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政府规制理论变迁的内在逻辑及其启示_自然垄断论文

西方政府规制理论变迁的内在逻辑及其启示_自然垄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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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2826(2006)05-0070-08

一、西方政府规制理论的变迁

政府规制(government regulation)简称规制,在我国又称管制、监管、调节,通常是指政府(或规制机构)利用国家强制权对微观经济主体进行直接的经济、社会控制或干预,其规范目标是克服市场失灵,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即实现“公共利益”,而实证目标是实现利益集团的利益。在西方国家,随着市场经济由古典类型向现代类型的转变,规制日趋重要,迄今经济经历了规制——放松规制——再规制与放松规制并存的动态演进过程,而社会性规制则呈现了持续加强的态势。在这一背景下,原先散见于微观经济学和产业组织理论中的政府规制理论在20世纪70年代逐渐系统化并分离出来,发展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规制经济学,并成为当代西方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与“产业组织的相关领域”一起成为应用微观经济学最重要的领域之一。目前,已经历了公共利益规制理论、利益集团规制理论、激励性规制理论、规制框架下的竞争理论四大理论变迁。

(一)公共利益规制理论(the public interest theory of regulation)

公共利益规制理论是一种建立在规范分析框架基础上的理论,以市场失灵理论和福利经济学为基础,将市场失灵作为政府规制的动因,把政府看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应公众矫正市场活动带来的无效率和不公平的要求来提供规制,以保护公众的利益,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它是规制理论发展的逻辑起点,如果追根溯源,自亚当·斯密以来公共利益规制理论就以这样或那样的形式出现。但传统规制理论或原理被冠以“公共利益规制理论”名称却是在20世纪70年代,由芝加哥学派为新提出的规制经济理论找一个基准点时完成的。[1] 它在规制领域最早的研究主题“市场失灵与政府的矫正措施”下产生,由此主要包括两大内容:一是对市场失灵的认定。市场失灵如自然垄断、外部性、公共品、信息不对称等,导致不被规制的市场运行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从而使政府规制成为必要。以对自然垄断的研究为例,出现基于规模经济的近代自然垄断理论及其相关规制思想向现代的基于成本劣加性的自然垄断理论、可维持理论、伯格和奇尔哈特的强弱自然垄断理论、维斯库斯等人的永久性和短暂性自然垄断理论及其相应的规制思想变迁。[2] 二是寻求“最优”政策来矫正市场失灵。这些“最优”政策既包括信息对称条件下的传统最优规制方案,如治理自然垄断的边际成本定价——杜比特—霍特林模型、最优偏离边际成本定价——拉姆齐—布瓦特模型、回报率规制等价格规制方案,也包括信息不对称下的激励性规制方案(在本文中为了保证激励性规制理论的完整性,将后者划在激励性规制理论之下)。随着政府规制范围的扩大——从经济性规制扩大到社会性规制,公共利益规制理论几乎用来解释所有的规制问题。然而,公共利益规制理论的预见——市场失灵是规制的动因、规制有效率——直到20世纪60年代末才得到系统验证。当时数学模型在经济学中的广泛应用、计量经济学的发展和计算机的应用,为这种系统验证提供契机和工具,从而引起规制领域的第二个研究主题“检验规制政策的效果,并试图回答政府干预是否有效”的诞生。在对规制政策效果的检验中,公共利益规制理论遭到实证方面的批判:实践中规制无效率,规制的产生不完全是因为市场失灵,规制方案产生不合意间接效应。同时,公共利益规制理论遭到规范方面的批判:规制是否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令人置疑。这两种质疑使规制理论沿着两个方向取得进展:超越“公共利益”范式,发展起利益集团规制理论;突破信息完全的假设,发展起激励性规制理论。

(二)利益集团规制理论(the interest group theory of regulation)

