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探析论文

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探析论文

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探析

陈喜斌(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

摘要: 随着改革开放及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我国经济蓬勃发展,公司注册数量急剧增长。截至目前,我国工商注册的公司数量约有3千万家。由于历史及社会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很多公司都是一股独大或其中几个股东的股权远远超过其他股东。大股东掌握着公司的运营权、拥有着绝对的话语权,这就导致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件层出不穷。法律是社会的基本规范,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手段,是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力量。《公司法》作为规范公司行为,维护股东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自1993年颁布以来,已进行了四次修订。本文以2018年10月26日最新修订的《公司法》为研究对象,来探讨公司法对中小股小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 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权益保护;股权分配;权利义务

一、公司法概述

法自古以来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现在也在一样。就我国而言,我国是实行人民当家做主的代表大会制度,因而人人平等也就成为我国法律的基本特征。

人有强弱之分,公司内部也一样,这种强弱既可以体现在体力上、智力上、财力上、权力上,也可以体现在人脉背景上。对强势的一方来说,法律对他们的作用相对有限,丛林法则在某些时候可能更有利于他们势力的扩张,而相对弱势的一方则不同,他们更需要有一个参与活动的各方乃至社会大众普遍认同的规定来维护其应有的权益。因此,法律从诞生之日起就注定会更关注保护弱势一方的利益。

公司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社会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公司法既是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推动力量,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引导公司良性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

二、公司法保护中小股东的原因

公司法注重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原因很多,主要的有以下几点:

(1)时代因素。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世界各国都出台了规范公司行为的相关法律。我国在《公司法》的制定及修定过程中,既考虑了司法及商业运营实践,也吸收了其他国家的一些合理化规定。

第一,诉讼权。《公司法》第22条规定指出,如果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召开、表决的过程中,在程序或方式上有违法、违规行为,作为股东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撤消董事会、股东会所作出的相关决议。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有利于保证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在程序上的合法公正;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于股东大会因被少数大股东操纵而使其他股东受损或存在违反行为时,中小股东个人的权力或自己所能团结起的力量可能不足以改变股东大会的决议,但诉讼权则可以有效维护中小股东自身权力,并最大限度地限制大股东的权力,避免大股东利用手中的权力肆意侵犯中小股东权益。

2) 浸提pH。准确称取5 g火龙果果皮用打浆机打碎,在最适的乙醇浓度下,按1∶100的比例加入乙醇,在室温下自然pH(2.5、3、3.5、4、4.5、5、5.5、6、6.5、7、7.5、8、8.5、9、9.5、10、10.5、11、11.5和12)浸提60 min,方法同上。

(4)现实因素。直到现在,在我国公司,股权一股独大或其中几个人的股权远超其他股东股权的情况仍是我国公司股权分配的主流,失衡的股权设置导致了资金侵占、非法交易、违规担保等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件频繁发生,而中小股东由于股权小、话语权小,对公司运营的影响非常有限,因而根本不可能去做损害大股东权益的事。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了促进社会和谐,就必须通过法律这样一种强制形式来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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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传统文化。我国的传统文化向来讲究互帮互助、扶老携幼、扶贫帮困,《公司法》作为法律一方面要规范公司行为,另一方面也要尊重文化传统、尊重人们的生活习惯,因此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三、公司法是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

(1)通过增加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规定。公司法中,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条款很多,主要的有以下几点。第一,赋予中小股东行使公司权力。通过股东大会,使中小股东行使公司权力能真正落到实处。我国《公司法》在第41条、第102条就明确指出,如果董事会、监事会都不能及时召开股东大会,那么股权累计超过10%的股东就可以自行召开股东大会。同时,我国公司法第40条、第101还规定,在一定情况下,还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不必拘泥于每年一次。这些条款既避免了大股东对公司的绝对控制,又能让中小股东的合理化建议或声音对公司决策产生影响,从而提高公司决策质量、降低公司运营风险。因此,这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同时,其实对大股东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毕竟公司的运营情况对大股东的影响更大。无论是对于大股东还是对于中小股东,只有提高公司经济运行效益,他们才能得到真正的实惠。第二,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公司法》第34条、98条、151条、166条明确指出,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会议记录、债券存根、董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关文件,从而保证中小股东的知情权。此外,股东在必要时还可以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虽然公司可以对没有正当目的、对公司利益有损害可能的账簿查阅申请予以拒绝,但这还是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其知情权。此外,中小股东还享有充分的质询权和建议权,这既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自身权益,又有利于加强对董事会及公司管理人员的监督。

