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9年我国中央政府加各级地方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上的投入将突破2亿元,整个十三五期间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总额累计将达到20万亿元。由于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规模逐年增大,资金缺口也越来越大,传统的各级地方政府拨款已经不能满足现有的资金缺口,以银行为主的融资贷款平台在我国基础设施项目中的作用愈发重要。对基础设施项目银行贷款风险形成因素开展研究,将有助于加深对贷款风险的认识,为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提供参考建议。
关键词:基础设施;贷款风险;因素;建议
一、研究背景
2019年4月,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2019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当中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加强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政府部门相关人士表示,2019年下半年,我国将进一步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加大补短板、强基础的力度,为保障2020年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顺利实现奠定良好的基础。市场预计,在2019年我国中央政府加各级地方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上的投入将突破2亿元,整个十三五期间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总额累计将达到20万亿元。
由于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规模逐年增大,资金缺口也越来越大,传统的各级地方政府拨款已经不能满足现有的资金缺口,以银行为主的融资贷款平台在我国基础设施项目中的作用愈发重要。2015年以来,地方政府在公共项目的开发上都是借助银行的融资平台来完成的,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2017年我国地方政府在银行的贷款规模高达20万亿元,占地方政府债务总额的42.29%。与此同时,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债券违约率也在上升,商业银行因政府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带来的潜在风险也在增大。
二、商业银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风险形成因素
(一)外部风险形成因素
1、政府行为参与贷款项目
一是城建项目建设期长、贷款规模大。地铁、环线、机场、官网改造、道路改造等项目贷款规模较大,一般都在数亿元以上,且项目周期较长,期间影响项目的进度的因素较多,资金的运营成本和风险较高。
二是地方政府债务不够透明。政府进行偿债的资金多半来自于地方财政预算,但是在传统政绩观唯GDP论的影响下,地方政府盲目进行进出设施项目开发,来拉动GDP的增长,其举债规模已经超过了自身未来的偿债能力,但为了掩饰其债务规模,很多负债并不在地方政府的工作报告中体现,大量隐性不明的债务,增加了项目审查的难度,也增加了银行新增贷款的风险。
三是城建项目的垄断性将增加项目开发的成本增加贷款规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施工方多为具有地方国资背景的建设企业进行施工,这些企业从设计、中标到施工、验收都有自己的一套完整的价值链,这样的价值链固然可以提升施工的效率,但在既定利益关系形成的基础上其项目施工的成本可能会出现虚高,从而增加贷款的规模,贷款规模的增加势必影响贷款的风险控制难度。
2、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易受经济周期影响
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受政府宏观政策的影响较大,在利率较低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举债意愿更强,更愿意进行项目建设,在利率较高的情况下,举债成本增加, 地方政府对城建项目的开工意愿将会下降。在经济的繁荣期,城建项目的开工率受社会需求的影响,在经济衰退期,城建项目的开工率受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所以基础设施项开工建设的波动性将增加银行贷款的外部风险因素。
3、基础项目融资主体运营风险
首先,基础项目融资主体多为地方国有企业主体,地方国企其经营收入,利润水平,经营风险控制等方面参差不齐,有的地方国企负债超过100%,还在申请基建贷款,银行,特别是地方城商行由于体制机制的原因,还在不断的给高负债企业放款,发债导致风险累积。
其次,地方政府主导的城建项目合规性风险也存在,如某地级市政府先开工后审批,上级主管部门了解情况后,勒令停工,地方银行又将贷款贷出的事件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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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偿债模式不明,基础项目建设的偿债主体是企业,但是企业破产后,并没有明确地方政府为其兜底,导致银行贷款坏账率上升的风险。
(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内部风险形成因素
1、集中授信风险
集中授信的风险主要表现为对某一个地方的多个基础设施项目进行集中授信,对某一个企业的不同建设项目同时进行集中授信,或者是在短期内向地方政府或企业大幅提升授信额度,将鸡蛋放入一个篮子必然导致银行贷款风险的上升。
2、尽职调查不尽责的风险
面对政府基础设施项目,存在尽调不尽责的风险,原因有如下三个方面,一是人情关难过,银行工作人员与在当地生活工作学习,难免会有自己的朋友圈,再加上政府对项目背书,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会存在放低标准的可能;二是行政审批手续审查难度较大,存在地方政府行政审批手续造假的可能;三是存在上级领导通过打招呼的形式暗示调查员通过审查的可能。
3、贷后监管不到位
贷后监管不到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债务,用途不透明,加之行政干预导致银行无法真实有效的获知贷款的去向,无法及时对项目贷款的使用进度进行监管;二是绩效考评侧重于放贷环节,贷后监管的权重不够,导致工作人员将主要精力放在了贷款方面,对贷后监管重视不足,日常监管流于形式,通常走马观花。
三、风险控制建议
(一)加强对政府信用评价的管理
城市基础项目建设贷款的资金风险承担的主体应当明确为政府,城市基建项目融资模式的构建主要还得依靠政府加强其公信力,要加快建设全国地方政府信用评价系统,通过规范公式和公开监管,杜绝信用评级较差的地方政府,通过瞒报债务水平的方式,继续上马基建项目,套取银行贷款资金。
(二)建立政府债务偿还能力的保障机制
地方政府可以考虑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水平设立基建项目保障基金,将城市基建项目所有的开发收益和融资贷款的的份额纳入到保障基金中,并由政府主管部门,银行和项目实施人组成第三方监管机构,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透明,账目干净。一旦当项目出现还款困难的情况,可以从基金中支取金额用于还款。
(三)关注项目承接主体的管理和信用水平
银行方面要加强对项目承接主体的运营和信用水平的调查,要审查由专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报告,对于负债过高,经营异常,财务造假的企业给予充分的警惕,坚决不能给“带病”企业发放贷款,严格控制好贷款风险,同时,要通过全国企业征信系统,对项目承接主体的信用整体水平进行科学评估,对于信用状况不佳的企业,一票否决,要守住自身底线,不能被地方政情、社情关系所左右。对问题贷款采取追根溯源,问责到底,从内外审查两个方面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防范。
(四)加强贷后监管
要认真分析城建项目风险形成的因素,加强对城建项目贷款的日常监管工作,对于重大项目贷款,要进行全面的科学论证会商制度,充分评估风险,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利用信息化技术,对贷款使用的进度进行实时监管,特别是监管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挪用贷款的行为,对贷款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要加大查处和惩处的力度,严格规范贷款流程和手续,妥善化解和处理城建项目贷款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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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杨钧剑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0月4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9/27
标签:项目论文; 贷款论文; 地方政府论文; 风险论文; 基础设施论文; 银行论文; 政府论文; 《知识-力量》2019年10月42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