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与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的协同创新探讨论文_江 磊

自然资源与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的协同创新探讨论文_江 磊

金寨县长岭乡国土资源和不动产登记所 安徽省六安市 237351

【摘要】: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发展势头正浓,也带动了社会对自然之源登记热议。将自然资源和等级自动从理论走向实践,也是所有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点。本文针对自然资源以及不动产资源改革登记的重点进行协同创新分析,并提出了对应的措施建议,希望能够为相关单位提供参考借鉴。

【关键词】: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协同创新

自然资源和不动产资源的登记制度存在本质区别,这很大程度是因为自然资源的从属性比不动产更为广泛。做好自然资源以及不动产那登记制度的改革建设,促进二者协同发展,也是我国现代社会法治化以及规范化的表现之一。本文针对二者的特点进行对应的分析,将对应的研究分析阐述如下。

1.分析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差异

1.1对象不同

自然资源统一登记的对象是针对自然界森林资源、荒地资源以及海域资源的登记。而不动产登记的对象是土地、房屋、以及附属的林木。这两种资源都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必要。两种客体物形态特点互补也较差,但是不冲突,通过采用有效制度以及处理措施,可以保证自然资源的精准度,提升整个资源的处理质量。

1.2记录差异

自然资源登记确认只能够代表行使权,其代表人仅仅只能完成自然资源的主体以及行使内容,不能够超出适用范围,按照记载的方式来看,不动产登记的权力较大,其中包括各类不动产的物权使用权益以及担保物权等,自然资源的记录方面包括了自然属性以及使用用途,以及对应的生态保护红线和公共管治的处理。对比不动产的自然状况属性以及权属状况,自然资源的登记管理制度依旧存在查封、预告以及生态红线管制的要求。

1.3制度建设差异

值得注意的是,二者自然资源的登记包括自然属性以及制度改革几个方面,结合自然资源以及产权建设分析,自然资源的登记管理制度,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经之路。而自然资源的统一确认登记制度的改革,也从原来的自然生态空间发展到了所有生态资源,最后演变到了所有国土生态资源空间。整个制度的改革,目的是为了划分资源所有人以及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区别全民所有,基层单位能够行使的责权边界,其所起到的作用也是差异较大的,对此,自然资源登记的责权建设都是依赖于整个自然资源的保护以及监管两个方面。

对比之下,不动产登记制度迎合了现代化经济发展和法治化建设。目的是提升群众的财产保护权益,并保证交易安全,以简政放权为主,为群众加强房地产拆产保护意识,也促进国内经济建设和发展。

2.对于自然资源以及不动产登记衔接分析

以上可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下,我国加强了自然资源以及不动产的登记管控建设,二者在基础的登记制度建设方面存在一定契合度,对此,分析二者制度登记管理重点,并优化整个制度建设,也是现代自然资源以及不动产管理的要点。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登记内容方面

国家针对不动产以及自然资源登记及进行了明确的规划,其中自然资源登记已经不再对不动产登记的权力进行重复记录,同时,结合自然资源的各项登记处理,已经进行调整和等级的不动产权利也应当结合国家的对应规范制度,依法登记和处理。在登记方式方面,不动产登记和自然资源登记应当结合国家的建设发展,严格做好合法登记,并进行合法有效的救济和保护。

2.2在整个登记簿设计方面

结合基层业务操作,整个等级的内容以及技术要求要满足一定的规范和登记流程。首先,目录和内容方面的衔接。对应的自然资源登记以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用益物权,应当做好登记目录的编制,形成独立的记录编号,将产权的所有信息进行综合整理。此外,自然资源登记中也应当附有规定的红线,明确登记的所有权以及使用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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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登记主体方面

为了衔接登记的主题和内容,对应的单位应当做好科学衔接以及基础保证,整个等级的主体内容包括监督主体以及对应的登记办理主体两项,具体的工作流程以及方式都要按照国家不动产中心要求办理。

3.对于登记改革的措施建议

3.1拓展登记的内容

通过登记的方式,能够明确所有人以及行使人的责权,并确定国家自然资源以及不动产资源的确认,当务之急,对应的单位应当对不动产内部的土地资源以及矿产和水流以及森林等方面资源进行研究分析,对应的单位要实现全要素覆盖,并从基层的登记制度方式方面,加快多资源的权限处理,以其实现多类型财产权益建设,最终维护整个交易流程的进行。

3.2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

结合大数据以及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的帮助,能够改善登记制度的深化改革,通过提升整个便民业务的建设,能够有效实现并优化整个服务内容,通过对应的决策支撑以及服务管理,发挥整个社会的制度建设力量。其次,结合不动产登记的网上预约以及自助查询等业务,可以优化整个登记管理的流程,对应单位还可以通过情景虚拟的方式,优化地上、地下的空间范围建设。且通过不动产信息化登记方式,作好和基层工信部门的合作,并建设综合化的信息互通共享网络,最终顺应国家资源建设,实现共享经济以及自然资源、大数据建设的融合,也为提高社会建设和运用奠定基础。

3.3完善登记制度建设管理

按照《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要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中,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与不动产登记信息有效衔接。”在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基础上,要增设功能板块,开发新的模块,使得自然资源登记数据库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实现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归口管理、统一平台环境,便于后续的监管和开发利用,同时也避免另起炉灶带来的诸多问题。一是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体系,启动《不动产登记法》立法;修改完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逐步由试点走向全面推广。二是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体系,明确制定符合各类自然资源及自然生态空间特点的登记操作指南、技术规程等实施细则,着重细化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划定、登记单元编码规则、特殊登记管辖要求以及登记簿设计、调查数据库标准、登记信息管理与应用服务等关键环节,完善各类自然资源或特殊自然生态空间的调查组织方式、工作流程和调查内容事项等,实现不动产登记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深度衔接和实质关联。

4.结语

综上所述,自然资源登记以及不动产登记建设是我国法制化以及规范化建设的核心,通过采用有效登记管理,能够加强国家内部的土地、房屋、以及附属的林木、森林、海洋的登记规划建设,这对于实现自然资源的平等保护以及依法建设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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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江 磊

论文发表刊物:《城镇建设》2019年第1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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