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系统工程: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科学途径(续),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依法治国论文,方略论文,系统工程论文,法治论文,途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0—052文献标识码:A
4 法治系统工程的综合集成方法
4.1 法律所控制的社会系统,是动态的、开放的、 特殊复杂巨系统
法律所控制的社会系统,是由非常复杂的人所构成的系统,而且人有复杂多样的思想,有复杂多样的价值观,会产生复杂多样的行为,其中许多思想和行为都是随机的,不确定的。而我们今天在研究人的心理现象时常常使用的所谓“心理平衡”的概念,不过是力学中杠杆的概念的简单类推而已;用这样的处理“物”的简单系统思维,却试图把握人这样的复杂多变的系统,其结果如何,可想而知!此外,人与人又构成各种各样的组织结构。人与人之间、人与组织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人与自然、组织与自然之间还存在着错综复杂的相互作用关系。所以说,社会系统是动态的、开放的、复杂的、特殊的巨系统。人类目前还没有对开放的复杂巨系统形成从微观到宏观的理论,没有从子系统相互作用出发构筑出来的统计力学理论。实践已经证明,现在能用的、唯一有效处理开放的复杂巨系统(包括社会系统)的方法,就是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集成方法。
4.2 “从定性到定量的综合集成研讨厅”体系
研究对社会系统的法律控制,需要把人的思维、思维的成果、人的经验、知识、智慧以及各种情报、资料、信息统统集成起来,并且全面吸收、扬弃各类社会法治系统的管理经验,集全国、全世界经验之大成,科学和经验相结合、人机结合、从定性到定量,发挥当前我们可能实现的整体优势和综合优势,得出尽量完备并且切实可行的思想、结论、决策和对策。这就是钱学森对开放的复杂巨系统及其思维工作方法提炼出的“从定性到定量的综合集成研讨厅”体系所要解决的问题。这一体系,将把人集成于系统之中,采取人机结合、以人为主的技术路线,充分发挥人的作用,使研讨厅的成员在讨论问题时能够互相启发、互相激励,使集体的整体创见远远胜于每个人的个体智慧,通过研讨厅体系,还可以将古今中外各种人的聪明才智统统综合集成起来,以供得出最为完备、成熟的思想和结论。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集成方法,就其实质而言,是将专家群体(各种有关的专家)、数据和各种信息与电脑技术有机结合起来,把各种学科的科学理论和人的经验知识结合起来,这三者本身也构成了一个系统,这个方法的成功应用,就在于发挥这个系统的整体优势和综合优势。
法治系统工程的任务,就是运用开放的“综合集成研讨厅”体系,将知识、技术手段、专家群体乃至人民群众意见集成起来,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在将整个人类知识体系集大成的基础上,去研究和解决具体问题,实现法治的现代化、最优化(图7)。
图7 综合集成方法在法治领域的实施步骤
5 法治系统工程与现代信息技术
邓小平同志一再强调:“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这个论断,不仅适用与经济领域,也同样适用于社会管理及法治领域。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强烈地放大了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现代社会系统,正在发展成为一个强大的人机紧密结合的互补性系统。科技水平,既是一国整体进步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一国社会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随着20世纪中期以来现代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以电脑为核心,集声音、图象、图形、字符等信息表现形式为一体的“多媒体”(Multi—Meadia)信息网络, 将成为人们在可以预见到的未来社会中必须掌握的生存手段。在系统工程的科学框架下,采用信息技术,可以在动态地零零散散地总结每个国家、地区乃至个人社会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最终达到通过标准的接口,实现充分的、自动化的相互经验交流,随时集人类文明之大成管理社会系统的目的,也就是说,要通过人机结合,将社会系统的水平提高到科学和技术允许达到的空前高度。
