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匠户散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元代论文,匠户散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关于元代匠户,在前已多有专文论述。本文拟在此基础上,就匠户的构成、作业形式与身份地位诸问题,谈一点粗浅意见。
一
元代匠户由统属于官府的系官匠户与直属于投下而为元廷认可的私属匠户所组成。掳掠、检刮而来的大批工匠,构成了蒙元时代匠户的主体。
如所周知,蒙古军对抵抗过的城池实行屠杀时,妇孺、优伶及工匠往往得免,如成吉思汗攻陷讹答剌、撒麻耳干、马鲁等城,俘获了大批能工巧匠,其中仅撒麻耳干一地就获“有手艺的工匠”三万人。[1]在东向攻掠保州(治今河北保定市)、广宁(今辽宁北镇县)与河南诸地时,也有大批工匠免于死难。[2]窝阔台经略金地时,又从益都、济南、平阳、太原、真定、大名与东平诸地括民匠达七十二万余户,除三千六百户赐诸将外,其余均为蒙古政权所有,[3]在此前后,尚有金军器局工匠的全数卤获,有诸王、功臣“争遣使十出括天下匠”以及成批工匠的“应募”,[4]这样,蒙古军在西征与占据华北期间掳括的工匠当不下一百万户(单身工匠是“匠户”成立的主要条件,所以也可视作“匠户”)。
在这批为数十分庞大的民众中,特别是汉地民众中,可以说绝大多数是因“畏死”而混入工匠行列的,按习惯推解,他们会受到查核而遭严惩,但从现有材料看,蒙古最高统治集团似未明确下达过统一查核的指令;而在某些申令查办,或已开始实施查办的地方,惩办之举也往往被同情的舆论所化解,如成吉思汗十三年(1218年)保州屠城时,曾有“精择能否”的意向,但仅仅因为其中一人“默语”道:“能挟锯即匠也,拨人于生,挤人于死,惟所择”,结果“凡冒入匠中者皆赖以生”。[5]窝阔台四年(1232年),一批从开封押往太原的工匠也曾被较其伎艺,结果发现“率多畏死冒充而实不能者”,但当时率队的一位达鲁花赤即可决定免予处罪,[6]这些事例,看似偶然,但可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当时屠杀政策逐步被扭转的趋势和蒙古政权及贵族军将占夺劳动人手,特别是手工业者的愿望,这就是说,对既已掳获到手的民众不必再施以简单的惩办方式,而是更多采用积极手段予以利用。例如,在太原被查出的那批属于滥竽充数者,后被“示以程法,积以日月”,即受到技艺培训,“后皆为良工”。忽必烈即位后多次招收漏籍、哈赤(蒙语牧人)民匠和析居、放良、还俗僧道“习学织造等事”[7]亦从另一角度体现当时的征服者急切需求劳动人手的意愿,可见,蒙元时代的大批“冒入”者,多数通过培训之类的途径,成为元代工匠的基本成员。
蒙古国时期掳掠的百万工匠并末满足蒙古贵族的欲望,于是,忽必烈除多次招收人员“习学”技艺外,又大规模从南部征服区招集大批工匠,其中,至元十二年便一次从“招收”的三十多万户江南工匠中,“选有艺业者十余万”充实工匠队伍,[8]此后有目的、有计划的选拔招收有:至元十六年三月“括两淮造回回炮新附军匠六百及蒙古、回回、汉人、新附人能造炮者”至大都;当年年终“籍人匠四十万,立局院七十余所,每岁定造币缟弓矢申胄等物”,二十四年又括江南路民户为匠。[9]这样,蒙古国时期与忽必烈时代检括的工匠数目有可能达两百万户左右。
