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参与监所青少年矫正的法理基础与路径优化——以上海市M区为样本的实证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工论文,法理论文,实证论文,样本论文,海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伴随着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形势变化,如何调整并创新青少年的司法保护路径以应对现有情况下的青少年违法犯罪特点与趋势,成为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政府所面临的重要课题。针对这一问题,一些地区开始尝试扩大社会工作者的服务范围,依托于全日制专业社会工作者为监所(拘留所、看守所)内符合条件的青少年实行帮教矫治服务,不仅可以在边缘青少年进一步滑向犯罪之前,提早介入干预和感化,使得边缘青少年回归社会的目标更易于实现,更是少年司法保护优先主义的内在价值取向的外征性体现。有鉴于此,本文拟着力探讨监所青少年矫正社工参与的法理依据与机制建构,结合上海市M区的实践调研数据进行分析,期冀为构筑少年司法的多元社会化参与机制提供管窥之见。 一、社工参与监所青少年矫正的法理基础 少年司法核心价值就是保护优先主义,即以对青少年身心利益的保护为最大优先考量价值,但问题在于,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流动人口的大量存在以及基层组织的弱化导致青少年犯罪预防与矫治面临全新的工作格局。从立法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条及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条均规定,充分发挥全社会力量参与到监所青少年矫正工作之中,通过立体式的预防犯罪体系的构建为青少年再犯预防提供必要的环境要件。上述法律规定如果仅停留在文本层面,没有有效的组织和制度创新,立法初衷将很难实现,而依托于社工组织参与到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并以此为平台整合政府、学校、家庭、社区的资源参与到违法青少年矫正帮教工作之中,增强社会资源和政府资源的相互配合和利用,就成为了当下青少年矫正工作社会化参与的可行路径。具体而言,社工参与监所青少年矫正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法理依据。 (一)监所青少年矫正的双本位转型要求 储槐植教授曾指出,提高罪犯改造效益的根本出路在于改变刑法运行模式,使刑法运行模式由国家本位向国家、社会双本位过渡,加强国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罪犯改造方面的协调与配合。①在传统监所青少年矫正工作中,由于历史发展和现实情况的限制,矫正帮教工作一味强调监管安全,青少年在押人员在管理过程中对帮教工作产生抵触情绪,不能真正地投入与配合进行矫正。而在许多国家,基于司法资源的稀缺和被判刑人再社会化的需要,司法独立与执法权的社会化并行不悖,已是监所执法的重要经验,执法权结构中普遍引入非政府性的社会力量后,权力的形式特征虽然有所淡化,但权力本身却得以加强。②因此,监所内的违法犯罪青少年作为特殊的社会人员,传统的社会管理方式已明显不能满足实践需要,而现阶段青少年犯罪的特征更是要求青少年矫正工作应采取创新的管理方式。故此,我们有必要立足于当前发展趋势以及青少年特有的身心特点,充分发挥社工组织的积极作用,推动监所内青少年的教育改造和安置帮教活动,形成系统化、组织化、制度化的社工参与机制。 显然,将社工引入监所,有效弥补了国家主导的一元化管理体制的缺陷。社工作为“第三方”组织介入,代表的是社会对在押人员的关心与帮助,能够降低在押青少年对于矫正帮教工作的抵触情绪,帮助青少年服从监所的各类教育和工作,进而大大提高了监所矫正的工作效率。同时,社工与监所干警相互配合,改善了传统监所工作的基本格局,有效地降低了监管压力。 因此,在国家社会双本位模式下,国家可以将涉及罪犯个人的个别化知识或者个别化的侵害程度适度分离出来交给社会去判断和掌握,医疗机构、心理咨询机构可以承担部分罪犯的定性和定量的评价工作;社会和单位具备了对一些罪犯进行开放性教育、改造工作的能力。