法治系统实际上是以社会系统中行为优化控制为目的、基于行为规范信息的决策与控制系统。这是一种特殊复杂的信息系统。因此,现代信息技术尤其是电脑科技在法律领域,也当然能够得到日益广泛和深入的应用。其目的在于实现社会系统中法律控制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电脑科技的重要领域包括:数据库技术、信息检索技术、自动编程技术、人工智能(知识工程、专家系统、机器人)、高性能计算与并行计算、多媒体技术、网络与通信技术、电脑安全技术等。它具有的典型特点是:a.信息存贮量大;b.信息处理速度极快;c.信息准确性极高;d.程序执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极强(没有人类因个人私利而有意产生的不良行为)。以准确性为例:电脑存储信息的方式,在技术的底层,完全是用及其精确的信息代码和与之一一对应的电磁信号的变化来实现的,因此不象人脑那样,因工作时间延长和工作量大,而产生疲劳。笔者80年代末在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曾做过一项“人机工程学”实验:给5 名受训的法官、检察官学员每人发一本约20万汉字容量的法律汇编小册子,要求他们在一星期(7天)内分头独立地数出其中有多少个“不”字, 一星期后,每个人报来的数字都不相同,数字差别大者,数字之差竟达到60多个!此时,给10台型号不尽相同的电脑装入上述法律汇编和一个边检索边计算“不”字的程序,由电脑来完成上述工作,几百秒后,所有的电脑都先后结束了各自的运行,它们显示出完全相同的结果。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律,它说“不”的地方,常常是禁止某种行为的地方。如果我们没有全面地掌握法律中禁止某种行为的地方,而实施了这种行为,就是违反了法律,法治系统中信息的高度准确性,是至关重要的,由此可以推想法治系统中人机关系在整体上的合理匹配结构。
法律业务是以信息获取和信息处理为核心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系统工程,它的实质是在国家法律、客观事实和社会系统整体利益等的约束条件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获取和处理证据信息、法律信息的基础上,作出最优决策,以维护社会系统整体利益的过程。通过电脑技术的支持,法治系统工程有望极大地推动自动控制技术在法治领域的深入应用即“法治自动化”进程,促进人机优势互补,实现法治系统的整体优势。“法治自动化”可以从很大程度上杜绝自然人作为立法者和执法者时存在的弊端,推动法治系统的进步,例如:针对执法部门在案件管辖上经常出现的因“踢皮球”、抢皮球”而导致该受理的案件不受理、不该受理的案件却受理的损害社会主义法治整体功能的现象,可以建立电脑辅助“诉讼管辖系统”。这对有效防止执法部门在案件管辖中相互推诿的现象、减少公民的讼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再如:我国司法机关应在法律专家系统的研制开发、鉴定、使用、维护、更新、奖励等方面建立一整套完善的制度,大力研制、开发和应用各种法律专家系统,减少人治因素。
6 法治系统工程对现代法律科学的优化功能
作为系统,法律科学是由大量理论要素和经验要素基于各种变化着的复杂结构所组成的有机整体,其目的在于针对法治实践不断解决和发现新的问题,并扩展新的领域,以实现法这种控制手段在社会系统进化中所应有的功能,诸如对某一特定的法治规律的表达,有关的明确概念或某种一般的原则等,均为法律科学这一系统中的理论要素;而各种不同的法律条文,司法统计数字和法律文书等,则属于法律科学系统中的经验要素,它们直接来源于社会环境的输入;理论要素与经验要素间存在着复杂的联系,与环境间保持着流通关系的大量经验要素、理论要素基于丰富的结构要素诸如各种关系、关系的关系、动态关系、含参量的关系等形成了巨大的开放型动态网络系统,作为人们对法治系统的观控模型。
理论指导实践,法律科学研究是这样一种运筹过程:它通过揭示社会系统或社会环境中以法律现象为核心的一系列内在规律来优化社会系统的管理或控制,其目的是:以充分的可观控模拟为基础,科学地遵循法治的规律,为社会系统的最佳运筹实现法律的价值。
曾因在专制王朝积极输入西方先进法治思想而名垂青史的近代中国法学家沈家本先生说“当学之盛也,不能必政之皆盛;而当学之衰也,可决其政必衰。”(沈家本《寄移文存》,二编卷上《法学盛衰说》)。我们从系统角度来看看法律科学与法治决策或法治实践的互相关系。
社会系统现在状态的形成,受到过去决策或控制的影响,而过去的决策又为当时的思想观念和理论思维所左右。人们在对社会系统进行运筹控制之前,往往要在自己的头脑中进行类似的简化虚拟过程,既模拟过程,模拟效果对控制效果影响甚重,缺乏充分的可观控模拟往往是控制恶化的重要因素,当这种控制与法律这种通常属于极具权威的社会控制具有紧密联系时,便会产生远大于一般状态的恶果,殷鉴不远的“文化大革命”不仅是一场政治与法律的灾难,也是一幕法律科学思维空间未能充分扩展以使人们密切联系现实进行充分可观控模拟而带来的历史悲剧。痛定思痛,我们从历史的反思中在日益清晰地认识与中国政治现实有密切联系的法律科学之重要性。当然,这必然地带来了对过去的包括苏联的教条主义的空洞的法学观念与体系的一种具有深刻背景的否定。