工匠的来源尽管很早,但窝阔台乙未(1235年)籍户时,似乎仅有投下户、系官户和驱口、军籍的分划,作为“匠户”这一户籍中的正式名目似于宪宗壬子(1252年)籍户时才出现。[10]在这里,我们认为有必要对有关工匠的概念作进一步辩析:元代文献中“工匠”在作为习用词时,其所指似比较明确,但在编管、勾唤时,“工”与“匠”往往存在区分,前者似指一般辅助性普通劳动者,“匠”则指怀有一定技艺的劳动者,所谓“匠户”更可能指后一种技术人员所属的人户。[11]户籍世代相承的工匠,其子女“使男习工事,女习黹绣”,[12]又是官手工局院的主要后备力量或重要的辅助性、机动性劳动人手,因此,籍帐中均有准确登录,按户均五口低标准计,元代官营局院及投下私属工匠及其后备力量的数目可达千万之众。
“系官匠户”由国家提供一定工禄待遇,豁免部分赋税,投下匠户则成为贵族军将的私属,基本脱离了国家控制,为此,早在至元八年时,元廷便在乙未、壬子籍户的基础上对匠籍问题作了系统、具体的规定:系官匠户主要指“系官诸色原籍正匠”、“改色人匠见入局造作者”、“已收入额当差”的“放罢贫难正军”和具备“上司改拨明文”的附籍军民人等;除朝廷“赐给”投下以及投下搜括立局管辖的工匠外,这次对壬子籍户时在投下当差的几类为投下生产的散在工匠也作了分划,符合标准者可作为投下的私属匠户(详后),反言之,有一批并不符合上述条件,另包括自行投充人匠的漏籍户以及“民匠打捕鹰户诸色附籍人等户下人口析居者”此前曾投身工匠之列,这次都应该改为普通民户,充当政府差役。[13]蒙元时代制定的相关条文还体现了这样的精神:一方面采取措施保证官匠匠籍的隐定,另一方面又愈益严格地限制意图避役的其它民户流入匠籍;对于投下私属匠户,则在承认壬子籍户造成的既成事实的基础上,断限其它民户的流入,体现了与投下争夺国家税户的明显意向。
以上是蒙元时代大规模拘括、整编而构成的手工业工匠。此外,属于国家编管的还有下列工匠:一、盐户,亦称灶户、亭户、晒盐户。北方地区因历经战乱,旧户逃散,盐户主要靠签发和招旧户复业,南方则大都由原有盐户构成,缺额时靠签发予以补充;二、茶园户,元代属于国家直接经营的茶叶生产机构有“常湖等处茶园都提举司”与“建宁北苑武夷茶场提领所”两处,前者领有二万三千多“茶园户”,[14]估计他们主要收编前代旧户;三、冶户,有窑户、矿户、炉冶户、铁冶户、银冶户、淘金户多种,其中从事炼铁的专业户占多数。太宗窝阔台八年(1236年)立炉于西京(治今山西大同市)州县,“拨冶户七百六十煽焉”。至元四年(1263年)又以漏籍户一万一千八百、附籍户四千三百于各处起冶。[15]至元、大德年间顺德等处都提举司辖下有六千冶户,是见于载录最多的一处铁矿区。[16]冶户也来自强征,如至元十八年于江苏句容设淘金总管府,“佥拨溧水、句容民户五千充淘金户计”,后以“金课扰民”,几经周折,大德元年方将他们“并入元籍当差”。[17]农具获利可观,元代普遍实行“官铸农器,高其值以配民”的强制政策,如至元四年五月礼部尚书马月合乃以括户三千“兴煽铁冶,岁输铁一百三万七千斤,就铸农器二十万事”,[18]因而,有技艺的铁匠估计也列有专门户籍而被官府收编。
二
各类手工业的不同性质决定了工匠的劳作方式不尽相同。这里主要有“系官工匠”是否常年入局劳作的问题谈点初步看法。
元代“系官工匠”常年固着于官手工业局院中从事生产,这大概是学界的基本看法。应该承认,就总体而言,这也是由宋入元以来手工业领域内生产关系的一项比较重要的变化。然而,另一种情况也应引起注意,即轮番作业形式亦同时存在,更确切一点说,它至少是多数地方局院比较通行的一种作业形式。
在分析这个问题前,我们必须正视以下一条材料,至元二十八年十月下达的一份文件中说,由于江南地方手工业局院中的工匠常被“官人”、“官户”们“影占”着,“自己勾当里军匠夫役当有,官司局院里梯己段疋诸般生活杂造有,私下百姓每根底不拣什么科要有”,于是工部规定:江南人匠必须“常川入局”劳动,“验周岁定到额造工程造作”,即以常年生产能力作为定额[19],使工匠常年在局院劳动。这就意味着,至元二十八年后,隶属于江南地区的系官工匠似应更明确地被限定在局院中,常年从事手工生产。
