理商业、手工业,处理相关诉讼,打击造假行为,并控制各个职业团体。第三个层面指向底层人民,要监管的对象不仅包括上述11个类别中的仆人、短工和穷人,还包括妓女、流浪汉和乞丐等等。这些治理内容都与社会秩序的稳定息息相关。 在旧制度下,治理与司法往往混为一体。研究者加斯东·泽勒解释道:“治理实际上包含了一种必要时可强制的执行权,没有这样的执行权司法是无力的”,于是,所有行使司法权力者亦握有治理权,“所有法官同时也是行政管理者”(11)。在此背景下,有司法权的领主、普通的法官、巴伊和塞内夏尔(此二者分别为北方和南方的司法与行政长官),以及高法法官都拥有治理权,他们在各自的权限内行事。形形色色的司法长官都有权颁发规章、条例,这些条例在其管辖范围内执行,但上级司法权力可以修改或者取消这些条例(12)。 高等法院正是通过颁布管理条例行使其社会治理权力(13)。依据帕扬的说法,颁布条例其实只是高法治理的第一个层次;其治理的第二个层次为监督条例的执行,第三个层次则是进行惩罚(14)。高等法院如何使辖区内的居民了解这些法令、条例并监督执行呢?这有赖于总检察长(le procureurgénéral),帕扬称为总治理中的超级活动者(15)。这些总检察长掌握着非常复杂的地方管理网络,他们总能在地方上找到提供情报者、合作者,以确保高等法院的“总治理”能够施行(16)。 2.高等法院的城市治理 高等法院首先非常重视城市公共卫生问题。从中世纪到18世纪早期,瘟疫时常横行,严重扰乱了城市的生活秩序。面对瘟疫,高等法院与市政机构共同努力,应对危机。在1720年(这一年,法国南方爆发了最后一次大瘟疫)之前,各高等法院颁布过许多条例,以防范疾病的传染。条例所涉内容广泛,比如瘟疫期间医师的工资、施舍、行乞问题以及监控往来船舶问题等等(17)。除了预防瘟疫,高等法院也监督城市的卫生状况。比如,巴黎高法的法官们监管公路、公共纪念物、喷泉、桥梁等的维护和保洁问题;法官们视察城市中的不同区域,以检查各家各户是否将自家门前打扫干净,清扫街道的人是否认真工作(18)。又如,16、17世纪,第戎高等法院曾多次颁布有关清扫街道的条例,法院甚至还负责筹集经费来清理容易传播疾病的垃圾(19)。 粮食及其他生活必需品的供应问题关乎社会稳定,也是高法法官管理的重点内容之一。巴黎高法以首都的保护者自居,密切关注柴米油盐的日常供给。法官们负责保障生活必需品价格合理,且要监管其质量,为此他们常和面包师傅、鱼贩、肉贩、盐商等争论不休(20)。当供给出现危机时,曾有法官慷慨解囊。比如,有位院长人送绰号面包师傅,因为在一次严重的饥荒中,他花掉了自己大部分财产为巴黎人进口谷物(21)。在17和18世纪,为保障首都的供给,巴黎高等法院甚至在周边的许多村庄强制采用旧式轮作制,因为担心新方法会损害绵羊的饲养,从而影响到巴黎市民的食品供应(22)。 外省法院也同样注重城市供给问题。18世纪,图卢兹高等法院颁布条例,监管面包店所售面包的重量及质量,还明确规定了市政当局向面包课税的机制;法官们对于肉店也进行了类似的管理,肉的质量和价格都要受到严格的控制(23)。整个法国对于生活必需品的管理大都与此相似。除了食品,高等法院也关注城市取暖薪柴的供给。在前工业时代,燃料短缺是各城市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正是高等法院负责巴黎冬季木柴的供应问题,并且调控木柴的出售与价格(24)。 旧制度下形形色色的行会也是高等法院进行治理的主要对象。法官们控制工人工资、工作时间;监督各行各业;仲裁不同行会或不同城市的同业行会之间的纠纷;法官还要处理工人与雇主之间的争议,以及涉及外国商人的商业纠纷(25)。 高等法院往往坐落在城市中心。自16世纪开始,巴黎高法周围就拥挤着兜售各种杂货的小商小贩、洗涤和缝补衣服的人,以及工匠和流浪汉。据时人估计这里白天有四万人(26)。在17世纪的第戎市,城市的经济与社会生活都深深依赖高等法院,在两万城市人口中至少有10%直接服务于高法以维持生计(27)。