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养老保险侵权行为分析_养老保险论文

我国养老保险侵权行为分析_养老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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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最基本的内容,是保障退休职工基本生活的制度。我国于1951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但这一制度是与计划体制相适应的,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已经对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到目前为止,基本上形成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模式。但是,不可否认,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还很不完善,这可以从养老保险中存在的大量违规行为得到证明。

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由三个环节组成: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养老保险金的给付。下面就从这三个方面来分析一下我国养老保险中的违规行为的表现及其成因和解决对策。

一、养老保险中违规行为的表现

首先,在养老保险费缴纳方面的违规行为表现。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养老保险费由企业、职工个人、国家三方负担,企业和个人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国家在养老保险基金不足时,利用财政收入给予补贴。由于个人的养老保险费是由企业在个人工资中扣除后统一缴纳的,所以养老保险费缴纳方面的违规行为主要发生在企业身上,这有三种情况。①企业拖交养老保险费。这有两种情况,一是企业无意拖交养老保险费,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一些亏损企业,由于亏损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所以这是无意违规行为。二是有意拖交养老保险费,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一些经济效益良好的企业,这些企业有能力缴纳养老保险费,只是由于考虑企业自身的利益而有意识地拖延缴纳养老保险费,所以这是有意违规行为,其对养老保险制度的破坏作用更大。②企业拒交养老保险费。一些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拒绝参加养老保险,拒绝缴纳养老保险费,这也是一种有意违规行为,是对养老保险制度强制性的一种挑战。③企业有意减少职工工资总额。由于企业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所以企业有意做假帐,缩减职工工资总额,以图达到少缴养老保险费的目的。另外,一些企业和职工个人出于对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满,也出现了拖交、拒交养老保险费的情况。正是上述企业在养老保险费缴纳方面的大量违规行为的存在,使得我国养老保险费的收缴情况很不理想,严重危害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天津市1995年11月底就有300多家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达1亿多元(注:朱子荣:“我国社会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革取向”,《当代财经》,1998年第3期。);1993-1996年,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率已从93.3%下降到92.5%(注:《文摘报》,1998年5月17日。)。

其次,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方面的违规行为表现。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管理,政府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又分化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管理。从目前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结构看,地方政府掌握的养老保险收支和结余的比重都占绝对优势,为地方的经济提供了一笔量大而稳定的资金来源,强化了地方政府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上的利益动机、助长了地方政府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上的短期行为:①地方政府擅自提高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率。1996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率全国平均为23%,高于国务院规定的20%的比率,其中一些地方还高于全国平均值,如上海25.5%、武汉26%、重庆27%(注:郑定铨:“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现状”,《改革月报》,1997年第11期。)。②地方政府擅自提高养老保险基金中的社会统筹所占的比率。1995年国务院6号文件规定养老保险总缴费率为20%,其中16%进入个人帐户,4%进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缴费率每二年提高一个百分点,企业缴费率相应调低一个百分点。但在各地实行中,不仅总缴费率超过20%,而且进入社会统筹部分的比率大大提高,企业多交也进不了个人帐户,因此有的地方出现企业和职工拖交、拒交养老费的现象。如湖北省襄樊市养老保险起点阶段缴费率为23%,最终达到26%,其中进入个人帐户比率为12%,以后也不调整,社会统筹比率从目前的11%上升到以后的14%,超过国务院规定10个百分点(注:杨良初等:“关于加强社会保障财政管理的若干思考”,《财经问题研究》,1997年第11期。)。③地方政府擅自提高管理费比率。在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中,规定地方政府自定政策和自定管理费的提取比例,使得一些地方政府借管理养老保险基金之便,擅自提高管理费提取比例,购买小汽车、装饰豪华办公用房、滥发奖金实物等现象日益严重,使管理费超支现象严重。据统计,1994年地方政府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12.52亿元,比上年增长25.83%,人均支出管理费3.38万元(注:杨良初等:“关于加强社会保障财政管理的若干思考”,《财经问题研究》,1997年第11期。)。④地方政府擅自挪用养老保险基金。一些地方政府擅自动用养老保险基金用于基本建设和公用事业建设的投资,甚至盖办公楼、宿舍,搞房地产和证券投资,而置国家颁布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规定于不顾,造成有的资金因投资失败而无法收回,更谈不上结余基金的保值增值。1996年全国发现被挤占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达60亿元(注:朱子荣:“我国社会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革取向”,《当代财经》,1998年第3期。),其中主要是养老保险基金。