利益集团规制理论强调利益集团通过寻求规制来增进他们(私人)的利益,从而强调利益集团在公共政策形成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它是在第三个研究主题“寻求规制政策的政治原因”下产生的。这一主题由前两个研究主题所诱发,即对规制效果的检验导致一些经济学家对传统规制信念的动摇,而相信在市场失灵的背后有其他原因导致规制的产生。规制俘获理论(the capture theory of regulation)是利益集团规制理论的最早雏形。它认为利益集团在公共政策形成中发挥重要作用,规制的供给是应产业对规制的需求(立法者被产业俘获),或者随着时间的推移规制机构逐渐被产业控制(规制者被产业俘获)。在某种程度上,它比公共利益规制理论更符合规制经验观察,更具说服力。但它缺乏理论基础,无法解释利益集团如何控制或影响规制;无法解释现实中规制机构经常促进的是消费者的利益而不是被规制产业的利益等现象。在此背景下,规制经济理论应运而生,它建立在扬弃规制俘获理论的基础上,将政治行为纳入到经济学的供求分析框架下,有力地解释了利益集团如何控制或影响规制。该理论由施蒂格勒[3] 开创,后经佩尔兹曼[4]、贝克尔[5] 等人加以发展和完善。规制经济理论使用经济学标准的供求分析方法推导规制的产生,使利益集团规制理论更简洁,更难以边缘化。但该理论过分强调利益集团的作用,忽视规制者的作用;无法有效地解释放松规制;忽视信息不对称,缺乏委托—代理理论,从而无法解释规制者的自由裁度权以及利益集团的利益和权力所在。这些理论缺陷分别由新近发展的新规制经济理论[6]、内生规制变迁理论(the endogenous theory of regulation change)[7]、利益集团政治的委托—代理理论(该理论又属于利益集团范式下的激励性规制理论的内容,所以放在激励性规制理论中来论述)[8] 加以弥补。新规制经济理论由麦克切斯尼创立,强调规制者的主动作用,即政治家不仅是面对竞争性的私人需求进行财富再分配的中间人,而且是自身需求的独立行为人,除创租外,还考虑依其他方式从私人那里获利,由此构建抽租模型。内生规制变迁理论由埃利格提出,试图将规制变迁(由规制到放松规制)变成经济系统的内生变量,弥补规制经济理论只将规制作为经济系统内生变量的缺陷。

(三)激励性规制理论(the incentive theory of regulation)

激励性规制理论不像传统规制理论那样关注特定的规制制度,而是主要考虑规制环境的信息结构(信息不对称)以及规制者与被规制者的对策性互动,在此条件下,沿着机制设计文献的传统,以刻画政府最优规制为目的,设计激励机制。它是在第四个研究主题“规制中的激励问题”下产生的,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内因是传统规制理论自身发展面临危机:忽视信息不对称,由此设计的规制方案应用于实践时无效率;“引入竞争替代规制,根治规制无效率”的特许经营权竞标理论的主张在实践中陷入困境。由此,规制中的激励问题“浮出水面”。外因表现为:信息经济学和其框架下的委托—代理理论等得到迅速发展,为分析规制问题提供新的工具;实践层面发生声势浩大的放松规制运动的推动。激励性规制理论包括公共利益范式下的激励性规制理论和利益集团范式下的激励性规制理论。公共利益范式下的激励性规制理论坚持“公共利益”范式,将政府看成是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者,在此前提下考虑规制过程的信息不对称性,将其归于委托—代理理论的分析框架,提出一系列规制激励模型。如勒布与马加特的L-M模型[9],开创了激励性规制理论的先河,强调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将价格决定权分散化,并构建规制过程中的“说真话机制”。后来又出现沃格尔桑与芬辛格的V-F和F-V模型,巴伦与梅耶森的最优规制激励模型及其扩展模型,萨平顿与西布利的ISS模型,拉丰与蒂若尔的一期静态委托—代理模型与激励性契约的动态学,萨平顿的重点研究道德风险问题的委托—代理模型,价格上限规制模型如利特尔蔡尔德的RPI-X方案等。[2]

上述模型均是将信息结构作为外生变量来研究的,而实践中信息结构往往是内生的,需要当事人主动去获取;信息的获取有价值,但需支出货币投资。在这一背景下出现了信息结构内生化模型,如约萨与斯特罗福利尼模型。[10] 利益集团范式下的激励性规制理论在坚持利益集团范式的基础上,吸收了政治学中前沿的规制体系非整体观,打开规制机构这个黑箱,将其分为规制者和国会两层,承认规制者可能被受规制企业或其他利益集团俘获而与之合谋,从而创建了包括企业等利益集团、规制者、国会三层科层结构的“利益集团政治的委托—代理理论”,在更复杂的框架下探讨规制激励机制。该理论最早的系统表述由拉丰、蒂若尔完成。他们认为利益集团影响政治决策的根本原因是政治决策影响他们的利益;他们有力量影响政治决策在于规制中有他们的切身利益;当切身利益大于或等于用作俘获规制者的成本时,影响政治决策的行为就会发生。因此,有必要制定一套减少或阻止规制者被俘获的激励机制。这项机制既要描述规制机构的激励和行为,又要描述利益集团的激励和行为,还要描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具体模型包括利益集团与规制机构无合谋的规制模型、利益集团与规制机构合谋下的规制模型、多重利益集团存在时的规制模型等。

