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改革是否促进了中国城市水务产业发展?——基于中国省际面板数据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水务论文,产业发展论文,面板论文,规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全国城市化水平正经历着迅速的发展和提高。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中国城市化水平达到48%,比2008年高出近3个百分点,比2007年城市化水平高出近4个百分点。城市化进程与城市水务产业的发展密切相关。一方面,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为城市水务产业迅速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是城市水务产业发展的一次良机;同时,加速推进城市化,对城市水务产业发展也带来挑战,可能引发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一个产业的发展要受制于要素禀赋结构的约束及政府偏好与战略选择(林毅夫,1995)。在城市水务产业发展滞后的约束条件下,政府更偏好于“发展”,而对“效率”等方面的考虑较少,反映到政策上,中国则采取逐步放松进入规制,进行收益率规制改革。事实上,中国城市水务产业发展所面对的要素禀赋结构已经发生较大变化,足以满足城市水务产业发展必需的要素基础。城市水务是城市居民生活的最基本保障,尤其是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如何保证城市水务产业健康发展是刻不容缓的一项任务。关于中国城市水务产业发展的任何讨论均绕不开“规制改革”这一课题,完善城市水务产业规制的关键是对中国城市水务产业规制实践进行考察,以深刻理解规制改革的实际效果,适时调整政府政策,更好推进城市水务产业发展。
改革开放前,中国城市水务产业呈现政企高度合一、投资主体单一、无偿供水、相关规制法律缺失等特征,表面上实行严格规制方式,实质上却处于“规制缺失”状态。为解决城市水务产业发展资金短缺的困境,中国逐步放开对城市水务产业投资主体的限制,并对水价实行市场化改革。规制理论的引入,为城市水务产业实行专业规制提供了理论基础与指导,以此为基础,中国城市水务产业逐步开始政企分离与规制制度建设。价格是资源配置的核心信号,价格扭曲将导致整个产业效率的降低,因此,中国城市水务产业规制改革也以价格规制改革为核心。几经变迁,中国城市水务产业逐渐形成了以收益率为核心的价格规制方式①。一定意义上讲,实行收益率规制方式与放松进入规制改革是相辅相成的:收益率规制提高了企业投资城市水务产业的积极性;放松进入规制则为实行收益率规制方式提供了有利的制度背景。表面看,市场化与收益率规制为合理确定水价,促进城市水务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若想探求城市水务产业发展中的深层次问题,仅凭直觉判断是不可靠的,只有以理论为基础深入研究,才能把握并理解城市水务产业放松进入规制与价格规制改革效果,为进一步推动城市水务产业发展与规制改革提供经验证据。
本文旨在实证探究市场化背景下中国城市水务产业规制改革是否显著提高和改善了水务产业的整体绩效。特别地,本文希望得到规制改革对水务产业总量水平及生产效率的实证影响。国际上研究城市水务产业规制改革效果的文献并没有取得一致的结论。而对于中国城市水务产业发展,只有极少数研究考察了城市水务产业规制效果(于良春等,2005;仇保兴、王俊豪,2006),大部分从产业特征出发进行概括梳理,还没有依据数据进行实证分析进而给出严谨的结论。本文拟以理论逻辑为基础实证分析中国城市水务产业规制改革与城市水务产业绩效之间的内在关系,进而考察中国城市水务产业规制改革的效果,并挖掘其引申涵义以供政府及相关研究机构参考。本文结构如下:第二部分分析城市水务产业规制效果研究的理论基础与文献述评;第三部分介绍数据来源及相关指标的统计描述;第四部分通过动态面板广义矩方法(GMMDIFF)进行实证检验;第五部分则对本文的主要结论进行归纳总结,并给出相应的政策涵义。
二、文献述评与理论基础
城市水务产业规制是规制经济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其发展过程主要经历了收益率规制(Rate of Return)、价格上限规制(Price Cap)以及多种其他激励性规制(Incentive Regulation)等阶段。相对价格上限规制,收益率规制在成本效率方面缺乏效率(Laffont and Tirole,1993;Newbery,1999)。对于各种规制模式的比较,理论上的分析还算清晰,但是,若想量化规制对城市水务产业的激励程度却是非常困难。首先,效率数据无法直接观察,只能间接推断。其次,所要研究的对象一般处于一个规制框架下,所以很难比较不同规制模式对产业的影响。