波尔多高等法院也是位于城市的中心,各色小生意人围绕着它活动(28)。 二、高法法官对城市贫民的监管与救助 1.穷人问题——高法社会治理的重要任务 在简要勾勒了高等法院的治理职能之后,笔者将以高法法官对城市贫民的监管与救助为例阐述高等法院在社会治理中所扮演的角色。德拉马尔在《论治理》中将穷人问题置于11项治理内容之末。实际上,乞丐、流浪汉等城市边缘群体是近代早期的法国所面临的重要社会问题。让-皮埃尔·居东指出,穷人经常参与旧制度下的地方性骚乱,食物骚乱中往往有大规模的穷人加入其中(29)。因此,穷人是高法法官监管的重要对象,研究者米歇尔·菲雅克甚至声称:“在某种意义上,关照穷人是高等法院的首要任务”(30)。 在中世纪的基督教文化背景中,社会对穷人较为宽容(31)。然而,自16世纪起人们关于贫困的观念发生了转变,将贫困视为上帝对无赖的诅咒,并且出现了妖魔化穷人的现象,认为穷人可能是无赖、外国间谍、异教徒,更可能是来自疫区的瘟疫传播者(32)。四处游荡、行乞的穷人于是成为了被排斥、监管的对象。这一转变首先与宗教改革的大背景相关。依据加尔文宗的教义,富贵与贫困皆由上帝决定,穷人的命运实乃一种惩罚。当然,加尔文也区分了好穷人和坏穷人,后者包括流浪汉、懒汉和肢体健全的乞丐,信奉新教的城市对于坏穷人进行了驱逐(33)。其次,盛行于16、17世纪的重商主义经济理论也令穷人处境艰难。旨在促进工业及贸易发展的重商主义谴责失业,提倡开办企业,雇佣穷人劳动,从而解决工业生产不足与穷人失业问题。这成为禁闭穷人并强制劳动之举措的重要理论根基。复次,随着绝对君主制的发展,国家增强了对于社会的控制能力,自然也要加强管理扰乱社会治安的流浪汉、乞丐等社会边缘群体。 2.高等法院与收容机构 高等法院是管控贫困人口的主要参与者,这其中既包含救助、管理,也包含镇压措施。1522年前后,诺曼底高等法院创立了一个法庭,专门处理有关穷人的问题。该法庭颁布了一项决议:有些乞丐四肢健全、身强力壮,却总游手好闲,聚众从事非法娱乐活动……应捆绑住他们的一只脚,把他们安置在城市的防御工事中;至于其他穷人和贫困短工,应由公共工程雇佣,可以不受束缚地自由工作(34)。1534至1535年,为缓解城市治安混乱问题,诺曼底高法积极参与了健全穷人事务所的创建与管理工作。该事务所每周开会,主要解决针对穷人的募捐、善款分配以及穷人的教育问题。17世纪中叶,该事务所又开始重视穷人的住宿问题,这距收容与禁闭的措施仅一步之遥。16世纪的第戎市也探求解决贫困问题之道,并于1529年开设了穷人事务院,第戎高法的法官们承担了这一机构的主要管理工作(35)。 上述实践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王权展开对穷人的“大禁闭”。1629年颁布的米肖(Michaud)法典规定,应把每个城市中的穷人都圈围起来(36)。1656年4月,路易十四创立了巴黎总收容院。它将巴黎已有的一些慈善场所合并为统一机构,故称总收容院(37)。此举开创了福柯所谓的大禁闭之先河,这种禁闭指关闭穷人和乞丐,并强迫他们劳动(38)。太阳王于1662年6月颁布的大敕令规定,在王国各城市和乡镇都要建立一所禁闭穷人的收容院(39)。在此背景下,类似收容机构应运而生。比如,波尔多于1658年创建了工场收容院或称职业收容院;又如,鲁昂于1681年成立了总收容院(40)。司法界人士往往积极参与这些收容院的创建和管理工作。 王室制定政策却不拨款,而是敦促市政官员想办法,并寄希望于个人捐赠。在此背景下,一些高法成员及其家庭积极筹措兴建收容机构的资金,并在管理工作中发挥了关键作用。比如,在波尔多正是高等法院来筹资以保障这一机构的运转。值得一提的是,波尔多高法院长的遗孀奥利芙·德·莱斯东纳,在1650年订立的遗嘱中将30000里弗用于创立职业收容院,以便为穷人提供食物,并且让他们在其中学习职业技能(41)。