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参与监所青少年矫正的法理基础与路径优化——以上海市M区为样本的实证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工论文,法理论文,实证论文,样本论文,海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伴随着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形势变化,如何调整并创新青少年的司法保护路径以应对现有情况下的青少年违法犯罪特点与趋势,成为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政府所面临的重要课题。针对这一问题,一些地区开始尝试扩大社会工作者的服务范围,依托于全日制专业社会工作者为监所(拘留所、看守所)内符合条件的青少年实行帮教矫治服务,不仅可以在边缘青少年进一步滑向犯罪之前,提早介入干预和感化,使得边缘青少年回归社会的目标更易于实现,更是少年司法保护优先主义的内在价值取向的外征性体现。有鉴于此,本文拟着力探讨监所青少年矫正社工参与的法理依据与机制建构,结合上海市M区的实践调研数据进行分析,期冀为构筑少年司法的多元社会化参与机制提供管窥之见。 一、社工参与监所青少年矫正的法理基础 少年司法核心价值就是保护优先主义,即以对青少年身心利益的保护为最大优先考量价值,但问题在于,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流动人口的大量存在以及基层组织的弱化导致青少年犯罪预防与矫治面临全新的工作格局。从立法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条及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条均规定,充分发挥全社会力量参与到监所青少年矫正工作之中,通过立体式的预防犯罪体系的构建为青少年再犯预防提供必要的环境要件。上述法律规定如果仅停留在文本层面,没有有效的组织和制度创新,立法初衷将很难实现,而依托于社工组织参与到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并以此为平台整合政府、学校、家庭、社区的资源参与到违法青少年矫正帮教工作之中,增强社会资源和政府资源的相互配合和利用,就成为了当下青少年矫正工作社会化参与的可行路径。具体而言,社工参与监所青少年矫正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法理依据。 (一)监所青少年矫正的双本位转型要求 储槐植教授曾指出,提高罪犯改造效益的根本出路在于改变刑法运行模式,使刑法运行模式由国家本位向国家、社会双本位过渡,加强国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罪犯改造方面的协调与配合。①在传统监所青少年矫正工作中,由于历史发展和现实情况的限制,矫正帮教工作一味强调监管安全,青少年在押人员在管理过程中对帮教工作产生抵触情绪,不能真正地投入与配合进行矫正。而在许多国家,基于司法资源的稀缺和被判刑人再社会化的需要,司法独立与执法权的社会化并行不悖,已是监所执法的重要经验,执法权结构中普遍引入非政府性的社会力量后,权力的形式特征虽然有所淡化,但权力本身却得以加强。②因此,监所内的违法犯罪青少年作为特殊的社会人员,传统的社会管理方式已明显不能满足实践需要,而现阶段青少年犯罪的特征更是要求青少年矫正工作应采取创新的管理方式。故此,我们有必要立足于当前发展趋势以及青少年特有的身心特点,充分发挥社工组织的积极作用,推动监所内青少年的教育改造和安置帮教活动,形成系统化、组织化、制度化的社工参与机制。 显然,将社工引入监所,有效弥补了国家主导的一元化管理体制的缺陷。社工作为“第三方”组织介入,代表的是社会对在押人员的关心与帮助,能够降低在押青少年对于矫正帮教工作的抵触情绪,帮助青少年服从监所的各类教育和工作,进而大大提高了监所矫正的工作效率。同时,社工与监所干警相互配合,改善了传统监所工作的基本格局,有效地降低了监管压力。 因此,在国家社会双本位模式下,国家可以将涉及罪犯个人的个别化知识或者个别化的侵害程度适度分离出来交给社会去判断和掌握,医疗机构、心理咨询机构可以承担部分罪犯的定性和定量的评价工作;社会和单位具备了对一些罪犯进行开放性教育、改造工作的能力。③借助于社工组织这一平台,将社会中的专业人才以及志愿者引入到监所工作之中,有效地弥补了监所由于人手及专业型人才的缺乏而不能进行矫治工作的不足,极大地提高了日常的工作效率,在押青少年人员得到专业性帮助的几率也得到大大的提升和拓展。 (二)监所青少年矫治复归社会的价值诉求 监所青少年有效复归率从另一个角度印证了社会力量参与监所青少年矫治工作的实际效果。笔者在此所说的复归率是指监所服刑人员的社会回归率。从上海市M区的调研结果来看,社会工作者参与监所青少年矫治工作,使复归率有了显著的提升。具体而言,自2010年1月至2012年9月的工作数据统计,M区派驻监所的社工组织共进行访谈794人,总人次为1076次;解决所内求助33人;出所回访269人次;解决出所后的危机42个;求助访谈79人次;转介276人;问卷调查27次,共调查1417份;完成心理调查数据782人。进行团体辅导14次共127人;集中关爱3次87人;禁毒宣传18次494人;集中宣传21次916人;小组活动2次6节63人;技能培训3次141人,分别为餐饮、汽车美容装潢、中式面点师上岗证培训。 