国外文献对城市水务产业规制效果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成本效率的分析上,作为研究规制与城市水务产业效率关系的开创性文献,Wolak(1994)发现加利福尼亚州受规制的水务产业对非对称信息更有可能作出反应,而对完全信息则反应漠然。Fraquelli和Moiso(2005)的研究表明:从平均意义上讲,城市水务产业中28%非效率状况可以通过产业的网络特征来解释;价格上限规制只有在采用有效的标尺竞争时才会有效率。Bottasso和Maurizio(2003)的研究表明,在标尺竞争与资本市场的激励下,样本区间内城市水务产业的低成本效率逐步得到改善,且城市水务企业效率的差距正在稳步减少。技术效率也是国外学者进行城市水务产业规制效果检验时考察的主要指标。也有部分文献结合民营化和价格规制改革对城市水务产业的效率进行了分析。Saal和Parker(2000)的研究表明,放松进入规制实行民营化后没有发现总成本递减的趋势;民营化后效率的提高是经济规制的结果,并不是由于所有权变化的结果。进一步,Saal和Parker(2001)通过使用劳动和资本的全要素生产率进行验证,拒绝了民营化导致生产率提高的假设。学术界对城市水务产业放松进入规制,实行民营化效果的研究一直没有取得一致的结论。
事实上,国内已有一些学者开始关注城市水务产业规制改革。宋华琳(2006)以中国城市水务产业民营化实践为背景,对中国公用事业特许协议缔结过程以及后续的规制改革进行了研究,并从现代行政法学角度分析了民营化前后政府与水务企业的关系以及角色变化。于良春、王志芳(2005)考察了中国水务产业的绩效,指出产业政企不分、进入退出壁垒高及水价形成机制不合理,分析说明中国水务产业存在供需矛盾、企业运营效率低等问题。陈明(2004)分析了中国水务产业发展中的“民营化与规制的两难困境”。仇保兴、王俊豪(2006)对城市水务产业的基本特征、主要业务类型及主要规制政策进行了系统概括。目前国内关于城市水务产业规制的研究大多是集中在探讨中国水务产业规制现状,以及对国外规制的经验介绍,对城市水务产业的规制改革效果研究相对薄弱。由于规制效果的分析严重依赖于规制实践,因而,在一个地区的结论并不一定适用于其他地区,国外城市水务产业规制效果的研究对中国城市水务产业发展没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国外考察城市水务产业规制效果的文献主要利用随机成本边界和数据包络分析方法来研究产业或者企业的绩效,但是此类方法,一般适用于需要精确的企业数据以支持才能得到稳健的结论。本文使用地区面板数据,通过动态面板方法来考察规制改革的影响。
一个简要的模型可以为实证研究提供一个直观的逻辑感受。基于城市水务产业的区域垄断特征,进入规制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市场化取向,而价格规制是规制体制中最核心的规制行为,也是学术界和决策层最为关心的规制内容。如上文所述,中国城市水务产业实行收益率价格规制方式,收益率规制是指在保证企业能够收回全部投资的前提下,通过限制企业资本投资报酬率的办法来使企业的资本获得公正的报酬。在公正收益率规制下,允许企业的资本投资赚得公正的收益,不允许企业获得超过公正收益率水平以外的利润。只要企业的利润率不超过公正收益率,企业就可以自由地选择价格、产量和投入,本质上属于平均成本定价。其计算公式为:TR=TVC+sK。其中,TR为总收入,TVC为总的可变成本(如运营与维护支出),s为规制者界定的资本的合理收益率,K为总资本,它由债务资本D和权益资本E所组成。企业所能获得的合理收益率由债务资本和自有资本的加权平均成本确定。
收益率规制的主要对象为企业的资本收益率,而不是价格。这种价格规制存在较强的成本传递机制,即企业的投资所发生的资本支出或运营费用很容易转移到产品的价格中。在被规制企业有机会赚得特定的投资收益率时,增加投资支出一般会提高价格,进而增加企业的总收入,这样,被规制企业在收益率规制下会更多地使用资本。也就是说,在既定的产出下,可能使用无效率的资本劳动比率,这就是规制理论中的“A-J效应”。
假定一个生产单一产品的垄断企业运用的是劳动力和资本这两种投入品,从而企业的利润可以表示为:
在式(1)中π是企业的利润,L、K分别表示劳动和资本,w、r分别是劳动和资本的价格,s即规制的收益率。因此可以发现收益率等于总收入减去劳动力成本除以资本数量,即收益率是以资本为基数的。在解这个最优化问题过程中我们要注意:s肯定是大于r的。如果收益率规制所要求的s 应用库恩—塔克(Kuhn-Tucker)条件及现实意义企业选择最大化利润函数求解得: 图1 收益率规制对城市水务产业配置效率的影响示意图 或许很多人对中国城市水务产业选择收益率规制方式感到迷惑,如为什么不能把公正收益率设置为利率水平?回答这个问题也要从中国的现实出发。就中国现实状况,虽然收益率规制具有低成本约束的缺点,但它能够保证企业收回成本,刺激企业提供较多产品等优点。此外还有理由来支持这种选择:其一,A-J效应证明了在公正收益率规制下,企业往往有投资冲动,过去中国城市水务产业还存在“瓶颈”问题,这客观上变成了一个有益的结果,即鼓励了投资。其二,在过去特定历史阶段,中国采取价格上限规制还存在一系列统计上的问题。中国的零售物价指数(RPI)还没有把一些重要的生产资料价格包括进去(尽管修改后的价格指数计算方法加入了不少生产资料及服务价格,但与真正的价格指数有很大偏差);而且,中国的生产资料价格还在调整阶段,加上众多非价格因素的影响,即使加入生产资料价格,RPI也不能合理说明物价的价格水平;同时,由于数据的缺乏,技术进步率的计算更是困难。虽然收益率规制也要由相对准确的会计核算制度来保证,但相对于价格上限规制仍具有操作性。其三,由于中国目前司法体系还不够完善,必须考虑另外一个相关联的规制承诺问题。由于各种现实原因限制,规制合同的实际周期可能比正式周期短。一种情况是当企业取得很高的利润时,规制机构会受到很大的政治压力,这样在正式合同终止之前就可能提前进行新一轮谈判,而重新谈判又会进一步加重“棘轮效应”(Ratchet Effect),迫使企业接受低激励的规制合同;另一种情况,规制可能出于各方面考虑对亏损企业进行援助,即通常所谓的“软预算约束”,避免最坏情况发生而提前修改合同。如果一开始就实施高价格上限规制,规制承诺的变动会降低合同的实际激励强度。其四,在中国,由于社会监督机制还不健全,收买行为很难发现,或者发现却难以付诸法律制裁,规制收买的成本较低,如果实行价格上限这种高激励强度的价格规制,很容易发生规制收买的问题。 三、指标选择与数据说明 规制产生于对集体选择与私人选择冲突的治理,因此规制者往往作为信息的中介机构而存在。尽管很多研究表明,依靠规制者来解决市场失灵,很可能难以达到目标,究其原因就是设立规制主体时往往忽略规制中的委托代理问题,因而若指望作为信息中介的规制者真正解决大众免费搭车问题确实勉为其难。毕竟,本文目的不是在此侃侃而谈为什么规制以及怎么进行规制的问题,尽管规制的设立与运行存在种种问题,但仍然认为城市水务产业规制的目标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经营效率的提高;保证城市水务产业足够的资金投入。 (一)指标选择 1.规制指标 对中国城市水务产业规制效果进行全面、准确地评价将面临诸多困难:一是城市水务产业规制改革进程的复杂性;二是规制影响与其他因素影响的交互性。从理想的角度看,首先指标的选择应当随着规制改革进程进行动态调整;另外就是指标的数据支持性,有时限于数据的可获得性,很多经济学意义上理想的指标无法构造。 一般而言,规制效果反映规制目标的实现程度以及规制作用下的结果。城市水务产业规制最初是体现规制机构的意志,产生和制约该意志的力量构成了决定城市水务产业规制效果的制度性因素。反映到现实中即一系列规制者及规制法律法规等,Stern和Holder(1999)以及Stern和Cubbin(2003)将高质量的规制机制概括为:明确的法律框架、独立的规制机构、可靠的规制者。显然制度性因素的存在将直接影响规制行为从而对规制效果产生间接的影响,因此,就有部分学者通过构造虚拟变量以刻画规制的制度性因素。通常情况下,虚拟变量法主要采用Stern和Holder(1999)以及Stern和Cubbin(2003)的方法从法律框架完备性、规制机构独立性及规制者可靠性等维度来构造。尽管虚拟变量法构造的制度性因素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规制治理的质量,但采用该方法往往会在设置变量时,由于缺乏科学准确的依据而出现主观性及随意性,从而影响分析结果的可靠性。 回顾中国城市水务改革的历程可以发现,中国的城市水务改革并不存在一个凸显的改革界限,这与中国经济社会整体改革特点是一致的。总体上讲,中国城市水务产业的呈现了渐进性、累积性特征,虽然存在法律、机构等一些看似“标志性”的阶段,实质上更多的是体现规制改革的阶段性成果,而不是动因。就中国城市水务产业规制改革而言,使用制度、法律等所谓“标志性”虚拟变量构造规制变量进行规制改革分析将带来严重的分析偏误,分析结果严重背离事实本身。为避免虚拟数据对分析结果的污染,本文不对规制的制度性因素进行指标设定,转而从规制行为及制度因素的结果来度量规制。事实上,Aubert和Reynaud(2005)就曾使用规制的直接结果来作为规制变量的代理变量。Aubert和Reynaud(2005)把规制框架下作用的价格变量作为它们的价格规制变量,并以此来分析价格规制改革对美国Wisconsin州供水产业成本效率的影响。事实上,无论规制的制度性约束还是规制行为的强度最终都要落实到企业的直接行为上来,通过被规制企业的直接行为来刻画规制是进行规制实证分析时一个重要方法,尤其是分析中国的规制改革②。 具体到价格规制,前文已经提到,通过一系列渐进式的规制改革,中国逐步建立了收益率规制方式。