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外反倾销威慑力能否有效抑制国际对华反倾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抑制论文,威慑力论文,我国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75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102(2010)07-0076-06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高速增长,各国针对中国的反倾销剧增,中国已成为遭受反倾销最多的国家。据世贸组织统计,1995-2007年,对华反倾销申请总数达597件,占世贸组织成员反倾销申请的18.6%;对华反倾销措施数423起,占世贸组织成员反倾销措施的20.6%。其中2007年对华反倾销申请占世贸组织成员反倾销申请的37.74%,但我国2007年的出口只占世界出口总量的8.73%,可见我国受反倾销损害之深。
由于全球性金融危机的蔓延,世界经济的复苏前景仍不明朗,在经济不景气时期,各国都会更倾向于采取保护主义保护本国产业。在传统保护主义手段如关税、配额等受到的限制越来越严格的情况下,WTO规则所允许的反倾销势必成为各国主要采用的保护手段,近几个月来就接连发生多起对华反倾销诉讼。因此,如何有效应对国外反倾销,将成为我国对外贸易发展中的一个长期问题。
影响一国或地区对外反倾销的因素很多,目前国内外学者的研究焦点主要集中在国内宏观经济压力(Feinberg(2005)、Knetter和Prusa(2003)、沈国兵(2007))、对外贸易压力(Mah(2000)、Aggarwal(2004))和国内政治压力(Hanson和Prusa(1997)、谢建国(2006)、李坤望和王孝松(2008))等因素。但是反倾销被诉国的反倾销威慑和报复能力却被大多数文献所忽视,仅有少数文献考虑到了这一点,如Blonigen和Bown(2001)认为一国对其反倾销发起国的出口集中度是反映一国反倾销威慑能力的重要指标,一国对其反倾销发起国的出口集中度较低时,或者说,当该国出口对反倾销发起国的市场依赖程度较低时,该国具有较强的反倾销威慑能力。此外,也有学者认为,如果对反倾销发起国提出针锋相对的反倾销诉讼,也能够通过实现类似“冷战”的均衡对反倾销发起国的反倾销行为起到抑制作用。
二、理论分析
威慑的形成,从根本上说是由隐藏在博弈背后的利益动因驱使的,对博弈结局得益与风险的权衡是博弈各方采取策略或行动的基本依据(王永县,2005)。假设有两个国家,美国和中国。其中美国是行为主动方,其有两种选择“维持现状”M和“反倾销”B两种策略。采取策略M可以获得确定收益a,采取策略B的收益不确定:要么以概率p获得收益c,要么以1-p概率获得收益b,这里b>a>c。美国采取策略B的期望收益E(B)为:E(B)=pc+(1-p)b。根据理性人假设,只要E(B)>a,美国就有动因采取策略B来打破现状,以期获得更高的收益。
当美国采取策略B力图打破现状时,威慑方即中国有两种应对策略,对美国反倾销P和妥协T,其相应的收益分别为e、f,而在维持不变的情况下,中国的收益为d。其扩展式博弈形式如下图所示,括号内两个数字分别为美国和中国的收益值,这里,e<d,f<d。f<d是因为中国对美国采取默认策略T将遭受声誉损失乃至物质损失;e<d是因为如果e>d,则中国不会阻止而是诱使美国采取策略B,因而无法构成威慑。因此d是三者中最大值,也即保持现状是中国最有利的结局,这也是中国对美国实施威慑的基本原理。
图 反倾销威慑博弈
将e和f的大小进行比较,会出现三种情况:当e>f时,对中国而言,惩罚策略P优于默认策略T,将会采取惩罚策略P,这对美国构成可信威慑,此时如果局中美国采取策略B将得不偿失(因为c<a);当e<f时,对中国而言,采取默认策略T优于惩罚策略P,将会采用默认策略T,这对于美国而言是不可信威慑,此时美国将采取策略B以期获得更高的收益值b(因为b>a),这也意味着中国威慑失败;当e=f时,P与T无差异。
因此,对于美国而言,是否采用策略B取决于E(B)=pc+(1-p)b>a是否成立;对于中国而言,在美国采用策略B条件下是否采用策略P应对,取决于e>f是否成立。这两个判别式之间的关系是:当e>f时,p=1,E(B)=c<a;当e<f时,p=0,E(B)=b>a。为了进一步进行比较,令e=d-m,f=d-n,其中m是中国因报复美国而付出的代价,n是中国由于对美国的行为妥协而招致的损失,m和n均为正值。为简单起见,可将n近似地看成一个常量,而m的大小与中国的威慑实力和威慑决心有关。当中国的威慑实力强并且威慑决心大时,采用报复策略P时付出的代价m较小,此时m<n,即e>f,其威慑可信,否则中国的威慑将是不可信威慑。