史料的局限性在于,在诸多领域里,它提供的佐证往往显得十分零散;有时候,一件基本史实往往比较清楚,但又恰恰缺乏直接的材料去支持它。我们现在似乎也面临着类似的困难,即事实上地方局院比较通行轮番作业的劳作形式,但可供反驳至元二十八年颁文的材料却比较缺乏针对性。尽管如此,以下陈述仍可表明,至元二十八年的颁文并未真正实施,地方局院临事勾唤工匠轮番入局的劳作形式仍比较通行。
先看到胡祗遹的一段典型表述:
递送造作必不能无弊,奸吏因缘害众,合著夫匠十名,乃科百名,以至数多则遍科。今后省部立式符下各土主者,置立簿集鼠尾人民及工匠花名,遇有递运造作,轮次应当,周而复始,乃令通文墨廉慎官吏封掌,凡有递送前路文字及奏差到路,辄不得便集人夫,先差人于前路探伺到实月日,然后集众。若恐耽误,既承文字,即于簿集上照勘:某人今次该差,计几名,公文先报得知,管得在家听候,续听指挥,某日须要到来应役。如此则公务亦办,不致稽留农工,妄夺民力,盗养奸吏。(胡祗遹:《紫山大全集》卷23《民间疾苦状》)
工本管诸色,当明置簿集,纪录户丁,标注应役不役。遇有造作,轮番斟酌勾唤,毋使吏人遍行骚扰,作奸受贿,虚夺工力。(同上卷《吏治杂录》)
胡祗遹针对吏弊作出的关于如何勾唤工匠的新设想,未必能普遍付诸实施,但它清楚揭示了这样的事实:遇有造作项目时,工匠才被轮番勾唤(所谓“合著夫匠十名,乃科百名,以至数多则遍科”正反映了此事实),不过,应该说明的是,胡祗遹官宦生涯兼涉南北,因此,他所反映的轮番作业形式不一定限于江南,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然而,他于至元二十九年前以疾辞官,次年即病逝,[20]而上述文件正好于至元二十八年议定下达,这就是说,他所反映的状况可能被颁文所改变,即地方工匠由原来的“轮次应当”差役而改为“常川入局”劳作。然而,事实是不是如此呢?
先看这则报导:至元、大德年间,中书省曾行文各地“横造绮段”,当时池州的一位官员通过“借纳明年夏税”的办法筹集到所需丝料,“召匠户并工成之,逾月而就”。[21]显见,胡祗遹反映的状况至少在江南池洲地区未曾因工部的新规定而被改变。
下面再从额定产量角度试作考察。
如所周知,不论是纺织品还是军器,地方局院承担的基本生产指标(年额)是明确的,这样,有些地方匠户的户均生产量便可以推定,现在让我们来看看,这样的生产量是否一定要求工匠户常年在局劳作。
在我们手头掌握的材料中,镇江路的生产定额要高一些,岁造段匹、丝绸、紵丝等七项品种总计达一万七千三百零三疋;三千六百一十户工匠姑且全部当作纺织工匠(实际可能包含为数不多的军器匠),这样,户均织造额四点七九疋[22]便可成为一项基本参照标准。
下面先看新安织染局的生产情况。局有人匠八百六十二户,至元二十一年造生帛一千六百零一段,户均不足两段;至元二十四年改造同样数额的熟帛丝,每季上纳,此定额与《延祐四明志》载录的宁波路的定额相当,因此,尽管有关新安局材料的时限在至元二十四年即江南工匠应“常川入局”的规定颁布之前,但它未必不能代表新安地区的基本定额。[23]显然,户均不足两疋的定额不需要工匠,至少不需要全部工匠“常川入局”劳作。
更能说明问题的是《至正金陵新志》提供的有关建康路(治今江苏南京市)的材料。隶属于资政院的东织染局有织工三千零六户,岁定丝段四千五百二十七疋,慌丝一万一千五百二斤八两,户均段疋慌丝各一点五段与三点八斤;路下属的句容县与溧阳州两处织造局年承造段疋三千二百段,民匠则达二千二十三户,户均产额为一点五八段[24],当然更用不着常年在局劳作了。
在依据史料作以上具体分析后,我们还应看到,因隶属关系、工种及重要性等种种差异,各官营手工局院的运作形式不可能是雷同的,即便同是地方局院,有些便属常年生产,常年运转。这里应强调的是,由于地方局院的户均生产量普遍偏低,也由于地方局院多负有“横造”之任,因此,就形成了这样的客观条件,即完成定额或完成指定指标后的大批工匠被放还“做他每的勾当养喉素吃”[25],就是说,大批工匠或轮番入局,或定期入局劳作的可能肯定存在。我们认为,至少就地方局院而言,前一形式显得更为普遍。