这绝非特例,自17世纪60年代起,许多波尔多法官的遗嘱中都包含着向新成立的工场收容院遗赠的条款(42)。贝桑松的高法院长若布洛去世时捐赠了100000里弗给圣-雅克收容院修建新楼宇(43)。巴黎高法的蒂顿家族在17世纪末建立了圣-蒙德收容性修道院,并一直对其进行捐赠(44)。18世纪初,波尔多的收容机构依然经费紧张,法官们以身作则,进行捐款:院长每月捐出40里弗,普通推事每月捐6里弗(45)。 高法成员还广泛参与收容院的管理工作。收容院通常有一个管理机构,成员由代表城市中主要团体的教、俗权贵组成,但在有高等法院的城市,司法贵族在收容院的管理机构中占多数(46)。比如,贝桑松的圣-雅克收容院的管理者中有近一半的司法界人士。又如,波尔多工场收容院的16名管理者中有7个高法成员(47)。诺曼底高等法院也密切关注这些收容机构的活动,管理其经费(48)。 法官们之所以积极创立并管理收容机构,是因为他们普遍相信这是管理穷人的最有效的方法。然而,从实际效果来看,这套制度并不算成功。正如研究者莫里斯所言,中央政府并没有为收容机构做好财政上和管理上的准备(49)。当时的收容院大多条件很差,人满为患、拥挤不堪,空气污浊,时有疾病传播(50)。又加之,路易十四时代战事不断、饥荒频仍,所以直到18世纪流浪汉有增无减。鉴于收容机构的种种弊端,一些启蒙时代的改革者认为现存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惩罚性的,倡导更人道的举措。然而,也应看到,法官们所积极参与的这套收容制度在当时的法国也堪称一种新的尝试,它为社会边缘群体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而不再将他们加以驱逐。 3.高法法官及其家庭的慈善行为 高法的法官们既通过收容机构来监管穷人,也通过慈善行为救济、帮助他们。鲁昂高等法院院长米霍麦斯尼(Miromesnil,1723-1796)是典型人物,他被视作鲁昂穷人的保护人。这位法官与辖区内的各收容院保持密切关系,亲自监督鲁昂市收容院,并捍卫那些被禁闭的穷人的权利;同时,他关心各类穷人,并用自己的财产帮助他们(51)。法官救助穷人的行为深刻影响了自己的家庭成员,因而逐渐形成了高法法官家族的济贫传统。比如,巴黎高法中著名的拉姆瓦尼翁家族即为济贫典范。高法院长拉姆瓦尼翁的夫人玛丽·德朗被称作“穷人之母”,她创立了一个专门解救因债务而入狱的囚徒的组织;她的女儿成立了致力于救助弃儿的巴黎圣母往见会(52)。在那些默默无闻的巴黎高法家族中,济贫传统也很盛行。18世纪著名的大慈善家皮亚洪·德·沙穆塞(Piarron de Chamousset)其实就来自高法家庭,其父兄皆为巴黎高法的推事(53)。在波尔多,高法法官的夫人们普遍积极参与城市中的济贫活动,她们关照街区中的穷人、病人,操持募捐活动,赞助、扶持慈善组织(54)。 高法法官及其配偶的遗嘱是展现高法家庭普遍济贫的最佳证据。大卫·福特瑞研究了18世纪巴黎高法推事的150份遗嘱样品,发现其中149份都提到针对教区内穷人的遗赠。其中少者50里弗,多者则高达4000里弗(这与法官家庭贫富不均的状况相吻合),遗赠穷人金额平均为300-500里弗(55)。为何高法家族成员以城市教区为单位面向穷人捐助?这是因为旧制度下本堂神甫通常被视作教区内的“穷人之父”,他们深入了解辖区内穷人的种种困苦。除了笼统地遗赠给所在的教区,法官及其家人也针对个体捐助。有的给孤女或贫穷女孩捐赠嫁资;有的为困苦的寡妇留下养老金;有的捐助贫寒的年轻人当学徒、学手艺;还有的接济身陷囹圄的穷人(56)。法官们的遗嘱除了通过遗赠扶贫济困,也关注下层人民的教育问题。大约有50%的高法成员遗嘱强调了对于穷人的宗教教育,比如,有个巴黎高法推事赠了4000里弗给弃儿收容院,为孩子们购买《圣经》。还有许多遗嘱提出要为法官领地村庄的学校捐款(57)。可见,旧制度下的许多司法贵族并没有漠视下层人民,他们置身于市井之间,体察周遭贫民的困苦,并试图改善其生活。 