(四)规制框架下的竞争理论(the competition theory under a regulatory framework)

规制框架下的竞争理论的产生与第二个研究主题“检验规制政策的效果,并试图回答政府干预是否有效”有关。如前所述,这一主题起因于人们对传统规制信念的质疑,自20世纪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以来它逐渐成为规制理论研究相对活跃的一个领域。经济学家们纷纷证明实践中规制无效率,并带来不合意的间接效应。在此背景下,规制框架下的竞争理论几乎与规制经济理论同时代兴起,后来一直未退出规制理论领域。在激励性规制理论兴盛的当代,该理论仍然存续和繁荣,并产生了新的竞争分支理论。按照引入规制领域或产生的时间来说,规制框架下的竞争理论主要包括特许经营权竞标理论、可竞争市场理论、标尺竞争理论、直接竞争理论等。

历史上查德威克提出的契约管理原则是特许经营权竞标理论的最早雏形。德姆塞茨沿着查德威克的传统,对自然垄断理论提出质疑,认为它不能揭示从生产上的规模经济到市场上的垄断价格之间的逻辑步骤,由此主张以特许经营权竞标替代规制,从而将特许经营权竞标理论引入规制理论领域。[11] 但该理论模型过分简单化,是静态的,缺乏制度分析等,因此遭到威廉姆森、埃克伦德与埃贝尔等人的批判。而且,实践中特许经营权竞标无法达到理想效果,不能完全替代规制,只能是对规制的一种补充。

可竞争市场理论形成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由鲍莫尔、潘泽和威利格加以系统化和正式化。[12] 该理论认为一个产业(或市场),即使是自然垄断,只要沉淀成本为零,进入者的威胁就会提供充分的市场规则,约束在位者实行竞争性定价,以零经济利润下的最低成本来进行有效率生产,最终确保市场效率,因此,只要市场是可竞争的,政府规制机构无需对自然垄断领域的在位企业进行规制。它使传统的自然垄断规制思想面临严重挑战,一定程度上成为政府规制理论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但该理论的建立所依据的严格假设与现实差距悬殊;忽视分析不确定性、变化、企业家的才能[13];实践中,新企业进入市场后采取的“撇奶油”战略可能会导致在位自然垄断企业的不可维持。在考虑需求不确定性的条件下,阿佩尔博姆与利姆构建了一个可竞争市场的扩展模型。[14]

标尺竞争理论是由施利弗1985年引入规制理论领域[15],后经拉丰与蒂若尔[16]、波特斯等人[17] 加以发展。该理论主张在存在多家同类企业的自然垄断产业中,以“影子企业”(以其他同类企业的成本和降低成本的支出的均值所形成的虚拟企业)的经营成本为衡量标准,促使被规制企业为降低成本、增加利润同“影子企业”进行竞争。如果企业是同质的,或者异质能得到正确和完全的度量,竞争结果将是有效的;如果被规制企业采取非合谋行为,则标尺竞争的优点以及相对的经济绩效将非常显著。否则,标尺竞争难以有效。此外,有些学者主张在自然垄断领域内不仅可以引入间接竞争,而且可以引入直接竞争。

二、西方政府规制理论变迁的内在逻辑

(一)研究重心的变化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对西方政府规制理论进行梳理之后,笔者发现,它在不同的发展阶段,研究重心是不同的。研究重心的变化,孕育了西方政府规制理论实现了由低级到高级、由脱离现实到逐渐接近现实的变迁。

