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德性研究_唐朝皇帝论文

唐代德性研究_唐朝皇帝论文

唐代德音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唐代论文,德音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南北朝时,“德音”并非特指皇帝的语言或旨意。① 即使是指皇帝的诏令之类,也并非特指皇帝的某个诏书,而是泛指皇帝言语、命令等。如《南齐书》卷五四《顾欢传》记刘思效表:“陛下宜发明诏,吐德音,布惠泽,禁邪伪,薄赋敛,省徭役”;又如《陈书》卷一九《沈炯传》记其表曰“而上玄降戾,奄至今日,德音在耳,坟土遽乾,悠悠昊天,哀此罔极”;又《魏书》卷四八《高允传》“申祖宗之遗志,兴周礼之绝业,爰发德音,惟新文教”等等。因此,我们在现存《文馆词林》中看不到以“德音”为名的诏令。到了宋朝,“德音”明确地成为皇帝赦宥的一类,《宋史》卷二○一《刑法志三》:“凡德音,则死及流罪降等,杂罪释之,间亦释流罪。”宋朝“德音”的特点是对罪犯减轻处罚,即“递减其罪”,相对于另两类赦宥,德音“比曲赦则恩及天下,比大赦则罪不尽除”②,德音的界定十分清楚。而在唐朝,情况复杂。“德音”作为一种对皇帝言语、诏令的泛称,在唐代依然沿用。但同时,在唐人文集以及记载唐朝诏令的《唐大诏令集》和《文苑英华》中,我们却可以找到不少被称为“德音”的皇帝诏令,而且其中往往包括赦宥的内容。对唐朝“德音”的复杂情况,从史学界现有成果看,难以得到令人满意的答案。③ 那么,唐朝的“德音”是怎么样呢?它又发生了什么变化呢?

一、唐朝德音的概念

首先应说明的是,与南北朝一样,唐朝的“德音”虽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指皇帝的言论,但也并非皇帝的专有,如陈子昂《上薛令文章启》中“岂图曲蒙荣奖,躬奉德音,以小人之浅才,承令君之嘉惠,岂不幸甚?”④ 此德音当指薛令的言语。又韩愈《送杨支使序》中“而又侈之以诗书六艺之学,先圣贤之德音以成其文,以辅其质”⑤。刘禹锡《唐故宣歙池等州都团练观察处置使宣州刺史兼御史中丞赠左散骑常侍王公神道碑》中“长窃惧世父之德音不扬,思有以垂于后者”⑥。以上三例,“德音”都不是指皇帝的言论。

唐朝所谓“德音”,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皇帝的口头或者书面的话。这又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对皇帝语言或命令的泛称,另一类是特指皇帝的某一份诏书。

“德音”作为皇帝语言或命令的泛称,在唐朝一直存在。中书省起居舍人是史官,《唐六典》卷九《中书省》记其职责是“掌修记言之史,录天子制诰德音,如记事之制”。具体的例子如永徽六年,高宗想要废王皇后,褚遂良对高宗说:“先帝不豫,执陛下手以语臣曰:‘我好儿好妇,今将付卿。’陛下亲承德音,言犹在耳。皇后自此未闻有愆,恐不可废。”⑦ 德宗时陆贽《均节赋税恤百姓第六条》称:“臣久叨近侍,亟奉德音,窃谓一代黔黎,必跻富寿之域。”⑧ 杜牧《樊川文集》卷一五《论阁内延英奏对书时政记状》称“旧例宰臣每于阁内及延英奏论政事,及退归中书,知印宰臣尽书其日德音及宰臣奏事,送付史馆,名时政记”。以上几例“德音”,无疑是指皇帝说过的话,而不是指某一具体诏令。从这个意义上说,皇帝任何语言、诏命等都可泛称为德音,在唐代文献中,常称皇帝“下明制,发德音”,这里“德音”就是泛称。这一点也是和南北朝相类似的。

