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和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度

健全和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度

王玉[1]2017年在《公民有序参与司法审判的理论与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基于保障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的需要,现代司法审判制度非常重视当事人和普通公民对诉讼程序的参与性,公众对社会生活的广泛参与被视为现代民主社会的一项制度性优势。究竟是司法职业化还是司法民主化在我国学术界曾经引起过激烈地争论,配合以司法民主化建设的司法职业化路径选择是当前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从公民有序参与司法审判的理论阐述入手,分析了西方民众参与司法审判的具体模式,主要概括为五种较为典型的参与模式,亦即古希腊、古罗马的陪审制度、日耳曼民族的集会式审判、英国的“治安法官”制度、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制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以及对我国现行公民参与司法审判模式所起到的借鉴与启示作用。公民有序参与司法审判的参与权体现了私权利主体对公权力主体的监督,公民对司法判决的认同和自愿地服从强化了司法审判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从而保障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司法场域中正式的与非正式的公民有序参与符合正当程序的价值理念,参与是程序正义的表现形式和客观要求。提升司法公信力,有利于提高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和尊重度,改善公众的“司法感受”。公民意识的培养和市民社会的培育更加有利于公民性品格的塑造。但是,又由于司法遵循公平、公正的价值理念,以及政法传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必须对公民参与司法审判进行限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之下,现代司法在继承传统司法民主经验的基础上,立足司法审判实践的新情况和新形势,公民有序参与司法审判相关制度形式的构建与完善就成为必须直面的现实问题。继续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回归司法民主的价值初衷,实现“司法去行政化”的间接功能,健全人民陪审员的制度形式,逐步扩大陪审的范围,明确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与义务,保障人民陪审员实质性地参与案件事实问题的审理。完善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调解机制,随着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兴起,构建当事人主义定位的司法调解制度。司法听证制度使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和看法,增加了司法诉讼活动的透明度,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今后的司法审判实践中需要不断地探索完善。改革涉诉信访制度是创新司法民主路径的重要方式之一,建立涉诉信访终结制度与再审之诉制度。规范网络、媒体等舆论监督的参与模式,努力构建司法审判与舆论监督的理性关系规则。在立法上进一步规范庭审旁听制度,充分实现庭审旁听制度的普法宣传教育功能。

范凌琳[2]2016年在《论人民陪审员职权重新定位》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提出《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15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印发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在全国五十家法院进行试点改革,实施办法就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参审范围、参审职权、退出条件、惩戒机制和履职保障作出一系列新规定。实施办法将司法裁判权分离为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将人民陪审员职权定位于“认定案件事实”、实施方式为“独立发表意见”、形成方式为“通过表决”,以及限制人民陪审员“对法律适用问题不参与表决”。人民陪审员职权重新定位深化司法改革,有助于对司法权施行监督;有助于有效的对公民宣传法制教育;有利于化解司法审判压力;同时有利于律师、检控官等提高诉辩技巧。现今,司法改革如火如荼,在这个形势下推出人民陪审制度改革,贯彻落实“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权利”的理念,吸收公众参与司法审判,改变以往传统职权定位的“形式广泛,实质有限”的现状。因此,笔者以为,其职权重新定位能否得到有效实施,不仅有赖于加强顶层设计、组织领导、宣传教育、社会动员,更迫切的在于如何完善程序性配套机制,明确适用陪审员的案件范围、建立适合陪审员履行职权的人数组合、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确立无因回避机制、明确人民陪审员履行职权的表决、构建人民陪审员管理体制、优化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的审判职权配置,以及设立强制律师代理或辩护制度等配套问题。期待通过本文的研究,能为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实践提供一些借鉴与参考,为司法改革的道路添砖加瓦。第一部分概述了陪审制度的起源及其存在价值,概括了陪审员职权配置的三种类型。同时提出陪审员职权配置的“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区别。通过分析两大法系的文化背景,推导出各国选择陪审制职权配置模式的意义。对比我国的国情,在分析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对我国陪审职权配置模式选择的启示与参考价值。第二部分是论述我国人民陪审员职权配置现状与问题,通过分析立法现状,实施现状及其特点,来研究人民陪审员职权传统定位。在研究中发现,人民陪审员职权的传统定位形式上具有广泛性,但实质存在有限性,对比两者之间产生矛盾的背景。第三部分是引入司法改革的目标与任务,指出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权利是改革的指导方针。通过介绍此次最高人民法院试点改革《办法》的推出背景,分析对人民陪审员职权的重新定位的基本意义并对其进行剖析,通过采用实证田野分析法对具体实施试点的法院调查后,明确人民陪审员职权重新定位的诉讼价值。由此肯定了改革在我国完善陪审制度方面的进步意义。第四部分着重阐述我国人民陪审制重新定位的现有困境,首先论述了此次改革试点方案的规则困境,由于试点方案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实施难;其次,分析观念上的困境,主要还是司法的独立与分权;最后探讨司法实践配套机制的困境,提出了四个界定: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界定,事实认定责任主体的界定,陪审员表决规则的界定,以及合议庭组成方式的界定。第五部分通过提出建议来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职权重新定位的配套机制,首先从健全完善立法的顶层设计入手,其次是陪审制度程序配套规则的重构,通过八项规则的设计,从案件适用范围,人员选任,人数组合及其程序规则各方面规划,来化解人民陪审制度重新定位的困境。最后,在保护人民陪审员权益,规制其行为方面做好完善。虽然陪审制度在我国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但此次改革赋予其新的生命力,借助这股春风来全面推进改革,将好的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期待人民陪审员职权重新定位后,能改变以往“陪而不审,审而不判”的现状格局,为司法改革的道路展现新的风采!

