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以共享单车为例
陈燕 余永悦(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 共享经济是基于互联网技术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经济模式,该种模式下,社会资源能够得到充分利用,某些企业也提供某些可以被公众使用的物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以获取一定的金钱回报。该模式使得消费者从中获得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法律问题。本文即是以共享经济为出发点,分析该种模式下的共享单车可能会给消费者权益所构成的威胁以及其他可能会产生的法律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 共享经济;消费者权益;解决措施
一、共享经济
共享经济模式下,消费者只需要支付一定的报酬即可使用某个产品或享受某项服务。滴滴打车、哈喽出行、Airbnb等平台,均是共享经济的产物,他们以某些共用资源为消费者提供出行或者住宿的便利,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而且,人们不断发展完善共享经济,并通过这一模式激活闲置的资源存量,将共享经济理念及技术应用到越来越多的行业。实践中已经出现的新兴共享经济模式现状主要呈现出以下几点特征:1.技术性强。该经济模式是在现代科技发展的背景下产生的,其充分利用了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将各个单独的消费者与平台联系起来,进而促使交易达成。2.充分利用了闲置资源。该经济模式的产生,通常是由某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将闲置的资源交由他人使用并从中获取利润,如共享单车被社会大众用于出行、旅游者将民宿作为住宿地点。3.公开性。之所以称之为共享经济,主要在于该模式下,人人均可以使用某一客户端提供的资源,且通常情况下不受任何限制。当然,共享经济提供的资源并不等同于公共资源,前者的商品或服务提供一般需要消费者支付一定的回报,而后者是国家、社会或者是自然提供给社会公众的社会资源或自然资源,无需消费者支付一定报酬,且两者在主体、权利归属、目的等方面均不相同。因此,正是由于上述特征,使得共享经济模式的商业交易成本低、快捷方便,深受消费者青睐。生活实际中,共享单车随处可见,其与人们生活联系较为密切,并广泛被人们使用。企业在公交站点、居民商业区等地提供的单车共享服务,实质是一种以自行车或者电动车为载体的新型的交通工具租赁业务,符合现代社会环保理念。
二、存在的法律问题
从实践角度出发,共享单车为人们的出行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可能会因为共享单车公司破产、单车质量不佳、单车放置杂乱无章等原因而带来一些法律问题,导致他人尤其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消费者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为确保消费者的账户信息稳定,方便多次进行交易,消费者通常需要在手机的各种APP上注册登陆并进行相应操作才可享受使用共享单车,而实践中的共享单车种类较多,如小黄车、哈喽单车、摩拜等,他们均在手机上设置了自己的程序入口,而某些平台需要的消费者信息较为全面,要求消费者填写其身份证号。因此,平台上掌握着大量消费者的隐私信息,消费者隐私可能会通过两种途径被他人侵犯,一是平台将这些信息卖给他人换取利益,二是某些人通过技术性手段或者现实偷换单车二维码的方式获取消费者的重要信息,无论何种途径,该信息均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以谋取不当利益,实质上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实践中,某些不法分子还会利用这种经济模式侵害消费者支付信息的安全。由于消费者是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介入平台支付费用,某些不法分子将自己网站的二维码贴到共享单车上,直接将消费者所转的费用转入自己账户中。该类事件近几年屡屡发生,如2018年,郑州两名男子即暗中偷换二维码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最终被抓获。
(2)消费者的求偿权受到侵犯。2018年末,ofo共享单车的押金退还事件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人们普遍无法取回自己在系统中已经缴纳的押金,根据官方媒体报道,共享单车公司已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故将押金划为己用,但却对外推脱称自己系统及网络原因导致退款到账迟延,最终导致了部分人员押金无法退回的局面。因此,消费者为使用单车而交付押金系合法行为,也是消费者对该单车平台信任而与其进行交易的体现。但消费者在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无法按照规定获得已经支付的押金,其求偿权受到侵害,经济利益受损,权益无法获得有效保护。其次,对于该项资金的流向,消费者并不知情也无法知情,故无法保障其资金交易的安全,此外,某些平台甚至规定必须要交付押金才可使用单车,变相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3)消费者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犯。单车为人们的出行提供了便利,但也可能会对消费者的安全构成威胁。由于大部分共享单车停放在公共场所即室外,其可能由于自然天气、人为破坏、使用次数g、使用方式不当而质量受损,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若不及时维修,使用者很有可能会在使用中因使用物的质量问题而陷入交通事故,人生安全受到侵害,此时,消费者人身权、财产权益均受到损害。其次,由于共享经济发展较快,很多企业为了快速获取盈利,会在短时间内组建一个各方面技术均不成熟的共享单车平台,但并没有保障该平台正常运行的能力,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无需审查,直接允许一些无专业资质或经验的人员进入平台负责与单车有关的客服或者实体维修工作,消费者可能无法在平台上或者实体中接受优质的服务。