三
下面谈谈系官匠户的身份待遇问题。这也不可一概而论。如所知,盐户(指直接生产者)隶属关系强,管理极严,待遇低下,它承袭的是前代惯有的管理、剥削方式,是诸匠中身份待遇最低下的一类。这里涉及的,仍是官营局院工匠以及投下私属工匠。
这类工匠的地位前后存在阶段性变化。蒙古国时代及元代早期,工匠主要由掳括而来,他们于万难中免于一死,被成批驱往后方,强迫从事生产,处境相当艰险。尽管如此,仍不能笼统将他们视为驱口或工奴,因为,乙未籍户时以及后来的户籍状况表明,在工匠队伍中,驱口与非驱口的区分非常清楚,而且驱口为数并不多。所以,这一时期多数工匠的实际处境是由当时的特定条件造成的,不足以表明他们的实际状况。
随着统治的稳定与户籍制的逐步完善,与蒙古贵族利益直接相关的工匠的处境也较先得到改善,其基本待遇是“给之食,复其户”。[26]“给之食”的政策最迟行于窝阔台时期,中统初始见具体记载,但数额有些差别。每名工匠有的月支米四斗、盐半斤,有的仅得粮二斗五升。[27]至元二十五年作出的全面统一规定是:男、女十五岁以上为“大口”,五至十四为“小口”,五岁以下不在支请之列。但每户多者不过四口,少者验实有口数;正身(指当役工匠)月支米三斗、盐半斤。家属大口月支米二斗五升,家属小口并驱大口月支一斗五升;驱口小口月支米七升五合。[28]有了以上供给标准作基本参照后,我们还可通过下面一件事例大致测估出匠户的实际获粮数目:河南府每年承造“各色衣甲”五百八十七副,于此,官府拨来“皮匠人等”二百四十户,“全免差役”,每处杂造局支给“工粮”四千余石“专一成造”,[29]这样,每户年均获粮十六石六斗,月均一石四斗(十四斗),退而言之,这一石四斗如属未成品粮(如稻),那末,按一般加工比率(如六成),每月也可获米八斗四升。在分配方式上,官府也有一些相应规定,如对正常入局作业的匠户的工粮,每年分两次预支;临时差拨者则临时计支。在丝织部门中还规定,工匠可从剔除下来的次等丝料中提留百分之二十,作为“夜坐灯油炭”的费用。[30]至于“复其户”,基本精神可能是“一丁入局,全家丝银尽行除免”,[31]但和雇和买及杂泛差役却不得免除。[32]与这些基本规定相联系,匠户家庭构成的两类状况也应同时兼顾,其一是每一匠户之家可能不止一人作为“正身”当役,如大德八年时大都金玉局人匠蔡六寡妻蔡阿吴改嫁给“一般银匠”,被官府强令离异后,着令“与伊男蔡添儿依旧应当匠役”[33];其二,匠户之家,人口常多于五口,多达十口左右的情况比较常见,[34]两种情况,一利一弊,对有些匠户来说,后一不利因素似可通过前一有利条件予以销解,就是说,两者相抵,五岁以下及超过四口以上的家属人员虽不得支请口粮,但有的人户应役“正身”不止于一人,因此不得关支的部分仍可得到一定弥补。
下面让我们进一步考察一下匠户的具体处境。
元前期的胡祗遹曾对“匹夫岁费”作了估测(以五口之家计)其中米日食一升(十分之一斗),全家每月用米三斗(这当然是一种极低的水准),布帛与絮岁费十端与十斤,另有盐、醢醯、油等杂费支出及各项赋税负担[35],匠户与之相较,上述户月均八斗四升的口粮供应标准相当于这里的二点八倍,另可享受豁免部分赋税的优遇(“复其户”),于此可大致看出,匠户所获供给维持“匹夫”的低限消费水准大概不成问题,此点可以匠户最集中的大都为例:
都中经纪生活匠人等,每至晌午以蒸饼、烧饼、饼、软子饼之类为点心。早晚多便水饭。人家多用木匙,少使筋,仍以大乌盆木杓就地分坐而共食之。菜则生葱、韭蒜、酱、干盐之属(《析津志辑佚·风谷》)。
