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熹行政哲学思想的三重视域论文

朱熹行政哲学思想的三重视域论文

朱熹行政哲学思想的三重视域

王升平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 编辑部,广东 广州 510053)

摘 要: 朱熹行政哲学思想具有深刻的本体论、价值论和认识论意蕴。在本体论层面上,其以“理”为核心,确立了行政人格的性善基调;同时,其对理气关系的论述,为行政关系的固化和等级秩序的合法化提供了内在基础。在行政价值论层面上,朱熹以公为核心,阐发了理与公、公与私、公与仁之间的关系,确立了公的本体论依据、并划定了公与私的边界、明确了公与仁的实现路径。在行政认识论层面上,朱熹遵循“理一分殊”的逻辑,肯定了理在分布上的均等性与主体对于理之体认、践履的个殊性之间的二元分化,并指出了通过“即物穷理”而去除遮蔽,彰显人性中之天理、达致行政主体之人性彰明的路径。朱熹的行政哲学对于当代行政生活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 朱熹;行政哲学;理;公;仁

行政哲学是对行政生活与行政知识的哲学反思。本土行政哲学理论体系的构建,既要注重从本土的现实行政实践中进行理论的总结与抽象,也要注重从本土传统思想中吸取营养、挖掘资源[1]。而对儒家行政哲学传统的考察与梳理,就是实现本土行政哲学理论体系构建、促进本土行政哲学理论创新的重要思想与灵感来源。在儒家行政哲学发展史上,朱熹可谓集大成者之一。其从“理”的视角对传统儒学进行的阐发,既从宇宙本体论层面对事物的本源与内在规定、一般与个殊的关系进行了厘清,同时也为社会与行政主体的行为规范提出了一种新的可能;其对儒学经典的阐释,涉及仁、爱、公、私等诸多议题,为政治及行政生活中的伦理建构提供了有益的参考。探究朱熹的行政哲学思想,对于理解儒家行政哲学的理论演进、对于当今行政伦理与行政道德体系的构建、对于本土行政哲学理论体系的充实与完善,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Johnson&Lakoff(1980)指出,隐喻无所不在,更存在于人们的思想及语言中,所有人类的概念,均是建立在隐喻之上的。总之,“隐喻不仅仅是一种语言现象,还是人类理解周围世界的一种感知和形成概念的工具。……隐喻是人类解释、理解、描写和探索新情景的有力工具”(束定芳,2000:30)。

一、理与行政生活:朱熹的行政本体论

理是朱熹哲学体系的核心概念,是其行政哲学的逻辑起点。在朱熹看来,“自其一物之中,莫不有以见其所当然而不容已,与其所以然而不可易者”[2](P528),这种“所当然而不容已”“所以然而不可易”的存在就是理。具体而言,朱熹哲学体系中的“理”,大体有如下四个方面的特征。首先,理具有本源性和先在性。在朱熹那里,理源自于“天道流行,造化发育”,其“得于天之所赋,而非人之所能为也”[2](P24)。“宇宙之间,一理而已,天得之以为天,地得之以为地,而凡生于天地之间者,又各得之而为性”[2](P3376)。理是自然的、本源的、先验性的,是宇宙万物的内在规定性,是万物得以生成的基本根据,人力无法对其加以左右和改变。其次,理一而分殊。理是普遍性的,作为形而上的构成,理普遍分有于万事万物之中,是万事万物中的共同点。但是,对于万事万物及具体的生活与实践领域而言,理又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理只是这一个。道理则同,其分不同。君臣有君臣之理,父子有父子之理”[3](P99)。在朱熹的视域中,君臣父子之理是理在不同伦理关系中的呈现,是最高层面的“理”在具体层面的“分殊”。再次,理与气具有相互依存关系。理与气的关系,是一种形而上与形而下、道与器的关系。“天地之间,有理有气。理也者,形而上之道也,生物之本也。气也者,形而下之器也,生物之具也。是以人物之生,必禀此理然后有性;必禀此气然后有形”[2](P2755)。由相同的理出发,之所以会产生不同的具象事物,就在于气的不同。气是构成万物的质料,其清浊、其正通、偏塞,影响着事物的性状。“然以其理而言之,则万物一原,固无人物贵贱之殊;以其气而言之,则得其正且通者为人,得其偏且塞者为物,是以或贵或贱而不能齐也”[2](P507)。最后,理具有普遍的规范性。理作为一种“所以然”与“所当然”的准则,是对事物的普遍规定,是事物运行与发展的内在依据,是一种不能悖逆的先验性规范与准则。理的普遍规范性和内在性决定了对理与规律的顺应是确保实践良性展开的前提。只有遵循事物本来的规律,才能维护事物发展的秩序、确保社会的正常运转。

