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权力:当代国家的历史使命_公共权力论文

公共权力:当代国家的历史使命_公共权力论文

公共权力:国家在现时代的历史使命,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现时论文,历史使命论文,权力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国家的实质

“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一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的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国家是在阶级对立中产生的,因而它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注: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8页,第166页。 )这是人们所熟知的恩格斯关于国家的一个唯物史观的经典性结论。在恩格斯的这个论述中包含着一个最基本的思想:国家并不是人类社会与生就有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且伴随着阶级对立的消失,国家这个历史的产物也终将从历史上消失,即国家是一个从无到有、再到无的过程。

国家这一政治共同体中所隐含的最抽象、最稳定之内容,就是恩格斯以其特殊方式所揭示的“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如果将“和人民大众分离”这一定语暂时置于一旁,因为它所关涉的主要是国家这一“公共权力”的存在方式、历史内容或具体样式,这样我们就面临两个虽有联系但又有区别的问题:国家是什么?国家是具体存在方式与历史内容是什么?前者显然在逻辑上优先于后者。

原始初民社会是氏族血缘社会,其组织方式正如恩格斯在详尽考察后指出的那样是“由同它所产生的社会条件完全适应的”“简单的组织”,它是“自然长成的结构”。在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中,“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氏族议事会是社会最高公共权力机关,它是“氏族的一切成年男女享有平等表决权的民主集会”。由氏族成员所选出的酋长与军事首领分别负责处理平时氏族内部的冲突与对外的冲突。“酋长在氏族内部的权力,是父亲般的、纯粹道德性质的;他手中没有强制的手段。”(注: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92页,第81—84页。)在这里,社会的公共权力是与氏族全体成年成员直接相一致的。

根据恩格斯的考察,国家是不同社会利益集团的出现及其相互间利益矛盾冲突的产物。这些相互利益矛盾冲突的社会利益集团主要有四对类型:自由民与奴隶;富人与穷人;氏族显贵与氏族平民;氏族成员与移民及被解放了的奴隶。社会面对这些矛盾冲突,要求有一种新的公共权力对由这些利益集团构成的社会关系加以调节,以维系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这种新的公共权力至少不是基于血缘而是基于地缘的,至少它在形式上作为超脱于各利益集团冲突对立之外存在着的第三种力量出现,这就是国家。国家是在社会条件已经发生变化了的情况下的新的公共权力,虽然它不同于氏族社会中的议事会,但是它作为社会共同体的公共权力这一点与氏族议事会一脉相承。不同的是,氏族议事会是氏族全体成年人平等议事表决、与氏族全体成员直接一致的公共权力机构,而国家则是由少数人所掌握的公共权力机构。那些经济上的显贵,凭借自己的经济力量掌握着国家的权力,并为自己的利益服务,国家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成了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统治工具。这是其一。其二,氏族权力机构及其代表站在社会之中,而国家机构则在社会之外和社会之上,并形成一个官吏集团依靠强力维护自己的权力。氏族社会与国家的第一个区别揭示了公共权力的社会性质,第二个区别则揭示了公共权力的工具性特征,揭示了公共权力与社会共同体由原初混沌一体走向分化独立的趋向。这个分化独立过程既是社会共同体扩大过程之反映,也是社会共同体能够无限扩大之条件。

恩格斯认为:在社会组织生活中,政治权力依据财产状况来区分“标志着国家发展的低级阶段。国家的最高形式,民主共和国,在我们现代的社会条件下正日益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必然性,它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最后决定性斗争只能在其中进行到底的国家形式。”(注: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9页。)这就是说,国家在其发展过程中终究会达到这样一个境地:它不再依人们的经济状况划分政治地位,不再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利益集团的统治工具,现今的国家会从历史上消亡。这是历史的必然趋势。现在的问题是,现今的国家从历史上消亡后,社会共同体的公共权力是否还存在?只要人类作为社会存在,社会的公共权力就是不可缺少的。在未来国家消亡了的社会中,现今通过国家这一特殊形式所表现出来的社会公共权力将以另一种方式存在,或者说,现今国家所承载的社会公共权力这一真实内容将会通过另一种载体而被保存。

值得指出的是,国家这一历史产物自从其产生之日起就具有双重作用,一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一是社会共同体从事一般管理的公共权力。在以往阶级对立的社会中,国家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这种作用被凸显,然而,随着社会进步、现代化进程的发展,国家的另一种作用在现代社会变得日益明显。