这虽是一幅简陋、艰难的生活图景,但与一般农民比较,他们更少受到季节丰歉及赋税杂徭的影响,因而生活较有基本保障。可说明这一基本事实的还有一段材料:浙西镇江路于统一之初置织染提举司,下设两局“以集造作”,路属丹徒县“以妇人女子织纱得名”的三百余户被“局家”签充匠户,充当差役,但乡间为之骚动。有鉴于此,官府又将这三百余家放还乡里。然而,他们后来又表示,“愿世为邑民奉公上”,但此时提举司罢去,两局归本路管领。因统属关系调整,织工要求未得落实。到了元后期,这批未获匠户名分的丹徒百姓“无既禀之给,每告病焉”,[36]于此可见,工匠具有的低限却有基本保障的供给,相对一般民众而言,还多少算一种优势。
官府提供的粮盐供给是工匠家庭经济的一项可靠来源。然而,我们通过以上分析肯定匠户生活有一定保障的同时,又必须充分注意到,这种供给毕竟是微薄的,这就决定了这样一种事实:即便是常年入局劳作而能够常年获得供给的工匠,也必须利用工余和妻儿条件另辟生源,以构成家庭经济的一项重要补充。此看法在学界已大致形成共识,这里不妨补述下一材料以作进一步证明:元廷所谓不准从事“梯已勾当”的规定只是一纸空文,如至元二十三年三月间,中书省针对大都及各路“街市”上通行“纰薄段匹布帛药绵等物”以及“诸人织造销金日月龙凤段匹纱罗街下货卖”的现象进行“园议”,要求“已后诸人及各局人匠私下并不得再进行织绣挑销(指“违禁”高级织品)货卖”,规定实际是说,只要不织造“违禁”产品与违反规定质量标准,法律是允许包括“各局人匠”在内的个体生产者及“机户之家”“私下”生产、设铺“货卖”的,而且,这种现象相当普遍,[37]因此,可以肯定,系官匠户,特别是其中的“手高人匠”于工余之外生产手工产品出卖是充实家庭经济的重要手段。
下面谈谈投下人匠的身份待遇。
这里不妨先以安西王属下的一批工匠为例。随安西王入关中的“执技者”,“号藩邸私人、数十为曹,姿横闾井,有司莫敢谁何”,其中有位涿郡人姜汝楫,随父、叔来关中,在一位吴姓门下勤习技业,吴并以女相配,于是他有了“家室”,从此,他“公事私业如期而集,每以精巧中程度,获誉考功,售诸人者无不意满,谓工当其直也”。母亲去世后,他迎养其父。父死,“度不能返葬,买地府之南而安厝焉”[38]。这条重要材料告诉我们的,不仅是投下私属匠人往往杖势骄横以及拥有自己的家庭,更重要的,是他们于“公事”之余,完全可从事“私业”,并出卖自己的产品,有的还成就了相当可观的家业。姜汝楫这样的事例是否具有典型意义呢?我们的判断是,他作为投下私属工匠的一种类型,具有一定典型意义。
按照至元八年对户籍制的重申,除蒙元之际由大汗拨赐给投下与投下“遣使”搜刮的匠人外,下述工匠被法定为投下匠户:一、诸投下壬子年元籍除差畸零无局分人匠,自备物料造作生活,于各投下送纳或纳钱物之人;二、诸投下蒙古户并寄留驱口人等习学匠人,随路不曾附籍,每年自备物料或于本投下五户丝内关支物料,造作诸物赴各投下送纳者。[39]这类自备原料或从投下五户丝内关支原料的工匠是分散生产而按一定比率向投下交纳手工产品或折纳成相应钱物的投下私属,其状况或由投下本人的因素而形成一定差异,但上述户籍划分原则从相当程度上反映了,他们完成了交纳任务后,可独立经营生产,因此隶属关系较之系官工匠要轻一些,从而可为自己赢得一定发展余地,其身份大约与轮番匠相类。
姜汝楫一家应属在投下局院中作业的匠户而非上几类散在匠户,这恰恰说明了这样一种可能:在完成指标或完成对投下的义务后,这类匠户也可以自行生产,自行销售,其身份与境遇大致与散在匠户相似。虽然,姜汝楫可能仅是众匠中的佼佼者,但作为机遇,即工匠与投下之间较为松散的隶属关系却是普遍存在的。
官豪势要对匠户的“影占”,变相增加了工匠的劳役量,不时而来的“横造”之令又给他们带来很大骚动,但总的说来,作为诸色民户中的一类,系官匠户与投下私属匠户较之一般民户多了一份其量有限,但具有一定保障的基本供给,并在完成额定义务的情况下,可程度不同地利用自己的技艺与妻儿条件,生产、货卖自己的产品,以弥补家庭经济之不足,因此,一般来说,他们的实际处境比其它劳动阶层要稍胜一筹。