与南北朝不同的是,唐代出现了以“德音”为名的皇帝诏书。据《唐大诏令集》和《文苑英华》统计,共75件。加上陆贽《陆宣公集》卷三贞元元年《蝗虫避正殿降免囚徒德音》、《元稹集》卷四○长庆元年的《处分幽州德音》和《戒励风俗德音》,共78件。

“德音”的定名是存在问题的。拿《唐大诏令集》和《文苑英华》的75件“德音”来说,有些两书都叫德音,如开元庆十六年《营兴庆宫德音》、长庆三年《叙用勋旧武臣德音》和咸通八年《疏理囚徒量移左降官德音》等,此类有14年。但还有一些文书,两书记载的内容相同,定名却不同,如《文苑英华》武德二年的《贷逃背征役德音》,《唐大诏令集》名《武德二年十月赦》;《文苑英华》开元二年的《居大明宫德音》,《唐大诏令集》名《大明宫成放免囚徒制》;《文苑英华》大和元年的《讨王庭凑德音》,《唐大诏令集》名《讨王庭凑诏》等,这样的共有15件。《元稹集》中的《处分幽州德音》和《戒励风俗德音》在《唐大诏令集》中分别叫作《宣慰幽州诏》和《戒励风俗诏》。

如何看待这样的现象呢?由于《文苑英华》和《唐大诏令集》都成书于宋代,一些文书的题目有可能是宋人加上去的,不一定是唐朝的本来面目。因此,我们以唐人文集与之对照,希望借此能对一些文书的定名得到相对明确的认识。

宪宗元和四年闰三月三日《亢旱抚恤百姓德音》规定:“其诸道进献,除降诞、端午、冬至、元正任以土贡修其庆贺,其余杂进,除旨条所供及犬马鹰隼时斯滋味之外,一切勒停。如违越者,所进物送纳左藏库,仍委御史台具名闻奏。”⑨ 四月,“山南东道节度使裴均恃有中人之助,于德音后进银器千五百余两”⑩。对这种公然违反刚刚颁布的命令的事件,翰林学士李绛、白居易等纷纷向宪宗进言,表达意见。白居易《论裴均进奉银器状》云:“臣伏闻向外传说,云裴均前月二十六日于银台进奉前件银器……伏以陛下昨因时旱,念及疲人,特降德音,停罢进奉……前月三日降德音……伏准德音节文,除四节及旨条外,有违越进奉者,其物送纳左藏库,仍委御史台具名闻奏……”(11) 状中“前月三日降德音”以及“伏准德音节文”,从时间到内容都和上引《亢旱抚恤百姓德音》吻合。又白居易《奏所闻状》云:“伏惟德音:除四节外,非时进奉一切并停,如有违越,仰御史台察访闻奏。今若不许报台,不许勘问,即是许进奉而废德音也。”(12) 这也与《亢旱抚恤百姓德音》吻合。因此,白居易在这二状中所言“德音”,是特指宪宗元和四年闰三月三日发布的诏书,即《文苑英华》所载《亢旱抚恤百姓德音》。这也是我们所见《文苑英华》和《唐大诏令集》中的“德音”与唐人文集可互相呼应的最早一例。

《唐大诏令集》卷一二四《破淄青李师道德音》,时间为宪宗元和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柳宗元《贺平淄青后肆赦状》云:“右伏奉二月日德音,以淄青削平,庆赐大洽……”(13) 柳宗元所称“德音”时间和内容,也与《唐大诏令集》的定名一致。

《文苑英华》卷四三九《诛张韶德音》和《唐大诏令集》卷一二五《平张韶德音》内容相同,是敬宗长庆四年四月二十三日发布的同一诏书。李德裕在同年九月的上疏中曾引用此诏书,称“又伏睹四月二十三日德音云:‘侯伯有位之士,无或弃予,谓不可者。其有违道伤理,徇欲怀安,面折廷争,无有隐讳。’”(14) 可见,李德裕把这件诏书叫做“德音”,与《文苑英华》、《唐大诏令集》的定名一致。

