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苑珠林校注》校读札记论文

《法苑珠林校注》校读札记论文

《法苑珠林校注》校读札记

龚 泽 军

(重庆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 重庆 400044)

摘 要: 《法苑珠林校注》一书是目前《法苑珠林》最好的整理文本,然其卷帙浩繁,点校讹误在所难免。董志翘、王东、罗明月、范崇高诸先生已论之于前,依然有诸多可勘之处。就阅读所见,略举11例,从句读、字形、语词等方面略加分析,铺排成文,以正方家。

关键词: 《法苑珠林校注》;句读;字形;语词;札记

《法苑珠林》乃唐人释道世所撰,其将“佛家故实、史料、思想、术语等分类概说”[1],实为一部佛教类书,在佛教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经周叔迦、苏晋仁二位先生整理、校勘而成的《法苑珠林校注》[2]乃目前《法苑珠林》最好之整理文本,实为学林之瑰宝。然是书卷帙浩繁,点校之疏漏在所难免,董志翘、王东、罗明月、范崇高诸位先生已楬橥于前。近来笔者在阅读《法苑珠林校注》一书时亦偶有所得,聊为续貂之意,以正于方家。

1.乃见一人,身着青衣好服,在高阁上,手把经卷,告法藏 云:你立身已来,虽大造功徳,悉皆精妙。唯有少分,互用三宝物,得罪无量。我今把者,即是《金刚般若》。汝能自造一卷,令汝所用三宝之物,得罪悉灭。(《法苑珠林校注》卷第十八“隋沙门释法藏”,第601页)

案:“唯有少分”与“互用三宝物”之间不当用逗号,应该用顿号,断作:“唯有少分、互用三宝物。”少,稍微、稍稍义。《汉书》卷四十八《贾谊传》:“此人少壮,岂能忘其父哉?”颜师古注:“少壮,犹言稍长大。”[3]分、互用三宝物,指分用僧物与互用三宝物两项。据《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中《随戒释相篇》所载,僧物分为四种:常住常住物、十方常住物、现前现前物、十方现前物。其中,常住常住物是不能分用的。唐·释道宣《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中《随戒释相篇》:“然僧有四种。一者常住常住,谓众僧厨库寺舍众具华果树林田园仆畜等,以体通十方不可分用,总望众僧如论断重。僧祇云:僧物者,纵一切比丘集亦不得分。此一向准入重摄。”[4]40册,55-56唐·法藏《梵网经菩萨戒本疏》第二《盗戒》:“一、十方常住僧物,谓众僧寺家常住谷麦果子等,体通十方,不可分用,故云常住。但盗一毫已上俱重。”[4]40册,614十方常住物即常住常住物。分用常住常住僧物,当获偷兰遮罪。萧齐·僧伽跋陀译《善见律毘婆沙》卷十二:“佛告比丘:‘有五种重物,不应与人,僧亦不得与,众亦不得与,一人亦不得与,若与者得偷兰遮罪。何谓为五?一者园、二者地、三者铁物、四者木物、五者土物,以此诸重物,不得妄与人。’佛告诸比丘:‘五种不得分,僧众一人园为初,若分,得偷兰遮罪。’”[4]24册,755所谓五种物,即为常住常住僧物范畴。佛、法、僧三宝之物,不能混用,否则当获互用罪。《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中《随戒释相篇》:“二名互用。又分四:一、三宝互,二、当分互,三、像共宝互,四、一一物互。就初中,如僧祇,寺主摩摩帝,互用佛法僧物,谓言不犯,佛言菠罗夷。”[4]40册,56波罗夷乃“戒律中最重之罪,犯者如断头,永远摈弃于僧团之列”[5]1197。可见,法藏乃分用不可分之僧物、互用佛法僧三宝之物而“得罪无量”。伯2094号敦煌写卷《持诵金刚经灵验功德记》亦载此事,是句作“唯有少互用三宝物”[6]337,可资比勘。

2.夫人因起令婢然灯。须臾婢还,厨中无火。夫人开门,于家人房取之,又无火。夫人深益叹恨。(卷第十八“唐夫人豆卢氏”,第607页)

