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流转模式对农村社会稳定的影响:基于阶层分析的视角_农民论文

农地流转模式对农村社会稳定的影响:基于阶层分析的视角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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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现代农业是我国农业发展的主导方向,当前农业发展的最大问题就是耕作规模过小,因此,在许多学者看来,提高农业耕作规模便是我国建设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①②,并且这也成为指导各地农业实践的政策方针。尽管也有研究对围绕农业发展模式的学术争论进行了反思,指出无论是从经济效益上还是从社会功能上,目前我国的农业生产都不适合大范围全面推广农业规模化生产③,家庭经营仍然具有较强的活力④,中央也明确强调农业经营规模必须“适度”,“坚决防止以发展现代农业为名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⑤。但据我们的调查,许多地方政府仍然在积极推动大规模的农地流转,扶植经营大户。笔者认为,对农地流转影响的考察不应只关注其经济效益,应该考虑到农地流转影响到农民生产方式的改变,会深刻重组农村社会的阶层结构,进而会对农村社会稳定发生重要影响。本文的核心就是考察农地流转模式对农村社会阶层分化、进而对农村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理清和重视这种影响,对于政策实践部门审慎地选择农地流转模式和农业发展路径,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学者对当前农地流转模式的研究非常多,如根据使用权流转形式分为出让、出租、发包、转让、转包、转租等⑥,有学者总结出了“反租倒包”、“两权”抵押、“两田制”、“股田制”、“土地换保障”等多种模式,并分析了这些模式引发的理论争鸣⑦;也有学者根据农地流转的主体分为政府主导型、集体主导型和农户主导型三种类型⑧。本文主要考察农地流转的影响面,因此更关注流转规模,据此本文将农地流转模式区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分散式小规模流转,另一种是集中式大规模流转。

有关农村社会分化的研究也非常之多,绝大多数研究者是从职业角度进行的农村社会分层研究,比如上世纪80年代陆学艺等依照职业、使用生产资料的方式和对所使用生产资料的权力,将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民分为农业劳动者阶层、农民工阶层、雇工阶层、农民知识分子、个体劳动者和个体工商户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乡镇企业管理者阶层、农村管理者阶层等八个阶层⑨,进入90年代后他又提出了农村十阶层说⑩。杨华从农民耕种土地和占有社会资源的角度将农村划分为精英阶层、富人阶层、中上阶层等七大阶层,并探讨了其对基层民主政治的影响(11)。贺雪峰则根据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将农村社会划分为五大阶层:脱离土地的农民阶层、半工半农阶层、在乡兼业农民阶层、普通农业经营者阶层、农村贫弱阶层(12)。本文要考察农地流转模式对农村社会阶层重组的影响,因此对农村社会阶层的划分也主要依据农户与土地的关系,后文详细展开。当前学界也有部分学者注意到了农地流转对农村阶层分化的影响,比如陈成文、罗忠勇指出土地流转正在深刻重塑当前中国社会阶层结构,并将永久地影响其未来变迁态势(13)。陈柏峰的研究则注意到土地流转将使农村各阶层之间处于不断转化之中(14),他还注意到作为“中农”阶层的小农兼业阶层“是村民进行‘面子’竞争和攀比的基本标准”,“在心态上非常保守”。不过,总体上看,目前绝大多数学者和政策部门尚未注意到不同阶层对农村社会稳定的影响,因而缺乏从战略高度理解农地流转的社会后果。

二、农地流转的两种类型

1980年代末,随着农民外出务工增多,农户之间自发的分散式的农地流转就已发生,并日益普遍。这种类型的农地流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户内“流转”,即父母为儿子代耕土地。户内代耕是家庭代际分工的结果,无论分家与否,尚有劳动能力的父母都要为子代家庭照管土地,而土地收益的分配则因各地代际关系差异而不同,多数农村都归子代家庭,这无疑加重了代际剥夺,不过却在客观上增强了进城农民工的适应能力。另一种是户间流转,即外出务工的家庭把农地流转给亲戚朋友或其他人耕种,这是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讲的“农地流转”。转出土地的农户或者父母双亡,或者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为其代耕,转入土地的农户则因种种原因不能离家外出务工,正值壮年的夫妻二人只能在家靠务农为生。这样的农户虽然数量不多,但却经营着全村多数的土地,是当前农村中最具生产力的群体,村民也将这类农户称为“种粮大户”。