最后,在养老保险金给付方面的违规行为表现。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或建立个人帐户后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可以享受按月支付的基本养老金。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各自的利益,在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金等方面出现了一些违规行为。①提前退休。有些企业为了解决富余人员问题,便打起了提前退休的主意,例如有的企业擅自规定凡男年满50岁、女年满45岁,都一律提前退休。为了达到目的,有的企业还篡改职工年龄,以通过劳动部门的审批。提前退休表面上看可以给企业和职工个人带来“实际利益”:企业既可以解决富余人员问题,又可以少缴养老保险费,特别是实行社会统筹以后,还可以少发放养老保险金;职工个人提前退休既可以拿退休金,又可以到社会上再找一份工作,特别是对一部分面临失业、下岗的职工来说这是一个最佳选择。但提前退休对养老保险制度却是很大的冲击,它可能使养老金支付体系在未来出现全面的崩溃。例如,1997年哈尔滨市社会平均工资为5212元,而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发放每人每年6000元。按照哈尔滨市每年养老保险费缴纳以个人工资总额的26%计算,每一个提前退休的职工一年就少缴纳养老保险费1355元,这一进一出就是7355元(注:《工人日报》,1998年7月29日。)。②冒领养老金。一些个人为了能继续领取其亲属的养老金,在退休职工死亡后不及时向社会保险部门报告,于是出现了瞒报或迟报退休职工死亡,冒领养老金的情况。据报载,山东省荷泽地区卷烟厂离退休人员杨某已去世10个月,但他的名字仍出现在厂里的离退休人员名单中,仍在领取每月近600元的“养老金”。在该地区劳动局作的一次清查中,上述卷烟厂157名离退休人员中竟有23人已经去世,却既有人为他们发钱,又有人为他们领钱。而该地区共查出借已故者名义冒领养老金的共497人,约占全区离退人员总数的1.6%,每月冒领的养老金约为23.4万元,全年超过280万元。(注:《中国劳动保障报》,1998年7月18日。)

上述大量违规行为的存在,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都有消极的影响。第一,破坏了养老保险制度的严肃性,侵蚀着养老保险基金,有可能导致我国未来养老保险给付危机,甚至养老保险制度的崩溃。第二,加重了企业和职工个人的负担,打击了企业和职工个人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降低了企业和职工个人对养老保险制度的信任度。第三,违背了权力与义务相统一、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导致了新的不公平,鼓励不劳而获。第四,官僚主义、地方主义严重,诱发腐败行为。

二、养老保险中违规行为的成因

我国养老保险为什么会出现大量的违规行为?这里面原因很多,综合起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利益驱动。养老保险的各参与主体,政府、企业和职工个人有着各自的利益取向,各地方政府把养老保险作为筹集和拥有大量资金的途径,于是就千方百计地提高缴费比率、提高社会统筹的比率;各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于是就千方百计地少缴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为了少投入多获取,于是就千方百计地少缴养老保险费多领取养老金。再加上制度不健全,立法滞后,监督管理不力,就为大量的违规行为留有活动空间。