校注:“房”字原作“坊”,据《高丽藏》本、《碛砂藏》本、《南藏》本、《嘉兴藏》本改。(同上)

不过,仅仅把礼看作是对社会生产和分配进行组织的原则和制度的看法,肯定是不完善的。《左传》昭二十五年材料提出“六志生于六气”“审则宜类,以制六志”,表明礼的活动不仅要面对人的食色之欲,而且必须处理“欲”所必然引发的“情”的活动;“情”能否得到恰当的处理是“礼”能否发挥良好作用的关键所在。如《礼论》云:

案:“坊”字不烦改。“坊”有屋舍义,《文选》卷十一何晏《景福殿赋》:“屯坊列署,三十有二。”李善注:“《声类》曰:‘别屋也。’方与坊古字通。《释名》曰:‘坊,别室名。’”[7]“家人坊”即家人房、家人屋之义。宋·赞宁《宋高僧传》卷二七“唐鄜州宝台寺法藏传”条:“尝于苇川化众造寺,佛殿僧坊一皆严丽,雕刻华葩,鄜畤命为壮观。”[8]688“僧坊”即僧房、禅房。《太平广记》卷一六五“王叟”条:“积粟近至万斛,而夫妻俭啬颇甚,常食陈物,才以充肠,不求丰厚。庄宅尤广,客二百余户。叟尝巡行客坊,忽见一客方食,盘餐丰盛,叟问其业。”(出《原化记》)[9]1210“客坊”即庄客之屋舍。《法苑珠林》所载之事,唐·孟献忠《金刚般若经集验记》卷上《延寿篇》亦载,作“夫人命开门,家人坊取之,又无其火”[10]87册,453,可资参证。

案:“然”字不烦改,乃词缀。“郁然”亦可用以形容香气之盛。如宋·志盘《佛祖统纪》卷二六:“即举首西顾,一息而终。时方炎歊,体三日不变,异香郁然。”[4]49册,269又卷二七:“临终,念佛声出众外。酷暑留龛,七日不变,异香郁然。”[4]49册,279亦作“郁”,唐·释慧琳《一切经音义》卷七十《阿毘达磨俱舍论音义》:“郁馥,于勿反,下扶福反。《尔雅》:‘郁,气也。’郁然香气盛出也。”[15]宋·赞宁《宋高僧传》卷二四“唐湖州法华寺大光传”条:“光一纳四十岁无浣濯,而戒香郁然。一饭七十载,征验绝多。”[8]624

3.唐邢州 司马柳俭 ,隋大业 十年任岐州岐阳 宫监 。至义宁 元年,为李密 来枉,被牵引在大理寺禁。(卷第十八“唐邢州司马柳俭”,第607页)

案:庾信谤法为龟事,文献多载。上引文字,唐·孟献忠《金刚般若经集验记》卷上作:“见一人来:我是庾信,为在生之时,好作文笔,或引经典,或生诽谤,以此之故,今受大罪。向者见龟数头者,是我身也。回至王前,王语使者:将见庾信以否?白言:已见。今受龟身,受大苦恼。”[10]453是段文字,从语义角度看,主语皆是庾信;如断作“今受罪报,龟身苦也”,收尾主语变作“龟身”,与全段语义扞格。断作“今受罪报龟身,苦也”,语气一致,语义通畅,意谓“今得果报为龟,苦啊”。《太平广记》卷一〇二“赵文信”条正断作“今受罪报龟身,苦也”[9]689,可资勘正。

8.藏 曰:今得至几?答曰:色相贵法,年六十有余。(卷第六十二“梁沙门释智藏”,第1867页)

目前,许多地区的经济水平比较落后,在构建环境监测站时投入的资金较少,经济落后致使资金投入力度不够,使得采购的监测仪器设备不够先进,仪器设备比较老旧,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环境监测的顺利实施。

4.龟去少时,现一人来,口云:我是庾信 。为生时好作文章,妄引佛经,杂糅俗书,诽谤佛法,谓言不及孔老 之教。今受罪报,龟身苦也。(卷第十八“唐遂州赵文信”,第608页)