分散式农地流转多在自然村范围内进行,租金较为随意,有的甚至是无偿流转,经营收益归转入方,而国家的粮食直补归转出方;双方一般采取口头约定的形式,并不签订文本协议,也不经过村级组织;流转期限比较灵活,转出方可以随时将土地收回。这种流转类型缺乏法律规范和制度保障,不符合市场交易要求(15),但熟人社会内生的地方性规范能够保证流转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不过,通过这种方式转入土地后形成的种粮大户,尚不能将规模效益发挥到最大,其遇到的最主要困境就是地块分散。

集中式农地流转是在地方政府和基层组织推动下发生的,其最大特点是成百上千亩土地集中连片一次性流转。政府推动的大规模农地流转其实也并非新鲜事物,早在1980年代中期,各地就出现了“垒大户”的现象,并引起了学者忧虑(16)。大规模土地流转形成的新型种粮大户克服了地块分散的困难,加上地方政府配套的农田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其规模经营的客观条件非常好。实现集中式流转的方式多种多样,我们在皖南农村观察到的方式是行政村一级成立专业合作社,农民先与合作社签订土地委托协议,合作社再与承包大户签订承包协议。合作社的唯一功能就是使农地流转在程序上合法,实际上并不发挥其他作用。地方政府对承包大户的资格要求严格,要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以及良好的信誉。我们调查的林村就引入了本镇最大的私营粮食加工厂老板为一级承包大户,其下7个二级承包大户只有少数几人是本村农民。

这种由行政力量主导的集中式农地流转最为人诟病的就是其违背农民意愿、侵犯农民权益的问题,不过,批评者们可能忽略了当下农民的巨大分化(下一节详细展开)。调查发现,绝大多数农民支持流转,道理很简单:之前他们外出务工,土地无偿或低租金转给亲戚耕种,现在则额外获得了一笔租金。少数反对流转的农民主要是分散式流转中形成的种粮大户,他们之前可以零租金经营数十亩土地,可以获得较高的经济收入,流转后则只能从自己原来的耕地上获得很少的租金,在无法外出务工的情况下,他们的生计面临困境。不过,在村庄中绝大多数村民同意流转的形势下,加上乡村干部持续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他们最终也会同意。

农地流转从分散式向集中式转变,不仅改变了农村自生的农地流转逻辑和规则,而且推动着土地经营方式的转变。分散式流转形成的种粮大户基本采取家庭自营模式,绝大多数生产管理环节靠家庭劳动力配合农业机械完成,而集中式流转形成的承包大户则必须采用雇工经营模式,用工成本制约了土地的亩均收益,也使其经营活动受到市场因素的影响,因此,仅靠生产经验已然无法应付经营要求,具有较强的市场适应能力和驾驭能力才更为重要,这也是集中式流转后绝大多数种粮大户退出、地方工商业者进入的重要原因。

这些经济层面的改变比较容易被观察到,而更深层的社会、政治层面的改变却容易被研究者和决策者忽视。如果说前者还只是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问题,那么,后者则关涉农村社会的稳定,进而影响到中国现代化建设大局。

三、分散式流转与“新中农”阶层崛起

分散式农地流转发生在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流的背景下,是乡村社会因应城市化、工业化冲击而自生的社会生存策略,它的出现不仅保证了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国家粮食安全,而且促动了乡村社会内部结构的改变。

笔者以为,要考察农地流转对农村阶层分化的影响,应该根据农户与土地的关系来划分农村阶层,因此本文的阶层划分与前述贺雪峰教授的观点类似,大体来看,当前农业型地区的农户主要有三类:纯农户、兼业户和非农户,其中兼业户又可进一步区分为以经营农业为主的Ⅰ兼户和以经营非农产业为主的Ⅱ兼户。

当前兼业户已经构成农民的主体,特别是“半工半耕”的兼业家庭尤为普遍。常年性的半工半耕通过家庭内部的代际分工或性别分工实现,以青年农民为主,而季节性的半工半耕则主要是中年农民的选择。还有一类属常年在村的从事小型工商业经营的兼业户,兼业农户因为可以获得农业和务工经商两笔收入,一般来说其在村庄中的经济分层中处于较高的层级。兼业农户的土地经营规模不会太大,一般在10亩左右,极少转入土地,如果家庭劳动力短缺,他们还会成为土地转出方。

