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风险投资创造发展环境迫在眉睫_风险投资基金论文

为风险投资创造发展环境迫在眉睫_风险投资基金论文

风险投资亟待营造发展环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风险投资论文,环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为应对知识经济(Knowledge Economy)的挑战, 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已成为我国的重要战略之一。为促进这一战略的顺利实施,社会各界展开了广泛讨论。鉴此,“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切实引入风险投资(Venture Investment)机制,推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一时也成了热门话题。现在看来,我国需不需要发展风险投资的问题已不是问题,面对的难题是如何营造风险投资的发展环境。那么,我国要大力发展风险投资业,到底该营造怎样的发展环境呢?对此,笔者想谈几点粗浅看法,旨在抛砖引玉。

一、发达的证券市场

国外成功经验表明,发展风险投资需要资本市场的支持:(1 )能为风险投资提供风险资本(Venture Capital);(2)能使风险资本借助资本营运实现低成本扩张;(3)是风险资本顺利退出的重要场所。 因此,我国要发展风险投资,就必须建设一个适合其生存、发展所需要的资本市场。

鉴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 资本市场的建设应注重如下几点:(1)取消股票发行规模之类的限制,严格按企业自身素质与经营业绩标准来评判上市条件;(2)迅速建设遵循中立、公正、 客观原则的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专业市场调查公司等中介机构,以提供真实的投资决策信息;(3)建立高效率的监管体系, 避免风险资本被投入高投机性的房地产和衍生金融市场,有违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初衷;(4 )尽快建立一个全国性的二级市场,以便风险资本的发育、成长和退出。

二、宽松和稳定的政策环境

从国外的实践来看,发展风险投资还离不开政策的大力支持。为此,我国目前应做好如下工作:

(1)提供信用担保。 由国家或地方各级财政拨出部分资金成立专门的风险投资担保基金或风险投资担保公司,也可由国家或地方各级财政各出部分资金与民间资本合资成立担保公司,专门开展风险投资的担保业务,为风险资本的投资项目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提供担保,以引导和促进民间资金进入风险资本领域。

(2)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在所得税问题上, 政府应对风险投资机构实行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高科技企业实现利润后两年免税,从获利后的第三年起实行15%的低档所得税税率。在增值税问题上,根据高科技智力成本占比高的特点,应允许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新产品试制费等可比照免税农产品按一定比例计算进项税进行抵扣,而对其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转让按实际所含的营业税予以扣除。

(3)广开筹资渠道。鼓励工商企业和银行、信托公司、 保险公司、社会保障基金之类的金融机构法人参股,组建风险投资公司;允许条件成熟的风险投资公司上市筹资;外资也可参与中国的风险投资。其中社会保障基金与外资尤其值得重视。

三、有效的技术产业化机制

目前,我国每年有7万多专利技术、3万多项省部级以上技术成果,但专利技术实施率仅10%左右,科技成果转化商品并取得规模效益的比例约为10%—15%,远远低于发达国家60%—80%的水平。因此,不形成一个有效的技术产业化机制,我国的风险投资业难以发展起来。为此,应注意如下几点:(1)技术创新要以市场为导向;(2)要有足够的资金投入;(3)合理分配使用资金投入。比较而言, 我国目前主要问题出在(1)、(3)这两点。因此,一方面应加强市场信息反馈,让研究开发部门根据市场营销部门的反馈信息进行开发;另一方面,合理分配资金投入,使科研开发资金、成果中试转化资金、批量生产资金的比例达到国际通用标准1∶10∶100。 我国目前三阶段的资金投入之比约为1∶1∶10,中试阶段资金严重不足, 造成大量的科技成果滞留在研究阶段而不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四、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风险投资的法律地位一直没有得到明确,因此,需要尽快制定《风险投资法》、《风险投资公司》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对风险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约束,并对风险投资基金的发起、设立、募集、交易、投资限制、基金财务及基金清算等一系列问题予以明确,从而引导风险投资业沿着健康有序的轨道发展。

在制定新法的同时,还必须对关于股权设定的原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修改。例如,1997年7 月颁布的《关于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超过35%”,而且只允许技术入股,不允许管理方面干股存在。但在风险投资的交易结构设计中,风险投资人一般希望能采取较为灵活的股东安排或将股权安排与期权安排相结合。为激励管理层,风险投资人通常会在股权安排中设立管理干股或认股权证,将企业的利益尤其是长期利益和创业者、管理层的个人利益联系在一起,从而实现其投资增值的目的。因此,有关股权设定的原有规定理应予以修改。此外,风险投资的法律建设还应包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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