《唐大诏令集》卷一二五《诛王涯郑注后德音》,时间是文宗大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刘禹锡集》卷一六《表章六·贺德音表》“臣某言:伏见今月十六日德音,布告遐迩,天道下济,人情大安……”又同书卷一七作于大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的《上宰相贺德音状》称“同州状上中书门下:今月十六日德音,右被刑部牒,宣示德音……”可见,《唐大诏令集》的定名和刘禹锡所称引“德音”吻合。

除了用唐人文集与《文苑英华》、《唐大诏令集》的定名印证以外,我们还可以参考其他材料,如《唐会要》卷四一《左降官及流人》记载:

(长庆)四年四月,刑部奏:“准其年三月三日起请,准制,以流贬量移,轻重相悬,贬则降秩而已,流为摈死之刑,部寺论理,条件闻奏。今谨详赦文,流为减死,贬乃降资,量移者却限年数,流放者便议归还。准今年三月赦文,放还人其中有犯赃死,及诸色免死配流者,如去上都五千里外,量移校近处;如去上都五千里以下者,则约一千里内,与量移近处。如经一度两度移,六年未满者,更与量移,亦以一千里为限;如经三度两度量移,如本罪不是减死者,请准制放还。如左降官未复资,遇恩满五考者,请准元和十二年九月敕,与量移。又准今年正月德音,诸色流人,与减一年。除赃限外,满五年即放还收叙,其配流在德音以后者,不在减限。又天德五城流人,准长庆元年正月三日制,以十年为限,又限准三月十二日敕,纵遭恩赦,不在放归限。今请待十年满即放归,仍任取配流日计年数,不在援引德音减年之限。”制可之。(15)在这份长庆四年刑部奏文中,引用了若干诏书,分别是“今年三月赦文”、“元和十二年九月敕”、“今年正月德音”、“长庆元年正月三日制”、“三月十二日敕”。在这五份诏书中,除了“三月十二日敕”外,都可找到具体对应者。其中长庆四年“三月赦文”,见《旧唐书·敬宗纪》:长庆四年三月“壬子,上御丹凤楼,大赦天下”,又《册府元龟》卷三九、卷六五、卷六八等处也记为赦,《全唐文》卷六八《御丹凤楼大赦文》内容集中,与奏文内容合。“元和十二年九月敕”见《宋刑统》卷三《名例律》引“唐元和十二年九月十二日敕节文”,内容是左降官,与刑部奏文合。“长庆元年正月三日制”见《文苑英华》卷四二六《长庆元年正月三日南郊改元赦文》,“其天德军流人,满十年即放回”,也与奏疏内容合。而奏疏所引“今年正月德音”,就是《文苑英华》卷四三七《朝元御正殿德音》和《唐大诏令集》卷八五《长庆四年正月一日德音》,其中有“流人各据本年限,与减一年”的规定,与奏疏所引内容吻合。

长庆四年刑部奏疏所引之“赦”、“敕”、“德音”的片段,我们都在其他地方找到了更为完整的记载,而且,也都称之为“赦”、“敕”、“德音”,这或许并不是偶然的,而是显示了当时与“赦”、“敕”等文书形式并存有一种皇帝文书形式,名曰“德音”。

与之类似,我们还可举出文宗时国子监的一份奏疏:“(大和)七年八月,国子监起请:‘准今月九日德音节文,令监司于诸道搜访名儒,置五经博士一人者。伏以劝学专门,复古之制,博采儒术,以备国庠。作事之初,须有奖进。伏请五经博士秩比国子博士。今《左氏春秋》、《礼记》、《周易》、《尚书》、《毛诗》为五经,若《论语》、《尔雅》、《孝经》等,编简既少,不可特立学官,便请依旧附入中经。’敕旨依奏”(16) 其中,“今月九日德音节文”的内容出自《唐大诏令集》卷二九《太和七年册皇太子德音》和《文苑英华》卷四三二《大和七年八月七日册皇太子德音》“宜令国子监于诸道搜访名儒,置五经博士各一人”的规定。对这份诏书,二书定名以及国子监的起请都称之为“德音”。