朱熹理学既是一种宇宙本体论,也是一种社会本体论和政治本体论。从目的上看,朱熹理学的核心在于为社会和政治秩序的构建提供本原性的伦理规则、为社会和政治伦理的确立提供先验基础,就这一意义而言,朱熹理学首先是一种社会本体论和政治本体论。在朱熹理学中,理与行政生活的关系成为其所关注的重要内容之一。具体来看,理与行政生活之间的勾联,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首先,理确立了行政人格的性善基调。根据朱熹的“理一分殊”逻辑,理一方面是普遍性的、其分有于每一个体,“构成了人的道德本性”[4];另一方面,理作为一种道德本性是纯善的,“这个理在天地间时,只是善,无有不善者。生物得来,方始名曰‘性’。只是这理,在天则曰‘命’,在人则曰‘性’”[3](P83)。在朱熹看来,于生物体而言,性与理具有同一性,对于人而言,人性就是理。可见,朱熹对理的纯善性的强调,同时也是对人性的纯善性的强调。于行政体系而言,人在现实行政生活中所展现出的恶只是“气”的表现,而“气”作为构成人的质料是形而下的,它并不构成和代表人的本质。这种对行政主体之人性的纯善性的理解,为朱熹对行政人格的把握提供了基础。在朱熹的逻辑中,气作为一种中介,是行政主体能否实现“明心见性”的关键。其中,一方面,内在善性的展现,要依赖于气,“气质之性是人与万物乃至人与人各自不同的个性,是理气相合的产物,气的精与粗、正与不正造就了人与人及人与庶物的万殊”[5],气是人之个殊化的根源,是人在行政实践中的德性之有无与高低的决定性因素。另一方面,对于行政主体而言,要达致善性的展现,实现“明心见性”,就需通过“存心”“穷理”,去了“气”的“蔽塞”,打通“性”与现实实践的隔阂,让本性之“性”显露,达到理与人合[4]。因此,在朱熹的视域中,尽管对于具体的行政个体来说,其行政人格是多元化的、有善有恶的,但对于任何行政主体而言,善都是具有可达致性的。与荀子认为善的实现是“化性起伪”不同,朱熹认为行政人格之善是通过恢复人的本来面目而实现的。行政主体的修身过程,正是行政主体存天理,灭人欲的过程,这一过程的首要标准,就是要控制自身的私欲,使其行为逻辑符合公的标准、仁的标准、爱的标准。

进行海绵城市建设的主要是在影响较低的基础之上建立城市水利系统,主要包含河流、湖泊、地下水系统,建立一个完整的整体。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的面积也在不断的扩大,资源开发利用不断增加,使得整个环境工程质量有所下降。在我国国内较为严重的就是水环境的问题,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分布不均等等,使得农村牧区用水的安全性无法得到保证。洪水、内涝灾害时常发生。海绵城市理念主要是对水资源短缺以及水污染源严重的问题,提出了雨水对于城市生态建设工作的管理方向。与此同时通过对城市污水的回收再利用,实现对生态系统的保护。