理论分析告诉我们(如图1),实行收益率规制将对企业的要素选择行为产生直接的影响,而且我们认为这一影响是瞬时产生的,是企业对规制改革的最直接的反应,因而本文考虑从要素投入方面出发构造价格规制指标。从理论角度讲,劳动与资本的边际技术替代率作为价格规制的代理变量是最合适的。但是,本文无从获得其相关数据,由于每一个劳动与资本的边际技术替代率都对应着唯一一个要素投入结构,因而可以选择要素投入结构作为价格规制的代理变量。但是从图1可以看到,中国城市水务产业价格规制的一个直接结果会通过资本与劳动的使用量反映出来,因此本文考虑选择使用要素投入结构来代表价格规制(简称PREGU),具体的,本文将使用资本与劳动的使用比例来表示这一变量。 就进入规制而言,结合中国城市水务产业统计现状有三类指标可供选择:(1)城市水务产业的总投资;(2)使用新进入企业与在位企业的数量比来反映进入规制;(3)从产品价值量和企业资产量角度,有两个指标可以使用,城市水务产业中非国有企业的工业总产值与国有企业的工业总产值比例或者非国有企业的总资产与国有企业的总资产比例。本文没有办法把国有企业的追加投资与新进入企业的投资从总投资指标中筛选出来,所以本文在分析中不采用城市水务产业的总投资指标。若采用指标第二点亦会带来一些解释上的麻烦,该指标仅反映进入规制中企业的数量方面,现实中企业大小不等,往往原有国有企业的实力非常雄厚,因而使用该指标极有可能会夸大中国进入规制放松的强度。另外,该指标也反映不出由于放松规制而出现的新资本进入在位企业这一行为。而采用第三类指标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弥补前两类指标的缺陷。基于上述原因,本文将在以下的分析中采用第三类指标作为进入规制的代理变量,以增强分析的稳健性。 2.反映城市水务发展的指标 本文将首先分析中国城市水务产业规制对城市水务总量水平上的影响。本文选取人均城市供水总量来体现城市水务发展的总量指标(下文简称SUPLY_P)。 以往研究收益率规制对生产效率影响时经常使用全要素生产率代表生产效率,但是全要素生产率不能直接获得。全要素生产率的计算一般是通过构造柯布—道格拉斯函数且假定规模报酬不变,通过线性回归得到全要素生产率。上述方法对全要素生产率的计算过程有严格的限制:(1)对生产函数设定的形式非常敏感,改变函数形式结果也将随之改变;(2)现实中的企业尤其是创业初期的企业具有明显的规模报酬递增特征,因而规模报酬不变的严格假定也使得结果不是很可信;(3)从统计角度看,线性回归要求序列的平稳性,但是实际操作中的数据往往不具有平稳性特征,虽然单整序列可消除序列不平稳性,但单整序列在回归后的结果已经远远偏离全要素生产率的定义,从而分析结果的现实意义不大。 本文拟从侧面来考查收益率规制的A-J效应以避免由计算全要素生产率的缺陷导致的误差。从前文分析已经了解到,收益率规制是通过扭曲劳动、资本使用量进而提高生产成本降低生产效率的,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通过考察收益率规制对城市供水产业生产成本的影响,侧面分析价格规制的生产效率影响。因此,本文使用城市水务产业的生产成本(简写为COST)反映收益率规制的结果,以间接测度收益率规制的成本效率影响。 3.扰动因素指标 中国城市水务产业发展的一个主要动力是不断推进的城市化进程,因此除规制改革外,城市化进程对城市水务产业总量水平也有其显著的需求拉动作用。本文在实证模型中选取城市化水平(简写为URBN)以控制这种影响③。 人均GDP(简写为PGDP)体现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对城市水务产业发展也具有不同影响,本文将把人均GDP作为重要的控制变量引入实证分析框架内,以控制地区间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带来的城市水务发展。 不同的产业结构(STRU)带来地区发展的不同特征,也定然影响城市水务产业的发展。第二产业所占比重越大,城市水务产业需求越大,反之亦然。 (二)数据说明 本文所有指标的原始数据来自于2000-2009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年鉴、历年《中国工业经济统计年鉴》及《新中国六十年统计资料汇编》,检验的样本区间为2000-2009年,截面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新疆等24个省级地区④。具体到本文所选指标: (1)人均城市供水总量(SUPLY_P)通过统计年鉴上“城市自来水年供水量(SUP_A)”除以“城市用水人口(POP_WTR)”得到。 (2)价格规制(PREGU)通过要素投入结构来体现,本文将使用“水的生产与供应业投资额(简称INVE)”除以“水的生产与供应业的从业人员(LABR)”数得到。 (3)进入规制(EREGU)有两种指标构成:第一种是资产值代表的进入规制指标(EREGUA),由“非国有控股的水的生产与供应业资产(AST_P)”除以“规模以上所有企业水的生产与供应业资产(AST_A)”得到;再一种就是产品产值代表的进入规制指标(EREGUV),由“非国有控股的水的生产与供应业总产值(VALU_P)”除以“规模以上所有企业水的生产与供应业总产值(VALU_A)”得到。 尽管进入规制改革可以使用以上两种指标的任何一种。但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却显示EREGUV同SUPLY_P不存在显著的Granger因果关系,而EREGUA与城市供水总量具有显著的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资产反映了企业的投资行为,而总产值反映企业的经营效果,而进入规制主要是从生产的源头来控制,因而EREGUA更能体现进入规制的性质。 (4)单位产量生产成本(COST_UNIT)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水的生产与供应业主营业务成本(COST)”除以“人均城市供水总量(SUPLY_P)”得到。 (5)城市化水平(URBN)由“城市人口人数(POPU)”除以“地区总人口(POPU_A)”得到以控制这种影响。 (6)人均GDP(PGDP)可以从统计年鉴直接获得。 (7)产业结构(STRU)由第二产业产值占地区年度总产值比重得以体现。 为了消除价格因素对变量的影响,本文使用各地区2000-2009年“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2000=100)”(简称INDEX)对水的生产与供应业投资额(简称INVE)、生产成本(COST)及人均GDP(PGDP)进行价格平减,使所有变量以2000年的价格进行计量,消除价格波动对变量的污染。 表2给出了所有指标及部分原始变量的统计描述,从中可以发现,经过价格平减的变量标准差有了显著的减小。 四、实证检验 本文虽然引入一些关键变量,但是城市水务产业仍受到许多其他因素影响,而这些因素无法一一量化引入方程。同时这些遗漏变量也将产生潜在的内生性问题,如何减弱内生性问题对分析的影响也是进行实证分析的关键一步。滞后一期的因变量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这些潜在因素的影响,因此本文将引入因变量的滞后一期作为解释变量引入方程。 传统的面板数据模型表示为: 如果,则需考虑把因变量的高阶滞后项放入方程右边,分析方法与加入滞后一期的动态面板模型类似。限于篇幅,本文将主要给出滞后一阶动态面板模型的估计方法的介绍。 如果使用一阶差分OLS方法对模型进行估计,则有: 本部分将运用动态面板广义矩估计方法(GMM-DIFF)分析城市水务产业规制改革对城市水务产业发展的作用。通过引入滞后项一方面可以减弱遗漏变量带来的内生性问题,还可以解决实证分析中自由度约束带来的不能穷尽所有影响因素的难题。但是,引入滞后项后,使得传统的一阶差分(FD)OLS估计结果变得有偏,FD-OLS方法变得不可行。动态面板广义矩估计方法(GMM-DIFF)充分利用系统中的滞后变量信息使用广义矩(GMM)方法,构造工具变量,有效地解决了估计中的有偏问题。 对于动态面板数据模型,其估计的前提条件是要求面板数据必须是平稳的,否则可能导致“伪回归”结果。本文采用ADF单位根与PP-Fisher两种方法检验,以期相互验证,得到更为有效的结论(如表3所示)。对各变量进行的平稳性检验表明各变量的原始序列均是非平稳序列,但经过一阶差分后均呈现平稳特征。 前文已经提到,本文着重分析规制改革对城市水务产业发展的影响。具体的,本文首先分析价格与进入规制改革对城市水务产业总量发展影响的分析。具体的实证模型为: 理论分析表明,由于实行收益率规制,企业将迅速进行要素结构的调整,势必带来成本的变化,因而价格规制对生产成本的影响更加显著。因此在论述规制改革对中国城市水务产业成本效率影响时,本文将以价格规制为例进行分析。具体的实证模型为: 表4给出了式(7)与式(8)的估计结果。式(7)的回归结果表明SUPLY_P的滞后项系数分别为0.3073与0.1771,且均通过显著性水平检验,说明人均城市供水总量具有明显的序列相关问题。如果没有引入SUPLY_P的滞后项而使用静态面板固定效应,SUPLY_P的显著效应将进入残差项,产生残差的序列相关性。在残差序列相关的条件下,各统计量的标准误差将是有偏的,从而使得回归系数的显著性水平产生偏误,分析结论也就自然不可信。在式(8)中COST_UNIT的滞后项通过显著性水平检验,进一步说明对于本文研究的问题,动态面板较之静态面板是更适合的。对于动态面板广义矩方法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过度识别问题,由于工具变量的个数大于参数的个数,因此就有过度识别约束。