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_会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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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股份制改革试点的不断扩大,上海、深圳两市相继成立了证券交易所,进而在全国主要城市均设立了证券交易中心。本文拟就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管理、制度建设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目的、对象和原则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指凡影响股东、债权人或潜在投资者等信息使用者对公司的目前和将来作出理性判断的,进行影响其决策行为的信息,都应按着规范的标准公布于众。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目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使信息使用者能平等地获得必要信息,规范的信息披露可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其他利益,使他们在作出投资决策时,能平等地获得其必要的相关信息,以防止少数人通过非正常渠道取得垄断信息而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二)、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为使证券市场在良好的秩序下运行,建立规范的财务报表运行机制,使国家能通过证券市场了解社会资源的配置情况。

(三)、落实公司经营管理责任。上市公司披露会计信息一方面能提供在经济决策中有助于一系列外部使用者关于经济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变动等数量化信息(主要是具有财务性质的);另一方面向管理当局提供控制信息或报告出资源的保管工作或核算工作责任的成果的信息。因此,通过公司陈报的会计信息可以落实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责任,切实保护公司资源的安全无损,并使之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为股东和社会带来最大的利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对象可分为二类:

1、直接利害关系的使用者。 有些使用者对公司拥有或企图拥有直接的经济利害关系,这些使用者使用财务会计信息进行评价和决策,他们主要包括股东、债权人及供应商、管理当局、税务当局、雇员和顾客等。

2、间接利害关系的使用者。 有些财务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演变而成具有利害关系,因为其职能在于协助或保护那些已拥有或企图拥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士,他们包括财务分析师与财务顾问、证券交易所、律师、登记和注册机关,金融报界及报道机构、工会等。

信息披露的原则主要有:(1)可靠性原则,要求上市公司不论于何时何地,以什么方式披露信息,均应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为保证这个原则,注册会计师的监督职能决不容忽视。(2 )相关性原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在内容上不仅具有反馈的作用,即供投资者将过去的预测与目前的公司实绩相对照,以求分析差异,而且还应具有前馈的作用,即可以帮助投资者通过对公司未来的理性判断,作出合理的选择。相关性原则还要求公司披露信息要及时。(3 )重要性原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不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应有针对地对公司的过去业绩,未来趋势,尤其可能对公司股票的市价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作重点披露。(4)充分披露原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要让投资者能够足以了解公司的全貌,事件的实质,问题的处理结果。(5)统一性原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在内容与格式上统一,唯有如此,才可能使投资者对各类公司的股票品质作出合理的判断,使证券市场得到规范化的发展。

二、途径和内容

上市公司披露会计信息的目的,决定了其会计信息披露内容的广泛性,几乎包括所有陈报的各个方面,而且要求在披露中正确地揭示财务数据和其他有关信息。财务会计数据和其他经济信息披露的途径,主要通过资产负债表、收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现金流量表)三张财务报表和标明作为财务报表一部分的附注、其他报表和说明材料。对其陈报的财务报表,应由注册会计师就其作出报告。财务报表最常见的编制模式,是以名义货币(不考虑购买力变动的货币单位)为计量单位,以原始成本为计量属性的会计模式,它既不考虑货币价值的变动,也不考虑被计量生产要素的价格变动。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内容应包括数量性数据,非数量性信息,期后事项和公司分部业务四个方面。

(一)、数量性数据的披露。财务报表的主要目的是提供投资者和债权人作出决策所需用的数量性数据,但投资者和债权人对不同时期、不同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比较时,不能认为他们所使用的数量性数据都是准确可靠的。因为公司披露的是具有稳健意义的,综合性的,只反映经济活动,仅以货币形式反映的历史信息,使会计信息具有上述各方面的局限性。一般认为,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除应重点提供历史和现在情况的信息,让投资者可以根据这些信息对公司的未来作出自己的预测之外,还应提供尽可能多的预测信息,这样会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给予很大的帮助。

(二)、非数量性信息的披露。非数量性信息对于投资者和债权人的重要性和相关性,主要取决于决策上对它们的需要程度。因此,非数量性信息仅对进行决策者有用才是相关的,也即应在会计信息披露中予以揭示。比如会计政策的披露,应包括在编报财务报表时,管理当局所采用的原则、基础、惯例、规则和程序。会计政策的披露有助于更好地说明和理解特定会计主体的财务报表,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会计变更的披露,保持会计原则和会计程序的一致性,对于评价公司的经营活动和预测未来的经营活动,一直被看作是相当重要的。对本期有重要影响或对以后各期可能有重要影响的会计政策变更,应予说明并且表明理由,如果政策变更的影响重大,应说明变更所带来的影响并列出其数额。