从前文的分析不难看出,朱熹所追求的是一种以理为基础的德性行政人格。这种行政人格的特质在于,人的德性生成是以理为基础的,其具有明显的先天性色彩。这与孟子所强调的性善论具有明显的同质性。在朱熹的视域中,人人皆禀承有天理,其所不同者在于气;根据理一分殊的逻辑,天理在个体身上的分布具有均等性,但人们对于天理的体认、践履,却又要受人们的认知的影响。因此,对于朱熹而言,问题的关键就转换为了如何去除遮蔽,重新彰显人性中的天理。朱熹所提出的具体策略之一在于即物穷理。“所谓致知在格物者,言欲致吾之知,在即物而穷其理也。盖人心之灵,莫不有知,而天下之物莫不有理,惟于理有未穷,故其知有未尽也。是以《大学》始教,必使学者即凡天下之物,莫不因其已知之理而益穷之,以求至乎其极”[7](P6-7)。即物,即格物,即物穷理的认知逻辑,与格物致知大体一致。朱熹认为,理是普遍存在于万物之中的,对于人而言,其具有获取知识、认知理的能力,必须运用这种认知能力去格物、去穷究事物之理。

二、公与行政生活:朱熹的行政价值论

三是公与仁的关系。首先,公在外而仁在内。仁是儒家行政哲学体系的核心内容,但在践行仁的路径上,却各有侧重。孔子认为,“克己复礼为仁”,强调了礼与仁之间的相关性;孟子强调仁源自“恻隐”之心,并强调仁要具体化为现实的仁政。朱熹则从公与私、仁与理的关系视角对仁进行了阐释。在朱熹那里,对于行政主体而言,仁与公的逻辑关系表现为仁是内在的道理,是公的目的。仁作为一种行政人格品质,是理的体现、是人内在的品性与修养的体现。相较而言,公则是外在的,它是行政主体内在之仁的行为体现。“或问仁与公之别。曰:‘仁在内,公在外。’又曰:‘惟仁,然后能公。’”[3](P116)在公与仁的辩证关系中,公的实践能强化仁的内在品性,而仁的内在品性,又是促使主体践行公的动力来源。其中,内在的仁是根本性的。其次,去私是展现仁、实践公的前置条件。朱熹指出:“仁是本有之理,公是克己工夫极至处。故惟仁然后能公,理甚分明。故程子曰:‘公而以人体之。’则是克尽己私之后,只就自身上看,便见得仁也。”朱熹强调了仁与理的相合性,公的实践,是实现去蔽,展现仁这一与天理相合的内在品性的基本路径。而公的践行,则要在克己的过程中实现,由于公是仁的表征和实现路径,由此,去私,也是实现仁的前设条件。“无私,是仁之前事;与天地万物为一体,是仁之后事。惟无私,然后仁;惟仁,然后与天地万物为一体”[3](P116-117)。在朱熹这里,无私对于仁的实现而言具有前置性,而仁的实现,又是展现天理、使个体实现与天地万物为一体的前提,这种逻辑递进关系的前提都是去除私欲。“无私以闲之则公,公则仁。譬如水,若一些子碍,便成两截,须是打并了障塞,便滔滔地去”[3](P116)。没有对私的去除,就不会有公,更不会有仁的人格品性的养成,对于行政主体而言,尤其如此。再次,公是君子型行政人格的典型表现之一。在朱熹那里,君子型行政人格有两条特质。其一是与天理相契合,“君子循天理,故日进乎高明;小人殉人欲,故日究乎污下”[7](P155)。天理与人欲的界分,是君子与小人最直接、最明确的边界。其二是由天理人欲之分所衍生出的公与私之分。“注云:‘君子小人所以分,则在公私之际,毫厘之差耳。’何谓毫厘之差?”曰:“君子也是如此亲爱,小人也是如此亲爱;君子公,小人私。”[3](P583)君子和小人都可以表现出亲爱,而究竟是以公为目的还是以私为目的,则是界分君子型行政人格与小人型行政人格的标准。事实上,在朱熹那里,公与私之间的对立是不可避免的,而对于行政主体而言,只有在实践中践行公优先于私的伦理规范,才能实现有效的治理。因此,在行政实践中,朱熹高度重视民的重要性,认为“盖国以民为本,社稷亦为民而立”[7],突出了民对于国家及其行政体系运转的基础性作用,强调了国家及行政体系的根本目的之所在。在行政主体与社会的交往方式上,朱熹认为,“平易近民,为政之本”[3](P2689),强调行政体系与民众之间的平等互动对于行政体系良性运转的必要性。在实际操作中,朱熹主张行政以严,并广开社仓,救济饥荒,以具体行动来推进社会福祉。在行政主体的道德范导上,朱熹认为公是行政实践的意义来源,“官无大小,凡事只是一个公。若公时,做得来也精彩。便若小官,人也望风畏服。若不公,便是宰相,做来做去,也只得个没下梢”[3](P2735)。可见,在朱熹的视域中,行政主体之公不仅是一种价值选择,也是一种内在责任。