1.为什么规制。在西方政府规制理论发展的传统阶段,它关注的重心问题是政府“为什么规制”。公共利益规制理论和利益集团规制理论共同完成这个使命。公共利益规制理论隐含着三个基本假设:第一,市场自行运转脆弱,易发生无效率或不公平。第二,政府规制是应社会或公众对效率和公平的要求做出的无成本、有效的反应。第三,政府是慈善的、无所不能的和无所不知的,能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在这三个假设之下,政府被看作是道德人,是公共利益最大化的代表,在发生市场失灵时,应公众矫正市场活动无效率和不公平的要求而提供规制,并且这些规制是有效率的。20世纪70年代之前,这一理论在规制领域一直居正统地位。然而,实践中的规制出现的与理论预见的严重不一致促使一部分经济学家开始重新考虑规制的原因,利益集团规制理论应运兴盛起来。它的基本假设是:政府的基础性资源是强制权,能使社会福利在不同的人之间转移;规制的需求者与供给者都是理性经济人(自利动机),通过选择行为谋求最大效用。这意味着利益集团(规制的需求者)通过向政治家或规制者(规制的供给者)提供金融或其他支持来影响规制程序的结果,或自利的规制者主动创租或抽租而利益集团对此做出反应,是规制发生的动因,从而强调利益集团在公共政策形成过程中的作用。简言之,利益集团规制理论认为任何有效的联合都会通过政治程序来获得规制,规制不一定必然与市场失灵正相关。

从公共利益规制理论向利益集团规制理论的变迁过程中,似乎没有呈现研究重心的变化。但是,在“为什么规制”这一研究重心下,解释规制的原因和分析方法发生了变化。从市场失灵是动因,转到了利益集团和规制者都作为经济人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成为动因。这种变化显示,前者的分析在一定程度上只是一种假设,有时还严重背离现实,而后者采用标准的经济学供求分析方法,一定程度上逐渐接近现实,从而实现了政府规制理论在同一研究重心下的向前推进。

在政府规制理论发展的传统规制阶段,怎样规制的问题不是研究的重心,但也被涉及。公共利益规制理论下的最优规制方案,比如杜普伊—霍特林定价模型、拉姆齐—布瓦特定价模型、回报率规制模型等,就是探讨政府怎样规制的问题。

2.怎样规制。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西方政府规制理论关注的重心发生转移,由探讨政府“为什么规制”转到“怎样规制”,政府规制理论进入发展的新阶段。这一转移是由来自规制经济学内外两种理论力量和一股实践力量推动的结果(参见激励性规制理论中的阐述),激励性规制理论由此在传统规制理论停滞不前的“激励”领域发展起来。新的模型全面描述企业和规制者的目标、信息结构、工具和约束;信息结构和规制方案尽可能反映现实世界可观测的契约成本。乍看起来,激励性规制理论主要是沿着政府最优规制方案的路径发展,仍然把规制机构看作是一个“黑箱”,并假设其目标是追求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所不同的是考虑了规制过程中规制者与被规制者的信息不对称性,并将其置于委托—代理理论的分析框架内。然而,规制理论的新发展不仅局限于此,它还克服了传统利益集团规制的弊端,并在此基础上取得新的进展。其一,克服传统利益集团规制理论因为忽视信息不对称而没有委托—代理理论,并且无法解释现实中为何规制者拥有极大的自由裁度权,以及利益集团的利益与权力所在的弊端。其二,克服传统利益集团规制理论将规制的供给方(规制机构)看作是“黑箱”,忽视官僚体系中的政治家和他们的代理人之间的重要的代理关系的弊端,打开了政府(或规制机构)的黑箱,将其分为规制机构(监督者)和国会(委托人)两层,承认规制者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可能由被规制企业或其他利益集团俘获而与之合谋,国会则以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为目标,从而在利益集团、规制机构、国会三层科层结构下探讨委托—代理问题。从这个角度看,激励性规制理论又是对利益集团理论的延续和发展。所以说,激励性规制理论对公共利益规制理论和利益集团规制理论都做出发展,并因此称为新规制经济学。

3.规制的效果。在政府为什么规制和怎样规制两大研究重心之下,规制的效果如何一直作为次重心而相伴主重心左右。从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以来,对规制效果的研究逐渐成为西方规制经济学研究相对活跃的一个领域,特别是在放松规制之后,更是如此。对于规制效果的检验衍生了规制替代理论——规制框架下的竞争理论的产生和发展,同时也促进了利益集团理论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激励性规制理论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的发展。

