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推理的实质、作用和条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实质论文,作用论文,条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文主要是以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基本观点分析普通逻辑有关推理的一些问题。
一、推理的实质
什么是推理,一般下定义是:“推理是关于从已知判断推出未知判断的思维形式。”这是从思维的一定方面来界定的。但是,从普通逻辑出发,一个概念的定义也并非只有一个,可以有不同方面的不同定义,这样才能充分把握其本质。作为思维形式的推理,在实践中并不只是形式,而是与思维内容紧密相联系,具有“活的生命”。抽象概括而成的推理形式只是“相对切开”,因而不能将其绝对化。这对认识推理之实质,以及推理形式的应用,都有重要意义。
思维形式表现为概念、判断和推理,着重从结构上说明它们的关系和基本规律,这是《普通逻辑》研究的一个特点。怎样认识它们之间的关系,特别是明确推理的地位,则非常重要。概念是思维结构上最小单位,喻为“思维细胞”,这很对。但是,把概念看成是“思维的起点”,并断言是“基本形式”,则未必妥当。不难理解,概念组成判断,判断组成推理,不是从思维活动的整体出发,只是一种“单向联系”,没有说明“相互联系”的关系。如果从思维反映现实的性质上看,判断则是“基本形式”,这正如人们并不把“词”(一般说来,词是概念的“物质外壳”)看成是语言的基本形式一样。判断不仅是概念的联结,同时,它提概念的展开,这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推理是判断的联系,其前提和结论都是判断,由此也可说明判断是“基本形式”。而推理则具有整体性综合性特点,这是由思维活动的整体性综合性所决定的。人们只要在思维,就一刻也离不开推理,它充分表现了思维形式在认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推理的实质,概而言之是一个“推”字。展开说,它表明:思维形式是第二性的东西,推理过程是在人们头脑中进行的,是前提与结论(判断与判断)的必然联系,是从已知进入未知的重要手段,也是思维能力发展的重要标志。这意味着:首先,要明确推理(以至逻辑科学)所要考察的对象是“思维对象”,而不是客观事物。“思维对象”与“客观事物”、“客观对象”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不能任意代替,否则只能带来混乱。如果否认推理形式的第二性,以及它的客观基础,将走向唯心论;如果否认推理形式的相对独立性,以及它的能动性和反作用,将走向“机械论”。其次,推理之实质表明:前提与结论的必然联系,是理由与推断、“归结”的关系,再区分逻辑理由和事实理由,则是不必要的。再次,这种实质概括了推理形式在认识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即“是已知进入未知的重要手段,是思维能力发展的重要标志”。以上更充分说明推理在思维活动中的重要地位,有的逻辑学家认为“逻辑学就是研究关于推理的思维科学”,这是有一定道理的。
怎样认识推理的实质,涉及到对逻辑科学性质的理解和认识。列宁说:“逻辑学是关于认识的学说,是认识的理论。”①有人说这一论断完全不适用于普通逻辑,只是针对辩证逻辑来说的。事实上,列宁是从整体上概括逻辑科学的性质。这种否定观点,是以矛盾的特殊性否定矛盾的普遍性,在方法论上是片面的。人们都承认普通逻辑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同时也都承认它是一种“认识工具”。即使数理逻辑研究对象有更大的特殊性,同时也具有“认识工具”的性质,这种“认识工具”已经充分说明它们也是“认识的学说”了。总之,各种逻辑学科各有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各有特有的性质和作用,但同属研究思维的范围,是认识领域的具体研究。而把矛盾的普遍性和矛盾特殊性割裂开来的观点,妨碍着对推理及其应用(以至整个思维形式)的深入研究。当然,也要反对那种以矛盾普遍性代替矛盾特殊性的另一种片面性,那将取消研究“思维形式”的科学。以上两种“误区”都是要反对的。