③借助于社工组织这一平台,将社会中的专业人才以及志愿者引入到监所工作之中,有效地弥补了监所由于人手及专业型人才的缺乏而不能进行矫治工作的不足,极大地提高了日常的工作效率,在押青少年人员得到专业性帮助的几率也得到大大的提升和拓展。 (二)监所青少年矫治复归社会的价值诉求 监所青少年有效复归率从另一个角度印证了社会力量参与监所青少年矫治工作的实际效果。笔者在此所说的复归率是指监所服刑人员的社会回归率。从上海市M区的调研结果来看,社会工作者参与监所青少年矫治工作,使复归率有了显著的提升。具体而言,自2010年1月至2012年9月的工作数据统计,M区派驻监所的社工组织共进行访谈794人,总人次为1076次;解决所内求助33人;出所回访269人次;解决出所后的危机42个;求助访谈79人次;转介276人;问卷调查27次,共调查1417份;完成心理调查数据782人。进行团体辅导14次共127人;集中关爱3次87人;禁毒宣传18次494人;集中宣传21次916人;小组活动2次6节63人;技能培训3次141人,分别为餐饮、汽车美容装潢、中式面点师上岗证培训。 从复归率数据成效来分析,上海市监所青少年中的84.4%之前从未接受过社工服务,而在接受社工服务的监所青少年群体中,多数为社工主动介入,包括政府、警察或社区推荐(75%),其余为自觉寻求社工服务(8.4%),包括父母或个人求助。社工服务时间也多数(68.6%)在一年以下,有20%的监所青少年接受了两年以上的社工服务,这为未来的跟踪研究提供了良好的素材。服务对象认为对其帮助最大的是谈心(74.3%)和心理辅导(60%),其次为就业(20%)和维权(17.1%),对于恢复家庭关系和提升学习兴趣则持否定态度。 在社工跟进服务过程中,通过对社会资源的整合解决了3名因盗窃入所青少年的就业问题,其中1名青少年经由司法促进会安排进入司法促进会理事单位工作,1名青少年在区人大代表的关心及团区委的适时介入和协调下进入一家500强企业工作,1名在社工的帮助下找到工作;协助2名青少年调整自身有利资源找到工作并落实住宿;协助1名青少年脱离不良群体并协助其找到工作。同时借助拘留所及相关部门力量,帮助1名因盗窃入所的青少年顺利返回原居住地。留所服刑人员社区回归安置帮教率达到100%,违法青少年出所回归达到100%,吸毒人员社区回归率约98%。出所后回访次数占总约谈次数25%左右,解决出所后危机约16%。由此,我们可以看到,社工参与违法青少年工作有效地提高了复归率,并且本地归复人员基本达到百分之百,这是青少年矫治工作的一大进步。④ (三)监所青少年矫正执法成本的经济考量 传统监所运行的资金主要来自于财政拨款,由于监所资金有限,在保证日常开销的情况下,其他方面难以顾及,如聘请专门的培训老师进行技能培训、针对一些吸毒人员进行专业心理辅助治疗等方面都有心无力。在保障监所正常管理支出之后,监所很难会有大笔资金投入到对在押人员的人性化关怀之中。由于资金的制约,使得青少年矫正帮教水平大幅度减低,预防青少年再犯罪的核心目标难以达成。 为解决这一问题,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社工引入到监所之中,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监所的工作运行成本。通过社会民间组织深入到监所内与青少年相接触,凸显社会对违法青少年的关怀和帮助,有效消除了青少年对矫正帮教工作的抵触情绪,帮助他们正确面对自己曾经犯下的错误,从而在走出违法的阴影的同时,引领其走向新生。同时,社工是社会基层组织的一部分,贴近于基层,对于帮助对象的多样化、复杂化的各类需求,能够给予其最快捷、最准确、最有效的回复,帮助范围也不局限于监所之内,还包括服务对象出所后的跟踪帮助等,这也在宏观层面有效降低了政府安置帮教的潜在成本。 二、社工参与监所青少年矫正的基本模式 社工参与监所青少年矫正是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背景下,通过社会化途径干预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全新探索。在此过程中,我们既要注重法理基础的详细论证,也要注重具体实践模式的落地可行。要以人财物的现实保障为制度设计的基本方向,研究社工团体、政府机构以及其他社会资源在监所青少年帮教问题上的互动模式和功能定位。从上海市M区的具体实践可以看出,社工参与监所青少年矫正具有如下三方面特征。 (一)以政府购买服务作为社工参与的基本保障 青少年司法社工是职业化的专业助人活动,需要保证社工的薪酬待遇及服务机构的维持和发展等经费支出。在此问题上,西方国家既有通过政府购买民间社工机构的服务,也有在公共部门、机构里设置社工岗位,以实现社工的职业化。但就我国情况而言,目前司法社工领域尚缺乏常态化的资金保障。 