另外,在唐朝后期,在定名“德音”的文书中,还出现了自称“德音”的现象。如宣宗大中八年正月十一日《洗涤长庆乱臣支党德音》:“……降德音后一切不问,诸司诸使更不用寻勘。”又懿宗咸通八年《疏理囚徒量移左降官德音》:“……限德音到后七日内亲详罪名,疏理讫闻奏。”(17) 又如《唐大诏令集》卷八六僖宗光启三年七月《光启三年七月德音》:“……仍仰所在州府,限德音到日,准敕处分讫,分析奏闻。”

通过以上用唐人文集以及其他材料对《文苑英华》和《唐大诏令集》定名的比定,我们认为,唐代确实存在一种名为“德音”的皇帝诏书。(18) 但由于我们迄今发现的能够确定的“德音”名称,都是出现在宪宗元和以后,所以保守地估计,至迟到唐中期元和年间以后,“德音”就成为了皇帝诏书名称中的一种。《陆宣公集》和《元稹集》最初编纂于唐代(19),其文章名称当为作者或其他唐人所定,其中出现了德宗贞元元年的《蝗虫避正殿降免囚徒德音》、穆宗长庆元年的《处分幽州德音》和《戒励风俗德音》。它们出现的时间,也是和上述认识大致吻合的。(20)

二、唐代德音的特点与内容

我们知道,唐代皇帝的诏书,从等级和形式上说,大体可分为制、敕两大类。若从具体内容进一步划分,按唐玄宗时的记录,可分七种:“凡王言之制有七:一曰册书,立后建嫡,封树藩屏,宠命尊贤,临轩备礼则用之;二曰制书,行大赏罚,授大官爵,厘革旧政,赦宥降虑则用之;三曰慰劳制书,褒赞贤能,劝勉勤劳则用之;四曰发日敕,谓御画发日敕也,增减官员,废置州县,征发兵马,除免官爵,授六品已下官,处流以上罪,用库物五百段,钱二百千,食粮五百石,奴婢二十人,马五十匹,牛五十头,羊五百口已上则用之;五曰敕旨,谓百司承旨,而为程式,奏事请施行者;六曰论事敕书,慰喻公卿,诫约臣下则用之;七曰敕牒,随事承旨,不易旧典则用之。皆宣署审覆而施行焉。”(21) 七种王言之制中,并不包括“德音”,那么,唐中后期的“德音”作为一种新的“王言之制”的形式,其特点是什么呢?

从诏书等级的角度看,唐中后期德音的地位是比较高的。唐代诏书由于等级不同,用纸是有所区别的。在唐朝中后期,诏书用纸包括白麻纸、黄麻纸、白藤纸、青藤纸、金花五色绫纸、五色麻纸等,其中以白麻纸规格最高。(22) “德音”正是用白麻纸书写颁布的。李肇《翰林志》:“元和初,置书诏印,学士院主之。凡赦书、德音、立后、建储、大诛讨、免三公宰相、命将、曰制,并用白麻纸,不用印。”白居易《杜陵叟》“白麻纸上书德音,京畿尽放今年税”(23) 的诗句也可作为唐中后期德音用白麻纸的旁证。由此可见,德音在皇帝诸种诏书中地位还是比较高的。

