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就业失业统计指标体系的建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指标体系论文,也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我国,随着劳动力市场机制的运作及其功能的发挥,失业问题必然出现。因此,建立我国完整的就业与失业统计指标体系,对此进行反映、监测和分析,以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予以干预和控制,就有了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劳动就业统计指标体系
劳动就业统计体系应由多个层次、互相关联的指标体系组成。笔者认为,主要应有四个层次,其中第一层次的指标统计范围最宽,以后层次的指标统计范围逐层缩小。
劳动就业统计的首要任务就是对总人口中适龄劳动人口的统计范围作出界定。世界各国通常规定一定的年龄界限。世界许多国家将劳动年龄限定在14—65岁之间,而我国则规定为男性16—60,女性16—55岁之间。这便是就业统计的第一层指标。
劳动就业统计的第二层工作是将适龄的劳动人口区分为“军队人员”和“民用人口”两部分,由于“军队人员”不列入过去就业统计范围,所以应从适龄劳动人口中减去,得到“民用人口”。这部分适龄的民用人口构成了劳动就业统计体系的第二层指标。
建立劳动就业统计体系的第三层指标是将“适龄民用人口”进一步区分为“民用劳动人口”和“非劳动人口”。根据各国劳动就业统计的惯例,下列人员均被列入“非劳动人口”范围:(1)在校学生;(2)家务劳动者;(3)因病退职人员以及丧失劳动能力、 服刑犯人等不能工作的人员;(4)不愿工作和找不到工作的人员;(5)家庭农场或家庭企业每周工作少于15小时的人员。从“适龄民用人口”中减去上述五种不属于劳动力范围的人口,得到的便是“民用劳动人口”,这是劳动就业统计体中的第三层指标。“民用劳动人口”与“适龄民用人口”之比,即为“劳动参与率”,它反映一个国家劳动力资源可利用的状况。
“民用劳动人口”是由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两部分组成,它们构成了劳动就业统计体系的第四层指标,也就是劳动就业统计体系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从“民用劳动人口”中区分就业人口和失业人口是一件纷繁的工作,首先必须给予明确的理论界定和统计定义。根据国际劳工局定义,就业人口就是在一定时期内(一周或一天)在一定劳动年龄以上为取得报酬或为赚取利润而正在工作的人口。此外它还包括以下几种处于特殊状况的人口:(1)在一定时期内,有职业但因疾病或受伤、 劳资纠纷,节假日或由于气候恶劣、机械故障等原因而暂时离开工作的人;(2)自我经营的雇员和工人;(3)在特定时期内为家庭或农场工作不少于正常工作时间三分之一的无报酬家庭工作人员。
将以上四个层次的指标归纳起来,有下列关系:
适龄民用人口=适龄劳动人口-军队人员
民用劳动人口=适龄民用人口-非劳动人口
就业人口=民用劳动人口-失业人口
二、失业统计的指标体系
失业统计是反映劳动力商品在劳动力市场上难以实现这一社会经济现象的,它的具体指标应包括失业人数和失业率这两个层次。
相对就业人员的定义与统计界定而言,失业人口的定义和统计就比较复杂了。但是,对失业人口的科学定义又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关系到对失业人数、失业率等统计指标的定性解释,而且决定着对这些统计指标的定量准确性以及定量分析的质量和进行各种国际国内的比较的要求能否满足的问题。首先,我们必须从总失业人口中区分自愿失业和非自愿失业,前者不属于失业人口统计范围,而被列入“非劳动人口”范围,只有非自愿失业才构成经济学家关系的真正失业,而被列入失业人口统计范围。通过对自愿失业人口和非自愿失业人口之间的区分,可以使“失业人口”和“就业人口”的统计边界更加明确,而且有助于更准确地估计“民用劳动人口”和“非劳动人口”。
根据国际劳工局的标准,所谓失业者要符合三个条件:①有劳动能力;②有劳动愿望;③有求职活动。在我国,除了对有劳动能力的人的年龄有具体规定外,其他两方面都未在时间、性质及行为上做出具体规定,使统计失业人口时有了较大困难,而在某些具体统计调查时,不得不临时作些规定,影响了调查结果的准确性,也影响了不同时期,不同地区间失业人口的可比性。