以我国较早发展司法社工并取得一定成绩的北京海淀区和昆明盘龙区为例。北京海淀区检察院将司法社工引入到青少年司法领域之中,于2009年初与首都师范大学建立起合作关系并成立北京市第一个独立建制的少年检察处,该处下设“司法社工工作站”,由专业研究人员、资深社工、社会工作专业研究生、本科志愿者组成。⑤海淀区检察院同首都师范大学进行合作,一方面是借重后者专业力量,另一方面是希望以此解决人员编制及其经费保障的问题。近十年来,昆明盘龙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模式在我国独树一帜,一个重要的因素在于英国救助儿童会的前期经费扶持。盘龙模式是指在少年司法中引入“合适成年人”制度,“合适成年人”制度主要职能包括三方面:一是出席旁听警方的询问活动;二是参与到“司法分流”之中;三是与法院、学校、社区、家庭进行联系,将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并运用于矫正帮教工作中。该项目由当地政府接手后,由财政统一拨款给地方政府,由政府负责项目的规划和发展,并建立起专门的部门进行管理。但经过几年发展,工作人员就由2004年的34人兼职“合适成年人”和2005年10名专职人员,锐减到当前的4名专职、6名兼职人员,经费限制的影响由此可见一斑。⑥ 因此,为突破经费匮乏的现实困境,可以考虑政府购买服务与积极引入社会资源的两种注入形式作为社工参与的基本保障。上海市M区的实践主要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由青少年社工组织承接相关工作项目。从经费来源上看,2010年M区购买青少年社工服务经费达到527万元,此外还向区社工站和每个基层社工点分别拨付10万元和6万元的日常工作经费,占总经费来源的93%。此外,在工作推进中还注重整合社会资源,如获得了上海市民政局福利彩票基金公益创投项目20万元资金支持,试点工作也获得了中央青少年预防办10万元资金支持,M区“紫江人民调解奖励金”将从2014年起,每年拿出10万元奖励一批优秀社工典型,以上社会资金占监所社工总经费的7%左右。为推动M区青少年及其他罪错人员社会服务,M区还专门成立了“M区司法促进会”,该会主要由多家具有社会责任,富有社会爱心的企业组成,每家企业共同出资成立帮教基金会,有力地补充了M区外来罪错及高危青少年服务工作的开展和深化。 (二)以社工组织作为社会参与的枢纽平台 针对监所工作的特殊性,从监所内部管理的层面来看,社工参与监所青少年矫治工作应当建立由监所领导主管、社工驻所的基本工作机制,共同开展矫治工作。从外部援助衔接机制的构建来看,将所内服务成功地转介至所外社工进行跟踪服务,是有效降低违法犯罪人员出所后脱失脱管率的关键所在,可以真正从源头上预防高危人员的再次犯罪。 就制度具体设计而言,为了更好地为轻微违法青少年提供跟进服务,实现监所青少年出所后续服务帮教的无缝衔接,基于长效帮教的立场,上海市M区社工服务站制定了《矫治工作转介流程》,明确了“本区对象必转、确认在本区常住的对象必转、外区对象必转,其余对象视具体情况而定”的转介工作规范,具体包括:在入所阶段,所内社工在矫治对象被拘押初期,将对象基本信息和情况交给指定的所外社工;在羁押期间,所外社工开展家访、社区走访等转接的前期工作;在出所前,所外社工陪同对象重要关系人来所办理转接手续,并在出所前作最后一次谈话;在出所后,所外社工将对象接出后,根据对象综合情况,拟定后续服务计划,提供长期的服务引导。 (三)以部门协同作为社工参与的有力支撑 从目前我国司法社工参与青少年矫正工作的实践模式来看,较少能对涉罪少年提供实质性帮助,如技能培训、就业安置等,而这些服务能从根本上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是预防青少年重新犯罪的关键。但问题是,“仅靠司法社工的一己之力,依靠司法社工与一些机构的‘私人关系’,很难形成大规模、体系化的服务与帮助”。⑦因此,社工参与监所青少年矫治,必须建立在各相关政府部门合力协作的基础之上。 以上海市M区为例,其在社工参与监所青少年矫正工作的同时,在综治部门牵头下,形成了区综治委统一领导、预防办协调管理、团区委业务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社工站自主运作的试点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并从各成员单位的职能特点出发,设计了组织构架。由团区委作为社工的业务指导,由区检察院、公安分局、法院协助开展相关工作,各部门从职能出发,分工负责采集对象信息、建立工作阵地、落实试点项目、评估工作成效等工作。