非农户的构成比较复杂,比如教师、离退休干部、工人等,值得关注的是农民中经营工商业的成功者,因为事业上成功后他们往往放弃农业经营,从而成为土地转出方。

兼业农户和非农户释放出来的土地通过流转集中到部分纯农户手中,于是,部分纯农户就成为经营几十上百亩土地的种粮大户,这部分纯农户往往是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外出务工的中年人,但规模经营可以使他们获得较高的经济收入,甚至超过部分兼业户,因此,他们是分散式农地流转塑造出来的新的社会力量,为了便于同集中式流转形成的承包大户相区分,我们称其为“中等农户阶层”,可简称为“新中农”阶层(这里使用“新中农”阶层是为了表述方便,称之为“中农”是因为其土地经营规模和经济收入中等,加上“新”是为了区别于土改时具有政治含义的“中农”)。除此之外,还有部分纯农户因种种原因无法成为“新中农”,他们从土地上只能获得维持温饱的收入,在村庄经济分层中的地位可能稍好于老弱孤残等弱势群体。 上述分析表明,以经济收入和从业性质为标准,农村社会大致可分为这样几个阶层:弱势群体、小农、新中农、兼业户和非农户。其中,“新中农”阶层直接由分散式农地流转催生而成,是城市化、工业化冲击下的农村社会出现的一支新的社会力量。这样的阶层结构对农村社会的稳定有何影响,“新中农”阶层在其中又发挥着怎样的作用呢?

农村社会要保持稳定,除了基础设施等物质性公共品要得到有效供给和改善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有良好的社会秩序,积极健康的文化生活,村庄社会关联不断得到强化,简单说就是要实现善治。

农村实现善治需要农民的积极参与:公益事业需要人关心、组织和实施,文化娱乐等公共活动需要人倡导、主持和组织,社区规范、正义需要人维护和伸张,等等,而参与这些事情需要足够的时间精力、经验知识和责任热情,在各阶层群体中哪些阶层具备这些条件呢?

首先是兼业户。常年性外出务工的群体只有在春节返乡,在村时间太短;季节性外出务工群体在村时间相对较长,但其参与受外出节律制约,无法全身心投入。

其次是非农户。迁出村庄的非农户即使构成“第三种力量”,其参与和影响也极有限;工商业经营者受业务牵绊,时间精力有限;离退休老干部等时间充裕,也可能很有责任热情,但年事已高构成一个约束条件。

再次是小农户和弱势群体。该群体自顾尚且吃力,遑论参与公共事务。

最后就是“新中农”群体。具体来看,这个群体的年龄多在40~60岁之间,正是从事农业生产的黄金时期,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外出务工,通过亲戚朋友关系从外出务工农民手中转入部分土地,以家庭经营方式(夫妻二人为主,不雇工或短期雇工)耕种数十亩土地,务农收益与外出务工群体相比大致相当甚至更高,该群体的主要社会关系在村庄之内,是目前与村庄利益关联最为紧密的群体,对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怀有极深的感情,对村庄稳定和发展具有极大的热情,对国家惠农政策持有高度的认同。

“新中农”阶层是农村社会的中间阶层。从经济分层的角度看,“新中农”阶层的家庭年收入处于村庄中等或中等偏上水平,处于这个分层地位的还有部分“半工半耕”兼业农户和部分非农户(如乡村教师、小商贩等),“新中农”阶层与他们的区别在于其收入几乎全部来自于农业,也就是说“新中农”群体仍然是纯粹的农民。农村社会的纯农户还有“小农”,一般是劳动力匮乏(包括身体伤残或年老体弱)的农户,其经营规模在10亩以下,由于缺乏务工收入,这部分农户在村庄经济分层中的地位比较低。与小农相比,“新中农”群体的农业收益要高得多。总之,“新中农”阶层就是指农村社会中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中等且经济收入中等或中等偏上的农户。

“新中农”阶层由于长时期从事农业生产和在村庄生活,具备丰富的生产经验和生活经验,他们可以借助农业机械和科技要素的投入实现家庭经营效益的最大化,同时,因为其生活重心仍然在村庄之中,他们的利益关系和社会关系与村庄紧密相关,他们对村庄的发展稳定更加关心,能够成为村庄公共事务和社会秩序的积极有力的维护者,他们通过人情、互助、日常娱乐活动等,维系村庄社会关联和基本秩序,在农村人财物加速外流的形势下,他们是少数的留在农村的精英人物,是乡村社会的中坚力量。而且,在分散式流转下,外出务工的年轻人在丧失年龄优势且未能获得稳定的非农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必将有一部分不得不返回农村,这样可以补充原中农群体因年老所形成的力量空缺。如此一来,部分进城农民成功融入城市,部分农民则退回农村,世代继替与阶层流动融合,城乡社会之间形成长久稳定的良性循环,在城乡二元结构逐步可控地消解过程中,城乡社会都能够稳定地实现过渡,从而为中国现代化、城市化、工业化争取较长期的有利的国内社会环境。许多学者看到了农村“空心化”带来的负面影响(17),但是绝大多数农村在这种情况下并没有陷入严重的失序、衰败之中,而是保持了基本的稳定,就与这部分通过土地自发流转形成的“新中农”阶层在村庄内部发挥的核心作用有关。