从诏书形式的角度看,唐中后期德音有些为制,有些为敕,并无一定之规。如元和三年《伐刘闢德音》、大和九年《讨凤翔郑注德音》、会昌三年《雨灾减放税钱德音》、咸通八年《疏理囚徒量移左降官德音》等都以“门下”起首(24),可见为“制”。同时,如长庆三年《叙用勋旧武臣德音》、大和三年《破李同捷德音》、大中五年《洗雪南山平夏德音》等都以“敕”起首(25),而咸通十二年五月的《疏理京城诸司及诸州军府囚徒德音》不仅以“敕”起首,而且在文中强调“敕到十日内,速疏理分析闻奏”(26),这些德音显然属于“敕”。德音在形式上或为制、或为敕,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一些被称为德音的文书在其他地方被叫做制、敕的现象。

在唐代诏书的分类中,制、敕之分主要是按等级和形式的分类,七种“王言之制”的分类主要是以诏书的用途和内容着眼的。唐中后期的“德音”既然在形式上制、敕都有,并不十分明确,那么“德音”之所以成为一种新的诏书类型,在内容上有什么特点呢?

皇帝对臣民的恩赐,是唐中后期德音的共同特点。唐代的“德音”与赦文关系密切。《文苑英华》卷四三四至卷四四一把唐朝的德音分为以下几类:宣慰德音、放减德音、赈恤德音、征伐德音、诛罪德音、杂德音。综合来看,唐中后期德音的主要内容大体包括三个方面,即赏赐、蠲免、赦宥。这样的结构与唐代的赦文极为相似。因此,“唐《常衮集》赦令一门谓之德音”(27),又陆贽《谢密旨因论所宣事状》: “陛下每发德音,敷宥下土,大辟之属,皆蒙涤除,唯于犯赃,往往不赦”(28),也就是说,从我们估计德音成为皇帝诏书名称之一种的贞元、元和年间起,德音就和赦宥密切地联系起来了。

因为赦宥内容最能体现德音的特点,我们以是否含有具体的赦宥内容为标准,将唐中后期的德音分为两类。其中,不含具体赦宥内容的德音占总数的将近一半,主要内容是赏赐和蠲免。赏赐主要是“各以等级赐官及出身,赐勋、爵、进阶,减劳选,各有差”(29)。此类内容多集中于《唐大诏令集》卷七七的各“优劳德音”中。蠲免主要是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免除百姓的赋税,如会昌三年的《减放太原及沿边州郡税钱德音》:“其太原管内忻、云、汾、代、蔚、朔六州,振武、天德及河中晋、绛、陕沿路州县,今年秋税及地头钱宜放免。”(30) 这主要集中在《文苑英华》的放减德音和赈恤德音中。在一些德音中,赏赐和放免往往是结合在一起的,如元和十一年《庄宪皇太后山陵优劳德音》:“山陵所摄太尉行事官,与一子七品正员官;山陵礼仪使,与一子八品正员官;山陵副使赐爵一级,其下优赐各有差……其富平县今年夏税除折诸色价及已征纳青苗钱除捐外,并宜放免。”(31)

在唐中后期的德音中,含有赦宥内容的占一半以上,这部分德音中,不少也同时有赏赐和蠲免的部分。针对德音中的赦宥而言,有些赦宥比较宽泛,如元和二年《平李锜德音》“浙西管内官吏及职掌人,若被迫胁驱使者,但情非同恶,一切不问”;元和十一年《讨镇州王承宗德音》“则罪止一身,其驱胁之徒,一切不问”;大和三年五月十三日《破李同捷德音》“除非同恶相济,以死拒命者,余一切勿问”等(32)。另如会昌元年《会昌元年彗星见避正殿德音》、大中九年《赈恤江淮遭水旱疾疫百姓德音》等,都是强调要“慎恤刑狱,疏决囚徒”,要中央或地方的长官对囚徒重加审理,减少冤滥。(33)

与上述比较宽泛的赦宥相比,唐中后期另外一些德音中的赦宥内容则具体、明确得多。先将材料按时间顺序罗列如下,再做分析。

贞元元年《蝗虫避正殿降免囚徒德音》:“京畿内外及京兆府诸县见禁囚徒,死罪降,徒流以下,一切放免。”(34)

