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PA下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_cepa论文

CEPA下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_cepa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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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于2003年6月29 日在香港签署,并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启动实施。它由二十三章及六个附件构成,主要涉及到两地货物贸易的关税与非关税措施、服务贸易和贸易投资便利化等方面,但其中缺乏争端解决方面的规则。基于此,从法律方面完善CEPA的争端解决机制,无疑是十分必要的。

建议未来制定CEPA的争端解决规则时,在充分考虑两种模式有可资借鉴之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的特点,构建起一套适合CEPA的争端解决规则和制度。

(一)CEPA争端解决机制设置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一国两制”原则。

2.透明度原则。

3.司法克制原则。

(二)借鉴WTO相关规则构建争端解决机制的框架

在CEPA构建法院化的争端解决机制中,通过“附件”形式规定灵活的争端解决方式,给当事方提供最佳的救济途径。首先,为获得争端事宜的圆满解决,将当事方用尽当地的行政与司法救济作为适用专家组断案的前提。其次,鉴于CEPA第19条规定了委员会,可将其设计成类似DSB的争端解决机构, 赋予其设立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权力,并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对裁决与建议的监督和执行。再次,坚持司法相对独立,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不对特定一方政府负责,仅以个人身份独立办案。此外,容纳调节,以和解为优先目标。

(三)构建CEPA专家组断案模式具体规则

1.协商

就CEPA或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任何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即可启动协商程序。

2.专家组

(1)设立专家组。为圆满解决争端, 可规定申请设立专家组应以用尽当地行政与司法救济为前提,申诉方提出成立专家组的书面申请包括:“申诉方已用尽当地的行政与司法救济和已经作过协商”和“一个足以投诉的法律根据的案情概要”。

(2)专家组的组成须公平、公正、独立。首先,专家组包含两地的专家, 席位的安排及专家组成员的遴选应另行制定细则。其次,借鉴DSU第8.9条“专家组成员应以个人资格而不是以政府代表或任何组织代表的身份从事工作……”。再次,鉴于两地之间争端的数量远不及WTO争端多,将CEPA专家组设置成常设机构, 以革除DSU第8.4条、8.5条、8.6条规定专家组仅是临时机构而造成应诉方权利行使无章可循之弊病。

(3)专家组的职能及程序。为使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分工更明确,“附件”应明确专家组的职权“对所审理的事项作出客观的评价,包括估计案件的事实”、“定期与当事方协商,给予他们以找出相互满意解决办法的充分机会”。此外,“附件”明确专家组的工作程序,包括专家组工作的具体规则和时限。

3.上诉复审

(1)设立具有永久常设审判庭性质的上诉机构, 提高争端解决机制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2)上诉复审的范围。与专家组的职能相衔接, 将上诉复审的范围限定在“专家组报告中包括的法律问题,以及专家组所作的法律解释”,也可采取内地的诉讼模式,上诉复审采用全面审查制。同时,改革DSU第17.14条“上诉机关得维持、修改或推翻专家组的法律裁决和结论”,借鉴欧盟和国内司法的经验,引入发回重审机制,对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所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发回专家组重新审理。

4.对建议与裁决的通过与执行

(1)报告的通过由联合委员会采取“协商一致”原则。

(2)建议与裁决的执行。首先, 允许双方以报告为基础协商修改和完善相应的经贸法律法规,使CEPA下双方的利益平衡得以恢复;其次,因特殊原因而不宜修改时,可要求败诉方予以适当、合理地补偿,或者受损方停止履行相同的义务。

万晓琼摘自《江西教育学院学报》:社科版(南昌),2005.2.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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