可见,如果一个国家考虑到对方国家报复的威胁,就有可能在采取反倾销贸易保护手段时有所收敛。通过反倾销的立法和应用,可以作为一种威胁和报复手段,阻止其他国家使用这一法律,换句话说,就是通过增加出口成本来增加其他国家使用这一法律的成本。如果其他国家因此减少了对本国的反倾销,那么就达到了保护本国国内产业利益的目的。而Blonigen和Bown(2001)所提出的将一国的出口集中度作为其威慑能力的原因在于,当该国出口对反倾销发起国的市场依赖程度较低时,发起报复的可信性将随之提高,因为其报复对对方的损伤大,而对自身损伤低,因而具有较强的报复能力。
三、变量选取、数据说明和实证方法
上文已经提到,对反倾销的影响,包括宏观经济压力、对外贸易压力、国内政治压力以及反倾销威慑力,我们依据文献以及上文分析选取6个自变量。
1.进口国经济增长率(GDP,预期符号:负)。进口国经济的衰退使国内企业利润率下降,国内企业可能因此提出反倾销,在反倾销主管机关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国内企业利润率的下降也有可能被认为是国外产品对国内企业产生了实质性的损害。
2.进口国实际有效汇率(REER,预期符号:正)。本国货币升值时,进口商品的本币价格下降,这将降低本国进口竞争行业的利润,增加对它们实质性损害的可能性;Knetter和Prusa(2003)的研究显示汇率升值会导致报告国反倾销申请的增加。
3.进口渗透率(IMP,预期符号:不确定)。对进口渗透率影响反倾销的解释最初认为,国外进口产品对相关产品产生了替代作用,因此高的进口渗透率将提高进口国厂商反倾销指控的概率,但是这种解释往往同实证研究不符。而根据Grossman和Helpman(1994)保护待售模型理论,对于有效组织起来的行业,进口渗透率越低,贸易保护率越高;相反,对于那些没有形成利益集团的行业,两者间呈正比例关系。
4.进口国失业率(UNE,预期符号:正)。一方面,失业率作为反映宏观经济情况的指标,失业率高时往往是经济衰退时期;另一方面,失业率高会导致工会等利益集团有更大积极性加大对国会的游说力度,要求提高贸易保护水平。
5.中国出口集中度(EXC,预期符号:正)。Blonigen和Bown(2001)指出当一国对其反倾销发起国的出口集中度较低时,或者说,当该国出口对反倾销发起国的市场依赖程度较低时,该国对反倾销发起国具有较强的反倾销威慑能力。本文选取中国对15个不同国家的出口集中度作为衡量中国对外反倾销报复能力的指标。
6.中国对外反倾销数(ADCN,预期符号:负)。根据威慑理论,对反倾销发起国提出针锋相对的反倾销诉讼,也能够通过实现类似“冷战”的均衡对反倾销发起国的反倾销行为起到抑制作用。在这里,本文选取中国对15个不同国家反倾销的滞后1—3期值作为衡量中国对外反倾销威慑能力的指标。
本文研究的时间区间为1981-2007年。反倾销案例数据部分来自于Brandis大学Bown教授的全球反倾销数据库,部分来自于WTO年报。GDP增长率、实际有效汇率等数据来自于EIU宏观经济数据库,进口渗透率为本文计算得出,进口数据同样来自EIU宏观经济数据库,失业率数据来自于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统计数据库。中国出口数据来源于IMF的DOT数据库。此外考虑到全球反倾销数据库国别数据的可得性,研究的国家包括阿根廷、埃及、澳大利亚、巴西、韩国、加拿大、美国、秘鲁、墨西哥、南非、欧盟、土耳其、新西兰、印度和印度尼西亚这15个国家。这15个国家占了全球对华反倾销总数的91.7%。
由于因变量反倾销申请(措施)数量为一非负离散变量,不符合普通面板数据计量方法的假设条件,若采用普通面板数据方法进行参数估计会导致估计参数的无偏性和一致性受到影响,本文采用面板数据计数模型中的负二项回归进行计量分析。
Ketter和Prusa(2003)认为除了估计方法,另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回归项的滞后。几乎所有的报告国从开始调查到得出是否低于公平价值销售的时间均超过一年。我们沿用Ketter和Prusa(2003)的方法,对GDP、汇率、进口渗透率、失业率均进行一年的滞后。考虑到反倾销威慑效应的滞后性,对中国对外反倾销申请和反倾销措施均进行1-3年的滞后。
四、实证结果分析
本文回归结果如表1~表4所示。其中表1和表2的不同之处在于,表1的因变量和自变量中所涉及的反倾销为反倾销申请,而表2为反倾销措施。
表1和表2中代表宏观经济压力的指标“GDP增长率”对反倾销的影响系数均不是十分显著,只有表2中模型一、二、三勉强通过了10%的显著性水平。说明即使宏观经济的波动确实可以影响对华反倾销的数量,也不是主要的影响因素,并且宏观经济因素对反倾销措施数的影响比对反倾销申请的影响要大。
反倾销报告国货币的“实际有效汇率”对其反倾销数量的影响均较为显著,在表1和表2的不同模型中都通过了1%的显著性水平。显示汇率的升值会导致报告国反倾销申请的增加,并且反倾销报告国的实际有效汇率每上升1个百分点,则期望的对外反倾销的申请数量会上升0.9%~1%左右。“进口渗透率”对反倾销数量的影响为负,说明对华提起反倾销的企业往往是那些能够有效组织起来的行业,其能够形成利益集团对政府进行游说并施加压力,迫使政府对其实行贸易保护。因为根据Grossman和Helpman(1994)的保护待售模型理论,对于有效组织起来的行业,进口渗透率越低,贸易保护率越高。