一是理与公的关系。在朱熹那里,理是公的本体论基础。如前所述,在朱熹看来,理的核心特质之一在于其普遍性,即“有天下公共之理,未有一物所具之理”[3](P2372)。理的这种普遍性,使不同事物之间具备了共通性、共有性、共享性,这种共通、共有和共享,是不同主体之间的交往秩序得以形成的内在基础。对于人类社会而言,理实际上就是不同主体进行交往的内在规则和根本要求,这种规则之所以能够被遵循,就在于其不是某一主体所独有的,而是为不同主体所共同享有、能为不同主体所接受的。根据这样的逻辑,能否按照“理”这一共通性规则去实践,成为公与私的分界之所在。“将天下正大底道理去处置事,便公;以自家私意去处之,便私”[3](P228)。对于行政交往实践而言,也只有当行政主体基于普遍性的“理”的规范来开展行政实践时,才能使行政权力的运用实践符合公共性的标准,进而获得权力被施予者内心的接受和认同并实现行政权力善性功能的发挥;而一旦行政权力的运用实践偏离了普遍性的“理”,成为一种个体化实践时,权力就可能背离同情的内在标准,其私性面向就可能彰显。

在朱熹的逻辑中,即物穷理式的认知具有四重特性。一是格物与穷理之间具有紧密的逻辑关联。所谓格物,本质上是一种为获取知识而展开的实践与思考。“‘格物’的范围很广,读书、考究古今人物等等都在其内,但主要是在实际事物、实践活动中探求道理。比如‘忠’的道理,便要辨别美、恶,顺其美而匡其恶,直至‘仗节死义’”[8]。格物是穷理的前提,也即,只有在不断的实际体验中,在经验知识的不断获取中,才能实现对事物之道理的把握。对于行政主体而言,其对伦理实践的反思,是获取行政领域的伦理规则,实现君臣之理的有效揭示的基础。从路径上看,其具体包括对先贤榜样的效仿、对经典文献的研读,及对伦理原则的不断辨别与思考等。二是渐进性与累积性。在朱熹那里,行政实践中的理的发现过程,是一个渐进累积的过程。“天下岂有一理通便解万理皆通!也须积累将去。如颜子高明,不过闻一知十,亦是大段聪明了。学问却有渐,无急迫之理。有人尝说,学问只用穷究一个大处,则其他皆通。如某正不敢如此说,须是逐旋做将去。不成只用穷究一个,其他更不用管,便都理会得。岂有此理!为此说者,将谓是天理,不知却是人欲”[3](P391-392)。在朱熹的行政认识论中,由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及理在不同事物中的表现形式的多样性所决定,要发掘真实的理,就必须在日常生活及行政实践中进行不断的积累。“如读书,今日看一段,明日看一段。又如今日理会一事,明日理会一事,积习多事,自然通实”,“零零碎碎凑合将来,不知不觉,自然醒悟”[3](P392-394),“而一旦豁然贯通焉,则众物之表里精粗无不到,而吾心之全体大用无不明矣。此谓物格,此谓知之至也”[3](P7)。不断的累积才能产生顿悟,才能实现对理的完全把握。三是穷尽性。格物的目的是穷理,也即要达到对事物本质或终极性知识的完全而非一知半解的把握。“格,至也,物,尤事也。穷至事物之理,欲其极处无不到也”[2](P17)。“格物者,格,尽也,须是穷尽事物之理。若是穷得三两分,便未是格物。须是穷得十分,方是格物”[3](P283)。四是从知识类型上看,格物所获取的是德性之知。在朱熹的视域中,格物的目的并不是获取事物的自然知识,而是发掘其中的社会运行规则和伦理规则。“格物,是穷得这事当如此,那事当如彼。如为人君,便当止于仁;为人臣,便当止于敬。又更上一着,便要穷究得为人君,如何要止于仁;为人臣,如何要止于敬”[3](P284)。因此,为社会关系的运行提供普遍性的伦理依据、为行政生活的运转提供普遍性的互动规则,是朱熹即物穷理的根本目的。由此,对德性之知的穷尽,也就是要使行政主体实现对德性的全知全善,穷理的过程,也是一个德性修养的过程。