案:陆琳认为“‘来枉’不词,‘枉’字当属下”,断作:“至义宁 元年,为李密 来,枉被牵引,在大理寺禁。”[11]可从。“枉”乃冤枉、冤屈义。《北史》卷八一《陈奇列传》:“时司徒、平原王陆丽知奇见枉,惜其才学,故得迁延经年,冀得宽宥。狱成,竟致大戮,遂及其家。”[12]“牵引”乃牵扯、株连义。《旧五代史》卷一四七《刑法志》:“显德元年十一月,帝谓侍臣曰:‘天下所奏狱讼……其中有徒党反告者,劫主陈诉者及妄遭牵引者,虑狱吏作幸迟留,致生人休废活业,朕每念此,弥切疚怀……’”[13]“妄遭牵引”义近“枉被牵引”。大正藏本《法苑珠林》正断作:“至义宁元年,为李密来,抂被牵引,在大理寺禁。”[4]53册,422“抂”同“枉”。《汉书》卷一四《诸侯王表》:“而藩国大者夸州兼郡,连城数十,宫室百官同制京师,可谓矫抂过其正矣。”王先谦补注:“朱一新曰:‘汪本“抂”作“枉”,注同。’先谦曰:‘官本正文注,“抂”并作“枉”。’”[14]《太平广记》卷一零二“柳俭”条作“义宁元年,坐诬枉系大理寺”[9]688,《金刚般若经集验记》作“初为李密王事,横被牵引,在大理禁”[10]87册,449,亦可印证。

5.出外将入,即一浴身。后忽闻院中有异香,非常郁烈。邻侧并就观之,无不称叹。(卷第十八“唐郑州李虔观”,第610页)

校注:“烈”字原作“然”,据《高丽藏》本改。(同上)

“这个社会,选择太多,你再优秀,也抵不上父母双方的退休工资,和一套房产……我说这些,你明白吗?易非?”

6.到已,即便共相慰喻,以美语言问讯猕猴:善哉,善哉!婆私师咤,在此树上作于何事?不甚辛勤受苦恼耶!求食易得,无疲倦不?猕猴报言:如是仁者,我今不大受于苦恼。(卷第五十四《诈畜部》第六,第1618-1619页)

族长的脸色一阵青一阵白,但终究是没有再说什么。在与神的沟通方面,天葬师有着绝对的权威,他做出的决定,没人能够阻止,族长也不例外。

案:“求食易得,无疲倦不?”句,王东先生断作:“求食易得无疲倦不?”认为“易”为副词,乃也、亦义;“得无”为表测度之副词,为莫非之义:全句意谓“求食物莫非也很疲倦吧”[16-18]。此句似可断为:“求食易得无?疲倦不?”“无”乃副词,用于句末构成正反问句,相当于“不”或“否”。如《贤愚经》卷一《梵天请法六事品》第一:“船进数里,海神复更化作一人,形体痟瘦,筋骨相连,复来牵船。问诸人曰:‘世间羸瘦,有剧我者无?’贤者答言:‘更有羸瘦甚剧于汝。’”[4]4册,354又如《敦煌变文集·李陵变文》:“帝唤司马迁向前,想(相)陵母妻子面上有死丧色无:‘陵在蕃中有死色无?若无丧色,陵在蕃中。卿想(相)报朕。’”[19]“求食易得无?疲倦不?”乃两正反问句的连用,意谓“寻找事物容易找到否?疲倦否?”下文虬对猕猴云:“我今见汝甚大欢喜,徧满身体,不能自胜。我欲将汝作于善友,共相爱敬。汝取我语,何须住此。又复此树子少无多,云何乃能此处愿乐?汝可下来,随逐于我。我当将汝度海彼岸,别有大林,种种诸树,华果丰饶。”[2]1619《佛本行集经》卷三十一《昔与魔竞品》亦载此事,则列出了华果、树木之名:“庵婆果,阎浮果,梨拘阇果,颇那娑果,镇头迦果,无量树等。”[4]3册,798正是由于此处“子少无多”,虬方才有对猕猴之两问句。