在妖魔化穷人的大背景下,司法贵族家族因何热心于扶贫济困的慈善事业?首先,接济穷人被视为贵族的义务和美德,乃是建构贵族认同的基本要素。其次,根据绝对君主制的理论原则,拥有神授权力的君主,应像耶稣一样保护臣民中的弱者,而高等法院又自称在人民面前代表君主,那么法官们理应充当穷人的守护者。最后,法官们虔信天主教,施舍则是教徒的义务,有助于悔罪,可以用来弥补过失。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促使高法法官及其家人扶助贫弱。 法官家庭的济贫行为已经超出了“总治理”的范围,但又是对于“总治理”的必要补充。如前所述,治理之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法官对于收容院的资助与管理,其实体现了城市精英对于良好社会秩序的向往。相较于严苛的禁闭措施,法官家族的慈善行为显得富含温情。然而,资助贫民学习一技之长或帮助他们接受宗教教育,其实也是规训穷人的一种方式,可以化解其反抗潜能,从而加强精英对于社会秩序的控制(58)。如此看来,法官们对于城市贫民的监管与救助实际上充分体现了高等法院社会治理的职能。 三、高等法院的治理权与绝对君主制的发展 高等法院所行使的社会治理职能,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秩序,有助于旧制度的稳定。法官们在收容院制度中的所作所为,也与王权意志相吻合,因为正是太阳王力图将这一制度推行全国。由此,我们看到了在政治领域常与国王政府搞对抗的高等法院也有服务于王权的一面。但是,并不能就此简单地认为高等法院的治理职能完全得到了王权的认可。事实上,随着绝对君主制的巩固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高等法院的传统治理权逐渐受到行政官僚的挑战。在此,我们将把高等法院的“总治理”放置在绝对君主制发展的背景中加以考察,从而更好地理解该机构在社会治理层面与王权错综复杂的关系。 1.与总督、监察官和治理总监的竞争 高等法院自创立之初便具有总治理的权力,国王正是依靠司法机构来管理王国的事务。这一现象的产生与法国君主制本源上的司法特质相关。法国国玺上的君主形象并非戎装跨马的武士形象,而是端坐王位主持司法的法官形象,这体现了卡佩王朝对于君主制本质特征的理解,此种观念也传递给了波旁王朝的君主们(59)。不过,随着绝对君主制的兴起,高等法院在社会治理层面上日益面临总督、监察官等行政官僚的竞争。在16世纪,行政管理权主要归高法和各省总督所有,二者对于治理权争夺不休,角逐的核心就是城市的治理权(60)。总督是国王派往外省代表君主进行统治的官员。总督的任务就是维护公共秩序,这与高等法院进行“总治理”的目标相重合。总督可以介入一切威胁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问题:饥荒、瘟疫、包税人的阴谋诡计,公共场所打架斗殴、造反、外国入侵等等(61)。亨利二世(1547-1559年在位)时期,矛盾相当突出,高等法院在给国王的谏诤书中抱怨总督被授予了新的城市治理权,他们不仅要监管各方制定的契约,还负责敦风化俗,匡正不道德的行为、惩罚犯罪(62)。不过,如果要在高等法院和总督之间进行选择的话,国王一般还是倾向前者,因为他们对于某些总督所表现出的独立性颇为忧虑(63)。 到路易十四时代,总督的地位明显下降,监察官变得越来越重要,成为中央层面行政管理的主要工具。监察官是国王派到各省或财政区的王权代表,其权限涉及司法、治理与财政,取代了总督的地位,并与高法成员相竞争。在行政管理方面,监察官负责监管市政官吏的选举;他们通过保障市场供给来预防缺粮现象;与此同时还要提防所有可疑的集会与骚动,要与瘟疫的传播作斗争(64)。凡此种种,也都属于高等法院“总治理”的范围。 