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研究逻辑科学的理论基础,也直接制约着对推理的研究。至少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认识论研究的根本内容,是以实践为基础的主客体的矛盾运动,这是认识发展的客观基础,同时也是思维形式和思维内容统一的基础。第二、认识过程是在实践基础上由感性认识能动地上升到理性认识,这同思维形式的作用有密切关系。传统逻辑中关于“比较、分析、综合、抽象、概括”方法,都表明它对感性材料在逻辑上的加工制造。同样,归纳推理中关于探求“因果联系”的方法,也是在对感性材料进行判断的基础上进行逻辑加工。第三、抽象思维过程,就是运用概念,做出判断,进行推理的过程。在理性认识阶段,其基本矛盾就是“个别”与“一般”范畴的矛盾,这是认识推理的直接基础。不过,《普通逻辑》推理只是研究这一基本矛盾运动的简单特性和关系,而且着重结构上的研究,是一种“外在形式”。从“个别判断”前提推出“一般判断”的结论,是归纳推理的特征;从“一般判断”前提推出“个别判断”的结论,是演绎推理的特征。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互相联结、互相制约、互相作用,它们同属整体思维活动的一部分,这是理性认识阶段的基本矛盾范畴的运动所决定的。不能在逻辑上只承认演绎推理,而否认归纳推理;或者只承认归纳推理而否认演绎推理。正如恩格斯所说:“归纳和演绎,正如分析和综合一样,是必然相互联系着的。不应当牺牲一个而把另一个捧到天上去,应当把每一个都用到该用的地方,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只有注意它们的相互联系,它们的相互补充。”②
一个时期,有人总想套用普通逻辑关于概念、判断、推理的思维形式,去相应地找出辩证概念、辩证判断和辩证推理,并以此作为《辩证逻辑》的内容。虽有启发,但进展不大。其中一个原因,就在于对普通逻辑的研究特点认识不足。质言之,“外在形式”只是思维的一个方面,在结构上也只是说明其“简单特性和关系”,它虽为思维活动所必需,却远远不够。而辩证思维并不是它的简单的上升和发展。恩格斯曾指出:“初等数学,即常数的数学,是在形式逻辑的范围内活动的,至少总的说来是这样;而变数的数学——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微积分——本质上不外是辩证法在数学方面的运用。”③辩证逻辑作为思维运动的高级形式,或者可以叫做思维形式的辩证法,其基本矛盾同样是“个别”与“一般”范畴的矛盾,主要内容如列宁所肯定的,是“概念的关系(——转化——矛盾)——逻辑的主要内容”。④这种概念的矛盾转化关系,展开为概念体系,贯穿着思维发展的辩证规律。列宁更进一步指出:辩证逻辑“不是关于思维外在形式的学说,而是关于‘一切物质的、自然的和精神的事物’的发展规律的学说,即关于世界的全部具体内容及对它的认识的发展规律的学说。换句话说,逻辑是对世界的认识的历史的总计、总和、结论”。⑤如是,要用普通逻辑的推理形式,相应地去找辩证推理的形式,那是做不到的,因为它们在性质上根本不同。虽然辩证逻辑具体内容尚待深入研究,但有两点非常明显。第一、辩证逻辑与唯物辩证法,本质同一,形式则异,那种将二者“等同论”,没有说明辩证逻辑的特殊性。第二、普通逻辑与辩证逻辑并不是简单的同一系列的关系。实际上,辩证逻辑成为方法论的组成部分,是世界观的一部分。在辩证逻辑中,体现着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的一致。列宁指出:“虽说马克思没有遗留下《逻辑》(大写字母的),但他留下《资本论》的逻辑。在《资本论》中[不必要三个词:它们是同一个东西]都应用于同一门科学。”⑥
普通逻辑关于推理的研究,作为初级东西,是认识及其发展所必要的。在认识过程中,同样不能用低级东西去说明高级的东西。高级东西包括了低级东西,或者说高级东西对低级东西是一种吸收、改造、扬弃。因而,以矛盾分析法为核心的辩证思维并不绝对排斥普通逻辑的推理形式;相反,辩证思维始终离不开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而是恰当地利用它。
二、推理的作用
普通逻辑有关推理形式的作用,人们的理解和说明也并不一致。通常都承认其作用有二:一是论证作用,二是获得新知的作用。前者多无异议,后者也多承认“形式逻辑也是从已知进到未知的方法”。但是,究竟应怎样说明其作用呢?主要应从认识过程的矛盾运动入手,进而揭示推理形式的性质及其作用的特点。明确这一点,对思维实践将大有益处。