从复归率数据成效来分析,上海市监所青少年中的84.4%之前从未接受过社工服务,而在接受社工服务的监所青少年群体中,多数为社工主动介入,包括政府、警察或社区推荐(75%),其余为自觉寻求社工服务(8.4%),包括父母或个人求助。社工服务时间也多数(68.6%)在一年以下,有20%的监所青少年接受了两年以上的社工服务,这为未来的跟踪研究提供了良好的素材。服务对象认为对其帮助最大的是谈心(74.3%)和心理辅导(60%),其次为就业(20%)和维权(17.1%),对于恢复家庭关系和提升学习兴趣则持否定态度。 在社工跟进服务过程中,通过对社会资源的整合解决了3名因盗窃入所青少年的就业问题,其中1名青少年经由司法促进会安排进入司法促进会理事单位工作,1名青少年在区人大代表的关心及团区委的适时介入和协调下进入一家500强企业工作,1名在社工的帮助下找到工作;协助2名青少年调整自身有利资源找到工作并落实住宿;协助1名青少年脱离不良群体并协助其找到工作。同时借助拘留所及相关部门力量,帮助1名因盗窃入所的青少年顺利返回原居住地。留所服刑人员社区回归安置帮教率达到100%,违法青少年出所回归达到100%,吸毒人员社区回归率约98%。出所后回访次数占总约谈次数25%左右,解决出所后危机约16%。由此,我们可以看到,社工参与违法青少年工作有效地提高了复归率,并且本地归复人员基本达到百分之百,这是青少年矫治工作的一大进步。④ (三)监所青少年矫正执法成本的经济考量 传统监所运行的资金主要来自于财政拨款,由于监所资金有限,在保证日常开销的情况下,其他方面难以顾及,如聘请专门的培训老师进行技能培训、针对一些吸毒人员进行专业心理辅助治疗等方面都有心无力。在保障监所正常管理支出之后,监所很难会有大笔资金投入到对在押人员的人性化关怀之中。由于资金的制约,使得青少年矫正帮教水平大幅度减低,预防青少年再犯罪的核心目标难以达成。 为解决这一问题,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社工引入到监所之中,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监所的工作运行成本。通过社会民间组织深入到监所内与青少年相接触,凸显社会对违法青少年的关怀和帮助,有效消除了青少年对矫正帮教工作的抵触情绪,帮助他们正确面对自己曾经犯下的错误,从而在走出违法的阴影的同时,引领其走向新生。同时,社工是社会基层组织的一部分,贴近于基层,对于帮助对象的多样化、复杂化的各类需求,能够给予其最快捷、最准确、最有效的回复,帮助范围也不局限于监所之内,还包括服务对象出所后的跟踪帮助等,这也在宏观层面有效降低了政府安置帮教的潜在成本。 二、社工参与监所青少年矫正的基本模式 社工参与监所青少年矫正是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背景下,通过社会化途径干预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全新探索。在此过程中,我们既要注重法理基础的详细论证,也要注重具体实践模式的落地可行。要以人财物的现实保障为制度设计的基本方向,研究社工团体、政府机构以及其他社会资源在监所青少年帮教问题上的互动模式和功能定位。从上海市M区的具体实践可以看出,社工参与监所青少年矫正具有如下三方面特征。 (一)以政府购买服务作为社工参与的基本保障 青少年司法社工是职业化的专业助人活动,需要保证社工的薪酬待遇及服务机构的维持和发展等经费支出。在此问题上,西方国家既有通过政府购买民间社工机构的服务,也有在公共部门、机构里设置社工岗位,以实现社工的职业化。但就我国情况而言,目前司法社工领域尚缺乏常态化的资金保障。 以我国较早发展司法社工并取得一定成绩的北京海淀区和昆明盘龙区为例。北京海淀区检察院将司法社工引入到青少年司法领域之中,于2009年初与首都师范大学建立起合作关系并成立北京市第一个独立建制的少年检察处,该处下设“司法社工工作站”,由专业研究人员、资深社工、社会工作专业研究生、本科志愿者组成。⑤海淀区检察院同首都师范大学进行合作,一方面是借重后者专业力量,另一方面是希望以此解决人员编制及其经费保障的问题。近十年来,昆明盘龙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模式在我国独树一帜,一个重要的因素在于英国救助儿童会的前期经费扶持。盘龙模式是指在少年司法中引入“合适成年人”制度,“合适成年人”制度主要职能包括三方面:一是出席旁听警方的询问活动;二是参与到“司法分流”之中;三是与法院、学校、社区、家庭进行联系,将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并运用于矫正帮教工作中。该项目由当地政府接手后,由财政统一拨款给地方政府,由政府负责项目的规划和发展,并建立起专门的部门进行管理。但经过几年发展,工作人员就由2004年的34人兼职“合适成年人”和2005年10名专职人员,锐减到当前的4名专职、6名兼职人员,经费限制的影响由此可见一斑。⑥ 因此,为突破经费匮乏的现实困境,可以考虑政府购买服务与积极引入社会资源的两种注入形式作为社工参与的基本保障。上海市M区的实践主要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由青少年社工组织承接相关工作项目。从经费来源上看,2010年M区购买青少年社工服务经费达到527万元,此外还向区社工站和每个基层社工点分别拨付10万元和6万元的日常工作经费,占总经费来源的93%。