(二)“革命性”的变迁

西方政府规制理论的变迁不仅呈现了研究重心的变化,而且显示了理论变迁的“革命性”。迄今,共发生三次“革命”。

第一次“革命”是对政府特性假设以及相应的研究方法的“革命”。传统公共利益规制理论假设政府是道德人,其规制目标是最大化社会福利,应公众矫正市场活动无效率和不公平的要求而提供规制。这里缺乏一种使公共利益行为能够转化为立法行动的机制,因而规制只被作为一种外生变量。这样,公共利益规制理论充其量只是一种假设。利益集团规制理论一改这种局面,假设政府(具体为规制者)是经济人,其规制目标是最大化自身利益,因而将规制置于经济学标准的供求分析框架下,规制变成经济系统的内生变量——利益集团寻求保护他们(私人)的利益要求规制,或自利的政治家或规制机构为创租或抽租提供规制,二者的交互影响是规制的动因。

第二次“革命”是对信息完全假设的“革命”。传统最优规制方案是在规制者与被规制者信息完全的假设条件下做出的。假设条件严重背离现实,所以在此基础上设计的最优规制方案存在诸多缺陷并遭受被放弃的命运。激励性规制理论一改这种局面,充分考虑规制过程的信息不对称,彻底修正传统规制理论关于规制者与被规制者的信息完全的假设,将规制置于委托—代理理论的分析框架下,提出了一系列的规制激励方案,克服规制过程中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这一“革命”使得西方政府规制理论向前迈出关键性的一步,逐渐融入主流经济学,成为当今西方经济学中最有活力的领域之一。

第三次“革命”是对政府“黑箱”假设的革命。无论是公共利益规制理论还是传统的利益集团规制理论,都将政府看成是“黑箱”,利益集团范式下的激励性规制理论则打开这个黑箱,将政府分为规制者和国会两层,从而在利益集团、规制机构、国会的三层科层结构下探讨委托—代理问题,形成了规制理论的最前沿的发展。

此外,规制框架下的竞争理论的产生和发展也证明了西方政府规制理论变迁的“理性”化,试图在规制与竞争之间寻找一种恰当的平衡。

三、西方政府规制理论变迁带给我们的启示

西方政府规制理论经历了由低级到高级、由脱离现实到逐渐贴近现实的“革命性”变迁,决定了它对西方国家规制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发挥重要作用,对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该学科的科学性与实用性。因此,它对我国政府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如何执行微观经济的干预职能有一定的启示与借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自然垄断结构与规制的动态性。对自然垄断是否规制和怎样规制,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按照西方自然垄断理论的现代观点,自然垄断有强、弱之分,自然垄断市场有“进入有障碍”和“进入无障碍”之分,在“进入无障碍”的市场条件下,自然垄断又有可维持和不可维持之分,因此,相应的规制政策是不同的;有些自然垄断的规制是合理的,有些则是不必要的;作为政府规制机构,需要判别自然垄断的强弱类型、市场进入有无障碍、垄断是否可以维持,而这种判别有一定的难度。自然垄断的暂时性和永久性理论则提示:如果自然垄断是暂时的,规制要因势而动。当市场需求扩展,产出超出一定范围,自然垄断特性消失时,对自然垄断的规制也要解除;如果是永久性的自然垄断,则要区分垄断类型和市场背景来设计方案。

第二,关于“最优”政策的选择。对最优政策的研究,存续于西方政府规制理论的整个发展时期,由传统最优规制方案发展到激励性规制方案。传统最优规制主要有杜普伊—霍特林定价模型、拉姆齐—布瓦特定价模型、回报率规制模型三种。这些模型曾经在西方国家的政府规制中发挥一定作用。比如,回报率规制通过承诺一个资本公平回报率,保证企业收支相抵,避免了自然垄断产业破产的风险,确保了电力、电信等自然垄断产业发展所必要的长期投资。但这三种模型的假设前提是规制者与被规制者拥有完全信息,双方进行的是信息对称的博弈,这是它们共同的致命缺陷。这导致传统最优规制方案在实践中无效率,其假设前提被彻底修正,在此基础上兴起了激励性规制理论。激励性规制模型考虑了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规制方案,相对于前者来说比较接近现实,因而产生深刻的洞见:(1)设计的激励方案要满足被规制企业的个体理性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2)在信息分散化(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要将价格决定权分散化,尽可能地让企业自主定价;(3)要整合规制者与被规制者的目标函数;(4)规制者在提供激励方案时,必须在高效率与低信息租金二者之间做出权衡。因为规制者设计激励方案,试图在信息不对称下提高企业的效率、降低企业的信息租金。但在信息不对称、缺乏承诺、完全分离高效率与低效率类型企业不可能或者非常昂贵的重复博弈的规制环境中,高效率与低信息租金成为两难困境。