程力[3]2005年在《健全和完善我国陪审制度》文中指出陪审制度是一项古老的司法制度,在各项司法制度中居于核心位置,其他许多制度皆有它派生引发。但是在我国,陪审制度却一在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当前,我国正大力引进对抗制审判方式。在这场改革中,陪审制的固有价值和存在的问题都不能被忽视。如何改革,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议题,也是本文的议题。 首先,本文对我国人民陪审制度进行了概述。认为陪审制度就是非法官人员或由其组成的团体和法官一起没有分工或有所分工地审理案件,以实现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公正的法律制度。同时指出,陪审的重要价值目标及陪审制度的三种主要实践模式进行了宏观的比较。随后,对陪审制的两大表现形式——陪审团制和参审制进行了分析和比较,针对我国陪审制度的现状,笔者分析了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应对我国现有陪审制进行改革。主张重新建构我国的陪审制度,并对其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陪审制度的立法建议。

许克军[4]2016年在《我国刑事陪审制度改革研究》文中指出人民陪审员制度既是我国的一项政治制度,又是我国重要的司法制度。它一方面承载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管理,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优越性”的政治使命;另一方面又肩负了“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的司法任务。从官方的宣传和表达来看,自从单行法律生效以来,人民陪审“成效明显、实施良好”。但从学术研究的角度来看,人民陪审员制度施行状况令人堪忧,“陪审的广泛性、代表性不足”、“参审机制不完善”、“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等问题始终未能解决。在此次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实施的人民陪审制试点改革中,改革者提出了不少力除积弊的良好举措,也存在一些设计缺陷和疏漏。值此之际,笔者也就我国人民陪审制的未来改革方向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和观点,以期为我国的司法改革贡献绵薄之力。本文的主体部分共分四章。在第一章,笔者回应了有些学者对改革者施行人民陪审制试点改革的质疑,并认为我国实行人民陪审制并非“营无益之事,行无用之费”,它在教育民众、提高公民法律素养,完善司法制度、增强民众对司法的理解与信赖等方面发挥者重要作用,因而中国语境下的陪审制度是有意义的,且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应该保留并逐步完善。笔者认为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可以做到不再是摆设并发挥其实质作用,其关键在于如何完善制度设计,并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落到实处。在第二章,笔者重点考察了日本裁判员制度和韩国国民参与刑事审判制度的诞生背景和主要内容。之所以选择日本和韩国作为域外考察的对象,是因为中日韩三国同处东亚地区,三国在文化传统、法律制度、社会结构等方面都颇为类似。日韩两国的公民参与司法制度都是新近时期的产物,而且它们都是在结合本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设计出来的,因而与欧美国家相比,更值得我国借鉴学习。最后,笔者还提出了日韩两国公民参与司法制度对我国的几点启示。在第三章,笔者具体分析了我国人民陪审制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及其背后的原因。我国人民陪审制在实践中的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陪审的适用范围过大,且具有任意性,影响陪审的实际效果;二是选任机制不民主,体现不出广泛性、代表性和随机性;三是培训考核与任期制度不合理,使陪审员丧失身份独立性;四是合议庭职权分工不合理、参审机制不健全,导致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合而不议”;五是履职保障不足、惩戒机制缺位导致公民参审积极性不高。另外,笔者还就全国各地法院对人民陪审制的改革探索做了介评,分析认为河南“人民陪审团”试点存在重大缺陷,但也有可取之处;江苏“大合议庭”试点的各项措施可圈可点,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总之,创新改革者的勇气和精神值得赞赏,两者也为未来我国人民陪审制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提供了指引。在最后一章,笔者就我国人民陪审制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一一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笔者认为我国的人民陪审制要想走出困境,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将人民陪审制的适用范围限制在重大刑事案件中;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制,废除培训考核及任期制度;提高合议庭中陪审员的人数比例,重新分配合议庭的职权设置,允许人民陪审员庭前阅卷,完善合议庭评议规则;构建人民陪审员的惩戒机制、完善履职保障制度。