在失业统计的指标体系中,除了用“失业人口”测度失业的绝对状况外,还应有衡量失业相对程度的指标,国际上常用的指标是“失业率”。失业率的计算公式是:失业率=失业人数÷(就业人数+失业人数)。显然,失业人数对计算失业率也具有极大的影响。从分子与分母的可比性要求来看,就业人口与失业人口在统计口径上应是一致的,即年龄的规定应是一致的。
三、我国失业统计中存在的问题及改革之要求
我国近年来随着劳动就业制度的改革,城乡失业人口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但是对失业人口的统计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具体的规定和标准,这就给失业统计带来许多困难,使失业统计结果令人难以信服。例如上海市曾于1990年做过一次失业、无业人员调查,规定在调查期间有劳动能力,在国家规定的就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愿望并在调查的前3个月内向劳动服务部门登记过的人定为待业(失业)人员; 而把有机会也不愿就业或在调查期以前3个月内均未寻找工作者列为无业人员。但在上海市1989年的另一次调查中则规定:凡具有劳动能力,在国家规定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含尚未向劳动服务部门登记)而没有工作和收入的各类人员均列为失业人员。由于这两次调查对失业人员的具体规定不同,而1989年的失业率估计值为1.3%—1.6%,而1990年仅为0.52%。另外,我国对暂时被解雇者和初次求职者是否应算作失业也没有有具体规定,在没有这些规定的前提下统计失业人数就难以做到准确无误,其结果就不能不令人置疑和茫然。
从广义上讲,失业中不仅有显性失业,还有隐性失业。一般失业统计数据反映的仅是显性失业部分,即仅反映那些没有工作而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口,所以它仅对显性失业人口中的自愿失业人口和非自愿失业人口进行划分,而不区分显性失业人口与隐性失业人口。我国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隐性失业都非常严重,这些形式上不失业,而实质上失业的人口都被统计为就业人口,势必就使失业人口的统计数据失真。同时由于劳动就业体系不够健全,实际失业的人数远比登记得多,因此,我国1983—1992年的十年间,城镇失业率仅为1.8—2.6%,即使1994年也仅为2.9%,这恐怕很难全面反映真实情况。
另外,我国现行的失业统计还存在着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失业统计的内涵不准,如:失业者(待业人员)是指男16—50岁,女16—45岁之间的待业人员,这一规定的上限与退休年龄的规定不一致,因此明显低估了失业人数;二是失业统计的外延过窄,只考察城镇待业人员,缺乏广大乡村失业人数的统计,而乡村失业人数恰恰占我国失业队伍的重头,这也必然引发失业率计算结果的偏低。
对失业状况的调查一般除了根据求职登记记录进行外,还可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在抽样调查时,要特别注意样本的代表性。我国过去的失业观察注重国有单位和城镇集体单位,而轻视城镇个体户和私营经济单位,对非公有经济的失业或歇业状况没有规范的调查。总之,在整个劳动统计中,不适当地以职工并且仅限于城镇公有制职工为其对象和中心,这些作法是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悖的。
还有,失业统计的时效性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目前我国只有年度失业统计,而尚未有规范的季度失业统计,缺乏国际通行的月度失业统计。从经济发展与监控需要看,年度失业统计的时效性极差,而季度失业统计稍嫌滞后,唯有月度失业统计,甚至旬度失业统计才具有实用价值。这是因为处于失业状态中的劳动者在失业期间度日如年,并且随着失业时间的增长,就业的欲望就越发强烈。可以说,失业问题的严重性会随着失业持续时间的拉长而成倍地增强,因此要特别注意提高失业统计的时效性。
基于上述情况分析,我国在失业统计问题上应注意做好如下工作:(1)建立科学的失业统计指标体系, 科学具体地规定各指标的内涵和外延,并注意指标间的相互关联性和可比性;(2)在进行失业人数统计时,要注意其统计方法的科学性,尽量作到覆盖全面,代表性强,有说服力;(3)提高失业统计的时效性,健全季度统计,建立月度统计,以近期统计为中心,兼顾中期统计和长期统计,并做好失业统计的分析和预测,更好地为政府的就业失业调控制服务。
标签:宏观经济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