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本论”劳动力商品化条件的几点思考_资本论论文

关于“资本论”劳动力商品化条件的几点思考_资本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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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理论界多年广泛深入的讨论,承认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劳动力是商品的人越来越多,但对劳动力成为商品之条件的认识却仍然众说纷纭。其中有人提出,劳动力个人所有制是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决定性条件。这个观点仍需探讨。笔者认为,“决定性条件”是商品经济的社会化或称社会化商品经济,而非劳动力个人所有制。本文拟对此问题谈点粗浅认识。

一 马克思关于劳动力何以成为商品的主要观点

马克思劳动力商品理论的内容极为丰富,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问题就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比较集中地体现于《资本论》第一卷第四章的第三节——《劳动力的买和卖》。在这一节中马克思阐述的主要观点可概括为:

第一,劳动力成为商品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而且这两个条件又是不能分割、缺一不可的。马克思指出:货币所有者要在市场上找到作为商品的劳动力,必须存在各种条件。首先,“劳动力所有者要把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他就必须能够支配它,从而必须是自己的劳动能力、自己人身的自由的所有者。”“第二个基本条件就是:劳动力所有者没有可能出卖有自己的劳动物化在内的商品,而不得不把只存在于他的活的身体中的劳动力本身当作商品出卖。”〔1〕这就是说, 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基本条件,一是劳动者有人身自由,劳动力能归自己所有和支配;二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自由仍一无所有”。而且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第二,这两个条件使劳动力不仅成为商品,而且成为一种买卖时保留所有权只让渡使用权、支配权的特殊商品。马克思认为,劳动力或劳动能力,“是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它作为存在于劳动者身心中的体力和脑力,必须以劳动者为载体,不能离开劳动者而独立存在。但社会经济史表明,劳动力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支配权三者并不总是统一于同一个主体的。当生产资料完全归资本家所有,劳动者又摆脱了人身隶属关系取得了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其劳动力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支配权发生了分离。此时劳动者为了维持生存不得不把自己的唯一财产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但又不能把劳动力全部卖光。“因为他要是把劳动力一下子全部卖光,他就出卖了自己,就从自由人变成了奴隶,从商品所有者变成商品”。〔2〕这就告诉我们, 劳动力不能像普通商品那样在买卖中既让渡使用权又让渡所有权,它只能是在一定时间内被让渡使用权和支配权,而它的所有权则始终归属劳动者本身,因而劳动力商品是一种特殊商品。

第三,这两个条件的形成,从而劳动力成为商品,是社会生产经过多次经济变革、商品经济向社会化发展的产物,具有历史必然性。劳动力成为商品,是商品经济历经几个社会形态后向社会化发展的必然趋势。简单商品经济自原始社会末期起,途经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漫长岁月,在自然经济的缝隙中缓慢地发展,广大劳动者及其生产活动或者被束缚于土地之上,或者被禁锢于行会之中,因而社会劳动力谈不上互相流动,不可能成为商品。伴随生产技术的不断革新,社会分工的日益加深和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简单商品经济获得了充分发展。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律使小商品生产者的两极分化不断发展,大部分劳动者丧失了生产资料,少数人则越来越富,积聚了大量物质财富和货币。同时,一切阻碍劳动者流动的人身依附关系和法律限制逐步被废除。于是广大劳动者摆脱了各种束缚而获得了解放,成为“一无所有”而又“人身自由的”、只能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工人,简单商品经济也就逐步转化为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劳动力由此随着生产的社会化而在市场机制的调节下按照资本的需要不断从一个生产部门抛向另一个生产部门。

根据马克思的以上观点,我们可以认识到:①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决定性条件,只能是马克思揭示和阐明的两个基本条件,决不能单纯由劳动力的个人所有制来说明。这不仅已由存在于多种社会形态的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劳动力没有成为商品的事实所证明,而且理论上也早由马克思的《哥达纲领批判》阐明:社会主义计划产品经济条件下劳动者个人所有的劳动力也不能成为商品。②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决定性条件,与其说是劳动力个人所有制,不如说是商品经济的社会化。因为“商品经济的社会化”命题正好包涵了马克思阐述的两个基本条件,这两个基本条件的形成正是商品经济社会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和重要表现。如果商品流通和货币流通总是停滞于简单商品经济状态,总是囿于狭小的范围和规模,劳动力就永远不能成为商品。商品经济的发展由于其内在规律的作用必然趋向社会化,马克思阐述的这两个社会经济条件终究是要形成的。而这种条件一旦出现,劳动力也就必然成为商品。这种情况不管发生于何种社会制度下都是必然要出现的。所以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最直接的、决定性的条件是商品经济的社会化或称社会化商品经济,最根本的原因是商品经济自身的必然发展。