由社工站具体开展项目运作,充分发挥社工专业性强、理念创新、工作手法丰富等特点。 为保证工作的有效沟通和衔接,M区定期召开工作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区预防办和团区委定期将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形成简报、专报,向上级领导部门汇报,同时抄送各试点工作成员单位,共享试点工作推进情况,根据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社工参与监所青少年矫正工作。 三、社工参与监所青少年矫正存在的问题 社工参与监所青少年矫正机制在M区试点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上海市青少年社工组织与管理的一些问题,其核心就是社工模式的单一化发展问题。上海市青少年事务工作体系的工作思路是“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⑧这充分说明上海市的工作模式是政府主导型,自上而下的推动。不可否认,在社团始创时期,政府主导推动和扶持对于社团的产生与稳步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政府在其中扮演了一个引导者的角色。但是,政府的职能范围有限,其扶助社团的数量有限,涉足领域有限。随着青少年社工服务领域的不断扩展,社工组织的单一化所衍生的一系列问题也愈加凸显,具体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一)解决就业服务的期望难以达成 就业状态与监所青少年罪错行为之间存在高度的关联性。就业状态是一个人工作状况的反映,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人的社会地位,影响着人的行为模式,与人的经济收入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阶层有着密切的联系。调查显示,1996、1999、2002年城市无业人员的犯罪占总犯罪的19%、2.3%、8%,而青少年城市无业人员的犯罪分别占城市无业人员犯罪的49.2%、49.1%、43.9%。⑨而此次上海市调研发现(如表1所示),41.7%的监所青少年在罪错行为发生前是处于无业或待业的状态之下。 可以说,就业服务是青少年事务工作服务的核心内容和基本方向,也是目前防止监所青少年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的最有效方法。尽管目前社工在监所青少年重返社会前都提供了就业推荐服务,包括劳务市场、招聘会等形式,为监所青少年提供工作信息和工作机会,但仍存在许多障碍。监所青少年之所以半数长期处于失业状态有其客观方面的因素,监所青少年文化程度大多为初中及以下,在就业上存在劣势,从本次调研的上海市监所青少年群体的文化程度来看,小学水平的占13.9%,初中水平的占55.6%,高中及职业高中水平占8.3%,技校及中专水平占19.4%,大专及以上水平仅占2.8%。同时,监所青少年自身也没有很好地调节心理状态,积极去把握就业机会,就业问题很难通过规范的社工服务来解决。在这种情况下,许多社工通过私人关系的方式来解决监所青少年的就业问题,但这种做法既不具有模式化的持续性,也没有推广的可能性。因此,政府未来如何给予社工更大的政策支持,来保证其就业服务的可能性是监所青少年矫治服务面临的首要问题。 (二)社工过负导致服务覆盖有限 一方面,社工待遇偏低容易导致人才流失。尽管上海市阳光中心一直致力于提高社工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保障,但与其他工作相比,社工职业收入普遍偏低,工作却很辛苦,他们主要靠奉献信念支撑。然而,良性的职业成长必须建立在良好的职业预期与社会认可的基础之上,而在此方面尽管社团为社工制定了一定的成长计划,但没有实现对社工尤其是高等级技术社工的职业规划与职业预期的规范化,因此,仍然很难留住人才,也无法吸引更多的优秀社工人才进入体制。社会工作专业的大学毕业生,只有很少的人会从事社工工作。归根结底,还是因为社工的社会地位低、接触人员复杂、工作非常辛苦复杂、见效很慢,辛苦程度与工资待遇不成正比。相比较而言,在成熟社工体制的国家和地区,社工待遇基本上能够达到公务员水平,甚至有的地区如香港社工的待遇比公务员待遇还要优越。