人的认识过程,是一个多层次的复杂的矛盾运动的体系,是由多种要素构成的整体性的综合作用。各种不同层次的矛盾,各有不同的地位和作用,各种矛盾又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实践中既不能割裂,也不能混同。至少要明确以下几点:第一、认识论之研究,是从主客体矛盾运动的整体性出发,具有最高概括性质。它的根本原理是“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思维是存在的反映”;同时又辩证地承认“意识的能动性和反作用”。认识论的原理是研究推理作用的理论基础。因此,要承认推理形式的第二性,同时又承认其相对独立性。反对以推理形式作为认识的出发点,以及那种否认推理形式作用的观点。第二、认识过程的基本矛盾是实践和认识的矛盾,“实践第一”是基本观点,它同样适用于推理的研究。第三、在实践和认识基本矛盾基础上,认识过程的展开包含着两种矛盾运动:一是由感性认识能动地向理性认识的转化,二是主体认识上由已知向未知的转化,从而这两种矛盾运动都直接促使人的思维能力的发展。在这两种具体矛盾运动中,推理形式都有重要作用。因为,在对感性认识的一系列抽象概括过程中,推理形式体现着抽象思维的成功指标,起着逻辑加工的作用,同时,它又成为从已知向未知转化的手段。第四、理性阶段的认识才能实现认识的任务,它采取了概念、判断、推理的逻辑形式。普通逻辑的研究特点,不仅是研究“个别”与“一般”矛盾范畴的简单性质和关系,而且是从既成概念、判断和推理出发的,着重在它的结构及其基本规律,但不是以“个别”与“一般”矛盾范畴的运动发展为核心的、思维形式的辩证关系和辩证规律。列宁指出:“逻辑学是和认识论相一致的。”⑦
上述原理对确定推理形式的作用有重要意义。首先,它是论证真理的工具。任何真理性认识,不仅真实地反映了现实,同时必具有正确的推理形式。“真理就是由现象、现实的一切方面的总和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构成的。”⑧在各种关系中,包括着既成的正确的思维结构上的关系,因而,推理形式必然具有论证真理的手段。进而言之,在认识论中,承认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同时,又要承认逻辑证明的作用。它们相辅相成,都是认识论所必需。由于真理的全面性要求所决定,论证也要具有全面性。论证的全面性,就推理形式而言,主要就是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的统一。列宁指出:“以最简单的归纳法所得到的最简单的真理,总是未完成的,因为经验总是未完成的。”⑨从演绎推理来说,其据以出发的大前提也要求有归纳的证明。需要研究二者相结合的具体形式,如普通逻辑演绎推理中的“带证式”,其附有的“理由”总是以演绎推理形式来说明,其实同样可以是归纳理由,这在实践中也常见。在论文中要求“摆事实、讲道理”,也是缘于归纳和演绎的统一。无论演绎证明和归纳证明,都必须接受实践的检验。
其次,推理形式不仅是论证工具,同时它也是从已知进入未知的手段。人的认识过程,要经历从已知到未知,不断深化,这是认识过程中必具的推理形式的转化作用。承认这种“转化”,才能正确说明思维形式的相对独立性和反作用,它们是一致的,也才能理解从已知进入未知的完整含义。事实上,儿童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儿童有自己的概念、判断和推理,虽然极其简单幼稚,局限于个人日常生活的眼界,以识别对象为特征,并具有自发的性质,但它毕竟是在“亿万次重复逻辑的格”。这说明儿童智力的发展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也表明推理形式的作用。进而言之,随着人的认识能力的发展,逐步从自发到自觉地运用推理,不断扩大知识面,发展抽象思维能力,这个意义上的“新知”,也是非常明显的。人们利用既成的思维形式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也有明显作用,如刑侦人员侦破案件等等。即使在科研上取得突破,获得“新知”,也离不开运用推理形式。当然,这种获得“新知”的作用,同“实践出真知”不仅层次不同、性质不同,作用的意义也有区别。
