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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政策取向与对策建议
党风廉政建设是关系到我党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1998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维护和推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从制度上保证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负起领导责任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就是本着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明确党政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从完善责任内容、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入手,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落实。近年来,河南省各级党委、政府坚持积极探索,注重落实,务求实效,注重提高的指导思想,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狠抓责任追究,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并取得了宝贵的经验。
河南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运行情况
河南省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在省委的正确领导下,起步较早,自1997年以来,坚持积极探索,重在落实,务求实效,力创特色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总体工作部署,取得了明显成效,多次得到中央和中纪委领导的好评。具体表现为在“五个一”上狠下工夫。
1.打牢一个基础。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责任制工作的思想认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工作中,全省着重抓了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强化宣传教育。二是着重典型引导。三是及时总结提高。
2.抓住一个根本。把建立健全配套制度放在重要位置,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供根本保障。首先明确建立配套制度的“三个立足于”原则。一是立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基本要求;二是立足于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的特点;三是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其次是抓好配套制度建设。截至目前,省一级已形成一个以中央和省委两级有关规定为依据,由考核、报告、谈话、追究、档案管理等五个配套制度组成的责任制制度体系。其中追究、报告、考核等办法在全国省一级是首家,受到中纪委的肯定。
3.紧扣一个环节。通过责任的科学分解,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使各级党委、政府及各级领导干部责任明确,任务具体。全省的责任分解工作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各市各单位都明确界定了党委、政府,特别是党政“一把手”的岗位职责。二是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党委、政府副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要求他们做到“一岗双责”。三是将反腐败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职能部门,建立反腐败工作任务牵头部门责任制。
4.把握一个关键。坚持追究到位,使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一是抓住社会反响强烈的热点难点案件,直接督办,确保责任追究到位。二是把年终考核实施责任追究与平时追究相结合,将实施责任追究的重点放在平时。三是防止和纠正责任追究运行过程中的两种倾向,即防止和纠正不敢追究或不认真追究的好人主义,防止和纠正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当成一个“筐”,把不属于其追究处理范围的案件列入追究范围,淡化责任追究的党风廉政建设主题的做法,以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健康发展。
5.强化一个保证。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该工作的健康运行。一是建立组织。全省18个市、157个县(市、区)和省直单位都成立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二是强化责任。着力落实各级党政“一把手”的“一岗双责”,使各市各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同志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三是加强督查考核。
取得的初步成效集中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和自觉性明显提高。
2.各级各部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普遍增强。
3.促进了干部作风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作风的转变,促进了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4.有力地推动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河南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特点
1.软约束机制与硬约束机制相结合。软约束机制主要是通过宗旨教育、廉洁自律教育、榜样感召教育和加强内部约束制度,达到提高认识、执行规定、自我约束的目的。硬约束机制是通过法律、纪律、行政措施等手段对权力加以制约与监督。从1996年开始,省委、省政府先后就巡视制度、诫勉谈话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办法、礼品登记制度、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区开会、严禁公款配置通讯工具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在全省范围内稳步进行实施。
2.定性分析与定量分解相结合。
3.廉政与勤政相结合。
4.务实与创新相结合。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运行中尚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1.思想认识不到位
有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大意义缺乏清醒的认识。一是认为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党委、纪委的事,甚至片面地认为实行责任追究就是搞株连,不清楚自己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有重要责任,表现为“不想抓”。二是认为腐败现象严重,积重难返,靠责任制也解决不了问题,信心不足,表现为“不愿抓”。三是小团体思想严重,认为抓早抓好单位个人吃亏,表现为“不真抓”。四是对责任制不了解,对如何结合本地实践、抓什么心中无数,表现为“不会抓”。五是怕追究人,怕处理人,怕伤和气,怕得罪人,怕拔出萝卜带出泥,表现为“不敢抓”。
2.责任追究落实难
一是责任分解不明。责任不明,目标不准,一旦出现问题,追究起来无从下手,看似都有责任,其实都无责任。二是工作缺乏规范。三是追究力度不大。主要表现在该追究的不愿追究、不敢追究。
3.配套制度不完善
一是一些地方和单位没有认识到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意义,思想上不重视,措施上不得力,行动上不积极,根本就没有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二是有的即使建立了配套制度,也是上行下效,不结合自己的实际,没有自己的特点。建立的制度由于缺乏深入系统的调查研究,所以往往过于简单,缺乏必要的量化分解和具体规范,既不便于操作,又难于贯彻落实。三是图形式、走过场。