因此,如何对社工进行技术化管理和规范化职业规划,以期能够吸引、留住更多的专业社工参加到社工工作中来,成为目前制约社工组织发展的难题。 另一方面,社工工作技能要求导致技术门槛设定的难题。一般而言,合格的社工在技术层面需要多学科的知识作为支撑,如计算机技能、心理学知识、教育学方法以及人际沟通技巧都应纳入社工招聘和培训的技能范畴。社工专业的高专业性和复合专业性与目前不理想的就业状态形成了巨大的反差。由于社工流失现象的存在,社工招聘的选择面过窄,导致在实际操作层面无法设定较高的专业技术门槛,进而造成社工队伍的专业水平落势化发展。同时,监所社工也要有过硬的心理素质。监所青少年多与家庭问题、社区环境问题、学校教育问题以及社会风气问题息息相关,社工在工作过程中也在一定程度上需要接触社会消极信息与对象负面情绪,长此以往必然会加大社工自身心理承受负担。 (三)民间社会组织缺少导致竞争缺乏 从调研结果来看,监所青少年群体大多(85%)在罪错行为发生前没有接受过社工服务,这当然与当前社工工作量过大导致无法有效覆盖人群范围有关,但也说明引入更多民间组织参与社工服务的必要性。从目前上海市阳光中心的设立和运行模式来看,从设立到购买服务均为政府支持都凸显出极强的政府色彩,这在理念上并不符合政府职能转型的要求,政府本应当下放大量的社会职能给予包括阳光中心在内的多方社团组织,而多元化的民间组织参与社工服务不仅可以更好淡化政府行为色彩,而且充分的竞争也必然会促使社工服务质量的提升。这是一个良性互动的过程。 必须明确的是,自发社会组织不是经由政府扶持的社团,而是民众基于自身的需要,自发产生的各种民间社团。自发的社团不需要很大,关键是要能解决问题,甚至可以仅仅局限在某个社区或若干社区,如美国社区中由社区居民为解决自己生活中的问题而自发形成的各种类型的委员会,也可以是自发的志愿者组织与政府组织的融合。⑩这些组织和举措都能够极大丰富社工对于监所青少年的辅导与矫正手段,拓展监所青少年的社会接触面,尤其是社会积极的一面对监所青少年心灵的影响。我们应当尽量为民间社团的产生和发展提供宽松的空间,提供制度的支持与保障,同时也要尽力促进自发社团与政府扶持社团之间工作的相互支持与融合,当社工与志愿者的工作有交集时,社工和志愿者应相互促进对方工作,共同完成工作目标,并尽力促进社团(包括自发社团和政府扶持社团)与政府部门之间工作的支持与融合。 (四)单轨式服务导致工作模式单一 尽管目前社工参与监所青少年矫正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工作模式,但是这一模式过于单一,仍然是靠专业社工主导参与的单轨式服务模式,这必然会导致矫正效果的不佳。而由政府主导的社会志愿者预防模式与社工模式共进的双轨式工作模式则能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如浙江杭州主要采用社会志愿者的模式来从事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工作。(11)杭州模式的特点是吸收社会力量的参与,充分调动离退休人员、优秀青年团员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力量,大大扩充了兼职社工的数量,并且缓解全职社工的压力,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当然杭州模式也存在单一的问题,他们只依靠社会志愿者而没有社工,社会志愿者主要是由大学生和已经退休的老年人组成,这会产生一个很明显的问题,就是不专业、经验少、难管理。志愿者可能有自己的专业,但是没有社会工作专业。我们如果融合两种模式就可以起到互补的效果。增加志愿者,可以缓解社工工作压力,专业上也可以相互弥补,比如志愿者对社会工作的非专业性和缺乏经验则可以通过与社工共同工作的办法来弥补,而同时社工在非专业方面也可以通过志愿者的专业来弥补。在我国台湾地区就有融合社工与志愿者成为一体的成功案例。早在1969年,在我国台湾地方政府的推动下,创立了一个叫做“张老师”的具有全局性的青少年辅导机构,机构当中分为“义务张老师”和“专任张老师”。其中,“义务张老师”是服务骨干,由主修教育、心理、辅导、社会工作、医学、护理等相关专业,并受过专业训练的人才来组成,均是社会志愿者;“专任张老师”则是机构聘请回来负责行政、策划和监督等工作的人员。(12)在这个机构中主要服务骨干是由各行各业的中青年志愿者兼任,而不是尚未毕业的大学生以及退休的老年人。这些志愿者有学识、有精力、有专业、有经验,我国台湾地方政府也给予他们制度方面的支持(比如用本职工作的一部分时间来做志愿者的工作,充分保障做志愿者的时间),使他们在本职工作之外还能够很好地胜任对青少年的辅导工作。