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思维在经济金融领域的应用论文_王玉鑫

法学思维在经济金融领域的应用论文_王玉鑫

(武陟县第一中学 454950)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金融经济的繁荣,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企业不得不应用现代化法学思维进行管理,进而在金融领域更加活跃。基于此,本文以法学思维在经济金融领域的应用作为研究对象,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结合各国家立法情况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分别从多元化股权结构、股东大会地位明确以及强化监事会监督职能等方面详细阐述法学思维在经济金融领域的应用。

关键词:法学思维;经济金融领域;实践应用

引言:经济金融领域中,现代企业制度主要是法人治理结构法律制度,世界各国企业在金融领域中都参照英国与美国的管理模式,面对世界金融危机,企业管理者十分重视自己的行为,希望应用法学思维强化思想,防范因企业管理造成的金融风险,从法律层面寻找解决对策,从而实现企业经济的发展,强化金融机构的重要性,推动经济金融领域的繁荣发展。

1.法学思维在经济金融领域主要存在的问题分析

1.1股权结构不合理

经济金融领域里,英美国家采用单轨制治理模式,建立股东会与董事会,并在董事会内部形成权力制衡,金融危机以后很多企业倒闭,金融行业发生变革,人们对这一模式产生了新的思考。从我国立法角度分析,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后,我国出台了相关法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以及《公司法》都是我国法学思维在经济金融领域中的重要探索,规定企业治理结构由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和经理组成,各个部分的权力相互制衡,通过这种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推动企业在经济金融领域站稳脚跟。但是现如今我国经济金融领域也开始出现弊端,股权结构呈现出不合理,国有股以及法人股占据着绝对优势的地位,不同于英美国家,英美国家是投资者主导,而我国上市公司拥有大量股东,特别是金融危机发生以后汇金公司也对金融机构的股份加以增持,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并没有保护受益者的权益[1]。

1.2企业股东大会存在缺陷

很多企业存在产权过度集中的现象,国有股和法人股在这其中占据着绝对的优势地位,我国证券市场还不够成熟,股民心态不够良好,短期内炒股现象比较多,董事会和经理制衡约束无法形成,大股东甚至会排挤小股东,强行通过某些对自身有利的会议结果,危害了他人的利益。

监事会缺乏制衡相匹配的职权,现如今经济金融领域里,大股东把持着权利,监事选任也依赖于股东支持,大股东控制了监事会,监察权难以落实,实践中受制于经营管理人员,影响了监事会职权的独立性。

2.法学思维在经济金融领域的实践应用分析

2.1多元化股权结构,明确股东大会的地位

金融法治化已成为市场的“刚性需求”,完善市场体系、防范金融风险、改革监管体制均有赖于此。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金融立法比金融立规更重要”的观点,引起广泛共鸣。时至今日,市场经济体制已较为健全,法治国家建设成为国家重大任务,依规治理的弊端已日益突显,它不仅难以适应金融发展与改革的需要,而且渐渐成为金融领域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方针的阻碍。想要让法学思维更好的应用在经济金融领域中,首先要多股权结构加以调整,采用多元化的方式坚持国有股以及法人股的流通改革,在一定目标期限内完成上市流通,鼓励企业的人购买国有股权,鼓励合资合作发展模式。经济领域中股东大会指的是所有股东集结在一起的大会,想要让股东大会真正发挥作用,首先要对企业内大股东加以限制,防止大股东在决策中过多干预或肆意妄为。建议管理中进一步强调股东民主化,提高小股东们的投票权,完善股东质询机制,从法律角度规定企业董事会与监事会拥有书面说明的义务,提高小股东的话语权。

进一步健全董事会制衡机制,这是现代化公司制度发展的重要趋势,强化董事会职权,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公司法》规定了董事们必须保持忠实的态度,不损害企业资产,对企业信息加以保密的工作义务,但是对于具体事项要求缺少执行细则,需要应用法学思维进一步细化。独立董事的决策应该科学合理化,建议在法学思维引导下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限制大股东对董事的人事安排,使独立董事真正意义上实现独立。如果独立董事在工作中没有尽职尽责或者被大股东收买,导致企业遭受经济损失,建议通过有效的法律制裁其行为[2]。

2.2强化监事会监督职能

经济金融领域中,企业监督能够保证其效率,和企业监督机构是否独立有着密切的联系,建议应用法学思维建立独立监事制度,要求监事会成员的组成必须科学合理,保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至少有一名监事会工作人员是与企业利益没有关联的,而且这名监事会成员没有受雇与公司,独立监事没有和董事会成员、经理有关联,工作中保持独立的人格,利益不会受到干涉。公司法应该做出细节固定,帮助监事会摆脱董事会的不科学限制,加强监事会职责制度设计,提高成员准入门槛,监事会成员不仅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还要有丰富的工作经验,确立相应的任职标准。如果监事无法及时有效的行使权力,导致企业受到损失,应当将责任落实到个人,监事也要进行赔偿。

近期,互联网金融行业呈现出风险多发态势。客观来讲,在促进普惠金融、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等方面,互联网金融发挥了独特作用。然而,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特点。在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依然是分业监管,互联网状态下的金融是跨区域。跨行业的,如果没有足够的监管体制,互联网金融容易出现空白,通过有效的立法可以缓解这一问题。发达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立法和体制建设对我国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一定借鉴意义。美国针对提供不同功能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制定了相应的法案,如在网络众筹方面,通过了《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确立了众筹可以作为公司进行直接融资的方式;在P2P网贷方面,有《Truth Lending Act》、《Equal Credit Opportunity Act》等数个法案可以适用。这些法案对信息披露、贷款回收方式、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我国金融行业发展较快的也是第三方制度,对于这方面的风险防范,在法律上有《电子签名法》出台,中国人民银行也实施了《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帮助企业躲避金融风险,实现良好的互联网状态经营。

总结:总而言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互联网技术的提升,企业与金融机构发展离不开信息化技术的影响,互联网金融行业中政府监管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思维的扶持,通过有效的立法维护企业内股东与监事会的合法权利,实现职能的相互制衡相互扶持,推动企业经济发展,实现企业可持续性经济提升。

参考文献:

[1]盛学军,杨贵桥.道德维度与法律思维的错位——对金融法学中“金融道德风险论”的批判[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1):59-64.

[2]朱世文,唐国雄.金融危机下公司治理的法学新思维[J].中国集体经济,2009(03):114-115.

论文作者:王玉鑫

论文发表刊物:《科技研究》2018年1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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