17世纪前期,高法成员与监察官在许多事务上产生摩擦甚至对立。法院时常废除王家官员的指令,颁布相反的举措,或者通过总检察长吩咐地方官员遵从高法指定的方针(65)。在福隆德运动(1648-1653年)初期,高等法院曾提出废除监察官的职位,指责他们损公肥私、敲诈勒索(66)。当时高法暂时战胜了王权,但是几年后监察官制度被重建,监察官的地位也不断巩固和上升,高法则时常被迫后退。18世纪监察官制度发展到了鼎盛时期。就公共卫生问题而言,1720年之后,对日常瘟疫的控制越来越成为监察官管理的事务了(67)。18世纪,监管乞丐和流浪汉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1764年8月,王室发布宣言,进一步惩治流浪汉和乞丐。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宣言赋予监察官更广泛的权威来管理各类乞丐与流浪汉(68)。由于当时的收容机构已不敷需求,1767年政府又颁布公告,要求在所有财政区建立乞丐收容所,这一收容机构由国王政府创建,与司法界没有关联,完全被置于各财政区监察官的掌控之下(69)。 为加强首都的治安管理,同时也为避免严重分割治理权,路易十四于1667年创立了治理总监(lieutenant général de police),令其执掌巴黎的治理大权,并派一批监视员、便衣侦探辅助其工作(70)。治理总监的权限非常广泛,包括维持公共秩序、管理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监管各行各业。这涵盖了高等法院的治理权限,从而招致高法成员的不满。 2.从法国君主制的转变看高法治理权 高等法院的治理权被削减,实际上反应了法国君主制从司法管理模式向行政管理模式的转变。制度史专家穆尼埃在分析法国君主制度的演变时指出:所谓司法管理就是由法官依靠管理条例与诉讼判决来完成公共管理的任务,而且是由法官为各项事务指明方向;所谓行政管理是指行政权威将公共管理任务托付给一些执行者,他们所颁布的规章具有强制性的效力。穆尼埃还认为,从12至20世纪,在整个欧洲范围内发生了逐渐从司法管理向更快捷、有效的行政管理的转变,17世纪的法国在这一进程中迈了一大步(71)。安托万认为早在16世纪中叶便开启了这一进程:自亨利二世统治以来,传统的司法管理不能再满足王权的需要,司法管理运作缓慢,在形势紧急的时候不能作出迅速、有效的反应,因此需要行政管理加以补充;具体做法是在旧有的司法体系旁边建立与之平行的行政部门,派遣特派员、监察官等代表国王执行任务(72)。其实,对君主制的发展而言,司法管理的问题不仅在于行动缓慢,更要紧的是其主要执行者具有很强的独立性。高等法院虽然是王室法庭,但是它在成员构成方面并不依赖于王权,明显不同于国王的其他行政管理者。从16世纪开始,卖官鬻职的做法逐渐盛行于司法界,法官捐纳来的职位可以担任终身,并可以父子相传,由此国王失去了对任命权的控制。于是,形成了一些世代在高等法院任职的家族。作为地方精英,法官们在各省形成了盘根错节的裙带关系,成为地方利益的捍卫者。因此,致力于加强中央集权的路易十四政府更愿意将治理大权委托给可以任命、撤换的总督、监察官以及各种特派员。在太阳王治下,行政君主制得以确立。 路易十四在减少高等法院的行政管理权的同时,力图强化其司法职能。路易十四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排除了监察官(甚至御前会议)对于司法诉讼的干预,结果从高等法院向御前会议移送案卷的现象锐减,国王越来越不愿意推翻高等法院的判决(73)。太阳王令法官们更加关注司法事务,也是因为这一时期国王大力发展王权司法,在大部分地区以王室法庭取代了领主法庭。由此可见,路易十四试图将司法权与行政权相分离,令高等法院变为更专门的司法机构。 那么高等法院的治理权是否逐渐丧失?并非如此。