在朱熹的思想体系中,“公”是其理学思想的逻辑延伸。朱熹对于公的阐释,主要可围绕如下三组概念之间的关系来加以理解。

三、“即物穷理”:朱熹的行政认识论

其次,理是行政关系的根本指导与规范。在朱熹看来,理不仅是宇宙万物生成与运行的根据,它还是规范社会主体行为方式、规范主体间社会关系的终极依据。“夫天下之事莫不有理,为君臣者有君臣之理,为父子者有父子之理,为夫妇、为兄弟、为朋友以至于出入起居、应事接物之际,亦莫不各有理焉。有以穷之,则自君臣之大以至事物之微,莫不知其所以然与其所当然”[6](P669)。在行政生活中,君臣关系、父子关系等,都要受理的规范,或者说,其都从不同的角度与领域展现了理的要求。在具体的行政关系运行过程中,理的表现与外在要求会有所不同:“所居之位不同,则其理之用不一。如为君须仁,为臣须敬,为子须孝,为父须慈。物物各具此理,而物物各异其用,然莫非一理之流行也。”[3](P398)在朱熹的行政关系话语体系中,决定理的表现形式的,是主体的职位、身份与交往关系的类型;而人的职位、身份及其在行政交往关系中的位置等,又取决于气的分配。也就是说,气的不同造就了人的不同,进而也造就了人的职位、身份及地位的差异。气在人的行政关系的确立过程中具有决定性作用。在朱熹的视域中,气的分配方式是随机的、偶然性的,带有强烈的运气色彩。“有人禀得气厚者,则福厚;气薄者,则福薄。禀得气之华美者,则富盛;衰飒者,则卑贱。气长者,则寿;气短者,则夭折。此必然之理”[3](P80)。可见,朱熹对行政身份秩序与行政关系结构的理解,呈现出浓厚的神秘主义特性。这种运气化的解释、及理气合一的结构说明,朱熹行政秩序结构的构建主要是基于如下两种思路而实现的:一是固化行政身份的思路。既然气禀是带有偶然性的天赋、是先天的,那么由这种先赋气禀所决定的人的身份结构往往也并非是人力所能改变的。对于行政关系与行政身份,尤其是君臣关系与君臣身份,必须严守边界、绝对服从[1][5]。这实际上是从人的身份角度使行政主体安于自身的角色,从而维护既定行政关系秩序的合法性、稳定性。二是固化行政关系结构的思路。在理气合一的架构中,理是上位性的、决定性的,无论气如何变化,理都具有恒定性。放到行政关系的框架中来理解就不难发现,就行政职位及与其对应的行政关系而言,它们所对应的伦理规范和道德要求必然是恒定的;或者说,它不因处于行政职位上的行政主体的变化而变化。因为,对于一种抽象的行政关系而言,理首先所规范的是行政关系本身,而不是行政关系中的具体的个人。换言之,无论是具备何种气禀的个体处于这样的一种行政关系之中,其都要遵守相应的伦理规范。这又从一种更高、更抽象的层面上,对行政关系及与之对应的行政秩序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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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公与私的关系。如前所述,在朱熹那里,理是纯善性的,任何恶的来源都不在于理,而在于“气”。这就意味着,理必然是符合“公共善”的标准的,或者说,以损害公共善为前提的理是不存在的。理与公共善的相合性,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的表现形式:其一是理本身就是公。即理与公完全相符,或其在行动的目的上完全符合公的要求,例如“父之慈,子之孝,君仁,臣忠”[3](P231)等。换言之,“理”是一种抛却了私欲的、普遍性的伦理规则;其二是虽然带有为私性,但与天理相契合的私,与公之间并不冲突。如朱熹认为,“饮食者,天理也”[3](P224),“若是饥而欲食,渴而欲饮,则此欲亦岂能无”[3](P2414)。也即,饮食等私性欲求,是人的自然性本体的内在规定,其虽然带有私的属性,但只要是在合理范围之内的,就是符合天理、并与公的要求不相背离的。因此,朱熹意义上的公与私是一种既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的关系。从对立的视角来看,“天理人欲相胜之地,自家这里胜得一分,他那个便退一分,自家这里退一分,他那个便进一分”[3](P1418);而从二者相互统一的方面来看,基本的人欲又是天理的组成部分:“饮食者,天理也。要求美味,人欲也”[3](P224),“如口鼻耳目四肢之欲,虽人之所不能无,然多而无节,未有不失其本也者”[7](P382)。因此,对于人欲之私,关键不在于能不能有,而是在于其绝不能超出一定的限度,如果超出了一定的限度,人欲与天理之间的对立性就会显现出来,公因而也就无从谈起。