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本文一方面控制工具变量个数,减弱工具变量的个数。本文使用的是10年数据,但是对于大部分变量本文将其工具变量设定为从滞后2期到滞后5期;另一方面通过利用Sargan(1988)提供的检验方法进行过度识别检验以加强研究的严谨性。表4的最后一行给出了Sargan检验的结果,检验结果表明“过度识别约束是有效”的结论没有被拒绝,因而过度识别带来的估计问题是可以忽略的。 根据理论分析,本文着重分析了进入规制对城市水务总量的影响。EREGUA及其滞后一期在统计上都是显著的,但是,EREGUA的符号为正,但其滞后一期的符号为负,即EREGUA及其滞后一期对人均城市水务总量的影响从符号上是不一致的。EREGUA的当期变量对人均城市水务总量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表明规制改革在推动城市水务产业发展、缓解城市水务供求矛盾方面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本文用城市水务产业中非国有资产所占比重代表进入规制,其实城市水务产业的进入规制改革与产权改革经常是交织在一起的,难以将两者彻底分清。但是,我们也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讲,产权改革与规制改革是一致的,而且,与整个中国经济社会转轨也是一致的。事实上,对公共产权与民营产权效率的比较一直是经济学始终关注的问题,尽管除了产权与规制本身外,包括生产规模、竞争程度及管理经验等都会影响城市水务产业的绩效。但Sappington和Stiglitz(1987)等大量的研究都认为民营企业将比公共产权做得更好。但是,本文研究结论还表明,滞后一期的进入规制(EREGUA)对人均城市水务总量产生负向影响。表明进入规制的促进作用并没有显示长期的一致性与稳健性,仅仅是短期的政策调整,没有真正发挥放松规制对城市水务产业的推动力。尽管理论上支持私营化的比例较高,但是仍然有不少研究对此提出了质疑。Newbery(1999)则认为,“无论公用事业是公有还是私有,规制质量是企业绩效的关键决定因素”,“与规制质量相比,产权则显得相对不太重要”。因而,进入规制本身并不能对人均城市水务产业产生直接明显的推动作用。或者可以说,进入规制改革对城市水务产业发展是必要但非充分条件,只有与技术环境与区域禀赋相结合的规制改革才能产生良好效果,具有强烈地方性特点的城市水务产业的产权结构安排必然呈现多样性和混合结构。 如果观察价格规制对人均城市供水变量的影响,可以发现,逐渐完善的收益率规制改革对城市供水产业并没有显示一致的正向促进作用(同EREGUA类似,PREGU符号为正,其滞后一期也显示为负值)。从理论上讲,收益率规制方式有利于鼓励企业投资,吸引资本进入这个产业,在资金短缺的城市水务发展初期,这一规制方式确实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这一规制也为资本逐利本性带来了方便,企业将试图通过增加固定服务费用等方式自然转移到消费者身上。水务企业的增产动力开始减退,“坐吃山空”的现象开始显现。水务企业长期以来将表现出缺乏激励、管理不善等不良症状。由此,基于城市水务产业中私人部门投资参与不断扩大,水务市场的开放和竞争程度逐步提升,以及传统规制和管理机制下的低效率、失效问题逐步改善,需要逐步改革收益率规制方式,实行激励性规制工具。否则,在城市化及工业化不断推进的进程中,众多城市缺水的严峻局面还将一直持续。 作为本文关注的另一个主要焦点,表4的最后一列给出价格规制对城市水务产业生产成本影响的检验结果。与前面两个结论不同的是,价格规制对城市水务产业生产成本的影响是一致稳健的,PREGU系数为0.0043且其滞后一期为0.0003,即PREGU当期及滞后一期对生产成本COST_UNIT均呈现显著的正向影响。这一结论与理论模型非常契合,表明中国的价格规制方式正逐渐显示明显的A-J效应,收益率规制导致了要素投入结构的扭曲进而带来生产成本的上升,降低了生产效率,从侧面也证明了选择要素投入结构作为价格规制代理变量的可靠性。事实上,选择收益率规制方式是由体制转型背景所决定的。城市水务产业价格规制的缩影就是地方政府竞争的缩影,在过度追逐GDP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往往在资本方面给予其超国民待遇。一方面,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不公平及不透明。因此,推进中国城市水务市场化及规制改革,首要的是应规范地方政府行为,在相关基本框架和监督下,允许各个地方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和选择不同的管理模式和市场化模式,选择真正适合区域发展的城市水务规制方式。 