“失业率”对报告国反倾销申请数量的影响也与预期相同且具有较高的显著性水平,报告国高失业率会导致较高的反倾销申请。失业率一方面作为反映宏观经济情况的指标,失业率高的时候往往是经济衰退的时期;但更重要的是另一方面,即失业率作为重要的国内政治压力的指标。因为失业率的大小直接影响到该政府的支持率以及下届当选的可能性,并且失业率高会导致工会等相关利益集团有更大积极性加大游说力度,要求提高贸易保护水平,作为一个理性的企业,会知道这是一个提出反倾销的较好时机,因此有较高可能性在该时期提出反倾销。
“中国对外反倾销申请总数”变量在表1中,无论是否添加了政治经济影响因素,均为显著,其符号也同预期一致为负,且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说明中国前几年的对外反倾销的确会形成一种威慑效应,使国外的企业在对华提起反倾销时会考虑到来自中国报复的可能性,如果其对华反倾销的期望收益小于维持现状的收益,那么权衡利弊之后,其就有可能放弃对华提起反倾销诉讼。国外政府也有可能因为担心遭到报复,而对企业提起的反倾销诉讼采取不予支持的态度。
出口集中度是该国对另一国的出口与该国总出口的比值,表明该国对另一国的出口依赖程度。中国对一国国家的出口集中度大,说明中国对该国的出口依赖性强。那么在受到对方不公正待遇时,进行反击报复的可能性会较小,因为一旦爆发贸易战,中国所遭受的损失会较为沉重,而国外的企业和政府在了解了这些情况后就会更多地进行对华反倾销,反之对华反倾销较少。回归结果中“中国出口集中度”与预期一致为正,且大多通过了显著性检验。中国的对外反倾销威慑和报复能力越强,那么国际对华反倾销数就越少。这充分说明了中国对外反倾销威慑和报复能力能够对国际对华反倾销起到有效的抑制作用。
表3和表4一方面研究的是中国对外反倾销措施数和对外反倾销申请数对国际对华反倾销申请数和国际对华反倾销措施数的交叉影响,另一方面也可以作为本文计量分析的稳健性检验。
表3和表4基本验证了表1和表2所反映的情况。宏观经济因素并不是影响国际对华反倾销的主要原因,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际对华反倾销措施数。实际汇率不管是对反倾销申请数还是措施数均起到了较为显著的影响。双边进口渗透率也同之前的分析一致为负,表明反倾销主要还是由那些能够有效组织起来的利益集团所发起。对中国反倾销威慑能力的研究也表明,中国对外反倾销威慑和报复能力能够对国际对华反倾销起到有效的抑制作用。
五、结论及政策建议
威慑具有三个要素——实力、决心与信号。实力是威慑的基石,决心是威慑的利剑,而信号是威慑的精髓。这三大要素缺一不可,才能构成有效的威慑。出口集中度表明该国对另一国的依赖程度,依赖程度低,则具有较强的威慑实力。而对外反倾销则是决心的体现,同时作为一种信号传递给其他国家,使其在进行反倾销时有所顾忌。本文对影响反倾销的因素进行了计量分析,认为中国的反倾销威慑和报复能力的确能对国际对华反倾销起到有效的抑制作用,同时一些宏观和政治经济因素也对国际对华反倾销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基于以上研究发现,在全球经济陷入衰退、国际对华反倾销频繁发生的情况下,我国应该采取以下策略应对国际对华反倾销:
(1)人民币贬值会导致国际对华反倾销增加,因此在全球性金融危机过后,各国都试图利用各种机会对本国产业进行保护之时,我国应该继续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
(2)反倾销案件往往都是由国外组织良好的行业提出的,因此我们有必要加强国内相关行业协会建设,并通过行业协会对国外相关行业的行业特征进行更多了解。
(3)中国对某些国家过高的出口集中度和进口渗透率是造成这些国家对华频繁实施反倾销的原因,因此我国应该大力拓展外贸出口对象,加强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的经贸联系。例如,加快我国与东盟(ASEN)、巴基斯坦、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建立自由贸易区的进程,逐步降低我国对欧盟、美国等国家的出口集中度,降低我国贸易出口对某些国家的严重依赖性。
(4)根据实证分析,中国对反倾销的报复行为能对国际对华反倾销起到有效的抑制作用,因此我们应该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国对外反倾销的法律法规,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贸易救济体系,积极适度地利用对外反倾销工具,以应对国际对华反倾销。随着中国市场对国外生产者和投资者吸引力的增长,中国的报复行为给外国带来的预期损失会相当大。在权衡利弊后,国外政府和企业就有可能放弃反倾销的控诉。当然,这种报复行为主要是针对国外对华的不公平行为,而且应该把握好分寸,以免引起贸易战,造成两败俱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