所以,朱熹的行政认识论逻辑,在于以“即物”为基础获取行政主体对德性的认知,以对德性的认知为前提而获取行政主体对德性的认同,并以对德性的认同而反作用于行政实践。尽管朱熹的“理”内在于人,但与王阳明式的知识内在于人心的观念相比,朱熹明显更强调外在实践对于内在修养的重要性。“由于‘气禀物欲生来便有’,因而虽然每个人心具众理,但这些理并未全部反映为人的良知,或者说人的良知并没有把心中所具的众理全部反映出来。所以,按照朱熹的思想,并非说人生来具有一切知识,而是说人们最终所致之知识中包含的一切道德原则是人心本来具有的,从而不能说朱熹主张所有知识先天具有,本来全具的只是‘理’”[9](P334)。因此,在朱熹的行政认识论中,行政主体的德性之知的获取过程,除了根本性的道德原则内在于人之外,其他的德性知识都更倾向于是基于由外而内逻辑而实现的;人心对理的认知、把握与呈现,也只有在主体自我的能动性实践中才能得以完成。这与王阳明式的认为行政德性内生于人心,从而将格物的关键定位于正心、“去不正以为正”形成了一定的反差。在王阳明看来,心与理一,“心者,天地万物之主也”,“心即理也。天下又有心外之事、心外之理乎?夫物理不外于吾心,外吾心而求物理,无物理矣;遗物理而求吾心,吾心又何物邪?心之体,性也;性即理也。……理岂外于吾心邪?”[10](P45)王阳明认为,心外无理,心中有孝,即有孝的理;心中有对君的忠,则有忠之理。理要从人的心中去求,而不是到外物中去求。在王阳明这里,“主体精神(心)不再是形而上‘天理’的附属物”,而是“上升为安身立命的根据,判断是非的准衡,生命之旅的指南”[11]。从闻见之知与德性之知的关系来看,在朱熹那里,行政主体的闻见之知可以转化为德性之知,而在王阳明看来,闻见之知与德性之知之间的转化并不具有必然性,行政主体的德性修养,必须通过养心的方式、而不是通过对闻见之知的获取来达成。这就对朱熹的“外—内—外”的行政认知逻辑提出了质疑。

显效:症状消失,预后好,无后遗症,生活质量良好;有效:存在后遗症,生活质量受影响;无效:不满足上述标准。重型颅脑外伤手术效果为显效、有效百分率之和[2]。

作为世界上活动的主体,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会带来很大的影响,反过来,自然界的环境受到破坏会影响人类的正常生活。因此,在建设生态林业时,技术人员要树立高度的思想认识,意识到林业技术推广对于生态林业建设来说产生了不容小觑的积极意义。只有在思想上形成积极的态度,才能更好地与行动结合,从而落实好生态林业建设的每一个环节,在整体水平上提高建设水平。因此,要做好对技术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培训,通过宣传片的方式来呼吁大家要在思想上对林业技术给予足够的重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付诸于实际操作,使林业技术水平达到很高的水准,才能够在生态林业建设中更完美地应用林业技术。