二、国家的界域

本文所说的国家的界域是指国家权力行使的合理范围。公域是国家权能的合理性范围。国家的界域问题从实践上看源起于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分化。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的分化,是社会走向现代化的一个显著标志。没有私人生活领域与公共生活领域的分化,就不可能有现代化的社会。不能以个人存在的社会性来证明这种分化的多余,证明社会、国家对个人活动的一揽无余指涉的必然性。

“私人领域”是以个体独立人格为基础的私人或私人间活动界域,在这个界域内的活动直接受私人或私人间的情趣爱好、情感友谊、承诺信誉、习惯等非行政性调节,国家、社会在这个界域边际前驻足。“私人领域”与其说是一个空间范畴,勿宁说是一个生活范式范畴,它是个人自由权利的一个特殊方面。财产权是私人领域得以存在的基础(汉娜·艾伦特曾对财产权与私人领域的关系作了值得注意的探讨,认为只有个人的财产权才构成躲避公共侵扰的最后壁垒。 ——见Hannah Arendt:The Human Condition,Garden City & New York,1959.)不过应当注意的是:第一,不能简单地以为凡是发生于个体或个体间的就必定属于私人生活领域,个体活动中既有属于私人领域的也有属于公共生活领域的;第二,即使是私人生活领域内的活动,在一定条件下也会由私人领域进入公共生活乃至国家生活领域。

“公共领域”是与“私人领域”相对应的范畴,汉娜·艾伦特将其界定为“共同的空间”,如果不将空间理解为与时间相对应的范畴(否则,公共领域就会被狭隘地理解为公共场所,其实,在公共场所中也有私人领域),而是理解为一种生活范式,理解为人们共同的生活世界,那么则是合理的。这个共同的生活世界,借用哈贝马斯的话,是拥有自由权利的人们通过“对话”(其实是“交往活动”)自由构成的,即,这个共同生活世界是众人由于生活的关系自由地走到一起所形成的。在这里,每一个参与者都能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在这个界域里,调节众人的行为不仅有在共同生活中所形成的风俗习惯、道德规范,还有在“对话”、交往活动中达成的契约规范,以及相关成文法。

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的分化是人类进步历程中的必然产物。从历史过程中审视之,人类社会最初处于一种个体与氏族血缘、类的混沌一体之中,无所谓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当人类出现阶级现象以后,虽然有了国家,虽然随着社会联系的趋于复杂性,也出现了某种公共生活的胚芽,但是由于一方面社会并没有普遍的个性独立,另一方面这种公共的生活其实是为统治者所掌握并为其统治所服务,因而,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公共生活存在。这在东方古代社会尤为突出。人类直到近代文艺复兴运动以来,随着个性人格的觉醒与独立,随着民主政治的逐渐建立,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终于逐渐分化独立。它的核心是相对独立自我的存在,是个人自由权利的确立,是个性的一种解放。这种分化独立反过来又促进社会公共生活与个性的进一步发展,并对整个社会国家生活发生重大影响。这是人类走向自由解放历程中的一次重大飞跃。

伴随着私人生活从社会公共生活中分化,社会公共生活自身亦出现分化,这就是作为政治生活领域的国家从一般社会公共生活中的分化。这个分化的过程就是社会与国家的二分相待,社会自治能力与监督国家能力扩大的过程,伴随着这个过程的是国家从对社会的僭越逐渐退位、权力逐渐缩小。这样,公共领域事实上就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公共领域是包括国家在内的公域,狭义的公共领域则是不包括国家、并与国家相对意义上的公域。

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中国既没有公共生活也没有私人生活,只有家族生活,或者说家族生活就是公共生活,就是私人生活。个人完全属于家族的,只有从家族中才能获得自己的规定。所以家族可以名正言顺地窥视其成员的一切,家族成员不仅应当且必须向家族坦露自己的一切,无所不可言,个性人格荡然无存,个人隐私无从谈起,个人生活就是家族的。个人是空虚幻影,家族是唯一实在,家族消融了一切。然而,家族生活、家族精神又并不等于公共生活、公共精神。这不仅是如林语堂所说的家族生活以血缘为连接纽带,因而它对于家族血缘联系以外的人难以产生体认接纳,产生出“对于公众是一种恶行,对于家族却是美德”的家族自私主义,更重要的还在于公共生活是建立在个体独立人格基础之上的,而家族生活貌似公共生活,以一种公共的面目出现,其实这是一种没有公众的公共,在家长制之下是不可能生长出公共生活及其精神来的。既没有真正的公共生活,也没有真正的私人生活,这正是中国数千年宗法血缘社会的基本特征,正是中国社会长期缺少活力与生命力的基本原因之一。

