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殖道德建设_道德素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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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道德在人类的整个生育活动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对人们的生育决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对生育道德进行深入研究的意义在于:1、我国的“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伟大事业离不开现代生育道德的支持;2、在我国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共同进步的今天,用先进的生育道德去规范人们的生育行为,不仅是控制人口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推动社会进步的需要。本文试从这个指导思想出发,对生育道德及其建设问题进行探讨。

一、生育道德现状分析

我国目前的生育道德现状处于传统生育道德与现代生育道德交互存在的复杂状态,并正在由前者向后者转变。一般来讲,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会有什么样的生育道德。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由于环境条件等不同因素影响,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速度差别很大,经济水平已明显地拉开距离,由此决定的各地的生育道德也存在较大差别。经济发达地区的大多数育龄群众已经转变为少生优生的现代生育道德观念和行为,多胎生育基本杜绝,自愿不生二胎已属普遍。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则仍存在较浓厚的生育道德观念和行为,多胎生育屡禁不止,同先进地区形成强烈反差。

生育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转变的滞后性。在一些经济超常高速发展的地区,会出现生育道德同经济发展的不协调现象,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生育道德观念和行为仍是传统型的。而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也有可能出现生育道德转变超越经济发展水平的情况,人口过快增长得到控制,计划外生育大大减少。马振伦在1992年对80年代后期全国除西藏、台湾之外的29个省、市、自治区,以社会经济发展同人口控制状况进行调查分析,结果表明经济发达的省、市、自治区总和生育率均值为1.69,而经济欠发达的省、市、自治区总和生育率均值达2.60,表明生育道德同经济发展水平趋势的一致性。同时,分析还发现,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省、区中,也有人口控制效果好的。如四川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属于欠发达的低组,而人口控制效果却跻身于先进行列,说明生育道德作为意识形态具有独立性的特点。相反,改革开放后经济迅速增长而居榜首的广东省,总和生育率却是2.48,与人口控制效果低组为伍,这也表明生育道德在某种情况下具有滞后性。

生育道德行为的主要内容包括:1.结婚、生育年龄;2.子女数量追求;3.子女性别选择;4.子女素质培养。下边就我国的现状分别加以讨论。

1.结婚、生育年龄。在我国,结婚而自愿终身不育的人不到1%,从结婚到生育的间隔处于自然状态,特别是农村。有关资料表明,婚后三年内生育的达80%以上,故可将结婚行为视为生育行为而加以道德评价。我国悠久的历史文化在婚育年龄上的沉淀是早婚早育,并成为桎梏人们特别是妇女的生育道德规范。70年代初开始在全国开展计划生育后,晚婚晚育的新生育道德规范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婚育行为,初婚初育年龄逐步上升。但是,由于生育道德观念转变的滞后性作用,传统生育道德观念仍深深存在于许多人的意识中,并支配着人们的生育行为。据1988年全国2%生育节育抽样调查,全国早婚率为18.9%,农村则高达24.2%。伴随的早育也是相当严重的。据1990年4月20日《中国人口报》报道,我国每年因早婚而导致早育的人数有200万左右,约占当年出生人数的10%,占计划外出生人数的20%,可见早婚早育对控制人口的影响是非常大的。

2.子女数量。“多子多福”、“子孙满堂”,是我国千百年来的生育数量道德规范,即使解放以后很长时间,仍然占统治地位。我国农村妇女1950—1970年的总和生育率,除三年自然灾害时期外,都在5.5之上,与四十年代相差无几。而70年代以后,由于大力开展计划生育,提倡社会主义生育道德,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传统生育道德有了很大的转变。从生育数量上看,希望生育两个孩子的占大多数,(王涤调查为68.27%,1991;朱农等调查为70.7%,1992),愿终生只生一个孩子的也占相当比例,(王涤调查为25.06%,1991;朱农等调查为18.8%,1992);但仍有一部分人希望多生孩子(王涤调查为1.70%,加上不生儿子不罢休的共占3.16%,1991;朱农等调查为7.7%,1991),致使多胎生育仍较严重。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资料表明,1989年多孩率尚高达19.26%。如此看来,如果去除生育行为的行政法律规范因素,人们的传统生育观念还很严重。