目前这一机构仍然在运作,继续保护着台湾地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四、社工参与监所青少年矫正的未来制度完善 (一)依托社工参与机制,完善司法社会调查制度 现阶段,我国的司法社会调查制度主要运用于青少年刑事犯罪的起诉和审判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司法社会调查制度是少年司法过程中的必要环节,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13)从上海市的实际情况来看,绝大多数是由检察机关从事少年刑事案件审查的部门承担,也有的地方是由法院少年庭或公安机关负责少年刑事案件的部门来开展,还有些地方是由检察院或者法院出面委托本地区的青保办等组织负责进行,个别地方是由少年被告人的辩护人去作调查的。(14) 可以看到,尽管司法调查制度得到一定范围的运用,但是不能忽视其本身具有的局限性。首先,在实际运用中只是在刑事案件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判阶段里采取司法社会调查制度;(15)其次,调查对象局限于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最后,调查主体不统一,既有社会团体的参与也有人民检察院的介入。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依托社工参与监所青少年矫治的工作机制,将司法调查制度由刑事诉讼中的检察院审查和法院审查阶段,扩展到监所青少年矫正帮教工作之中,同时将调查对象的范围拓展到违法青少年(35周岁以下)群体之中。依托社工参与机制,将社会调查制度引入监所青少年矫治过程中,必须要明确以下几点:首先,调查报告的性质是了解需要帮助对象的具体情况,以便于作出针对性帮助意见书;其次,调查报告的主体是社工人员,调查对象是违法青少年、吸毒人员、留所服刑人员等;再次,调查内容主要有家庭情况、受教育情况、生活环境、交友情况、因何事被关入拘留所或看守所、被判刑期、是否存在有吸毒史、个人品行等;最后,应当建立起社工和青少年在押人员之间的深层次内在联系,通过长时间的相处,深入了解青少年的内心思想动态,进一步完善相关调查报告。由此,我们可以通过报告,深入了解青少年在押人员的具体情况,以此为依据组织社工小组,制定帮助计划,以及出狱后的相关计划等,从而保证青少年在押人员的有效复归率。 (二)提升专业素质,强化社工职业再培训 社会工作者必须是经过严格专业培训的专业人士,(16)需要心理学、社会学、伦理学的知识储备和支撑,参与青少年特殊矫治工作的社工更应如此。面对有着犯罪记录或者违法记录、吸毒史等的青少年,社工参与不仅仅是通过谈话进行帮助,更是需要依赖专业知识帮助青少年在押人员复归社会。 以美国为例,社会工作者的最低学历是本科,而且美国本科社会工作专业的毕业生还不能从事直接服务对案主的辅导、咨询或治疗,而是必须在硕士毕业后,在资深督导的指导下才能进行工作。反观我国,由于现阶段的社会工作教育还未达到这一阶段,社工工作还处于一种初步建立的阶段,逐步完善的过程。因此,我们必须要大力提高社工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香港社会工作的培训都是由开设社会工作专业的高校进行,而美国只承认社会工作教育协会批准的大学才有资格。因此,未来有必要积极建立司法机构与相关高校的合作关系,在高校中设立社工培训点,保证社工能够接受到正规化的专业培训,提高整体质量,以真正适应岗位的需求。与此同时,还必须加强高校对于社工专业的人才培养,并与司法机构建立长期人才输出合作机制,保证毕业后的社工专业学生能够顺利进入社工组织进行工作,从而壮大社会工作组织的专业型人才队伍。 (三)保证职业待遇,建立社工激励机制 目前,我国司法社工工资待遇较低,且没有其他的奖励和福利的升值空间。对司法社工而言,由于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和与能力相适应的薪酬结构,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社工流失的现象。因此,笔者认为,未来亟须建立能力薪酬体系和司法社工薪酬激励机制。 具体而言,司法社工组织可以根据实际资金状况建立能力薪酬体系。所谓“能力薪酬体系”就是指以能力开发和市场为依据,以能力为评价对象,以能力水平为量化标准,通过能力的开发和改善来增加薪酬的薪酬结构模式。