有一种观点否认推理形式能获得“新知”,并举例说:“凡人皆死,张三是人,张三必死”,“请问:新的知识在哪里?”实践上这是说,演绎推理的结论蕴涵在前提之中,所以不能获得“新知”。甚至有的断言,普通逻辑只有论证作用,而无获得“新知”的作用。表面看来,似乎有一定道理,仔细分析,却包含着不少糊涂观念。首先,把一个具体的直言三段论等同于全部演绎推理,未免过于简单化。而选言推理、假言推理却经常为新的归纳推理提出新的课题,起着从已知进入未知的过渡作用。其次,对“新知”的作用也过于绝对化。因为,人的认识发展,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这种“质变”离不开推理形式的作用。再次,即使假定演绎推理对获得“新知”没有作用,但它能等同于全部普通逻辑吗?难道归纳推理也不能获得“新知”吗?显然,这种观点是“以偏概全”,重复逻辑史上的演绎派观点。最后,有的说普通逻辑研究对象的特点,决定了它在认识上是“小玩艺”,并没有什么“大作用”。这种说法极其含糊,因为“有”与“无”是本质区别,而作用之大小则是另一类问题。应该指出,任何具体科学,其作用都只能是特定方面。普通逻辑作为思维科学更具有普遍性、一般性。任何具体科学都是“应用逻辑”。这种普遍性也表明,它同数理逻辑在研究对象上的性质以及研究方法不同,它们的作用也有区别,不能用“纯粹形式化”的观点看待普通逻辑推理形式的作用问题。
总之,必须明确推理形式的一般性的认识作用,这对贯彻实践性至关重要。如果否认这种认识作用,或者认为“只有符号化才是逻辑”,必然会妨碍对推理形式作用的正确认识。对推理形式之应用,我们主张以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结合具体科学知识,注重思维形式的逻辑性及其规律,不断探索总结“新的形式”,这就是推理形式应用中的“活的生命”。
三、推理的条件
任何理论的研究,其目的都在于应用,普通逻辑、特别是推理更是实践性极强。推理的基本条件是推理形式应用中一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
恩格斯指出:“如果我们有正确的前提,并且把思维规律正确地运用于这些前提,那么结果必定与现实相符。”人们都承认这一推理的基本条件,简言之,即所谓“前提真实,形式正确”。但怎样理解并不完全一致。因为,它涉及到怎样理解推理的实质和作用的问题。应该承认,“前提真实”只能由实践和具体科学来回答。但推理中要求“前提真实”,是应用推理形式的必要条件。要区分“正确的推理”同推理形式的“有效性”,不能以“推理形式的有效性”来代替“正确的推理”,二者不能代替使用。如果抛开这种应用推理形式的“基本条件”,只会剩下“空洞又空洞”,“纯粹又纯粹”的符号、公式,必将影响推理形式研究的生命力。
在传统逻辑中,应该说是比较重视实践性应用性,注重思维内容和思维形式的统一,这是学科本身的根本性质所决定的。如:在思维活动中必须明确概念的外延、内涵,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不得混淆和偷换概念;判断必有所断定(即有所肯定或有所否定),同时,不真必假;推理则要求“前提真实,形式正确”,二者缺一不可。在我国古代逻辑中,所谓“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等,它们都体现着逻辑科学研究中的唯物主义传统。所谓推理形式的应用,实际上主要是将抽象的一般性的推理形式应用于具体的思维内容。这从推理的本质上要求“正确形式”与“真实内容”相统一,从而具体显示思维的逻辑性,而不是孤立地看推理形式的“有效性”。这种“统一性”的基础,是因为“正确形式”来源于“真实内容”,是客观现实的关系和规律的反映,而不是人们的主观臆想或约定。但是,思维形式既经形成就具有相对独立性,因而人们在应用推理形式时,就有与“真实内容”相背离的可能性,即常常发生“正确形式”与“虚假内容”相结合。还要看到,诡辩论也常常利用思维形式的相对独立性。以上都是存在着的客观实际情况。进而言之,在思维运动中,“正确”与“错误”是一对矛盾,而研究、应用之目的是为了“正确地思维”,即实现“正确形式”与“真实内容”的统一。要达此目的,就必须注意排除各种逻辑错误,驳斥各种诡辩。