四、总结与启示

由以上分析可见,朱熹的行政哲学以理为基础,形成了集本体论、价值论、认识论等于一体的理论体系。在本体论意义上,其通过对理的深刻阐发而确立了行政交往的逻辑基础和伦理规则,为社会及行政体系中礼制秩序的构建、交往关系的稳定提供了思路;在价值论意义上,其基于“理一分殊”的思路而阐发了社会价值所内蕴的共通性逻辑,为社会价值共识的确立和行政公共性伦理的塑造提供了基础[12];在认识论意义上,其通过对理的“解蔽”路径的梳理,而为行政主体的修身实践提供了终极目标、并明确了可行的路径。尽管朱熹的行政哲学并不是体系完备的、甚至不是完全逻辑自洽的,但其深刻的理论逻辑与实践意蕴,亦为当今行政生活、尤其是行政伦理的构建实践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首先,应注重对现实行政生活的本体阐发。在朱熹那里,以理为核心的本体构建是其一切理论与实践的始源和基础。尽管这种带有神秘性、运势性特质的思路带来了现实行政伦理的僵化,但其立基于阐明本体而构建行政生活秩序的思维逻辑却不乏其借鉴价值。对于现实的行政生活及行政认知实践而言,其启示我们,必须基于对实践的关注而深入挖掘行政生活与行政知识的逻辑前提、考察行政生活的本质。于理论层面而言,只有从本体视角出发对行政生活的本质问题进行深层次的考察,行政学理论才能真正形成宏观、中观、微观的完整逻辑体系,从而有效提升行政知识的体系性和逻辑自洽性,增强行政学理论的说服力和借鉴价值;于现实层面而言,只有从本体层面着手,才能避免对现实问题把握的表浅化,真正为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根本性的、甚至终极性的思路。在具体实践中,对于行政生活的本体构建,既要关注行政实践的一般本质,也要考察行政交往关系、行政权力等具体领域的本质,同时,还要通过对行政本体的探寻,来进一步挖掘行政生活与人类社会发展、行政生活与政治生活、行政生活与社会生活、甚至行政本体与宇宙本体之间的内在联结,从而构建起关于行政本体的理论体系。

其次,应注重行政伦理内在共识的构建。行政伦理基于人们对伦理规则的共识和认同而达致其规范效应。在朱熹的逻辑中,其通过将理作为伦理共识的基石而搭建起了伦理规则的共通性,进而为公共性伦理的构建提供了思路,也为私德与公德之间的联接提供了可能。然而,朱熹的问题在于没有区分公与私之间的边界,从而使得私德被公德所利用和绑架,公德成为压制私德和私生活的工具。在当代的行政伦理建构中,公德(即社会普遍认可、甚至被制度所强制规范的伦理规则)与私德(即个体的道德观念,其标准可能高于社会总体意义上的公德)之间的边界日益清晰,对于行政生活而言,其所面临的问题更多地是如何通过共识的进一步挖掘而实现更高层次的公德的有效构建。现代社会的公德构建过程,很大程度上就是要把一种只在个别人、个别团体身上呈现的较高要求的伦理规则扩展到更大范围的群体或整个社会,使其成为一种普遍性的要求。这实际上是一个社会总体道德水平的提升过程,这种提升,只有在相应的社会共识得以确立的基础上才能完成。换言之,关于私德公德化的共识,是公德得以构建的基础。现代公德意义上的这种共识,同样需要“理”的有效构建。不过,不同于朱熹所强调的宇宙之本体意义上的“理”,现代意义上的理更多地是一种具有说服性的“道理”,其既含有规律和宇宙本体的成份,同时其还更倾向于是基于共通性和共识而生成的,它内蕴着人们对利益、公共秩序的理性考量,且基本排除了传统行政权力结构下开展强制性认同的可能。就其现实价值而言,在现代行政生活中,无论是腐败的有效预防、还是行政实践中的人情逻辑的规避、抑或是“为官不为”现象的避免和行政效率的有效提升等,都有赖于私德向公德的转化,这种转化从主要形式上看,就是要通过榜样的宣传和型塑、理想化道德的宣扬等,使个体性的、榜样性的私德得以广延化、甚至是制度化。