与此相联系的生育密度问题,也存在生育道德内涵。现代医学认为生育胎次间隔4年以上才不会影响母婴健康,而不少人受“早生早得继,早生早轻松”等生育道德观念的影响,孩次间隔许多只有2、3年,有的甚至不到1年,对母婴健康造成危害。

3、子女性别选择。这也是生育道德中一个十分关键的规范内容。在我国几千年的历史中,“重男轻女”“男尊女卑”一直是支配人们生育行为的生育性别道德规范,生男孩成了人们强烈的、普遍的追求。这种生育道德规范的形成,根本上是经济因素在起作用。在以手工劳动为主的生产技术时代,男性在生理上较女性具有更大的优势,能够创造更大的价值,这种差别决定了男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另外重要的一点,就是伦理因素。几千年来女子要出嫁,似乎女性是外姓人的传统习俗使人们形成只有男孩才能传宗接代的道德观念。“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中的“后”就仅指男性后代。这种生育伦理观念必然形成必须生男孩的性别道德规范。解放以后,这种生育道德观念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生男孩的意识仍然有很大的市场,在农村尤其如此。不少地区90%以上多胎生育属纯女户,双女户绝育后抱养一个男孩,甚至雇人生男孩的情况在部分地方依然存在。我国80年代以来,出生婴儿性别比例逐年上升且居高不下,就是传统生育性别道德观念作崇的结果。

4、子女素质培养。关于子女素质的伦理道德,其表现比较复杂。自古以来,家家户户“望子成龙”,以“光宗耀祖”。但在实际中却由于经济和文化的因素,不少家庭出现劣生劣养。特别是伦理因素在其中起着很大的作用,如“亲上加亲”的婚配行为,虽在公元前637年就有“男女同姓,其生不繁”(见《左传·僖公二十三年》)的记载和认识,但伦理因素却在漫长的历史中占了上风,近亲结婚广泛存在,到今天仍有不少的市场。据1990年2月21日《中国妇女报》报道,凉山彝族自治州农村地区,1989年6月—1990年2月,就解除了近亲婚姻3.1万起。各地均有大量的此类报道,可见其严重程度。与其相类似的近邻婚配现象,也严重存在并影响到人口的素质。据1989年10月11日《信息日报》报道,中国绝大多数农民通婚方圆不超过25公里,84.7%的农民通婚不出县,51%的农民通婚不出乡,30%的农民通婚不出村。这种狭小的通婚圈,使人口的血缘关系越来越近,从而导致人口质量下降。对社会和人口发展留下隐患。再如对残疾人的生育伦理问题,历来有“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内无怨女,外无旷夫”等封建伦理道德,对那些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遗传疾病的男女,也往往有人热心撮和,以致导致劣质后代的产生。还有传统生育道德观认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生儿育女是夫妻不可剥夺的权利。因此,在现代社会,无论夫妻一方或双方患有多么严重的遗传病,其生育都被看作理所当然甚至是更加需要的事情。更为严重的是,当其所生第一个孩子属严重遗传病或生理缺陷的劣质儿时,生育二胎也通常为生育道德规范所认可,甚至多胎生育也不被社会认为是件耻辱的事。由于这些原因,导致了低素质或零素质人口的产生和增长,加剧了我国人口素质问题的严重性。

综上,可以看出,我国的生育伦理道德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目前正处于由传统型向现代型过渡阶段。但是传统生育道德意识仍然广泛存在。直接影响到我国人口数量的控制和人口素质的提高,进而影响人口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如何加强生育伦理道德建设,对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二、生育道德建设思考

生育伦理道德是一个复杂的意识现象,改变传统生育道德,建设现代生育道德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正确认识和掌握这个转变的规律,有助于我们推进这个过程。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告诉我们,伦理,包括生育伦理道德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但思想道德的进步同经济发展之间又存在着不平衡性,有着自身的发展变化规律。据此,我们可以理出一条生育道德建设的思路来,这就是发展经济、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建设三管齐下,缺一不可。