崔晶晶[5]2013年在《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文中提出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是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我国法律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国情和制度的制约,人民陪审员难以有效地参与审判,陪审制度在我国的实践效果并不理想,仍存在很多问题。为了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效率,真正实现陪审制度的价值和功能,本文对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文章首先梳理了我国陪审制度的发展与现状,对其在我国的历史沿革进行了介绍,然后运用了大量的数据,从全国法院和地方法院的两个方面探索对陪审制度在实践运行中的状况进行了有条理的分析。其次,通过对陪审制度运行现状的分析,归纳总结了陪审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背后的原因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最后,对如何完善陪审员制度提出了具体的对策,主要包括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健全人民陪审员的制度设计和试点推行有限的陪审团制度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杨乐[6]2006年在《人民陪审制度研究》文中提出陪审制度是近现代人类社会选择的国民参与司法审判方式,兴盛于近代资产阶级大革命时期。陪审制度自身彰显的民主性是其存在的最主要理由。在现代法制社会,陪审制度作为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民主形式和公民权利的保障机制,在众多国家受到高度赞赏与青睐。我国目前正处于公民个体意识极度膨胀时期。普通民众作为社会生活的主体,只有主动参与到司法活动中去,才能在互动中构筑自由和谐社会。人民陪审制度就是让人民陪审员进入到国家审判机关内部对其审判工作进行独立有效的监督制约,为司法公正廉洁提供有力保障。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又联合发布了《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200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分别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考核、管理方面的具体工作做出安排部署。这一系列法律文件开启了人民陪审制度复兴的新里程。我们要做的就是在尊重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正视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勇于探索,健全人民陪审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制度的功能,为司法民主和司法监督提供有力保障。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人民陪审制度概述。该章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对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团制、大陆法系国家参审制和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几个相关概念进行界定。第二部分是人民陪审制度的法理依据,包括政治参与和权力制衡。第三部分从有利于司法民主促进政治参与、有利于司法监督防止司法腐败、有利于司法公正保障审判独立、有利于教育民众树立司法权威、有利于促进审判方式改革培育新的诉讼制度这五个方面论证了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社会的价值功能。第二章是中外陪审制度的比较研究。该章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考察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国家陪审制度的发展。第二部分考察了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确立发展状况。第三部分是中外陪审制度的比较分析。先对两大法系国家陪审制度进行比较,再对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与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团制度和大陆法系国家参审制

刘昱君[7]2007年在《陪审制度研究》文中提出陪审制度是指法院依法吸收普通公民参加案件审理,与职业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一种重要司法制度。这一古老的制度经过上千年的演进,在不同的时代、不同国家的法律传统与文化理念的影响下,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形式,即陪审团制与参审制。近代陪审制度产生于英国,发展壮大于美国,移植改造于法德。从陪审制度发展的历程与社会作用来看,其在保障人权、弘扬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等方面存在着独特的价值,是其他司法制度无法替代的。但其在运作过程中反映出来的诉讼效率低下、耗费司法资源等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我国自引入陪审制度以来,由于立法上不够重视,相关配套制度不够健全,以及文化传统的影响,价值理念的缺失,致使人民陪审员制度长期处于名存实亡的境地,未能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法学界和实务界就此对陪审制度的存废也展开过激烈的讨论。主要形成了三种观点,一是废除论,二是保留论,三是改革完善论。随着公众民主热情的高涨,民主参与意识的与日俱增,人民陪审员这一体现司法民主的诉讼制度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在这一背景下,立法机关出台的一系列的法规和文件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了一定的可操作性。但从社会环境看,目前该制度的有效运行还缺乏一定的公众基础。从立法角度上讲,其规定还不够完善。因此,陪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十分必要。本文通过对陪审制度在国外适用状况的探索,及对两大法系陪审制度的比较;对陪审制度的价值取向、机遇与挑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出了一些设想,以期对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与完善有所裨益。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国外陪审制度比较研究。主要介绍了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团制度,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参审制度,以及近年来俄罗斯与日本陪审制度的发展。并对两大法系陪审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第二部分陪审制度的价值理念。主要分析了陪审制度所蕴涵的深厚价值理念,尤其是在保障人权,体现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等方面彰显独特的价值。第三部分陪审制度的反思与前景。这一部分主要针对陪审制度现在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对陪审制度的缺陷进行反思,揭示目前陪审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第四部分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之评析。主要介绍了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现状,并对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第五部分我国陪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主要对更新观念,确立陪审制度的《宪法》地位;及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出了一些设想。