再次,应注重德性与德行之间的联接、并重视德性目标的构建。从朱熹的行政认识论来看,即物穷理的本质是去除遮蔽,以实现理的展开。这一过程,本质上是一个基于个体修养而获取“德性之知”、实现个体道德水平提升的过程,这种提升有赖于个体不断的、持续性的“即物”,换言之,德性的提升是在不断的实践与反思中实现的,而其最终的目的在于达致“理”的完整展现。这种对“理”的终极追求也意味着,儒家德性论所着力塑造的是一种整全性的德性行政人格,其虽然存在着德性的层次与水平的差异,但最终的评价却是总体性的、两极化的(如君子、小人),极少存在中间状态。这对于现代行政生活的启示在于:其一,要关注德性与德行之间的相互关联及转化机制。一方面,德性是催化德行的内在依据,基于德性的德行才能彰显真正的德性行政人格、体现个体的道德性特质。因此,从具体的行政生活来看,在行政主体、尤其是领导干部的选拔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人的内在的德性状态,并考察其德性的结构,而要尽量规避“两面派”,防止被外在的表象所迷惑;另一方面,就道德行政人格的培育而言,必须坚持“持续性强化”原则,强调个体德行的反复强化、强调个体德性的教育和自我省思的持续性,并以此来衡量个体的“即物”实践是否真正达致了德性的内化,进而对个体作出准确的伦理判断。其二,要注重总体性的德性目标的构建。这种目标应包括行政体系的总体目标与行政主体的个体目标两个维度,就行政伦理体系作为一个总体的伦理目标而言,应着力突显其公共性维度、彰显其对于社会的责任与义务等,并以制度化的形式对相应的伦理目标进行明确;而就行政主体个体维度的伦理目标而言,则应以至善为其理想性追求,以有效的制度规范和持续的、有效的伦理评价为基础,助推个体层面的行政伦理水平的不断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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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Research on Zhu Xi’s Thoughts on Administrative Philosophy in Three Perspectives

WANG Sheng- ping

( Editorial Department , Guangdong Provincial Party School , Guangzhou 510053, China )

Abstract: Zhu Xi’ s administrative philosophy has profound implications of ontology, axiology and epistemology. On ontological aspect, it takes“ reason”( Li) as the core and establishes the basic tone of the administrative personality. At the same time, its discussion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eason” and“ spirit” provides the internal basis for the solidification of administrative relations and the legalization of hierarchical order. On the aspect of administrative axiology, Zhu Xi took“ public” as the core, expounde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eason” and“ public”,“ public” and“ private”, and“ public” and“ benevolence”, established the ontological basis of public, defined the boundary between public and private, and defined the realization path of public and benevolence. In administrative epistemology aspect, Zhu Xi follows the logic of“ unity in diversity”( Li Yi Fen Shu), confirmed the equal distribution and differentiation of awareness and practice of“ reason” and points out the path of through“ explore reason from thing” to remove the cover, reveal the“ reason” of human nature, and to reach the nature of administrative subject. Zhu Xi’ s administrative philosophy has important enlightening significance to contemporary administrative life.

Key words: Zhu Xi; administrative philosophy; reason; public; benevolence

中图分类号: B244.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022X( 2019) 06-0043-07

收稿日期: 2019-06-02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全球化视阈中的本土行政哲学体系构建研究”(14CZZ037)

作者简介: 王升平,男,法学博士,中共广东省委党校编辑部、公职人员心理健康研究中心教授。

责任编辑:李观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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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行政哲学思想的三重视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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