四、集中式流转与农村社会阶层重构

根据我们的调研经验,传统农业型地区的农地流转租金普遍不高,政府推动的集中式规模流转也很难大幅提高地租水平。目前一般的地租水平相当于正常年景两季粮食作物的收入,只有在沿海发达农村,土地主要用来种植经济作物或搞水产养殖,地租收入才有可能达到比较高的水平。(当然,城郊农村的地租价格就更高了,但这已经改变了农地用途。在中国国情下,农地的最重要功能是确保粮食生产,也就是说农地流转主要是为了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而非种植经济作物或非农使用,这就意味着农地流转获得的地租收入不可能很高,这是由粮食作物种植的特点决定的。当下某些经济学者认为赋予农民土地所有权后,农民可以通过地权流转获得财产性收益,显然是忽略了这个结构性约束。)也就是说,农地转出之后,农民获得的地租一般只能维持基本生活(即口粮),农民要想获得更多的经济收入只能另寻他途。集中式大规模农地流转对农村各阶层的影响如下:

其一,对非农户以及务工经商收入占收入来源大部分的Ⅱ兼户来说,集中式农地流转对他们影响不大。这部分群体的收入来源早已脱离土地,非农收入稳定有保障,失去土地并不会影响他们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方式。

其二,对占农民多数的兼业农户来说,集中式农地流转在短期内经济效益明显。对他们来说,以前的土地大多低价甚至无偿转给亲友经营,基本无利可图,而流转可以给他们带来稳定的地租,相当于额外增加了一笔收入,因此这部分农户如果只考虑短期经济利益的话,他们会比较赞成流转,也欢迎政府引来承包大户。但是,如果将土地作为应对进城务工风险的保障,那么从长远来看,这样大数量的农户“失去”土地的利弊得失是存在疑问的。(“失去”一词之所以打上引号,是因为从法律上讲,农地依然是集体所有,本集体的农户依然享有承包权。名义上,流转合同期满后,农户依然可以收回且继续经营土地。甚至,一旦发生较大经济波动且较长时期难以恢复,大量农民工弃城返乡,本地工商业规模无法完全消化这部分返乡农民工的话,流转合同甚至可能会被中止,以吸纳这些劳动力,确保农村社会稳定。)这也是中央政府一直对激进的农地流转保持警惕的原因所在。

其三,对“新中农”阶层来说,集中式农地流转的影响最大。前已述及,“新中农”群体往往是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外出务工,低成本地集聚较大规模土地,他们能够既不离土又不离乡获得较高的收入,现在则只有两种选择:一是出卖劳动力,这意味着纯农户和兼业户所蕴藏的劳动力资源被全部释放并进入市场,他们要么变成产业工人(也就是农民工),要么成为农业工人;二是承包土地,由“中农”而成“农场主”,但是前面已经分析过,两者的经营逻辑完全不同,很少有人有能力实现角色转换,成为一个经营出色的农场主,因此,只有少数中农选择第二条路。

其四,纯农户阶层中的小农和贫弱阶层也将遭受重大冲击。这部分群体多数由于身体和家庭原因,只能靠少量土地上的微薄收入维持生活,流转后他们只能靠地租为生,生活的市场化、货币化压力陡增,土地流转后他们虽然通过打散工增加了货币收入,但却失去了种田时的自由和轻松,那时候,他们在短暂的农忙后可以有时间休息、娱乐、放松,现在却不得不抓住一切能够挣钱的机会,整年都在忙碌,生活的福利指数大大下降,而且,由于中年人大多数不得不外出务工,将造成那些已经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陷入无人照料的窘境,恶化农村留守老人的赡养状况,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社会化养老远未普及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尤其应该引起重视。

特别要指出的是,“新中农”阶层被消解后,可能对农村社会稳定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集中式农地流转产生的种粮大户形成的村庄精英都只埋头于自家的生活,村庄治理精英的来源将陷入困境,国家政策在村庄中失去接应力量。特别是在中部农村,行政村一级农民居住分散且人口众多,仅靠几个村干部无法实现有效治理,而建立在自然村基础上的村民小组实际上承担了主要的治理任务,村民小组长与村级组织互相配合协调,共同保证了基层治理的有效运转。如今,这样一个低成本而有效率的治理方式正面临解体,国家各项惠农政策和治理目标无法连接起来。