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收益率规制方式的成本与收益是动态变化的,在实行收益率规制的初期,可以改变城市水务以“公益性”为基础的定价方式,有效提高各种资本进入城市水务产业的积极性,进而提高城市水务产业总量的发展。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城市水务产业具有的良好发展前景及较高的远期收益率,必然能够不断吸引各类资本进入该产业,那时,收益率规制的弊端将越来越明显。收益率规制对企业的成本信息披露性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在成本约束制度不健全的收益率规制方式下,企业很难有动力去披露成本的相关信息,因此实践中该规制方式带来的低效率极可能比本文分析的结论还要严重。中国的统计制度正日趋完善,各地区、时期内的各种价格指数均有详细的记录,而且,随着金融证券业的蓬勃发展,信息披露制度也在逐步走向成熟,司法制度进一步得以健全完善。在当前经济社会形势下,改变价格收益率规制方式的条件已经成熟,亟须引入价格上限规制等激励性规制方式。 LNPGDP、URBN、STRU是作为扰动因素变量引入的,从表4中可以得知,人均GDP的增长,城市化的推进及产业结构的提高并没有带来城市水务产业的正向发展,反而呈现负向作用,这一结果有些背离常理。由于引入因变量的滞后两期变量,因而很多潜在的影响变量都可以考虑进来,人均GDP的发展、城市化的推进及现代工业的发展带动了整个城市对供水的需求,在城市化不断提高的过程中,供水总量的提高没有达到经济学意义上的最优程度,供水总量的发展不及相对高速的城市化发展及工业化进程⑦。表4最后一列还给出了LNPGDP、URBN、STRU对单位生产成本的影响:产业结构的提高推进了生产成本的提升;城市化的推进降低单位生产成本;人均GDP的提高则降低单位生产成本。事实上,这3个检验结果均契合了理论解释,城市化与人均GDP的提高扩大了供水需求,根据基本的经济学知识,这一结果必然带来单位生产成本的降低。而产业结构的升级,提高了对要素的需求,从而提高要素的竞争力,进而提高生产成本。通过本文的检验可以发现,从整个社会角度看,规制者将从效率和总量两方面来权衡是否使用收益率规制方式。若更加重视总量水平发展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那么规制者将选择收益率的规制方式,若更加注重成本效率方面的考虑则会倾向于摒弃该价格规制方式。若沿着以上逻辑思路思考,就可比较清晰的理清各国使用或摒弃收益率规制方式的背后机理。 五、主要结论与启示 中国城市水务产业规制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本文把其简化为市场进入与价格规制改革,并验证这两类规制改革的实证影响。研究结果表明,以收益率价格规制与放松进入规制为主要特征的中国城市水务产业规制改革对城市水务产业发展并没有显示良好的效果。逐步实行收益率规制模式的价格规制改革显著地推动了生产成本的提高,却仅有微弱证据表明其促进了城市水务产业的总量发展。研究还表明,虽然放松规制当期量对人均城市水务供水总量产生正向作用,但总体上进入规制改革本身并没有对人均城市水务产业产生直接明显的推动作用,短期的正向作用仅仅体现短期的政策调整,没有真正发挥放松规制对城市水务产业的有效推动作用。 本文研究发现,价格规制方式的改革对城市水务产业的促进作用并没有显示一致的稳定性,并且可以看到,收益率规制中的A-J效应已经开始显现。本文认为产生这一现象的根本在于地方政府竞争行为,在地方竞争及经营城市导向下,地方政府给予资本尤其是外资超国民待遇。而且,地方政府忽视城市水务的区域垄断特征及其准公共品的经济属性,将城市水务产业等同于一般竞争企业,没有依据城市水务的自身特征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政策与制度。地方政府竞争盲目依赖外资的现状阻碍了城市水务产业的健康发展。诚然,西方国际水务巨头具有先进的经营及管理理念,但是在充分利用这一优势的同时,如何防止其形成垄断势力,提供公共服务就成为城市水务产业规制改革的主要难题。因而,规范地方政府竞争行为也是进行城市水务产业规制改革的一个关键条件,只有这样才能为城市水务产业发展提供一个基础的保证。 进入规制改革对城市水务产业发展的影响结论表明,进入规制方式的改革对城市水务总量发展的积极作用在逐渐下降,甚至带来一些弊端,影响了城市水务产业的长远发展。过去的20多年,放松规制改革为解决城市水务发展中“瓶颈”问题发挥了巨大作用。为应对“水荒”,发展城市水务产业,中国采取以吸引更多外资为主要目标的放松进入规制,各级政府更是把吸引外资的多少作为评判政绩的主要指标,在这种执政意识与制度安排下,必然导致中国为吸引外资实行超优惠政策。也许在国内资金短缺的20世纪,对待外资实行超国民待遇符合经济发展阶段性的要求,其弊端短期内也许不会显现。