有一种说法,认为形式逻辑“只管形式正确,不管内容,要管也管不了”。从一定角度说,这种观点并不错,因为它说明了形式逻辑研究对象的主要性质。但从思维实践上,从思维形式的应用上则不全面、不对,至少说得极其含混,因为它忽略了推理形式的实践性应用性。如果把“管”理解为“代替”,显然不可能,但如果说“管”是指“联系”或“关系”,那么回答则应是肯定的。总之,不能用思维形式的“有效性”代替思维内容的“真实性”;也不能以思维内容的“真实性”代替思维形式的“有效性”,而是要求“正确形式”和“真实内容”的统一。任何具体科学既有区别,也有联系,而形式逻辑的特点则在于具有普遍性、工具性,在这个意义上,任何具体科学都是“应用逻辑”。如果把推理形式的应用性完全从研究对象范围中排除,则根本不能成立。
研究推理形式的应用性,具有综合性特点,举其要旨,至少有以下几点:首先,要以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坚持唯物论,反对唯心论;坚持辩证法,反对形而上学;坚持“反映论”,反对“先验论”。其次,推理形式之应用要结合具体科学知识,以充分发挥其工具性作用,不能把推理形式作为认识的出发点,更不能当作空洞的“公式游戏”。再次,坚持思维的逻辑性,突出推理的严密性,突出推理形式的论证作用,提高思维水平和实践能力。以上几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的整体,承认这种综合性对提高人们社会实践水平有重大作用。
认识推理形式的应用性,同理解普通逻辑的研究方法有密切关系。普通逻辑采取了形式化方法,它借助于一定的符号和图形说明抽象的一般的思维形式,既具体、准确,又易于把握,但并不能由此将它归结为“符号、公式”,因为它不是纯粹形式化,更不用说它的应用了。即使在算术中2+2=4,但是,2人+2狗等于几?需要有应用的规则。同样,“逻辑符号”的应用,也是如此,它更为复杂。例如:概念间矛盾关系,S表示属概念,A与表示种概念,A+=S,这很清楚准确。如将其换成具体实例:属概念人,种概念“男”和“女”是什么关系?有人说,它们是对立关系,只有“男”与“非男”、或“女”与“非女”才是矛盾关系。这种解释是无力的,因为将属概念换成“正常的人”,它的种概念“男”和“女”又是什么关系,还有“中间项”吗?实际上,这是没有看到“符号”(人工语言)同自然语言的区别和联系。又如判断,有人举例说:“如果2×2=4,那么重庆是美丽的山城”,并说其“前件真,后件真”,所以该假言判断有“逻辑真值”,正确。此论断不能成立,第一、判断实质在于“有所断定”(即“联项”),例中假言判断的“前件”与“后件”并无“条件与结果”的关系,联项虚假,何以推断?第二、可以承认它有假言判断的形式,但同时应该承认它是一个虚假的假言判断。如果将它换成假言直言推理形式:如果2×2=4,那么重庆是美丽的山城;2×2=4;所以,重庆是美丽的山城。这一假言直言推理是正确的有效推理,还是大前提虚假的逻辑错误?又如直言三段式,“凡人皆死,张三是人,所以张三必死”,这是正确的;如换成“凡人都吃屎,张三是人,所以,张三必吃屎”,也能说是正确的直言三段论?无论如何,不能将推理公式同具体实例等同,也不能主张推理公式可以随意代入任何具体内容。以上实属常识,何以不能坚持,就更值得深思。不少教材中在符号公式的说明时很正确,但又存在着实例中的谬误,同不理解形式化方法有直接关系。至于由“常项”任意代入具体“变项”而造成谬误,都说什么“别看它(指实例荒谬)距生活越远,越抽象,则越科学”,这就成为歪曲科学抽象的“笑话”了。在传统逻辑直言三段论的“格”与“式”中,主要是“式”以数学重复排列方法构成的,而用推理规则检验,仅有19个有效式,常用的又只有几个,作出正确说明,才不致为害,不过已明显地表示出抽象推导的局限。应该指出,形式化方法非常重要,但形式化本身不是目的,不是为形式而形式。普通逻辑推理要直接为人们的思维实践服务,为人们的认识服务。
随着数理逻辑(现代逻辑)的产生和迅速发展,不少人主张在普通逻辑中适当引入数理逻辑的符号公式,这是很有意义的,但要“适当引入”。因为数理逻辑是纯粹形式化方法,并进行数学上的推导,这同普通逻辑不一样。如果把这种“适当引入”看成是“改造”,就完全错了。对普通逻辑推理的研究,突出其实践性、应用性,更具有急迫性,它对推广逻辑基础知识,提高人们的思维能力,以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都有重要意义。
注释:
①④⑤⑥⑦⑧⑨列宁《哲学笔记》,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67、182、67、163、163、182、165页
②③《马恩选集》第三卷,第548、174-17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