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明档案的保存和销毁_工作鉴定论文

查明档案的保存和销毁_工作鉴定论文

档案的存毁鉴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鉴定论文,档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档案的鉴定是档案业务建设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档案鉴定工作的质量高低和是否正常进行,对馆、室藏档案的质量将产生直接影响。档案鉴定工作以其分阶段和多类型的特点而贯穿于档案业务建设的诸多环节。从阶段来看有归档鉴定、密级鉴定、存毁鉴定等等;从类型来看有真伪鉴定、等级鉴定、开放鉴定等等,其中存毁鉴定从阶段上来看对于一部分档案是终结鉴定;而从类型上来看档案的存毁鉴定则有其非常特殊的一面,即只有存毁鉴定会使一部分档案的实体消失。于是存毁鉴定在各阶段和各类型鉴定中处于非常特殊的地位。

一、档案存毁鉴定的涵义

以往不管是在学术论文还是在日常工作中,我们所见到和听到较多的概念是“档案的销毁鉴定”。而严格说起来这一概念有其明显的片面性,它只是对工作结果中的某一个部分进行了描述,而并非是对此项工作所给出的概念。笔者以为此项鉴定工作的概念拟改为“档案的存毁鉴定”更为合适。档案的存毁鉴定是由特定的档案管理人员本着效益的原则,在综合判定档案的价值后,作出是继续保存还是予以销毁之决定,并具有不可逆性的一项业务工作。

从这个概念中可以看出存毁鉴定具有不可逆的基本特性。这是它与其它档案鉴定工作如定级鉴定、开放鉴定等鉴定的根本区别。这种鉴定更具有严肃性,也更需要科学性。因此在这一概念中便具有了其特有的内涵:一是存毁鉴定的主体是档案管理人员中具有特殊知识结构的高级人才。存毁鉴定的结果会使一部分档案的实体销毁,所以其对于鉴定人员的素质要求更高,必须是有较宽专业知识面、较丰富的档案工作经验,及具有一定职称层次和被授予一定权限的档案人员来承担。二是鉴定主体在对客体即被鉴定档案作出或存、或销的决定前,必须全面、充分地考虑档案的价值。档案价值是决定档案存毁的根本依据,而档案价值的多元性又使档案价值的确定异常复杂,鉴定人员在对某一具体档案作出存或毁的决定之前,必须坚持全面、历史、发展的观点,全面判定档案的价值,然后作出取舍。三是指导思想必须是本着效用原则,档案作为社会活动的历史记录,在其形成时已经产生过效用。存毁鉴定的最终结果将会给档案给出继续保存和给予销毁的不同结果,而其是存还是毁的决定因素就是看其是否继续具有效用。

二、档案存毁鉴定的适用领域

1.档案室移交进馆以外的档案。机关档案室的档案是馆藏档案的主要来源,是我国档案工作的基础。然而机关档案室的所有档案不是全部移交进馆的,机关档案室的室藏档案应该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它的档案在保存了一定年限以后(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市级机关是20年,区、县级机关是10年)档案将出现两个流向:一是通过进馆鉴定后将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那部分档案移交所属的国家档案馆永久或长期保存;二是对于进馆剩下的部分再经过存毁鉴定后或在本机关档案室暂存或直接作销毁处理。机关档案室的存毁鉴定宜每10年进行一次,这主要是考虑到机关档案室档案数量并不很大,而存毁鉴定又是一项要求很高的工作,所以相对集中一些进行比较可行,而且鉴定10年前形成的档案,如确无保存价值者便可以直接予以销毁。

2.各档案馆中到期的档案。按照目前有关规定,在不少区县级综合档案馆中都保存着大量的长期案卷,在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中还或多或少地保存有部分撤销单位的长期乃至短期档案。由于我国已经解放50余年,所以从理论上讲已经有部分长期档案超过了保管期限,而不少短期档案则更是早已超过保管期限。象这些档案都需要通过存毁鉴定来重新确定其命运。虽说其中必然有一小部分仍需继续保存,但毕竟会有相当一部分的档案确实已经失去了保存价值,要作出销毁处理。

3.随着时间的推移,保存价值已经发生变化的档案。档案的价值包括保存价值和利用价值两个方面。有研究认为“任何具体的档案文件,都有三种价值:过去价值、现实价值和未来价值。三者的关系是:档案的过去价值决定档案的现实价值和未来价值;档案的现实价值和未来价值之和等于档案的价值。”档案的自身价值即保存价值基本上是一成不变的,而其利用价值则是一个可变的常数。如以阶级斗争为纲时,政治性内容的档案利用价值就大,与之相对应,平反冤假错案时此类档案的利用价值相应也就大。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时,这些档案的利用价值则相对较小,而经济、科技类档案的利用价值就会随之升值。由此我们可以充分地看出人们在对于档案的利用价值的认识上始终是处于一个动态的状况,而这一动态过程的形成,则往往是依靠时间的流逝而实现的。这就会使馆藏档案中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当时认为确需要永久保存的档案在现在看来则确实不需要继续保存;二是有些档案在当时就由于主体认识水平的差异而误将其确定为永久的,对这两部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价值已经发生变化的档案,我们也有必要对其进行存毁鉴定。