2.6 施工安全与企业法人的关系企业法人是第一责任者。在我们走向依法治理国家的形势下,建筑安全也将走向依法治理的轨道,因此,企业法人对本企业的安全负有全盘责任。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企业法人对员工的生命安全负全责,在经营决策上必须顾及安全,把安全摆到企业运作的非常重要的位置。

校注:“人”字原作“物”,据《高丽藏》本改。(同上)

案:“无疑”前当以逗号断开,不当加以横线。此处“无疑”非地名,乃没有疑问、不用怀疑义。《齐民要术·大豆》:“获豆之法,荚黑而茎苍,辄收无疑;其实将落,反失之。故曰:‘豆熟于场。’于场获豆,即青荚在上,黑荚在下。”[20]上句言“无疑”,下句对以“时亦”,正遥相呼应。《太平广记》卷一一三“刘龄”条亦载此事,作:“邻人东安太守水立和,传于东阳。时多见者。”[9]785故上文当断为:“其邻人东安 太守水丘和 传于东阳 ,无疑。时亦多有见者。”

步骤1 对原始含噪肺部CT图像进行小波变换,应用小波阈值方法进行去噪,判断去噪后峰值信噪比(PSNR)值,进行迭代处理,使PSNR值达到最大,得到相应的分解层数。根据得到的分解层数对原始图像进行小波分解及阈值去噪,然后进行小波反变换。

7.其邻人东安 太守水丘和 传于东阳无疑 。时亦多有见者。(卷第六十二“宋刘龄”,第1866页)

案:“色相贵法”于此文义不通。唐·释道宣《续高僧传》卷五“梁钟山开善寺沙门释智藏传”条亦载此事,作“色相骨法”[4]50册,466,当从之。“贵”当为“骨”之形误字。“骨法”指人之骨骼特征,此为相术之语。《月波洞中记》卷上:“方维既正,乃视其骨。骨法九般,皆贵相也。无异骨,终难入贵。所谓九骨者,一曰颧骨,二曰驿马骨,三曰将军,四曰日角,五曰月角,六曰龙宫,七曰伏犀,八曰巨鳌,九曰龙角。”[21]骨法之好坏,是判断人之贫富吉凶的重要标准。宋·赞宁《宋高僧传》卷十八“唐武陵开元寺慧昭传”:“无何,有一老沙门至吾所居曰:‘子骨法甚奇,当无疾耳。’”[8]460

9.昌 问引人:此是何人?引人答云:此是秦 将白起 ,坑赵 卒,寄禁此中,罪犹未了。(卷第七十九“隋赵文昌”,第2320页)

比如,在《摩擦力》一课的教学中,教师设置了这样一个环节:学生猜测影响滑动摩擦力大小的因素,并通过实验用控制变量法逐一探究。学生的猜想中有两个困扰因素:接触面积的大小和物体运动的快慢。为了节省课堂时间,在探究实验过程中,教师将学生分成四个大组,每个大组又分为几个小组,探究同一个影响因素,大组之间互相交流实验的过程和结论。

案:“物”字不烦改。“物”有人义。《孟子·离娄上》:“齐景公曰:‘既不能令,又不受命,是絶物也。’涕出而女于吴。”朱熹集注:“物,犹人也。”[22]“人”字与“物”字于此为异文关系。《法苑珠林》卷八五“晋亭湖神庙”条:“迅速之间,见有一物,其形伟大,壅耸惊人,奇特可畏,口齿长利,眼光如电,种种神变,不可具述。”[2]2450伯2094号敦煌写卷《持诵金刚经灵验功德记》亦载此事,云:“须臾见一物,其形怀异,壮丽奇持(特),可畏倍常,种种形容,眼光似电。”[6]344《金刚般若经集验记》卷中《神力篇》引萧瑀《金刚般若经灵验记》却云:“须臾见一大人,身形瑰异,奇特可畏,种种形容,眼光似电。”[10]87册,458“物”“人”正为异文关系。

10.夏首归山,至六月末,髭须尽生,阴相复现丈夫相状,宛然复旧。(卷第八十五“魏沙门释志湛”,第2451-2452页)