中小股东除了拥有上面提到的多种权力外,《公司法》还赋予中小股东表决权、投票权、提案权等多项权力,这些权力可以促进中小股东团结起来,通过共同发声、动用法律等多种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制度因素。我国的社会义制度,确立了人人平等的社会基础,为了避免和限制大股东对中小股东权益的肆意侵害,必须制定相关法律规定来制约大股东的权力。

第二,有权申请公司解散。公司经营长期向好当然是大家的美好愿望,但事情不可能总是一帆风顺的,公司的经营也一样。为此,《公司法》规定,如果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继续经营只会让损失扩大、使股东权益进一步受损,而凭借公司现在力量又无法扭转局面,同时股权表决权累加超过10%时,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这样的规定,可以避免中小股东因无力改变公司运营管理,而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损失一天天扩大。

三是基于产业结构确定专业。现在的区县职业学校是“小而全”,即规模小、专业全,什么专业时髦、什么专业好招生就办什么专业,学校专业较多,量小质弱。在由“打工经济”向“本地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未来的职业学校一定要与本地区产业结构一致,根据本区域产业设置专业,办大办强,定向发展。如云阳县将大旅游、大数据、大健康确定为未来产业发展重点,这就为本地职业学校确定了专业方向。职业教育要与地方产业“同向同行”,方能“相宜相长”。

(2)通过增加限制大股东权益的规定。公司法中限制大股东权益的条款也不少,这些条款主要赋予了中小股东以下权益。

第三,维护中小股东合法财产权益。股东既享有平等的分红权,又享有股权的回购申请权,这一权利有利于协调相关各方利益。这样,不愿意继续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就可以在得到合理补偿后退出股权,从而有效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站点周边用地性质进行查找,根据基本路网进行交通小区的划分,对其中被道路包围的小区进行产生率和吸引率的预测.交通生成预测,其主要目标就是求取各个小区的交通需求总量,进而求得各个小区交通的发生与吸引量.本次预测使用的是原单位法,分别计算发生原单位和吸引原单位,然后根据其与人口、面积等属性的乘积预测得到发生和吸引交通量的值:

四、探讨:公司法对大股东真的是有百害而无一利吗

法律是为了规范人们的日常行为,是为了促进社会的长期健康发展,公司法也一样。公司法使用大量条款来维护中小股东权益,就是为了维护相对弱势一方的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但并不代表要以损害公司利益、损害大股东利益为代价。《公司法》确实赋予了中小股东很多的权力,来限制和规范董事会及公司管理层的运营行为,这些条款使董事会及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行为受到制约,但从另一个角度讲,这些规定对大股东也未尝不是一件好事,从表面上看这些规定限制了大股东的权利,但绝对的权力也必然造就绝对的腐败,因而也正是有了法律的制约、有了中小股东的维权,才更好地规范了公司的行为,促进了公司的制度建设、优化了公司管理团队,而这恰恰是公司长期向好的基础。

此外,公司法是在维护中小股东权益,但并不是无原则、无限度的,比如《公司法》第34条第二款,虽然规定股东有权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对于无正当理由或有可能因此而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可以拒绝查阅。对于大公司或上市公司来说,股东会超过数万人,如果每个股东都来查账,就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此条款打探公司运营情况、窃取商业机密,这不但会给公司运营造成很大影响,还会增加很多不必要的成本。

五、小结

公司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范了公司行为,通过赋予股东各项权利来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这些法律条款可以帮助中小股东维护自身权益、规范大股东的行为,这是好事,但作为中小股东也不要轻易将此作为要挟大股东的武器,毕竟要想实现所有股东的利益最大化,公司良性运营才是根本。温总理曾经说过:“和则两利,斗着俱丧”,因此,不论是大股东还是中小股东,只有大家友好协商,劲往一处使,企业才能腾飞、公司才能发展,大家的日子才能过得越来越红火。

7)卫生部令第50号《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2006-08-15施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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