元和四年《亢旱抚恤百姓德音》:“其京城内见禁囚徒,犯死罪非杀人降从流,流已下罪递降一等。”(35)

元和七年《宣慰魏博德音》:“魏博管内,宜赦见禁囚徒。”(36)

长庆元年《处分幽州德音》:“管内(八州)见禁囚徒,罪无轻重,并宜赦免。”(37)

长庆二年《长庆二年册皇太子德音》:“自长庆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昧爽已前,天下应罪合死,除犯赃,降从流;流罪已下,递降一等。”(38)

长庆四年《朝元御正殿德音》:“犯死罪者,并降从流,流罪已下,递降一等。”(39)

大和六年《雨雪赈济百姓德音》:“其天下犯死罪已下,除官吏犯赃及故杀人者,佘并特降从流,流罪已下递降一等。”(40)

大和七年《大和七年八月七日册皇太子德音》:“自太和七年八月七日昧爽已前,天下应犯死罪,降从流,流已下罪递减一等。惟官典犯赃及故杀人、劫狱夺囚、持杖强劫者,不在此限。”(41)

大和八年《大和八年疾愈德音》:“自太和八年二月九日昧爽已前,天下应犯死罪降从流,流徙等已下罪递减一等。惟官典犯赃及诸色所由破用官钱、故杀、十恶等罪不在此限。”(42)

大和八年《曲赦京畿德音》:“应京百司及畿内诸县见禁囚徒,应犯死罪,特降从流;流已下者,递减一等。”(43)

大和九年《诛王涯郑注后德音》:“在京百司见禁囚徒,流、死罪递减一等。”(44)

大中五年《平党项德音》:“京畿及鄜坊、灵盐、攽宁、夏州,并泾州、凤翔、振武、天德等道,自用兵已来,人颇劳苦,今颁德泽,须令曲恩。应见禁囚徒,据罪递减一等。唯官典枉法犯赃及贼中有持杖劫人、故杀人等,不在此限。”(45)

咸通八年《疏理囚徒量移左降官德音》:“见禁囚徒……除非巨蠹有碍去年赦条外,余并节级递减一等,从轻处分。”(46)

咸通十四年《迎凤翔真身德音》:“其京畿及天下州府见禁囚徒,除十恶、五逆、故意杀人、官典犯赃、合造毒药、光火持杖、开发坟墓外,其余罪无轻重,节级递减一等。”(47)

僖宗乾符四年《乾符四年册尊号德音》:“自乾符四年正月五日已前,京畿及天下州府,大辟罪已下,见禁囚徒,各委长吏递减二等。限五日决遣。唯犯十恶、五逆、故杀人、及官典犯人己赃、持刃行劫、合造毒药不在此限。”(48)

僖宗光启三年《光启三年七月德音》:“应天下见禁囚徒,除十恶五逆、官典犯赃、持杖劫杀、合造毒药、开发坟墓,其余罪轻重递减一等。”(49)

昭宗景福元年《平孙儒德音》:“应京畿及关辅内见禁囚徒,除官典犯赃及杀人外,并宜递减。”(50)

以上17个德音中,对赦宥的范围、条件以及赦免的程度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占我们所见唐中后期德音总数的30%。在17个德音中,除了元和七年《宣慰魏博德音》和长庆元年《处分幽州德音》是对一定区域内囚徒全部赦免外,其余15个德音都是对囚徒的减刑处理,且绝大多数都是死罪降为流刑,流罪已下递减一等。