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之内,我们的生活中存在着两个越位:公共生活对私人生活的越位,国家生活对社会公共(民间)生活的越位。这两种越位现象即使在今天也很难说已得到根本改观。正是这两种越位,在造成我们这个民族生活普遍僵滞无序的同时,又严重地阻碍着我们这个民族向现代化迈进的步伐。一个没有私人生活的民族是没有生机与希望的民族,一个没有公共(民间)生活的民族是没有民主秩序的民族。一个没有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领域的民族,既是一个没有宽容与个性、没有创造力与生命力的民族,又是一个没有健全法治精神的民族。

三、国家的权能

现在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市场经济建设中国家的前途、使命是什么?社会公共权力是趋于萎缩还是趋于加强?现代国家应当是民主的国家,应当以公民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为宗旨,这是当代绝大多数人的一个基本共识。这样,对现代国家前途、使命的研究,就必须置于人们对于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与维护的背景之下展开。

当代罗尔斯与诺齐克的学说争论,从一个侧面对这个问题作了某种回答。罗尔斯因其《正义论》而被称为当代的洛克,诺齐克对其的反驳诘难,则掀起了自由与平等关系争论的新高潮,并展开了国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以及关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职能范围的新一轮争论。

罗尔斯提出了作为社会基本结构、国家基本制度的两个原则,这就是平等的自由原则与差别原则,两个原则之间具有字典式的次序关系,自由的原则优先于差别的原则,而差别原则自身内部又是机会平等的原则优先于效率原则(注:参见罗尔斯:《正义论》第11节,第13节,第40节,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在罗尔斯那里,平等的自由原则适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自由,差别的原则适用于收入与财富的分配。罗尔斯主张公民的自由权利也应当体现在社会经济活动之中,因而他对社会及其财富分配的不平等提出了两个主要限制条件,这就是地位与职务向所有人开放,即机会的平等,以及社会及其财富分配的不平等要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他尤其强调要符合最小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他所要达到的就是最大可能的社会福利平等。罗尔斯甚至还把市场经济体系的制度背景设计成四个政府的基本职能部门,这就是调配部门、稳定部门、转让部门与分配部门,通过四个部门的宏观调节,实现社会财富分配中的公正(注:参见罗尔斯:《正义论》第43节,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罗尔斯的思想令人强烈地感觉到他对国家在当代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持积极肯定态度。

诺齐克与罗尔斯在国家政治功能方面的认识分歧很小,分歧集中在国家的经济与社会功能上。诺齐克同样认为国家在政治上要保障所有人享有尽量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这种保障要优先于效率与社会福利的考虑,但是,国家在满足了这样一系列功能以后,并不能拥有按某种理想分配模式致力于社会财富分配正义的功能,否则,就将侵犯公民的自由权利,即他反对将国家的功能扩大到分配领域,反对罗尔斯在差别原则,他以权力理论与罗尔斯的差别原则相对立。诺齐克在经济领域也坚持了彻底的权力、自由立场,主张个人的权力不可被侵犯,主张建立“最弱意义上的国家”,这种“最弱意义上的国家”是道德上可取且唯一合法的国家(注:参见诺齐克:《政府、国家、乌托邦》第330页,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就诺齐克本人来说,他的最大功绩不是回答了问题,而是提出了问题,在他的理论中有许多难以自圆或有待研究的地方。如果将他的“矫正的正义”思路贯穿到底,则会走向其所反对的罗尔斯的立场(注:参见诺齐克:《政府、 国家、 乌托邦》第233—234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诺齐克自身在理论上的不彻底性至少告诉人们:平等的自由不仅存在于政治领域,存在于基本的自由方面,也应当贯彻于社会的经济生活方面。如果没有经济领域中的相应支撑,基本自由的平等也会被化解,政治生活中的平等自由也就会成为子虚乌有、空中楼阁。正是在这一点上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于社会经济结构、社会物质生产方式的关注,显得深刻透彻、卓尔不群。这一点也正好表明,国家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必然贯通于社会经济生活领域。

公民的平等自由不仅体现为平等的基本自由,也体现为平等的经济自由。不过,应当仔细区分这两种自由权利,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既优先于平等的经济自由权利,又体现于平等的自由经济权利之中,平等的经济自由权利不能伤害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市场法则不能支配社会政治生活。作出这种区别,一方面是为了保证人民最基本的自由权利,不致于使金钱成为社会政治生活的基本主宰,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证人民的自由权利,不致于将这种平等的基本自由嬗变为平均主义。公民,由于先天秉赋或后天机遇的原因,事实上是存在差别的,社会客观上也是有财富多寡不同的,但是不能因财富的多寡而影响公民的基本自由,使之成为富者的天下;也不能通过一种社会强制的手段均等地分配社会物质财富,那样同样会侵犯公民的基本自由,同时还会迅速引起社会生产效率的下降。平等的基本自由要求的是社会物质生活上走一种不是平均主义的共同富裕的道路。需要注意的是平等的基本自由并不是一句空话,它必须渗透、贯穿于人们的全部社会生活之中,必须要求一种经济的自由权利,没有经济自由权利的基本自由是没有保障的自由。