1、发展经济,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生育道德赖以生存的客观基础。具体来讲应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快生产劳动的技术变革,提高生产的技术构成,尤其是农业生产的技术构成,使目前的劳动密集型经济逐步转变为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经济,改变传统手工生产劳动方式为机械化生产劳动方式,使生产劳动对劳动力的数量要求不断减少,对劳动力的性别选择不断弱化,从而使“早生多生”、“重男轻女”的生育道德失去存在的客观基础;二是通过经济的发展建立足够的养老保障机构,健全养老保障机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特别是农村的养老保障水平,降低子女(特别是儿子)的养老效益,弱化家庭的养老职能,这对于改变传统的早婚早育,多育密育,“重男轻女”生育道德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目前的社会养老形式有“五保户”分散供养制、敬老院供养制、农民养老金制度、养老保险制等,所有这些,都离不开经济的发展;三是通过发展经济,提高人们的收入水平,优化生育的基本单位—家庭的消费结构,进而使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成本提高,这对改变传统生育道德观念也十分有益。

2、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使人们生育道德观念转变跟上社会经济发展的步伐,甚至超越社会经济的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我国的计划生育实践证明这是完全可能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生育道德建设的重要途径,它包括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两个方面,除了必要的物质文明支持外,广泛运用现代化的传播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强有力的宣传教育,深入剖析传统生育道德的落后性与危害性,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新型生育道德的先进性和优越性,从而形成社会舆论,形成新的生育道德规范。

社会主义新型生育道德的基本内容是: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都一样。在生育道德观念上,强调“生育为公”,有计划地生育。这就是说,生育不仅仅是个人或家庭的私事,更重要的是同整个民族、国家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息息相关,因此,个人或家庭的生育行为不能违背国家和民族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家庭利益必须服从国家的利益,否则就是不道德的。因而只有实行计划生育才符合社会主义的生育道德,任何反计划生育的行为都与社会主义生育道德格格不入。

生育道德的相对独立性和滞后性,要求我们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中,要避免简单粗暴的方法,要把教育引导放到首位,加强宣传教育的力度、深度,要有持久性,广泛性,形成社会舆论、传统生育道德就会逐步让位于现代生育道德。

3、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提高人口的科学文化水平。诸多研究证明,人的文化知识水平同生育道德观念和行为呈高度相关关系,文化知识水平愈高,生育道德观念和行为愈接近现代道德规范,反之越趋向传统道德规范。尤其是育龄妇女的文化知识水平愈低,对传统生育道德的接受能力就愈强,而愈加排斥现代生育道德。诸多研究还证明,初中文化水平是一个重要的质的转变标界,初中以上文化水平的人(特别是育龄妇女),其生育道德观念和行为显著优于初中以下文化水平的人。1981年,我国大学、高中、初中、小学、文盲半文盲妇女的多胎率之间的比例为1∶3∶9∶27∶40。可见,认真落实九年义务教育制和解决女童失学问题,对于生育道德建设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而对于已进入生育期的低文化素质妇女,则要通过强化教育和过细的思想工作以及法律规范的作用来弥补和解决。

4、加强法制建设,用法律规范促进生育道德规范建设。我们知道,在阶级社会里,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是国家和社会存在和发展必不可少的两个方面,二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社会主义的法律不仅是对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有力因素,而且它的许多规范就直接表现了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要求。同样,社会主义道德对社会主义法律也有很强的维护和影响作用。建立和健全婚姻生育领域的法律,是生育道德建设中必不可少的方面。

生育领域的法制建设大致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直接的婚姻生育法律规范,如关于结婚年龄的法律规定;第二层次是相关的法律规范,如《继承法》等法律中关于男女具有平等继承权等男女平等的规定;第三个层次是其他各法律规范,如避免鼓励生育及有悖男女平等原则的条文或内容等等。显然,在现代社会,婚姻生育法制建设也是婚姻生育道德建设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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