社工的薪酬分配可以采取直接能力分配法,根据个人的能力情况进行基本薪酬等级的分配,社工组织内也可依据社工能力建立相应的职级上升制度,可以分为初级社工、一般社工、资深社工,并将他们放进某个单一的薪酬宽带之中。薪酬宽带结构是指对多个薪酬等级以及薪酬变动范围进行重新组合,使之变成只有相当少数的薪酬等级以及相应较宽的薪酬变动范围。(17)在每个薪酬宽带之中划分出三四个高低不同的区域,以区别不同等级社工因专业方向水平不同所产生的能力差异,并且对应着一个特定的薪酬浮动的上限和下限,以此作为基本工资范围。由此,就可以产生社工之间的等级差,促使社工提升自身能力,保障其合理的职业预期。 (四)发挥平台作用,进一步引入社会资源 社工参与监所青少年矫治工作,打破了原有监所相对封闭的环境,使得监所与社会之间产生了相互交流的可能性。但我们也必须承认,社工也存在专业的局限性,特别是关于某些专业化较强的特殊工作难以完成,如专业的心理治疗、专业法律咨询或开展相应的法律活动、相关技能培训的专业指导等。因此,未来应当考虑将社工服务站或者整个社工组织作为一个交互性平台,依托平台力量吸引社会中的多元力量,尤其是专业型人才参与监所的矫正工作,促使社工服务朝专业化与多元化方向发展。也就是说,以社工组织为组织方,广泛邀请或者聘请专业人员,包括律师、检察官、心理医生、技工教师等,将其引入到监所配合社工一起对违法青少年进行帮助,使得监所内的社工服务站与相关专业人员的合作形成一种常态化机制,保证相关专业人员能够定期地去参与青少年矫正活动,提高监所整体的专业化素质水平,进而促进监所在押青少年矫治的专业化发展。 注释: ①储槐植:《刑事一体化和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09-410页。 ②牛振宇、蒋若薇:《行刑权运行模式的理性选择》,载《中国监狱学刊》2003年第3期。 ③周光权:《刑法学的向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2页。 ④当然,由于人员的流动性问题,以上人员仅局限于本地人员,来沪人员因流动性强、居无定所,其社区回归未有具体的统计数据。 ⑤熊贵彬:《内地和香港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状况评析》,载《前沿》2012年第14期。 ⑥同上。 ⑦杨新娥、莫非、李巧芬:《少年检察引入社会工作者实务探讨》,转引自熊贵彬:《内地和香港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状况评析》,载《前沿》2012年第14期。 ⑧《中国城市社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模式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8页。 ⑨周路主编:《当代实证犯罪学新编——犯罪规律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25-126页。 ⑩《中国城市社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模式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92-111页。 (11)同上,第41-58页。 (12)同上,第171-172页。 (13)席小华:《论社工介入未成年人犯罪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必要性》,载《社会工作(下半月)》2010年第12期。 (14)俞国花:《少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若干问题的探讨》,载《青少年犯罪问题》1997年第5期。 (15)杨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社会调查制度的运用》,载《法学论坛》2008年第1期。 (16)朱眉华:《借鉴国外经验推进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健康发展》,载《社会工作》2004第3期。 (17)刘昕编著:《薪酬管理(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12页。标签:社工论文; 北京社工论文; 青少年教育论文; 社区志愿者论文; 政府服务论文; 法律论文; 大学社团论文; 社区功能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