二 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经济仍然具有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必然性

众所周知,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仍然是商品经济,现在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笔者认为,马克思关于劳动力成为商品之条件的理论,揭示了商品经济向社会化发展中的一般规律,如果撇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形式,同样可以成为我们探索现阶段劳动力成为商品之必然性的锐利武器,而且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首先,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正处在迈向社会化商品经济的过程中,劳动力成为商品是其内在要求和必然趋势。由于历史和社会等原因,我国原是一个工农业落后、商品经济极不发达的国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市场取向的改革开放,使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有了巨大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我国现在的商品经济主要以机器大工业为物质技术基础,而且不断以现代最新科技成果加强着这一基础,但仍有大量的商品生产是迄今在手工工具或半机械化生产基础上的。因此,目前我国正处在从农业国向工业化强国、从小商品经济向社会化、现代化商品经济转化的过程中,商品经济向社会化发展中的一般规律也同样起着作用,劳动力成为商品具有内在必然性,也具有迫切性。因为在新的科技革命影响下社会分工更趋细密,专业化发展进一步加强,新生产部门不断涌现,产业结构日趋复杂,各产业、各部门、各企业之间的联系和依赖空前加强。生产手段、生产过程及产品的社会化的空前发展,不仅要求生产的物的要素,更要求人的要素即劳动力实现全社会范围的流动和交换。而且,如果没有劳动力的市场流动和竞争性开发,社会生产和商品经济的社会化也难以实现和进一步发展。因此,劳动力的商品化、市场化也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向社会化发展的内生事物和必然要求。必须指出,劳动力商品化虽然发生和发展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曾从属于资本,但实质上是社会化大生产对劳动力实行全面流动的要求,是不依社会制度变更而改变的共同要求和一般规律。

其次,劳动力成为商品是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现实要求。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是人类走向共同富裕的阶梯。资本主义制度利用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也创造了高度的文明成果。我们如果没有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就难以最终取代资本主义,共产主义只能是空想。而要发展生产力,就必须以市场经济作为配置社会资源的基础和发展经济的基本形式。市场经济客观上要求劳动力要素作为商品全面流动。只有当生产要素特别是劳动力商品化,社会才可能以市场为基础来有效地配置各种资源。所以劳动力的商品化、市场化的充分发展就成为市场经济发育成熟的重要标志。劳动力成为商品,建立劳动力市场也是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体制、形成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如果只有其它要素市场而没有劳动力市场,市场体系也就根本无法建立和完善。以上这些,无论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都是相同的。不同之处在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劳动力商品化是从属于资本的,这是由资本主义生产的直接目的和决定性动机——剩余价值规律决定的;而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力商品化则是借助于市场机制实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社会生产,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为根本目的的。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因此劳动者必须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各种束缚中解脱出来,成为自己劳动力的自由支配者,以实现生产力的进一步解放。

再次,马克思阐明的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两个条件在我国当前的现实经济生活中基本上依然存在,只是性质和情况发生了变化罢了。其一,无论国有经济还是集体经济中的劳动者,都是有人身自由的,而且可以自主支配自己的劳动力。现阶段劳动者之间客观上还存在着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和不同等的文化教育素养,因而具有不同等的工作能力。在劳动仍然是谋生于段的情况下,每个劳动者要求“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3〕因此, 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力应是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劳动者在没有其它(私人直接占有的)生产资源的条件下,就必须在保留劳动力所有权的前提下,在一定期限内把劳动力的支配权和使用权作为商品出卖。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换为劳动力的自由支配和流动创造了条件。其二,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事实上仍存在着多种状况的分离而不能直接结合。①以分工协作形式集体使用的全民所有的社会化生产资料不能被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和共同使用。据统计,我国1987 年全国城乡劳动力总数为65607万人,劳动力利用率为80%,即52783万人, 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为9654万人,仅占全社会利用劳动力的18.3%弱。可见,81.7%强的劳动力对全民共同所有的生产资料无法实现直接的结合,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与占有权、使用权依然存在着分离;②无论全民所有制还是集体所有制的生产经营企业,仍然是相对独立或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国家、企业、劳动者个人之间各有自己的物质利益要求,也各有自己确定的权利。广大劳动者可以选择就业的企业,但无权据有某个企业的任何一部分生产资料,也无权据有其工作岗位。企业也可以选择劳动者,但无权直接支配某个劳动者。可见,拥有公有财产所有权的劳动者与其共有财产之间仍然没有实现直接的结合。③股份制产权结构形成了生产资料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极大多数股民不能实现与本企业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这些分离状况表明了每个劳动者虽然对公共所有的生产资料具有同等的所有权,但都不能人人直接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只能借助于中介环节——市场,才能实现与某一部分的生产资料相结合。