因而,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在社会财富分配问题上就担负着极重要的任务。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国家并不是如诺齐克、布坎南所说的那样“最弱意义”的上“守夜人”,而是调节公民相互关系的宏观运作实体。作为经济学家的布坎南从主张公众自由选择的自由主义经济立场出发,得出了与诺齐克同样的结论,不过布坎南由于强调了国家宏观的“法律与制度的构架”对于公共自由选择的前提性意义,事实上又承认了国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与地位(注:参见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第260—261页,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尤其是在存在私有经济的条件下,如何保证公民的基本自由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如何防止由于财富拥有的两极对立而造成的社会不平等乃至社会动荡,这既是社会面临的基本经济问题,也是基本政治问题。

与此相关,有四个问题尤其值得注意:第一,当存在多种生产资料所有制经济的条件下,所有制方式尤其是私有经济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影响。在抽象的意义上说,所有制方式表现的是对财富的占有与获取方式。在经典理论中,社会物质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是那个社会的支配、统治者,因而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就必须消灭私有制,这个理论是深刻的。不过,社会实践提出了新的问题:在一个相当长时间内可能存在私有经济,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在一个相当长时间内社会不可能实现基本的公平正义?如果在存在私有经济这一基本事实基础之上要实现相对社会公平正义,该怎样办?这需要理论的勇气、理论的创新精神与严肃的理论态度的统一。这里需要发问的是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对社会生活的支配控制是如何实现的?如果能找到这个秘密机理与环节,那么,只要阻断这个环节,问题就可以发生重大变化,即使存在私有经济,也有可能在社会实现人民意义上的基本公平正义。严格地说,生产资料所有者对社会生活的支配控制是通过对社会财富的占有、支配、控制而实现的,换句话说,如果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不能凭借对生产资料的拥有权而随心所欲地决定社会财富的分配,并进而侵犯人们的基本自由权,那么即使存在私有经济也不会在根本上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而能担负起这个重任的只有民主政治基础之上的国家。如果说国家的一般社会管理职能在人类以往历史时期由于诸多原因被国家的阶级属性所淹没,那么到了今天,人类似乎已经能够正视它了。如果国家能够在规范市场经济基本运行的基础之上,对于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采取恰当措施,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防止财富向少数人聚集,防止少数人利用对于社会财富的控制而控制社会国家生活,那么,即使存在私有经济,也不会造成社会的严重两极分化对立,也可以保证保持普通民众的基本自由权利,保证社会国家生活的基本公平正义,保持社会的安定祥和。

第二,市场经济并不能自动带来社会利益分配的公正。在一个刚刚开始市场经济建设的社会中,人们往往会因为首先看到市场经济对过去在大一统经济下那样一种严重社会不公的冲击与否定,从而产生一种认识,以为市场经济能够直接自动带来社会利益分配的公正。这是一种幻觉。事实上是市场经济并不能直接自动给社会成员或各利益集团来利益分配的公正。制度经济学家约翰·R·康芒斯通过研究就明确认为, 市场机制本身并不会给经济社会中的各个集团带来公平的结果,造成这种不公平的原因是这些集团议价能力对比的悬殊(注:参见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第141页;。)。所谓议价能力指的是, 在经济活动中各利益集团依据其所拥有的社会资源而形成的事实影响力。康芒斯的这个思想至少表明:市场经济虽然是一种平等竞争的经济,拥有平等竞争的机制,但是此平等乃是规则面前的平等或形式的平等,若再考虑到不同参加者的不同背景,以及参加竞争者的信息不对称,这种竞争很可能一开始就是不公正的,在这种情况下的竞争结果也不可能是公正的。所以,不可相信市场经济的神话,应当重视国家的必要干预调节。这是其一。其二,一些特殊的利益集团对于国家权力存在着不可小视的影响,它们甚至能左右政府的政策内容与方向(注:参见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第145—146页及第6章。)。这就意味着,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干预越大结果就越不公平。因而,经济活动的公平在根本上还有赖于民主政治这一前提。

