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反腐败之剑指向何处?_反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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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反腐败取得新的明显成效的同时,21世纪初年又有新举措:反腐败斗争将向“管干部、用干部、选干部”着力。

中高层干部是重点

从以往的腐败案例分析,进一步健全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中高层领导干部的从政准则,是今后反腐败重要的工作方向之一。目前,中央已下决心以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为突破口,再向腐败施重锤。

实行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报告制度。2001年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首先实行这项制度,报告本人、配偶以及由其抚养的子女的家庭财产,包括:大额现金、存款、有价证券、房产、汽车、债权债务等主要家庭财产。

领导干部不准收受以下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直接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和个人;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外商、私营企业主。凡违反规定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用公款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的,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领导干部参加健身活动:一律不准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外商、私营企业主提供的各种奖励和赞助。

领导干部出国访问: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出访费用要严格控制在本单位外事经费预算之内;不得接受国内企业以及境外中资企业的资助或邀请出访。

规范领导干部离职和退(离)休后的从业行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不准个人从事或代理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将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规定,延伸到县(处)级领导干部中实施。各省(区、市)可选择几个县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稳步推行。

堵住对“权力”管理的漏洞

从近几年揭露的重大腐败问题看,违法犯罪分子之所以能够得逞,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党在权、钱、人的管理制度上还存在一些漏洞。只有从改革体制、机制、制度入手,才能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力度,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规范行政审批权力。2001年,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省(区、市)的地(市)级及其以上的政府部门要继续清理行政审批项目。

可以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都要取消;可以用市场机制替代行政审批的,要通过市场机制来处理,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产权交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制度。

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对审批权要合理分解,建立健全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要规范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公开审批程序和结果,接受群众监督。有条件的县(市)也要逐步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推进财政制度改革,强化资金监督。2001年先在中央和省一级部分单位试行部门预算,将部门所有收支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改革财政资金缴拨方式,加快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要继续对各单位银行帐户进行清理,严禁设立帐外帐,坚决取消“小金库”。要规范政府收费行为,进一步加大清理乱收费的力度,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对确需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在试点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做好交通和车辆税费制度改革。

“选官用官”新规治腐败

腐败的主体是人,是领导干部,是那些手里掌握着一定权力的领导干部。因此,反腐败斗争的深入除了规范领导干部对自己手中权利的正确使用,还要选好干部、用好干部,要以干部制度改革的深化堵住腐败源头。

若想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就要全面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加强对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情况的监督检查,逐步提高干部人事工作民主、公开、竞争的程度。从2001年起,我们党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中着重推行以下措施:

一是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在规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拟任人选要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民意测验,多数群众不赞成的,不能提拔任用;对在年度考核、届中届末考察中,民主评议不称职票达半数以上的领导干部,应免去其现职。

二是地(市)、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逐步做到分别由省(区、市)、地(市)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在全会闭会期间,可由党委常委会议作出决定,但在常委会议作出决定前必须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三是扩大任前公示制度、公开选拔制度和竞争上岗制度的适用范围。从2001年起,除少数特殊岗位外,选拔任用地(厅)级及其以下党政领导干部,都要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加大干部交流力度,逐步试行干部考察预告制度、差额考察制度和考察结果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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