第三,当打开政府的“黑箱”,考虑委托人(国会)、规制者、利益集团之间的对策性互动,特别是利益集团和规制者之间的合谋时,利益集团范式下的激励性规制理论提供了很强的政策见解:(1)如果一个国家面临的规制环境是信息严重不对称,和(或)利益集团与规制机构合谋情况严重,那么选择激励方案的强度一定不能过大,否则受规制的产业将获得巨额租金,最终导致整个社会资源遭到扭曲性配置。(2)利益集团的切身利益,是俘获规制机构的力量之源,因此,为了防止合谋或将其缩小到最低限度,首先要降低利益集团的切身利益,这需要通过降低激励方案的强度来实现。(3)为了防止合谋,要加大规制机构与利益集团之间的私人交易成本,包括增加委托人对规制机构的转移支付;要降低规制机构的自由裁度权,这要求权力尽可能分散在不同的政府部门中;规制方案的设计不要过多地依赖规制者拥有的对利益集团会带来切身利益的私人信息;引入多重利益集团的制衡,使规制者在权衡各种利益集团的利益中削减自由裁度权。(4)要采取一切措施,减少规制机构与委托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第四,公共利益与利益集团利益的权衡。迄今西方政府规制理论中仍然存在两种范式,这决定在规制目标这个问题上有两种答案:一是政府规制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二是政府规制为了实现利益集团的利益。前一种目标建立在规范分析的基础上,而后一种目标建立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也就是,即使规制目标设定为矫正市场失灵,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但在实际的政治程序中,由于组成政府的官员本身是不完美的,往往被利益集团所俘获,最终规制的目标发生转移,规制只实现了某一或某些利益集团的利益,而另外一些利益集团受损。因此,规制不再限于满足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需要,而成为通过政府拥有的强制权对财富进行重新转移或分配,以及平衡利益差别的有效手段。因此,政府在制定微观经济政策时,要在消费者、产业(受规制企业)、纳税人、规制者等多重利益集团之间进行利益平衡,以重新定位规制的目标,保证其真正实现。

第五,规制与竞争的权衡。在对规制框架下的竞争理论进行追溯之后,笔者发现特许经营权竞标理论和可竞争市场理论,在设计时被作为不同于“市场内竞争”(competition within the market)的“关于市场的竞争”(competition for the market)的理论,主张在规制领域内,引入事前或潜在的间接竞争,替代规制,达到社会最优化的效果。但在实践中,间接竞争无法替代规制,而只能是对规制的一种补充;标尺竞争天然就是对规制的一种补充。直接竞争从理论上比较完美,但在实践中却面临一系列的问题,无法完全替代政府规制。因此,规制框架下的竞争理论无法替代规制理论,实践中的竞争无法取代规制,二者是一种互补关系而非替代关系。

当然,在借鉴西方政府规制理论的同时,要认识到这种理论存在诸多缺陷,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其作为一门社会科学的“科学性和实用性”;进一步,更要清楚地认识到,政府规制理论是一门研究政府规制活动的社会科学,除了涉及经济学之外,还会涉及政治学、行政管理学、法学、行为经济学等内容。特别是,政治、法律、社会文化等制度禀赋差异决定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情况千差万别,从而规制政策也应该差别迥异。比如,我国的政治制度与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差异显著,这样会导致在西方制度背景下非常“有效”的政策搬到中国可能非常“无效”。因此,在借鉴西方政府规制理论时,一定要考虑到制度差异。目前和未来,我们面临的任务是,在规制经济学领域进行比较制度分析,吸收西方政府规制理论中的一些合理成分和纯技术分析,在此基础上构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根植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府规制理论,以此来指导我国政府的规制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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