第三,如果国家不是“守夜人”,那么,它的权力运用的合理限度是什么?更进一步,是否公有制基础上的国家就可以拥有充分的支配权与充分的合法性?为什么中国在建立公有制以后的一段时间内曾出现粗暴践踏公民基本自由、平等权利的现象?为什么人民的物质生活曾一度处于窘迫境地?看来,仅仅公有制基础本身并不能证明其社会结构就是公正的,公有制基础之上的社会生活结构并非不证自明地就是公正的、善的,其中还有复杂的影响因素与中介环节。至于国家对于经济生活的干预,虽然实践证明是必要的,但是一方面它是有限度的,另一方面它必须通过恰当的手段,所以,也并不具有天然合理性的。国家这一社会公共权力即使在公域中也不是无限的。我们不仅需要以权力制约权力,还需要以社会制约国家(注:参见顾昕:《以社会制约权力》,载于《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第148—167页,三联书店1995年版。)。

第四,罗尔斯与诺齐克关于国家作用的争论,主要还只是集中在社会物质财富分配问题上,如果超出这一问题,又该如何认识国家作为社会公共权力的作用呢?还能如诺齐克那样主张最弱意义上的“守夜人”式的政府吗?诸如社会生态环境保护、社会产业结构调整、国际竞争中民族利益的保护,等等,这些离开了强有力的社会公共权力能行吗?答案似乎是显然的。

现在我们可以再次回到罗尔斯与诺齐克那里。罗尔斯与诺齐克似乎对立,其实,两者的目标、主旨都是在寻求对人类社会生活的正义性与合理性解释;他们的出发点与基本立场都是契约论、个人权利的,他们都是传统自由主义精神的崇奉者;他们的理论前提也是共同的,均承认国家权力对于在社会政治领域实现平等的基本自由的必要性;甚至他们的结论亦有某种共通之处:都以自己的方式承认国家权力的有限性。不过,他们之间确实又存在差异,他们的差异主要集中在国家权力的作用限度及程度。他们的这种差异有其历史的内容。罗尔斯所反映的是西方二战以后至70年代的社会现状,他想总结西方自由民主政治与功利主义道德理论的经验教训,论证西方民主制度与福利政策的合理性,以促进社会的安宁稳定。而诺齐克所反映的则是进入70年代以后西方社会对福利经济、国家干预的批评,主张个人自由竞争权利、自由主义经济政策的现实。这就是说,任何一种关于社会公共权力的理论都是那个时代的产儿,或者说,任何一个时代都有适合自己发展的社会公共权力及其运作方式。那么,我们现在所面临的时代特征是何?与这个时代相应的国家这一社会公共权力的历史命运与历史使命又是如何?

我们的时代以改革开放为主流,以市场经济建设为基础,以由新技术革命为内容的知识经济为背景。正如前所述,只有通过国家权力,人民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才能得到有效保障,市场经济在社会物质财富分配上的缺陷才能得到有效克服,不仅如此,只有通过国家权力,才能提供一个现代化建设所必须的稳定的社会秩序。对此,国人已经形成普遍共识。

我们的时代有两个事实值得特别一提:一是大的跨国集团的形成,这些大的跨国集团存在的影响范围,已远远超出某一个民族国家,事实上已对整个世界起着某种左右作用;一是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先导的知识经济,使得当今世界空间村落化、时间即时化,市场经济的世界一体化已成为现实,没有一个民族国家能够独立于这个一体化的世界市场之外,也没有一个民族国家能够完全不受这个一体化了的世界市场影响。这两个事实互相渗透、互为作用,对全球、对每一个民族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发生强烈影响。发端于东南亚的金融风波对某些地区与国家的影响,令人深思,而香港特区政府对国际投机游资的成功狙击,更是给我们留下良多思考。面对这样两个基本事实,面对国际金融风波,我们至少应当重新审视我们过去所形成的关于国家在现代社会生活中作用的认识,至少应当能够形成一个基本共识:由于社会公共生活、国际关系的极其复杂庞大,作为一个民族公共权力的国家的作用在某些方面应当强化。这个强化是生活、历史发展的要求。这正如吉登斯经过详细考察后所揭示的那样,在前现代资本主义阶段,国家对经济生活极少干预,然而在现代资本主义阶段,国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有了明显增强,国家的政治功能与经济功能密切结合(注:参见吉登斯:《民族一国家与暴力》第85—86页,三联书店1988年版。)。

概言之,现时代,国家的公共权力作用并不能弱化,一个现代民主社会需要一个权力有限受制、运行高效、富有权威的国家机器。这个作为公共权力的国家,在政治上保证公民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保证社会生活的基本秩序;在经济上从宏观上保持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经济发展的持续稳定;在社会文化教育与公共事业上保证全民族的文化教育水准不断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稳固;在国际事务中保证国家的独立与主权,保证国内经济文化事业的稳定健康发展。而这些也正是国家在现时代的最重要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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