吴靖[8]2016年在《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文中指出在21世纪的中国,公民参与是一个被广泛提及的词汇。作为公民参与司法的最直接途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越来越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关注。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是我国司法民主的直接体现,也是避免司法腐败的重要方式;不仅有利于提高法官审判的社会效果,也有利于公民法律素养的提高;不仅有利于司法权威的增强,而且对当事人利益的保障也大有裨益。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积极性的提高,如何把握信息革命给我国司法改革带来的契机,如何将群众的司法参与热情合理地引入我国的司法审判当中,是现今社会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采用规范研究、比较研究和实证分析法,阐释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借鉴域外国家陪审制度的有益经验,分析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所面临的困境,提出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以阐释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含义为逻辑起点,详细阐述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民主价值、权力制约价值以及司法公正价值。第二部分,从比较法角度,考察了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度和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度。对两大法系国家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陪审员的任职资格与选任程序,陪审员的权利与义务,陪审员履职保障措施进行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指出两大法系国家陪审制度对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借鉴意义。第三部分,基于规范分析的方法,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适用范围,人民陪审员任职资格及选任程序,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与义务,人民陪审员的职责与履职保障四个方面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基本内容进行梳理和概括。并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指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其形成的原因。第四部分,针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基于我国的国情,借鉴域外国家陪审制度的有益经验,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适用范围、人民陪审员陪的资格与选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人民陪审员的职责与履职保障机制等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具体措施。

李佩珈[9]2017年在《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文中提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权利备受关注,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方式,作为司法民主化以及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其作用和意义是不可忽视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到法院的陪审工作中,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坚持司法民主化的重要的体现,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司法民主化的必然要求。自人民陪审员制度初次引入我国至今,经历过漫长岁月的洗礼,在岁月变迁和洗礼的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制度也随着社会形态的改变而产生变化。直至2004年《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称为《决定》)的提出,使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随着《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及后续《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在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的过程中,立法的缺失以及规定的不完善严重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其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选任要求、选任方式方面,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方面及对人民陪审员的保障等方面的不足和漏洞使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在时间的道路上荆棘丛生。为了更好的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积极作用,以及人民陪审员制度中所承载的司法民主化的重要意义,本文深入分析研究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的不足,分别从降低人民陪审员学历要求、加强人民陪审员产生的随机性、完善人民陪审员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方面,以及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安全等方面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完善。从而促进我国的政治民主化建设,完善我国的司法民主化进程。