司法管理向行政管理的演变是一个缓慢的过程,两种模式长期共存。尽管受到了监察官和治理总监的竞争,但是高等法院依然具有治理职能。在治理总监职位创立之后,高法继续注册相关王室法令并且颁布相关条例,从而监管市场、行会、监狱以及收容院。1668年春(即治理总监职位设立的次年),巴黎周边地区发生瘟疫,正是高法联合市政机关通过控制商品流通来阻止疾病的传播(74)。卡普兰认为,高法在很大程度上执行的是一套平行于国王政府的治理,几乎是在王室行政管理等级体系之外运作,有时会补充王权的治理,有时又会挑战其治理权(75)。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但又不是十分确切。实际上,高法的治理对于王室治理体系有深刻的影响,并非完全在它之外运转,而且二者之间也存在合作。比如,巴黎的监察官德勒·道布雷(1642-1666年在任)所颁布的管理规章从未偏离高法管理条例所提供的治理模式;首任治理总监德·拉雷尼也是沿着高法的足迹监管巴黎(76)。又如,18世纪末巴黎每个月召开一次治理大会,会议主席即为巴黎高法院长,参会者有巴黎高法的各庭庭长、推事,以及巴黎治理总监(77)。而且,治理总监所颁布的规章、条例需经高等法院认可。从这个角度看,高等法院并没有失去治理权,法官与王室治理体系中的行政官员存在密切合作,而且,在治理层面高法理论上仍是更高一级的权威,即使至大革命前夕也依然如此。 高等法院治理社会的职能虽然受到了挑战,但该机构不甘心丧失其传统职权,法官们依然利用手中的注册、谏诤、颁布管理条例等权力在社会治理层面发挥作用。此外,高法成员在长期的社会治理中积累了丰富的资源与策略,新兴行政官僚在挑战高法职权的同时,也需要与之合作,以共同解决各式各样的社会问题。 高等法院的社会治理职能使法官们与民生问题息息相关,令他们声称可以在国王面前代表人民。18世纪中后期,高法法官们多次因对抗王权而被流放,每次流放回归后法官们都像英雄凯旋一样受到城市民众热情的欢迎。根据库仑的研究,在庆祝活动中,城市中的各个阶层、各个团体载歌载舞,汇聚一堂,借以传递整个城市对法官的爱戴以及城市中各个阶层的团结(78)。可以说,正是民众的支持令高法在与王权的政治博弈中占据优势。 四、结语 托克维尔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中描述了一个远离下层人民、不再从事社会管理的贵族阶级形象(79)。然而,高等法院中大量的穿袍贵族似乎并不符合这一描述。这些司法贵族穿梭于市井之间,了解周遭人民的苦痛。他们利用手中的治理权管理、规训甚至帮助普通民众,同时调节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各种矛盾,成为维护城市生活秩序的重要力量。高等法院的社会治理职能也揭示出,在政治领域时而对抗王权的法官们也有服务于王权的一面。而且,相较于政治冲突,为王权维护社会秩序其实乃高法职能的常态。 在进行社会治理过程中,高等法院也扩张了自身的势力。法官们与平民百姓产生了密切的联系,他们为自身树立了一种卫护人民的形象,并得到了公众舆论的支持。然而,致力于加强中央集权、忌惮贵族势力的王室并不希望看到这样的现象。在人员构成上,高等法院已然具有很强的独立性,高法成员并不像可以随时任免的行政官僚那样听命于中央政府。在关乎公益的事务上,法官们可以自作主张。此外,外省高法法官作为地方精英,捍卫地方利益。这样的机构足以引起王权的忧虑。可以说,透过高法成员在社会治理中所扮演的角色,我们看到了高等法院与王权之间既合作又冲突、既相互依存又彼此顾忌的复杂关系,以及旧制度自身的运转中难以化解的内在矛盾。旧法国体制下的高等法院与社会治理_法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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