我们的未来也同样要受今天决策或控制的影响。今天的决策如果明智,必会在今天的法律科学思维空间中选择最优的方案,为我们通向理想的法治化社会架设现实的桥梁。社会控制既是在多种方案中进行选择,这当然要求法律科学系统具有多样化的特征,智慧的决策者认为:方案越多,作出最优或正确决策的概率就越高,复杂的社会巨系统,其参量众多、作用机械或隐或显、充满了生克关系,潜在的状态空间非常之大。孙中山想不到民国会那么多灾多难;“四人帮”也想不到他们原坐稳拿江山的状态会在几十小时之内转化为自己沦为阶下囚的状态;更不消说西方千年的封建专制社会土壤上会生出资产阶级共和国。这种社会大系统发展的多样性即可变性,使得法治的未来在一定约束条件下具有一定可控性,脱离了法律科学领域中所进行的对社会系统现实状况的充分可观控模拟,便根本谈不上实现民主与法治的现代化;在缺乏对社会系统的充分可观控模拟条件下,迫于实际的需要,领导者也要作出一定的决策,有时,这种控制会使社会系统向好的方向发展或者一开始是向好的方向发展,但终因未经完善的科学论证而具有一定的脆弱性或危险性,而不见得会都有最佳的结局。自然这可能是风险较大的决策方式,反过来看,这意味着法律科学的良心和责任。
法治系统工程将法律科学视为法治实践的可观控模型。这有助于在统一的系统框架下实现法律科学的整体优化,这将表现为运用法治系统工程的概念、原理和方法(尤其是知识工程技术)实现法律科学的高度整体化、标准化、智能化和自动化。
7
结语:法治系统工程是运用现代科学方法实现“依法治国”方略、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1985年以来,钱学森多次就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的法治系统工程推广工作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根据他的建议,我们应当把法治系统工程作为一门实干的技术业务,它的创立要向所有的新技术的创立那样,以实践来开拓,去解决我国改革开放时期法治事务中的具体问题,从中总结经验,修订原来的认识,从初步理论到实践,再以实践提高理论,使法治系统工程出而面世,显示它的巨大威力,推动中国的法治现代化。
1997年9月12日,江泽民在中共15大报告中提出了“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方略。1997年12月15日,江泽民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指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治国家,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
一国之法治,由立法与法律实施结合而成,根据系统科学原理,中共15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实质上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构建符合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系统,并将制定出的法律系统有效地运行于社会巨系统,以实现由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使法治系统(或对社会系统的法律控制)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从而满足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在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过程中,运用系统工程框架和钱学森等提出的综合集成方法体系,将多领域知识、人类经验、现代科学技术以及社会实践活动,运用于社会主义法治系统的组织建立、有效运转和整体优化,可以有力地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的现代化。
因此,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应当大力推广法治系统工程,法治系统工程是运用现代科学方法实现“依法治国”方略、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随着法治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发展,这样一种科学的看法正在不断地为人们所广泛地接受,普及和推广法治系统工程,将为我国造就一批新型人才,使他们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去构筑国家的整个法治体系,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现代化。
收稿日期:1999—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