4.工作进展不平衡
一是纵强横弱。二是职能部门强,非职能部门弱。三是主要领导强,非主要领导弱。
5.队伍建设不稳定
一是机构不稳定。二是人员不稳定。三是思想不稳定。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政策取向与对策建议
1.政策取向
①要正确处理务虚与务实的关系。所谓虚就是指构成框架性的政策、宏观的政策;所谓实,就是有具体细致、可操作性强且又便于落实的政策。
②要正确处理党纪与法规的关系。
③要正确处理纵向与横向的关系。
④要正确处理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⑤要正确处理个性与共性的关系。
2.对策建议
①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参与意识和自觉性。
②改革滞后体制,加大治本力度。一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施“阳光工程”。(1)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净化经济环境,遏制预算外资金恶性膨胀,常抓不懈地进行“小金库”清理工作,要严格加强对各类收费票据的监管,变部门管理为条条管理,无条件接受当地财政部门的管理。(2)稳步推行会计委派制度。(3)推行政府采购,加强支出管理。(4)推行以财务公开为主要内容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和村务公开。二是加强和改革监督机制。(1)建立与人大、组织部门协调开展监督工作的制度。(2)建立行政执法部门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相关事项的责任制。(3)加强和完善党内的巡视制度,重点地区还可变临时巡视为相对固定的常驻巡视。(4)对现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把一部分原有派驻机构的编制收回,实行“按口设置,集中派驻”的办法。(5)对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垂直管理,真正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同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职能。三是加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力度。(1)实行考任制,杜绝任人唯亲。(2)实行功绩晋升制,杜绝长官意志。(3)实行干部交流回避制度。
③严格责任追究,确保责任制落实到位。一是责任追究要经常化、规范化。二是“一把手”要敢于负责。三是责任追究要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四是要着力解决谁去追究,如何追究的问题。谁去追究,应根据追究的形式、内容来决定。同时,要正确、灵活、实事求是地运用追究形式。五是要追究该追究而不追究的责任人的责任。
④强化制度建设,完善监督机制。一是强化制度建设,本着具体、管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制度体系。(1)实行“风闻弹劾”制度。(2)建立“责任巡视员”制度。“责任巡视员”由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精心组织,选调副厅级以上政治过硬、作风扎实、业务熟练的领导同志充任,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微服巡访,就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情况广泛听取意见,找准症结,摸透实情,及时向省纪委、监察厅反馈信息。(3)工作报告制度。(4)责任考核制度。二是要完善监督机制,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监督,充分发挥各监督部门的监督作用。(1)党内监督。首先,要努力提高全体党员的监督素质,使之具有监督意识、监督习惯和实行监督的能力,主动按照党章和其他规章制度的要求,对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和党组织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的纪律等方面进行监督。其次,各级党委要始终掌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领导权和主动权,健全党内生活中的各种监督制度。再次,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监督机构的作用,认真履行自身职能,特别是履行监督检查和惩处职能,积极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2)人大监督。(3)舆论监督。(4)群众监督。
⑤加强队伍建设,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供组织保证。首先,严把进人关。其次,严格培训。再次,严格要求。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探索与总结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探索
(一)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加强干部管理监督相结合,充分发挥责任制的约束作用
1.抓好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我们在工作中实行了领导干部公选公示制度、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制度。与此同时,为加强任用干部者的责任,我们还建立了建议、提拔、推荐、考核、提交研究、决策等选拔任用干部全程责任制,明确规定谁建议提拔,谁负责管理监督,并逐级建立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
2.抓好干部的管理监督。在干部的管理监督工作中,我们重点抓了政务公开、会计委派制和全程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为增强工作透明度,我们还狠抓了县直单位、乡镇的政务公开,内容包括财务收支、机关进人、农民负担、干部责任目标等21个方面的内容。此外,我县还建立了群众广泛参与的“一监督三评议”的监督网络,即在全县各界人士中聘请廉政监督员50名,在全县各界人士中进行公开的行风评议,实行人大代表评议政府工作制度及政协组织民主评议活动,并将评议结果在全县通报。
(二)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营造大预防体系结合起来,增强责任制的预防功能
1.通过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违纪预防工作。首先是加强警示教育。立足从制度上、根本上解决问题,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社品登记制度、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月报制度、廉政建设专题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评廉制度、诫勉谈话制度等16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制度。
2.努力搞好职务犯罪预防。
(三)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细化工作
1.细化“一把手”责任。
2.细化检查考核。首先是严格检查制度。其次,严格定期报告制度。再次,严格考核制度。
3.细化责任追究形式。我们将追究形式分为四类。其一是诫勉提醒。其二是纪律处分。其三是组织处理。其四是法律制裁类。
二、总结
经过两年来的积极尝试和探索,我县在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有以下几点认识: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建立超前防范机制,对腐败实施源头治理,使反腐败关口前移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注重发挥党政齐抓共管的“合力”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把好质量关,强化监督,突出实际效果
1.制定责任目标要在“刚”字上下工夫。
2.责任考核要在“硬”字上下工夫。
3.责任追究要在“严”字上下工夫。
4.强化群众监督。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要明确责任主体,注意解决“谁来决定责任追究”的问题