总之,大规模的农地流转切断了自发流转形成的乡村社会内部良性的阶层循环,消解了“新中农”这一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中的骨干力量,将导致农村社区公共治理陷入困境,也将对农村贫弱阶层和老年人的赡养造成一定冲击。

五、结论与建议

集中式大规模农地流转实践从表面看来是基层政府施政的结果,但更为根本的原因则是各界对现代农业的片面理解,即将规模经营作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而当“现代农业”从本应因地制宜的路径选择上升为意识形态、政治正确以后,“难免出现强迫农民交出土地这样的土地流转,因为农业现代化说起来是一个很正当的理由”(18)。排除意识形态之争,我们会发现,大量学者的研究已经从经济学、管理学角度证明了规模经营并非现代农业发展的唯一路径(19),而小农经营仍然是有效率的(20)。

我们的调查则发现,大规模农地流转造成的社会、政治后果更值得关注。农户之间的自发流转在乡村社会型塑了一支高度认同国家惠农政策、积极参与社区治理、维护社会秩序的中坚力量,这就是能够通过转入适量土地、从而在地化地获得较高经济收入的“新中农”阶层。集中式大规模农地流转将这支力量瓦解之后,将对农村社会稳定造成非常不利的后果,因此,此种农地流转模式不宜大面积推广。

中国现代化建设将在未来几十年进入关键时期,在此期间能否保持农村平稳有序可控地实现转型,事关现代化成败。也因此,中国的农业问题实质上是农民问题,这也是为什么有学者指出“为什么要维持小农生产结构”(21)的关键所在。现有的土地制度和分散式农地流转方式,使得农民能够在城市与农村之间进退有据,可以有效抵御经济波动引发的社会动荡,并且保证了广大农村的稳定有序,因此具有极大的现实合理性。

也就是说,对土地流转的考量,不能只停留在经济效益层面,更应将其置于中国现代化大局中,农村社会应该发挥稳定器和蓄水池这样一个战略作用。对于土地流转,政府应当做的是,通过土地整理、农田水利建设等措施为农民自发进行的土地分散式流转创造更好的外部条件,提高家庭经营的规模效益,以最低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实现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将农村打造成中国现代化建设的稳定器和蓄水池。

注释:

①范爱军:《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关键一步:提高农业耕作规模》,《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

②李燕琼:《我国传统农业现代化的困境与路径突破》,《经济学家》,2007年第5期。

③叶敬忠、安苗:《现代农业发展模式的理论溯源与实践反思》,《贵州社会科学》,2010年第10期。

④罗伊·普罗斯特曼、蒂姆·汉斯达德、李平:《中国农业的规模经营:政策适当吗?》,《中国农村观察》,1996年第6期。

⑤《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国发[20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http://www.gov.cn/zwgk/2012-02/13/content_2062487.htm。

⑥刘甲朋、崔嵬:《中国农地流转研究观点综述》,《经济纵横》,2003年第6期。

⑦刘润秋:《近期中国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理论争鸣及原因探析》,《农村经济》,2011年第5期。

⑧于传岗:《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方式、流转成本与治理绩效分析》,《江汉论坛》,2011年第6期。

⑨陆学艺、张厚义:《农民的分化、问题及其对策》,《农业经济问题》,1990年第1期。

⑩陆学艺:《当代中国农村与当代中国农民》,北京,知识出版社,1991年,第45页。

(11)杨华:《农民阶层分化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新挑战》,《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11年第6期。

(12)贺雪峰:《取消农业税后农村的阶层及其分析》,《社会科学》,2011年第3期。

(13)陈成文、罗忠勇:《土地流转:一个农村阶层的再构过程》,《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年第4期。

(14)陈柏峰:《土地流转对农民阶层分化的影响——基于湖北省京山县调研的分析》,《中国农村观察》,2009年第4期。

(15)叶剑平、蒋妍、丰雷:《中国农村农地流转市场的调查研究——基于2005年17省调查的分析和建议》,《中国农村观察》,2006年第4期。

(16)黄小虎:《土地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第202页。

(17)朱启臻、李洁:《农村劳动力流失与新农村建设》,《调研世界》,2007年第10期。

(18)孟勤国:《中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51页。

(19)刘凤芹:《农业土地规模经营的条件与效果研究:以东北农村为例》,《管理世界》,2006年第9期。

(20)罗必良:《农地经营规模的效率决定》,《中国农村观察》,2000年第5期。

(21)贺雪峰:《地权的逻辑: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向何处去》,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34~2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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