当前开展核聚变研究最大的国际合作项目是建造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ITER)。该计划最初是在美国、苏联两国元首会议上所提出的。
此外,共享经济也有可能会侵占社会共同资源。共享单车遍布于城市各个角落,由于监管不力、使用者自身不注意等问题,共享单车通常会被人们随意地放置在城市的各个地区,从而造成了城市道路被占用,行人以及车辆无法正常使用道路的局面,一定程度上不利于该城市的正常发展及稳定运行。
三、应对措施
银监会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明确从事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的主体资格,实践中,各个商业银行、信用社及其分支机构都从事理财产品的设计和销售,而实际上有些银行缺乏专业的理财产品销售人员,有些理财产品超出了其承担能力和风险控制。银监会可以出台关于不同类别理财产品发行和销售的具体标准,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方可颁发对应的理财产品经营许可证。
笔者认为:将共享经济与传统的消费模式进行比较,前者具有促进大多数人乃至社会整体对资源整合并充分利用的目的,要想发挥该种模式的主要功能,需要不断完善产品或者服务质量并控制资源能够得到正常的利用及流转,而并非仅将产品或者服务呈现在消费者即可;后者的营利性目的更强,其主要是强调双方之间互负的权利义务。因此,要想使得共享单车也充分发挥其服务功能,达到企业盈利目的的同时,实现社会价值,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1)优化监管。针对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几个方面,在笔者看来,首先应当加强各个机关对共享单车的监督与管理,将共享单车划为机关管制对象,并实时监督该模式下的各种行为,以防止某些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首先,在共享单车企业进入平台或者自创程序经营时,需要由平台负责人或者是政府有关部门对其资质进行审核,主要是对该商业主体的经济能力、运营模式等内容进行核实并最终做出其能否进入平台的决定。其次,在商业主体进入平台或者自己创立程序后,要对其不定期的进行抽查,审核其是否存在资金问题或者其他经营问题,若确实存在问题,且该问题在较长时间内没有得到解决并侵害消费者的经济利益时,应当要求其暂停继续营业,进行整改并退还或者补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待问题消除后再作营业,若企业仍不愿意改正,企图规避法律责任,直接由网络技术人员关闭其经营网页,不再给予其营业的机会,并对现实单车及时进行整顿,以免产生不良影响。同时,由于共享经济模式下的单车分布较为广泛,其位置摆放、修缮、回收等工作可以由公司在各个地区分配的人员或者由各个地区的有关机关对此负责。通过监管,能够抑制公司滥收资金、出售隐私信息以及单车侵占社会资源的不当行为。由于现阶段的法律法规并不明确,笔者认为,应当加快法规或者规章的制定,以为各部分的监管提供法律依据。
苏秋琴、白玉儿、毛娣、黄小燕和米菊她们是男人们返村后才回来的,这本身就让她们的男人们非常恼火,他们带着一身焦渴赶回家里,却发现自己的女人还在城里,还在做那种生意。当然,在女人们掏出她所挣的相当可观的钱之后,多数男人看在钱的面子上,也就原谅了自己的女人,只是把怨愤推到苏秋琴一个人身上。都是这个婊子,教坏了他们的女人,明天找白天明和苏秋琴算账去!
(2)加入适当的处罚措施。消费者因单车原因而受到损害,应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单车公司赔偿,受侵害主体较为广泛时,若要求各个消费者单独起诉则可能会形成起诉双方在经济实力、身份地位等方面差距较大的局面,因此,应当允许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或者有关组织团体在接受到众多消费者反映单车问题时,代表其提起公益诉讼,以及时高效经济地解决问题。笔者认为,不应当仅仅要求企业承担赔偿责任,还需要对于予以一定的行政处罚,严格规范企业行为。
参考文献
[1]徐则林,王贵:《共享经济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共享单车为例》[J].险财经学院学报,2019,32(03),92-100.
[2]贾乔琪:《共享经济模式下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和社会责任分析——以“共享单车”为例》[J].法制与经济,2018,(11),116-117.
[3]徐陈陈:《共享经济模式下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J].商场现代化,2018,(20),19-20.
[4]陈佳歆,唐杉山,胡秋雨,杜颖:《共享经济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市场监管——以共享单车为例》[J].市场周刊,2018,(07),99-100.
[5]邹开亮,刘佳明:《“共享经济”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探析》[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8,38(04),81-84.
[6]王海燕:《共享单车经营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河北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
[7]孙颖:《共享经济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J].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18,(03),14-18.
[8]郭红亮:《共享单车法律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
标签:共享经济论文; 消费者权益论文; 解决措施论文;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