唐代的恩赦大体可分为大赦、降和曲赦三种。(51) 它们自唐初以来就都已存在,大赦如唐高祖李渊登基时“大赦天下,改隋义宁二年为武德元年。自五月二十日昧爽已前,罪无轻重,已发露、未发露,皆赦除之。子杀父、奴杀主,不在赦限”(52)。大赦的特点是“罪无轻重,皆赦除之”,即免罪。曲赦则是针对某些地区罪犯的免罪,如武德六年四月“曲赦京城系囚”、贞观年中“雍州及长安县见禁囚徒、大辟罪以下,并特原之”等等。(53) 与大赦和曲赦相比,降的特点则是有普遍性的减刑,有时也包括对轻罪的免刑。如武德六年十月“戊申,降死罪,流以下原之”(54);又如《贞观年中诞皇孙恩降诏一首》:“天下见禁囚徒,咸宜降罪,死罪从流,流从徒,徒以下罪并放。其犯十恶常赦所不免,官人枉法受财,监临主守自盗所监临,故杀人,谋杀人已加功者,并不在降限。”(55)

降的内容出现于德音,最早见于《文苑英华》卷四四○所载开元二十一年五月的《皇太子纳妃德音》:“应天下囚徒,死罪特宜免死,配流岭南远处。流罪降至徒,徒已下罪并宜释放。”此诏为张九龄所作,但在张九龄《曲江集》卷七定名为《敕皇太子纳妃》,在《唐大诏令集》卷三一定名为《皇太子纳妃敕》。因此,这份文书的定名有一定疑问。贞元、元和以后,德音中出现降的现象增多了,如前所引,占所见唐中后期德音总数的30%。当然,在德音包含了降的内容以后,也并不是所有降的内容都以德音的形式来颁布。如《贞元六年南郊赦》:“天下见禁囚徒,罪至流死者,各递减一等;徒罪以下,一切放免。”《元和四年册皇太子赦》:“自元和四年十月十八日昧爽以前,天下应犯死罪,特降从流;流以下递减一等。”这两份诏书中都有降的内容,但是以赦文的形式颁布的。

收稿日期:2004年12月21日

注释:

① 《周书》卷二九《李和传》:“保定二年……寻又改封德广郡公, 出为洛州刺史。(李)和前在夏州,颇留遗惠,及有此授,商洛父老,莫不想望德音。”此“德音”系指李和的惠政。中华书局1971年版,第498页。

② 《玉海》卷六七《诏令·赦宥》,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733页。

③ 对德音的研究,可参根本诚《唐代の大赦に就いて》, 《早稻田大学大学院文学研究科纪要》第6号,1960年;任大熙:《从恩赦实施看唐代的政治》, 《大丘史学》第40辑,1990年;中村裕一:《唐代制敕研究》第一章第六节“赦书と德音”,汲古书院1991年版。

④ 《陈子昂集》卷一○,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231页。

⑤ 《韩昌黎文集校注》卷四,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254页。

⑥ 《刘禹锡集》卷三,上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4页。

⑦ 《旧唐书》卷八○《褚遂良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739页。

⑧ 《陆宣公集》卷二二,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261页。

⑨ 《文苑英华》卷四三五,中华书局1966年版,第2204页。

⑩ 《资治通鉴》卷二三七《唐纪》五三,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7658页。

(11) 《白居易集笺校》卷五八,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3346页。

(12) 《白居易集笺校》卷五九,第3353页。

(13) 《柳河东集》卷三九,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633页,小注:“一本云二十二日。”

(14) 《李德裕文集校笺》别集卷第五《奏缭绫状》,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513页;《旧唐书》卷一七四《李德裕传》(第4513页)同。

(15) 《唐会要》卷四一《左降官及流人》,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863页。标点略有不同。

(16) 《唐会要》卷六六《东都国子监》,第1373页。

(17) 分见《文苑英华》卷四三九,第2221页;卷四四一,第2231页。

(18) 《新唐书》卷五八《艺文志》二:“《唐德音录》三十卷”, 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473页。此书久佚,其“德音”是泛称还是特指不易确定。