此外,在工作推进中还注重整合社会资源,如获得了上海市民政局福利彩票基金公益创投项目20万元资金支持,试点工作也获得了中央青少年预防办10万元资金支持,M区“紫江人民调解奖励金”将从2014年起,每年拿出10万元奖励一批优秀社工典型,以上社会资金占监所社工总经费的7%左右。为推动M区青少年及其他罪错人员社会服务,M区还专门成立了“M区司法促进会”,该会主要由多家具有社会责任,富有社会爱心的企业组成,每家企业共同出资成立帮教基金会,有力地补充了M区外来罪错及高危青少年服务工作的开展和深化。 (二)以社工组织作为社会参与的枢纽平台 针对监所工作的特殊性,从监所内部管理的层面来看,社工参与监所青少年矫治工作应当建立由监所领导主管、社工驻所的基本工作机制,共同开展矫治工作。从外部援助衔接机制的构建来看,将所内服务成功地转介至所外社工进行跟踪服务,是有效降低违法犯罪人员出所后脱失脱管率的关键所在,可以真正从源头上预防高危人员的再次犯罪。 就制度具体设计而言,为了更好地为轻微违法青少年提供跟进服务,实现监所青少年出所后续服务帮教的无缝衔接,基于长效帮教的立场,上海市M区社工服务站制定了《矫治工作转介流程》,明确了“本区对象必转、确认在本区常住的对象必转、外区对象必转,其余对象视具体情况而定”的转介工作规范,具体包括:在入所阶段,所内社工在矫治对象被拘押初期,将对象基本信息和情况交给指定的所外社工;在羁押期间,所外社工开展家访、社区走访等转接的前期工作;在出所前,所外社工陪同对象重要关系人来所办理转接手续,并在出所前作最后一次谈话;在出所后,所外社工将对象接出后,根据对象综合情况,拟定后续服务计划,提供长期的服务引导。 (三)以部门协同作为社工参与的有力支撑 从目前我国司法社工参与青少年矫正工作的实践模式来看,较少能对涉罪少年提供实质性帮助,如技能培训、就业安置等,而这些服务能从根本上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是预防青少年重新犯罪的关键。但问题是,“仅靠司法社工的一己之力,依靠司法社工与一些机构的‘私人关系’,很难形成大规模、体系化的服务与帮助”。⑦因此,社工参与监所青少年矫治,必须建立在各相关政府部门合力协作的基础之上。 以上海市M区为例,其在社工参与监所青少年矫正工作的同时,在综治部门牵头下,形成了区综治委统一领导、预防办协调管理、团区委业务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社工站自主运作的试点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并从各成员单位的职能特点出发,设计了组织构架。由团区委作为社工的业务指导,由区检察院、公安分局、法院协助开展相关工作,各部门从职能出发,分工负责采集对象信息、建立工作阵地、落实试点项目、评估工作成效等工作。由社工站具体开展项目运作,充分发挥社工专业性强、理念创新、工作手法丰富等特点。 为保证工作的有效沟通和衔接,M区定期召开工作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区预防办和团区委定期将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形成简报、专报,向上级领导部门汇报,同时抄送各试点工作成员单位,共享试点工作推进情况,根据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社工参与监所青少年矫正工作。 三、社工参与监所青少年矫正存在的问题 社工参与监所青少年矫正机制在M区试点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上海市青少年社工组织与管理的一些问题,其核心就是社工模式的单一化发展问题。上海市青少年事务工作体系的工作思路是“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⑧这充分说明上海市的工作模式是政府主导型,自上而下的推动。不可否认,在社团始创时期,政府主导推动和扶持对于社团的产生与稳步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政府在其中扮演了一个引导者的角色。但是,政府的职能范围有限,其扶助社团的数量有限,涉足领域有限。随着青少年社工服务领域的不断扩展,社工组织的单一化所衍生的一系列问题也愈加凸显,具体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一)解决就业服务的期望难以达成 就业状态与监所青少年罪错行为之间存在高度的关联性。就业状态是一个人工作状况的反映,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人的社会地位,影响着人的行为模式,与人的经济收入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阶层有着密切的联系。调查显示,1996、1999、2002年城市无业人员的犯罪占总犯罪的19%、2.3%、8%,而青少年城市无业人员的犯罪分别占城市无业人员犯罪的49.2%、49.1%、43.9%。⑨而此次上海市调研发现(如表1所示),41.7%的监所青少年在罪错行为发生前是处于无业或待业的状态之下。标签:社工论文; 北京社工论文; 青少年教育论文; 社区志愿者论文; 政府服务论文; 法律论文; 大学社团论文; 社区功能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