(三)、期后事项的披露。在会计期间终了结帐日之后,至报表尚未正式公布之前,将会发生许多足以影响报表效果以及据以作出决策的事项,应在报表上予以揭示。包括:(1)、 直接影响后期财务报表金额的事项。这种事项通常是指在会计期间内并不了解,而在结帐日之后才了解,因而发现资产估价应该有所变动的一些事项。如果这类信息得到较晚,已不可能对报表作出全面更正,则应通过其他方式予以揭示。(2)、 严重改变资产负债表计价的连续性或资产权益之间关系或严重影响以前年度所陈报的有关本期的预测活动的事项。这些事项显然对前一会计期间财务报表并不直接影响,但却对依据这些报表所作的决策很可能发生重要影响,有些导致非正常损益发生的事项,甚至会影响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这类事项不需要对报表进行调整,但需在报表中予以揭示。(3)、对未来收益和计价的影响不明了或不确定的事项。 为了更好地制定投资决策,为之提供更充分的信息,这类事项以及对公司的影响,也须在财务报表中予以揭示。

(四)、公司分部业务的披露。随着公司的多种经营和国外业务的发展,导致了财务信息的聚合,特别是随着合并或通过购买一些业务不相关的企业而形成企业集团的发展,使财务信息的聚合问题更为突出。仅凭一种聚合的信息,很难对公司进行准确估价以及对它未来的经营活动、经营成果准确预测。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除了编制陈报总公司及各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外,还需要编制分部财务报表,并予以披露。此外,在上市公司对外报表中披露分部数据,还可以防止公司主管人员故意隐瞒某些不愿公开的情况。分部信息披露的内容,数量途径等,主要取决于公认会计原则的要求,信息使用者的要求及影响,管理部门的需要。

(五)、其他有关信息。对于上市公司还应公开披露招股说明书及其附录。除了披露占主要地位的财务、会计信息外,还应披露相关的非财务、会计信息。上市公告书,对于获准上市的公司还应向公众披露具体的相关信息。目前对此的规范我国法规尚无具体规定,为了更好地说明公司的业绩和发展前景,为投资者提供参考依据,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应包括:①公司概况;②公司组织状况;③股东持股情况;④公司三年以来的经营业绩;⑤公司财务状况;⑥财务指标分析;⑦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制度;⑧重要事项揭示;⑨公司发展规划及资金投向;⑩公司后三年盈利预测等。中期报告,上市公司要定期(每个会计年度前六个月)公布中期报告,其披露的信息应包括:财务报告、经营情况的回顾与展望、重大事项的揭示、发行在外股票的变动和股权结构的变化等内容。年度报告,上市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 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对年度报告的报告时间与方式、报告正文的内容,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董事长或总经理的业务报告,董事会报告,财务报告,公司在报告年度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披露情况简介,关联企业等内容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报告和公司收购公告。当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市价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人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该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报告提交证交所和证监会,并向社会公布,说明事件的实质。在上市公司之间发生收购的事件,也应及时公开披露。还应披露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所作的各种审查、鉴定、评估、验资、查帐、审计的报告和意见。

三、监管与规范

纵观世界大部分国家,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从宏观上由专门的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从法规方面予以规范,已是极为普通的做法。

我国1992年11月,为了适应证券市场管理的需要,成立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同时还成立了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前者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后者是一个受证券委指导并授权监督检查与归口管理全面证券业务的政府执行机构,负责建立健全证券监管工作制度。它们都从宏观管理出发,专门制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政策、制度。此外,各地方的一些证券交易所还因市场管理的具体需要,补充制定了有关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与内容。以上颁布的细则、准则和有关规定,均已成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须遵循的文件。

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中,注册会计师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上市公司在公布其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时,其披露的信息不少是须注册会计师的鉴证和审查,并要求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意见书。所以借助注册会计师的力量监督公司披露的信息,尤其是财务、会计信息,通过其不偏不倚,公正规范的鉴证、审查、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使其信息更具相关性和可靠性。当然,注册会计师在鉴证和审查公司披露的信息时,应对其出具的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的股份制试行,建立证券市场以来,已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有关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法律和法规,证券交易所也颁布、制定了各种规程。以上构成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文件。比如《公司法》对发行股票、股票上市、定期报告、公司合并与分立的信息披露,以及提供虚假、失实信息的法律责任均有相应的规定和措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件》对股票发行、上市时,以及上市后公司信息披露时间、内容等也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已成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法律依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在《暂行条例》基础上扩大了重要事件临时报告的范围,规定了公司收购临时公告的内容、时间、方式等,它也是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的重要依据。此外,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格式与内容,信息披露的依据,禁止信息披露的的虚假陈述的欺诈行为等也均做出了法律、法规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不论是狭义上的财务、会计信息的披露,还是广义上、包含一个特定公司的任何信息披露,就其上市公司而言,不仅是应该的,也是必须的。充分的信息披露不论对上市公司自身利益,还是对证券市场的有效运作,都是至关重要的。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完善,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监管体系,以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其意义十分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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