(19) 权德舆为《陆宣公翰苑集》做序,白居易作元稹墓志称著文一百卷,题曰《元氏长庆集》。可见二书编成于唐代。参万曼《唐集叙录》,中华书局1980年版。

(20) 常衮去世于德宗建中四年,据《新唐书》卷六○《艺文志》四, 常衮有“《常衮集》十卷又《诏集》六十卷”。[宋]叶庭珪《海录碎事》卷二一《赦宥门》“霈宥有三”条云:“唐《常衮集》赦令一门谓之德音。”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851页。可见,将《常衮集》中一类诏书称为“德音”,也在兴元、 贞元以后。

(21) 《唐六典》卷九《中书省》“中书令”条,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273页。

(22) 李肇:《翰林志》,丛书集成初编本。 《唐会要》卷五七《翰林院》,第1146页。

(23) 《白居易集笺校》卷四《讽谕四·杜陵叟》,第223页。

(24) 分见《文苑英华》卷四三八,第2214、2217页;卷四三四,第2201页; 卷四四一,第2231页。

(25) 分见《文苑英华》卷四三七,第2211页;卷四三八,第2217页;卷四三九,第2220页。

(26) 《文苑英华》卷四四一,第2233页。

(27) 《海录碎事》卷二一《赦宥门》“霈宥有三”条,第851页。

(28) 《陆宣公集》卷一七,第182页。

(29) 《唐大诏令集》卷七七《丰陵优劳德音》,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434页。

(30) 《文苑英华》卷四三四,第2201页。

(31) 《唐大诏令集》卷七七,第435页。

(32) 分见《唐大诏令集》卷一二四,第666页;卷一一九,第631页; 卷一二五,第670页。

(33) 分见《文苑英华》卷四四一,第2229页;卷四三六,第2208页。

(34) 《陆宣公集》卷三,第24页。

(35) 《文苑英华》卷四三五,第2204页。

(36) 《文苑英华》卷四三四,第2197页; 《唐大诏令集》卷一一七《宣慰魏博诏》同,第611页。

(37) 《元稹集》卷四○,第447页。

(38) 《唐大诏令集》卷二九,第106页。

(39) 《文苑英华》卷四三八,第2214页; 《唐大诏令集》卷八五《长庆四年正月一日德音》同,第486页。

(40) 《文苑英华》卷四三六,第2207页; 《旧唐书》卷一七下《文宗下》同,第544页。

(41) 《文苑英华》卷四三二,第2187页; 《唐大诏令集》卷二九《太和七年册皇太子德音》同,第106页。

(42) 《文苑英华》卷四四一,第2230页; 《唐大诏令集》卷一○《太和三(八)年疾愈德音》同,第64页。

(43) 《唐大诏令集》卷八六,第487页;《册府元龟》卷九一《帝王部·赦宥十》同,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1087页。

(44) 《唐大诏令集》卷一二五,第671页。《册府元龟》卷九一《帝王部·赦宥十》作“京百司见禁囚徒,死罪递减一等”(第1087页)。

(45) 《文苑英华》卷四三九,第2220页; 《唐大诏令集》卷一三○《平党项德音》同,第710页。

(46) 《文苑英华》卷四四一,第2231页; 《唐大诏令集》卷八六《咸通八年五月德音》同,第491页。

(47) 《唐大诏令集》卷一一三,第592页;《旧唐书》卷一九上《懿宗纪》(第683页)略同。

(48) 《唐大诏令集》卷一○,第63页。

(49) 《唐大诏令集》卷八六,第492页。

(50) 《唐大诏令集》卷一二五,第675页。

(51) 参沈家本《历代刑法考·赦》四,中华书局1985年版。

(52) 《册府元龟》卷八三《帝王部·赦宥》二,第981页;《唐大诏令集》卷二《神尧即位赦》(第5页)同。

(53) 分见《旧唐书》卷一《高祖纪》,第13页; 《日藏弘仁本文馆词林校证》卷六六六《贞观年中幸魏王泰宅曲赦诏一首》,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303页。

(54) 《新唐书》卷一《高祖纪》,第16页。

(55) 《日藏弘仁本文馆词林校证》卷六六六,第2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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