4.不属于进馆范围的立档单位形成的档案。以上三点都只是针对有进馆任务的单位讲的,事实上在我们广大的档案室中,有不少立档单位的档案是并不涉及要进综合档案馆保存的,这些立档单位的档案具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大型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如宝钢集团等大型企业集团和复旦大学等大型的大专院校,他们的档案是由自己设置的档案馆长期保存的;另一种是中小型的非国有企事业单位,他们形成的档案,由于所有制关系等原因,除其中一小部分具有典型意义,代表性意义的单位需要向所在地综合档案馆移交外,大部分单位的档案将以集体所有的形式而由其自行保管。象以上两种情况的馆、室藏档案也有个存毁鉴定的工作。

三、存毁鉴定的原则

1.精炼与慎销相统一的原则。存毁鉴定的目的是为了使馆藏档案达到精炼,要使馆藏档案精炼势必就需要将存毁鉴定中确定为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实体加以销毁。但由于档案一旦销毁便再也无法回复,所以拟对确定为无保存价值的档案作出区分,即立即销毁的(应该是这些档案中的大部分)和暂存(一般为2~3年)的。这步工作可以在具体进行鉴定工作时随时给出意见,当存毁鉴定工作结束时,对准备销毁的档案随即编造清册,并报批准后,将立即予以销毁的部分作销毁处理(具体销毁方式可以是实体的销毁,也可以是让其走上社会),暂存部分则单独保存2~3年后再销毁。这一原则的提出既区别于原来对销毁档案的一味暂存,又不同于近年来有的学者提出的销毁档案均应在存毁鉴定工作结束时立即销毁,否则将会使存毁鉴定工作前功尽弃的观点。它的主要方面是考虑档案的精练,但对少量既估计无保存价值,但又因或鉴定人员意见不一致,或有些吃不准的则既不任意放宽而作继续保存,也不主观臆断地统统销毁,而是视实际情况作灵活处理。

2.保存价值与利用价值相统一的原则。档案的价值体现为二个方面,即保存价值(原始凭证作用)和利用价值(在利用工作中所取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对于这两个价值我们必须予以统筹考虑,既不能过多地强调保存价值而什么都保存,过宽地保留档案,也不能只讲利用价值而随意销毁档案。但从目前认识而言,强调保存价值而过宽地保留档案则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我们时常会碰到一些同志面对一份具体的档案倒底是存还是毁时,总会说“万一以后有用呢?还是留着吧!”这种现象的思想根源就是对“不怕一万,就怕万一”这一俗语的扩大化,其实尽管“不怕一万,就怕万一”的说法在很多情况下是有其正确性的,然而,我们在档案保管上却大可不必为了万一而去保存一万。因为如果这样的话,那么从档案反映了历史面貌的角度来看,除了重份的以外则无档案可以销毁了。

3.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相统一的原则。档案价值的体现形式主要表现在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两个方面,而从档案作用的凭证、参考这个基本特性和“行政管理的查考依据;生产建设的参考依据;政治斗争的重要工具;科学研究的可靠资料;宣传教育的生动素材;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法律书证”等一般作用来看,其价值主要的或者说更多地是体现为社会价值,这一特性为我们存毁鉴定工作提出了在留存档案方面要更多地考虑社会价值的要求。尽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们在这方面的出发点和指导思想仍然不能产生动摇。当然我们讲考虑档案的社会价值,绝不是可以不考虑经济价值,只是我们对档案的价值需要有一个比较完整的理解,档案的经济价值也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依靠档案直接取得了若干经济价值,这种情况较多见于科技档案和会计档案,而在大量的文书档案中这种经济效益的表现形式比较少见;另一种则是依靠档案避免了多少经济损失,即少付出了若干费用。如果我们对档案的经济价值作了这样比较全面的分析后,那么就会作出比较客观的分析,就不会在存毁鉴定中更多地去注意保管费用(投入)与利用中产生的经济价值(产出)的比例问题。目前不少同志在研究中已经提出了在档案管理中要树立投入、产出意识,其实这种观点的片面性是显而易见的,因为作为国家档案事业主体的各级各类档案馆(绝大部分是国家综合档案馆)中主要保存的是10年、20年前的文书档案,这些档案所能体现出的价值,基本上主要的是社会价值,而不大可能产生多少直接取得或是避免损失了多少的经济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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