综上可见,我国现阶段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状况远没有具备实现劳动力公有化、由社会直接支配和使用的社会经济条件,劳动力成为商品不仅存在必要性,而且存在现实可能性,因而具有客观必然性。

三、劳动力成为商品,不会改变我国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

由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同劳动力的商品化、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是统一的过程,所以人们既把市场经济视同于资本主义,也把劳动力成为商品看作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认为这将导致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演变。笔者认为,这种认识和疑虑尽管事出有因,但必须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具体结论。

第一,承认劳动力是商品,不会否定按劳分配规律。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下,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即个人收入,无疑要受到劳动力的价值和供求、竞争等市场机制的制约和影响,但按劳分配仍起主导作用、占主体地位。因为,①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决定了个人消费品的分配不能仅仅局限于维持劳动力再生产需要的劳动力价值的界限,而是以劳动力价值为基础,将剩余产品通过直接、间接的途径按劳动的数量、质量归属于劳动力所有者,以满足劳动者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②劳动力价值并不直接等同于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劳动力价值的大小体现了劳动者的素质和潜能,但这只是为劳动贡献的大小准备了客观基础和可能,个人收入的多少不单纯以劳动力价值为依据,而是取决于劳动者潜能的发挥程度即劳动贡献的多少。一个高级工程师如不认真发挥其能力,消极怠工,也就不能得到相当于其劳动力价值的收入。③我国个人收入分配的宏观政策是效率优先又兼顾公平,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还须指出,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分配原则,不容混淆。如果把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视作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就是抹煞了按劳分配的基本内容,实际上取消了按劳分配。

第二,承认劳动力是商品,不会丧失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劳动力成为商品之后,劳动者成了雇佣劳动者。有些同志据此认为劳动者丧失了主人翁地位。笔者认为,首先,这种雇佣关系所反映的社会经济关系不同于资本主义。其原因:①资本主义经济中的雇佣劳动者是“一无所有”的,对生产资料丧失了全部权利;而社会主义经济中的雇佣劳动者并没有丧失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每一个劳动者对公共的生产资料在所有权上是平等的。按劳分配原则就是由这种平等所有权所决定的。劳动者之间只是在其使用权、占有权以及收益分配多寡上存在不平等。②社会主义经济中的雇佣劳动者创造的新价值除去直接归自己的部分以外,剩余的则被代表劳动者根本利益的国家或企业占有,它最终又通过各种方式用之于劳动者整体,不再被资本家一类剥削者所吞没。③社会主义经济中的雇佣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各种经济的、政治的权利并没有任何丧失,仍拥有参与企业管理或国家社会经济生活的一切合法权益,所以不存在受压迫关系。主人翁地位不能由劳动力买卖本身来界定,只能由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决定;主人翁地位是否丧失要看经济上是否受剥削,政治上是否受压迫。如果都不是,则这种雇佣关系只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实现方式,是实现市场对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有效途径。其次,雇佣劳动也不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恩格斯指出:“包含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萌芽的雇佣劳动是很古老的;它个别地和分散地同奴隶制度并存了几百年。但是只有在历史前提已经具备时,这一萌芽才能发展成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4〕可见, 雇佣劳动形式远在奴隶制度的商品交换中就出现了,其本身并不就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它只有在“生产资料一旦变为社会化的生产资料并集中于资本家手中”的历史前提下才具有了资本主义性质,劳动者才丧失了主人翁地位。

第三,承认劳动力是商品,购买劳动力的货币不会直接变成资本而产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马克思认为,劳动力成为商品是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前提,只有当货币购买了劳动力并带来剩余价值时才转化为资本。在这里,本文无意对资本的各种不同理解进行辨析,只是在马克思所界定的涵义上进行探讨。由此,可以说,如果未发生剩余价值被人无偿占有的情况,货币也就没有最终转化为资本。正如前述,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不存在无偿占有剩余价值的剥削关系,所以单纯存在劳动力商品,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不会成为现实。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 人民出版社1972 年版, 第190—191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 人民出版社1972 年版, 第190—191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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