但是,在吸引外资的同时,要充分认识外资优惠政策对经济造成的扭曲,进一步地,在实施每项优惠政策时需仔细衡量政策的成本和收益,以免出现某些地区引资零收益甚至负收益的情况。如今,中国已拥有世界上最大的外汇储备,资金的短缺已经得到极大缓解,甚至出现产能过剩的状况,在这种背景下,如果继续坚持外资超国民待遇,且不说其收益成本如何,单从竞争角度来看,此种制度安排必然导致社会资源配置扭曲、效率低下,消费者福利损失增大⑧。因此在放松规制过程中,要根据国内企业发展情况,使优惠政策逐渐向民族企业尤其是非国有企业辐射,切实促进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 本文还就城市化进程及工业化进程与城市水务产业发展关系进行了探索性的研究。近年来,随着社会各方的关注,中国开始研究城市化与相关产业尤其是城市公用事业发展的协调问题。片面追求城市化发展速度的发展理念,已经给城市生活带来了诸多问题。本文的结论证实了上述逻辑。一般来讲,城市化对城市水务发展具有需求拉动作用,然而当社会片面追求城市化进程时,城市化对城市水务发展的边际拉动作用就会减弱甚至为负,因此,应坚定城市化的“科学发展”理念,摒弃“片面”发展思路,以科学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化与城市水务产业的均衡协调发展。 本文的研究加深了对中国城市水务产业规制改革的理解,在未来城市水务发展中,水务产业提供服务的质量将会越来越重要,由于数据限制本文没有对其进行分析,这是一个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另外,城市水务产业改革还可以分解为规制、竞争与产权改革,如何把握这3个维度的改革次序也是我们以后研究的重点问题。 注释: ①由1998年9月《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确定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开始,到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首次明确规定水价的四元组成(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城市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中国形成了明确的城市水务价格收益率规制方式。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供水企业合理赢利的平均水平规定为8%~10%的净资产利润率。尽管收益率规制方式得以基本建立,但是,由于技术进步等因素影响,体制内依然存在规制的微调改革,这也就为研究规制改革提供了研究机会。 ②理想的规制变量是监管行为变量以及监管前后的0~1虚拟变量。首先,中国并没有披露监管行为,另外,中国不存在明显的规制前后的分界线,因而这两种处理思路都不成立。 ③当然还有很多因素影响城市水务产业发展,但是由于后面回归分析需要足够的自由度,故而不得不舍弃一些变量。 ④由于吉林、宁夏、西藏、海南、青海、甘肃、广西等7个省份地区统计数据的不完整,缺少关键数据,因此本文很遗憾地舍弃对这7个地区的分析。 ⑤本文曾进行的序列检验的结果表明,滞后一阶的动态面板存在显著的序列相关,因此考虑在方程右侧增加因变量的滞后项。 ⑥引入产业结构的滞后一期而不是当期值,是因为从理论上讲,产业结构更可能是预先决定城市水务产业发展。而且,由于产业结构可能会与人均GDP产生共线性问题,通过滞后一期可以消除这种影响。 ⑦作者曾将供水总量作为因变量进行检验,发现,这时,人均GDP开始呈现正值,由此可以再次验证,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与城市水务发展呈现严重的不协调。 ⑧2007年1月,外资水务威立雅出资17.1亿元获得兰州供水集团45%的股权,在同时竞标的3家水务公司中,首创股份报价2.8亿元,中法水务报价4.5亿元,威立雅以溢价达到280%投标价17.1亿元中标。同年3月,在争夺海口水务集团49%的股权转让中,威立雅又以9.5亿元胜出,报价几乎是其他3家同时竞标者的两倍。外资高溢价收购让急于增加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兴奋不已,都摩拳擦掌、跃跃欲试。如此高的溢价能通过正常渠道获得回报吗?是否隐藏着其他目的?谁为最终的高溢价买单?事实上,在2002年,威立雅就斥资20亿元以净资产3倍溢价收购上海浦东自来水公司50%的股权。国际水务巨头在收购了公司股权后,占有了当地的水资源。于是在水价制定上,外资就具有更多的话语权,甚至可能垄断水价。由于外资纠纷复杂性,在对待外资问题上,中国政府往往办法不多,最终将使消费者福利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