岳彩领[10]2016年在《省以下地方法院体制改革的路径与方法》文中指出自建国以后,我国的司法发展事业、司法改革道路历尽曲折。其中,改革开放以来,以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起点,至十八届四中全会,我国的司法改革已历经了36个年头,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四个“五年改革纲要”,对我国的司法改革进行了规划。30余年的改革取得了较大的成就,完善了我国的司法体制。但囿于我国具体国情、缺乏完善的顶层设计等因素,以往的司法改革始终未能较好的解决省以下地方法院存在的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民事执行难等问题,地方法院的管理体制、审判体制与执行体制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框架与思路进行了设计部署。仅从词频来看,仅仅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法治”一词即出现了111次,“司法”一词出现了73次,可见顶层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决心。但顶层设计仅是对司法体制改革进行了宏观性的蓝图规划,并没有说明具体的操作路径与方法。基于这种考虑,本文试图在考察我国法院司法权的属性、功能以及司法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基础上,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四个“五年改革纲要”进行对比,全面分析我国司法体制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据此提出较为全面的省以下地方法院管理体制、审判体制和审执分离体制改革的路径与方法。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是分析司法权的含义和属性、功能,描述我国司法制度的历史演变。司法权为判断权,具有中央属性,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裁判性、终极性和中立性权力。司法裁决主要是进行法的判断,处理司法诉求应兼顾个案正义和社会正义,法官的中立性地位也是相对的,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则是实现司法权的保权功能。对我国法院的管理体制、审判体制以及执行体制的历史演变进行了系统梳理。第二章主要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四个“五年改革纲要”的出台背景、改革目标、主要内容等进行全面对比,分析我国司法改革前期取得的成果和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对我国地方法院目前在体制方面仍然存在的司法权的地方化、司法管理的行政化、司法判决的集权化以及审执权力配置的异化等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带着这种问题意识,归纳总结出司法体制改革要实现的四个目标(一是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二是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三是有利于增进司法廉洁;四是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和必须坚持的三个指导思想(一是科学认识我国现阶段的法治国情;二是准确理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思路、新目标、新任务;三是系统把握四五改革纲要的理论基点、逻辑结构与改革路径)以及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第三章主要论述管理体制改革路径与方法。改革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建立统一的司法管理决策和实施体制,将管理职能与审判职能逐步分离,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司法管理局,并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实行垂直管理。二是构建科学的人员分类管理体制,依据职位分类建立相应的招聘、薪酬、培训和管理体制。三是建立法官员额制,建立平等竞争、统一遴选的法官选拔机制,竞争应当采取以客观量化考核为主、主观认识评价为辅的方式对所有法官一视同仁的进行考核,最大限度消除改革中的不平等现象。四是改革法官遴选制度,将法官录用从公务员招考制度中剥离出来,上级法院原则上应从下一级法院的法官中逐级选拔法官;五是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对法官和具有行政编制的法官助理实行单独薪酬体系,聘用制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按现行工资收入加能级岗位津贴(按照三级九等设定不同能级),司法警察按照人民警察的相关待遇规定执行等。六是改革司法经费管理制度,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非税收入均划归省级财政,由各省财政按照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和基本建设经费分类核定支出,实现“收支彻底脱钩、财政全额保障”。第四章主要论述审判体制改革的路径与方法。本章重点探讨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是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但对于行政法院的设立,论文提出在目前的司法现状下,较好的方案是先将行政案件进行集中管辖,对一些特殊的行政案件通过提级管辖、指定管辖等方式解决,待将来条件成熟时,可再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二是改革审判权运行机制,通过建立专业化审判团队替代原有审判庭,取消院、庭长的案件签批权,建立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过滤机制,成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等改革方式,实现法官的独立审判,并统筹协调落实司法责任制与法官独立审判的履职保障。三是改革人民陪审制度,取消单位推荐的方式,从符合条件的公民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并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第五章主要论述了民事审执分离的改革模式。从分析实施审执分离改革的目的在于切实解决“执行难”入手,对强制执行与审判的共通性机理和差异性机理进行了分析,梳理了我国强制执行权的分权改革历程与现状,对当前强制执行体制存在的问题、执行难的成因进行内外两方面的深入剖析,并通过计算改革的成本考量,对比了执行权整体剥离、执行实施权单独剥离、执行权深化内分三种改革模式,提出我国的审执分离改革应当在整个司法体制改革框架下,结合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体制改革和法官员额制改革,在执行员与法官分离、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离、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两分一统”工作机制上实现突破,为审执分离改革试点提供参照系。

参考文献:

[1]. 公民有序参与司法审判的理论与制度研究[D]. 王玉. 吉林大学. 2017

[2]. 论人民陪审员职权重新定位[D]. 范凌琳. 华东政法大学. 2016

[3]. 健全和完善我国陪审制度[D]. 程力.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4]. 我国刑事陪审制度改革研究[D]. 许克军. 南京师范大学. 2016

[5].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D]. 崔晶晶. 暨南大学. 2013

[6]. 人民陪审制度研究[D]. 杨乐.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7]. 陪审制度研究[D]. 刘昱君. 湘潭大学. 2007

[8]. 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D]. 吴靖. 华中师范大学. 2016

[9].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D]. 李佩珈. 吉林财经大学. 2017

[10]. 省以下地方法院体制改革的路径与方法[D]. 岳彩领. 东南大学.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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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和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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