选取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2017年1月—2017年6月收治的肥胖2型糖尿病患者95例,按治疗方法分为对照组47例、观察组48例。两组一般资料比较无显著差异,见表1。本研究已通过本院伦理委员会审核和批准。

案:“现”字后当断开,全句断作:“夏首归山,至六月末,髭须尽生,阴相复现,丈夫相状,宛然复旧。”“阴”可指男性生殖器。《史记》卷八五《吕不韦列传》:“始皇帝益壮,太后淫不止。吕不韦恐觉祸及己,乃私求大阴人嫪毐以为舍人,时纵倡乐,使毐以其阴关桐轮而行,令太后闻之,以啖太后。”[23]“阴相”,乃“阴藏相”之简称,乃梵语之意译,又作马阴藏相、阴马藏相、象马藏相等,即男性生殖器,本为佛三十二相之一,意谓男根密隐于体内如马阴、象阴[5]508。唐·玄奘译《大般若波罗蜜多经》卷三百八十一《初分诸功德相品》第六十八之三:“世尊阴相,势峰藏密,其犹龙马,亦如象王。是为第十。”[4]6册,967后秦·鸠摩罗什译《大智度初品总说如是我闻释论》卷三:“阿难言:‘尔时我思惟,若诸女人见佛阴藏相者,便自羞耻女人形,欲得男子身,修行佛相,种福德根。以是故我示女人,不为无耻而故破戒。”[4]25册,68泛指男性生殖器。如隋·阇那崛多译《大法炬陀罗尼经》卷四《相好品之余》:“然此菩萨荷负如是大重担已,发起增上精进熏修。以是因缘,阴相不现,亦成舌根。”[4]21册,676

11.重问其故。曰:妄想颠倒,知何不为。吾被阎罗王召,夏坐讲大品般若 。于冥道中谓经三月。又见地狱众相,五苦次第。(卷第八十五“唐沙门释慧因”,第2452页)

校注:“召”字原作“命”,据《高丽藏》本改。(同上)

案:“命”字不烦改。“命”字有召请、邀请义。晋·张华《晋宴会歌》:“亹亹我皇,配天垂光。留精日昃,经览无方。听朝有暇,延命众臣。冠盖云集,樽俎星陈。肴蒸多品,八珍代变。”[24]“延命”乃同义连文,义即邀请、宴请。召、命亦可同义连用。宋·施护等译《佛说尼拘陀梵志经》卷上:“时,尼拘陀梵志遥见世尊在彼池岸,即告众言:‘沙门瞿昙即今在此善无毒池岸,徐步经行。彼或来此会中,汝等云何为起承迎邪?或相与言论邪?或但离座邪?或复辍己所坐而召命邪?’”[4]1册,222“吾被阎罗王命”,意谓我被阎罗王召请、邀请,正与前文(慧因)“忽感幽使云:王请法师”[2]2452相呼应。

注释:

① 董志翘《〈法苑珠林校注〉匡补》,《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07年2期,第27-31、26页。王东《〈法苑珠林校注〉商补》,《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08年3期,第91-93页;《〈法苑珠林校注〉拾零》,《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4期,第46-49页;《〈法苑珠林校注〉补正》,《宗教学研究》,2010年2期,第84-89页;《〈法苑珠林校注〉斠补》,《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10年4期,第51-56页;其尚有数篇关于《法苑珠林校注》校勘补白的文章,兹不赘举。范崇高《〈法苑珠林校注〉拾补》,《内江师范学院学报》,2011年1期,第59-62页。罗明月《〈法苑珠林校注〉考疑》,《江海学刊》,2010年6期,第93页;《〈法苑珠林校注〉补疑》,《江海学刊》,2011年1期,第1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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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2019- 03- 15

作者简介: 龚泽军(1976—),男,四川内江人,重庆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敦煌文献语言及古籍整理。

DOI :10.13603/j.cnki.51-1621/z.2019.9.012

中图分类号: H131; B948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671-1785( 2019) 9-0065-04

(责任编辑: 王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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