注释:
[1]分见《世界征服者史》上册《征服世界的汗征讨算端的国土和论讹答的陷落》、《撒麻耳干的征服》、《马鲁及其命运》。
[2]刘因:《静修文集》卷21《武遂杨翁遗事》;《元史》卷119《木华黎传》,卷150《何实传》。
[3]《元史》卷123《阔阔不花传》。
[4]袁桷:《清容居士集》卷28《刘公墓志铭》;姚燧:《牧庵集》卷21《王公神道碑》;胡祗遹:《紫山先生文集》卷26《王公神道碑》。
[5]刘因:《静修文集》卷21《武遂杨翁遗事》。
[6]胡祗遹:《紫山大全集》卷16《德兴燕京太原人匠达噜葛齐王公神道碑》。
[7]《元史》卷89《百官志》5“随路诸色人匠都总管府”条、“管领本投下大都等路怯怜口民匠都总管府”条、“昭功万户都总使司”条。
[8]《元史》卷167《张惠传》。
[9]《元史》卷10《世祖纪》7;王恽:《秋涧集》卷58《大元故正议大夫淅西道宣慰使行工部尚书列公神道碑铭》;《元史》卷14《世祖纪》11。
[10]详《元典章》卷17《户部》卷3《户计·籍册》;《通制条格》卷2《户令·户例》。
[11]虞集:《道园学古录》卷42《陈公神道碑》:“召匠户并工成之”;《至顺镇江志》卷6《赋税·造作》:“近年以来(镇江)两局工多匠少,而丹徒之民又以非匠户,无既禀之给,每告病焉。”
[12]《元史》卷103《刑法志》2《户婚》。
[13]《通制条路》卷2《户令·户例》。
[14]《元史》卷87《百官志》3。
[15]《元典章》卷22《户部》卷8《课程·洞治》;《元史》卷5《世祖纪》2,卷7《世祖纪》4。
[16]《元史》卷94《食货志》2。
[17]张铉:《至正金陵新志》卷3下《金陵表》7。
[18]《元史》卷157《张文谦传》;卷5《世祖纪》2。
[19]《通制条格》卷2《户令·骚扰工匠》。
[20]《元史》卷170《胡祗遹传》。
[21]虞集:《道园学古录》卷42《陈公神道碑》。
[22]《至顺镇江志》,卷6《赋税·造作》。
[23]新安局的材料见于《永乐大典》卷19781引《新安志》(此新安乃沿袭旧称,属宁国路)。宋代之后、永乐前出现的这部方志尚不知修于何时,但它所使用的材料恰恰截断于至元28年的可能几乎不存在;我们引证《延祐四明志》(卷12《赋役考》)载录的定额是提供一种参照,意在旁证新安的定额后来不会有很大变化。事实上,工部要求提高定额使江南工匠“常川入局”的指令并未得到具体体现。
[24]《至正金陵志》卷7《田赋志·贡赋》,卷8《民俗志·户口》。
[25]《通制条格》卷2《户令·骚扰工匠》。
[26]《经世大典·序录》之“工典总序”,载《元文类》卷42。
[27]王恽:《秋涧集》卷89《乌台笔补·论肃山住等局人匠偏负事状》。
[28]《通制条格》卷13《禄令》之《大小口例》及《工粮则例》。
[29]《元典章》卷58《工部》卷1《造作·杂造》。
[30]详《元典章》卷58《工部》卷1《造作》1《段匹》、《杂造》。
[31]王恽:《秋涧集》卷89《乌台笔补·论肃山住等局人匠偏负事状》。
[32]《元典章》卷3《圣政》卷2《均赋役》。
[33]《通制条格》卷4《户令·擅配匠妻》。
[34]如镇江路土著匠夫3586户,34337口,户均近9.6口(《至顺镇江志》卷3《风俗·户口》),建康路之江宁县匠户户均近8.4口(《至正金陵新志》卷8《民俗志·户口》)。
[35]胡祗遹:《紫山大全集》卷23《民间疾苦状·匹夫岁费》。
[36]《至顺镇江志》卷6《赋税·造作》。
[37]《元典章》卷58《工部》卷1《造作》1《段匹》、《杂造》。
[38]同恕:《榘庵集》卷3《明善堂记》。
[39]《通制条格》卷2《户令·户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