第二,制度缺陷。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很不健全,在制度安排上还存在着很多缺陷,这就为大量违规行为的出现提供了条件,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中央与地方之间权力分割的不合理。为了鼓励地方政府开办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中央给予地方政府很大的权力,这一做法在实际操作中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由于地方政府权力过大,也造成了地方政府的许多擅自随意行为,出现了很多违规事件。②立法滞后。养老保险是一种强制保险,它的内容需要用法律来确定,而目前我国并没有出台《养老保险法》,使得很多养老保险活动成为主观随意行为,如养老保险费的提取比率、养老保险金的给付标准、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营等都没有相应的法律进行确定,这就使得大量违规行为的出现成为可能。③政事不分,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没有监督约束机制,既没有内部约束机制,也没有外部约束机制,养老保险的政策制定、行政管理与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用都由一个机构承担,主管养老保险的行政部门既负责制定政策和规章制度(包括财会制度),又负责操作经办;既负责具体实施,又负责监管。这实际上不可能执行严格的监督。这就使得养老保险活动成为管理部门的内部活动,一些工作内容不向外界公开,透明度不强。缺乏监督约束机制的养老保险制度,会导致地方政府行为的失控,侵蚀养老保险基金,效率低下。④没有生活调查制度。从国外的成功经验看,健全的养老保险制度都设有生活调查制度,这是防止领取养老金过程中的欺诈行为的有效措施。而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中没有生活调查制度,这就会出现大量的欺诈行为,不能有效防止养老保险中的道德风险。

第三,管理跟不上。在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活动中缺乏强有力的管理,这是导致大量违规行为出现的原因之一。当然,管理跟不上并不是单方面的,它和利益驱动、制度缺陷是紧密相关的。比如在利益驱动下,地方政府不可能对养老保险基金加强管理;法规不健全、制度不健全,就使得养老保险无法可依,无法对违规行为进行有力的制裁,于是大量的违规行为才屡禁不止。另外,管理跟不上还和管理观念落后、管理技能低下、管理手段落后、管理条件差有关。

三、减少养老保险中违规行为的对策

1.调整管理机构,明确中央和地方的责、权、利。要调整目前的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将由人事部门管理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劳动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民事部门管理的农村养老保险、各行业统筹的养老保险、商业保险公司管理的集体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工会管理的城镇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统一起来,这样才能统一缴费比率和给付标准,又可以提高统筹层次,降低地方政府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的比例。同时要通过立法明确中央和地方的责、权、利,这样既可以调动地方政府开办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又可以约束地方政府的行为。

2.加快立法,不断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我国养老保险在制度设计上存在很大的缺陷,这是产生大量违规行为的主要原因,因此必须不断完善养老保险制度。首先,要加快立法。要尽快出台《养老保险法》,用法律手段确定养老保险的各项内容,使养老保险有法可依。其次,要建立监督机制。要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养老保险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这是约束政府、企业、个人行为,减少违规行为的有效措施。监督机构包括两部分,一是政府监督,即在政府机构中建立专门的养老保险监督部门,二是外部监督,即建立由管理部门、企业、个人组成的监督机构。再次,建立生活调查制度。为了防止领取养老金过程中的欺诈行为,为了减少道德风险对养老保险基金造成的损失,必须建立生活调查制度。而要建立调查制度就必须建立专业化的社会工作者队伍,由社会工作者来承担调查任务,这也是国外成功经验所证明了的有效措施。最后,要政事分开,执行和监督分开。只有将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营、养老保险金的给付分开,才能形成有效的制约。政事分开不一定非建立新的机构不可,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机构组织,如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可以由工商行政部门、税务部门代缴,养老保险金的给付可以由银行代付。

3.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企业和个人的养老保险意识。目前,有些企业和个人对养老保险的认识还不够,养老保险意识还不强,参加养老保险的自觉性还不高,往往把缴纳养老保险费看作负担,同时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企业养老”意识和自然经济下形成的家庭养老意识还普遍存在,以上所有这些都已成为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观障碍,而要消除这些主观障碍,除了加强立法、加强管理等外,还必须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企业和个人养老保险意识的提高是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主观动力,是提高企业和个人养老保险自觉性的关键,也是减少养老保险中违规行为的重要手段,所以,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也是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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