责任主体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个别地方和部门的主要领导同志不愿实施责任追究,对本地、本部门反映出来的问题处理不积极,实施责任追究缺乏力度。究其原因,主要是这些领导干部对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在思想认识上存在着片面和模糊认识。二是有的领导干部片面地认为实行责任追究是纪委的事,因而认为责任主体也是纪委。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首先,要使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认清自己在责任追究中的责任,树立强烈的政治责任心。其次,要通过赏罚严明的政策规定,打消不必要的思想顾虑,调动各级党委、政府抓好责任追究工作的积极性。
二、要明确责任追究的工作程序,注意解决纪检监察机关“单打一”的问题
责任追究首先由党委、政府和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或领导班子决定。党组织形成追究意见后,谁去追究,应根据追究的形式、内容来决定。追究的内容属于诫勉谈话、批评教育的,按照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指定的单位负责实施。需要动组织措施,免职或调整其职务的,要根据党委的意图,由组织人事部门来实施追究;需要动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实施追究;需要动法律的,由司法部门实施追究。
三、要明确责任追究的内容,注意解决把责任制当做一个无所不包的“大筐”的问题
首先要正确理解中央和省委的工作部署,准确把握责任追究的对象、范围,使责任追究工作不跑“题”。当前责任追究要突出抓好六个方面:一是本地区、本部门出现重大经济损失的;二是本地区、本部门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的;三是本地区、本部门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的;四是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该领导职权、职务上的影响从事违法违纪活动,谋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五是本地区、本部门对中央和省委的决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是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行为,该追究责任而不去追究,追究不及时、不到位的。这六方面的问题应是当前责任追究和监督检查的重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必须受到严格追究。当然,具体到各个层次、各个部门,还需要具体化、更有针对性。其次,要做到责任追究工作不跑“调”,注意解决一些地方和部门对责任追究的性质把握不准的问题。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追究,最基本的要具备三个要素:一是被追究的错误必须是党风廉政建设的范畴;二是责任追究的对象必须是各级领导干部;三是发生的事件必须是与领导干部职务、权力所产生的责任紧密联系的。三者缺少任何一项,都不能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追究范围。
四、要科学把握责任追究的不同形式,注意解决责任追究形式运用不充分的问题
针对责任人的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以及认识错误和纠正错误的态度,什么形式追究最有利于教育干部,最有利于增强干部责任意识,最有利于推动工作,就用什么形式追究,努力提高责任追究的质量。要防止用诫勉手段包揽一切,代替其他手段的倾向,该用什么手段就用什么手段,有的用一种手段,有的可以几种手段并用。总之,要用最有力的追究手段,达到责任追究的最好效果。还要注意把政治思想工作贯穿于整个责任制工作中,特别是要体现在责任追究这个问题上,把工作做细,追究了使他心服口服,把教训变成经验,并能教育一片、影响长远。
五、要明确责任追究的工作重点,注意解决责任追究工作的低层化倾向
责任追究工作应突出三个重点:就各种类型的领导班子而言,应以党政领导班子为重点;就各级领导干部而言,以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为重点;就各部门领导干部而言,以要害部门重要岗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为重点。坚持突出重点,可以有效地克服责任追究工作低层化倾向,起到追究一个,警戒、教育一大片的效果。
六、要正确区分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主要领导同志和分管领导同志的不同责任,注意解决责任追究不到位的问题
既不能把出现问题的责任全部推到班子集体身上,具体到个人却没有责任;又不能把责任完全推到主要领导同志一个人身上。追究主要领导同志和分管领导同志的责任,也要坚持既要有区别,又要有联系,不能完全割裂开来的原则。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理性思考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8年11月21日颁布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出台的一项重要规定,是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大举措。从理论上深入研究这项制度,对于认真贯彻《规定》,进一步健全《规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规定》是对列宁关于责任制思想的丰富和发展
首先,《规定》拓宽了列宁关于责任制的范围。列宁强调的责任制,其内容主要是针对行政管理工作中久拖不决,办事拖拉的官僚主义,要求在正常的政务工作中,各主要领导干部要恪尽职守,提高效率,对人民负责,决不允许有互相推诿、无人负责的现象。江泽民同志扩大了责任制的内容,他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各项工作全面负责,也要对反腐败和廉政建设全面负责。要明确分工,专人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规定》根据江泽民同志的要求,第一次把执政党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上升到责任制高度,要求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要认真研究制定和实施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规划,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认真落实党和国家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加强监督,严禁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等等。这些,都大大扩展了列宁责任制的工作内容和范围。
其次,《规定》把列宁关于责任制的主张具体化,在实施方面向前推进了一大步。这主要表现为:第一,《规定》把列宁这一主张转化成一种管理体系。对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责任内容、责任考核对象及考核主体、责任考核方法、考核结果的作用、责任追究等在协调一致的基础上作了明确规定,形成了一个切实可行的严密体系。通过这个体系把列宁的主张更加具体化了。第二,以强制手段保证了列宁这一主张的实施。这为把列宁的这一思想付诸实施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证。
二、《规定》是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的有益探索
首先,它表明我们找到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的重要载体。
其次,《规定》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转变。
三、《规定》是对各级领导班子约束力很强的党政法规
一是《规定》形成了一个封闭的运行体系。
二是针对性强。
三是可操作性强。
四、尚需继续探讨的几个问题
一是如何有效防止责任主体捂盖子问题。
二是如何避免实施过程中随着上级领导人的注意力的转变而转变的问题。
三是如何解决整体上自我监管不彻底的问题。
四是如何落实责任考核过程中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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