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目的地“旅居社会”的建构与发展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目的地论文,社会论文,旅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旅居社会的提出
自18世纪40年代以来,随着资本主义工业革命进程,发达国家经济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刺激了以旅居为目的的旅游业发展[1]。旅游业几乎囊括了“现代化、知识化、信息化”等现代社会的所有优点,同时也几乎满足了“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全方位社会诉求。旅游业的这些优越性使得旅游业几乎在短短的几十年时间内迅速崛起,成为全球最大的产业。中国乃至全球都为旅游业欣喜不已,中国旅游业在短短的30年内发展已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截止到2010年,中国有24个省、市、自治区把旅游业确定为主导产业或支柱产业来发展[2]。许多省、市把建成旅游大省、旅游大市或旅游强省、旅游强市作为新世纪的奋斗目标之一;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全世界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已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将旅游业列为21世纪的支柱产业,旅游业被看做是具有极大发展潜力的“新世纪产业”[3]。
随着旅游业实践的发展,“旅游活动、旅游现象、旅游产业、旅游经济”等已经成为学术界研究的关键词,旅游研究成为时下学术研究的热点兴奋点之一。但人们逐渐发现,旅游业的研究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旅游业发展的需要,旅游业的内涵和外延都远远超越了原先人们对旅游的“狭隘预期”。为了突破“狭隘预期”人们尝试对旅游产业的进行拓展(突破)尝试:第一次是试图用休闲业来替代旅游业,认为休闲业更好地表达了现有旅游业的内涵和外延。2004年以杭州市“休博会”为标志,业界推出了“休闲产业”企图替代“旅游业”这一概念,国家旅游局也尝试以广东为试点推出“国民休闲计划”,似乎休闲产业是旅游业发展的方向和归宿。休闲产业的抛出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狭隘预期”,使得旅游业的内涵更为丰富,外延更为宽广。但休闲产业依然没有完全表达现有旅游业的全部,于是旅游业便进行了第二次扩张。业界和学界都认定旅游业的边界不同于传统产业,已经“模糊和泛化”,政府认定“抓旅游就是抓经济”(旅游=经济),学界认为“旅游产业”其本质是一种“新型的经济系统”,不仅仅是休闲产业。然而,旅游社会学家并不认同“旅游产业”是一个“纯经济系统”,张凌云(2008)针对世界旅游组织与联合国统计司、国际劳工组织及其他有关旅游统计的协作机构共同起草的《2008年国际旅游统计推荐方法》(International Recommendations for Tourism Statistics 2008)中所阐述的“个人的惯常环境”这一概念提出了“非惯常环境”这一概念[4],企图扭转“纯经济系统”旅游观,并尝试为旅游研究构建一个全新的视角。值得肯定的是“非惯常环境”比以往的概念更能准确地表达旅游业的发展现实,因为它既包含旅游,也包含休闲,且不排斥经济。但“非惯常环境”既非一个产业概念,也非一个经济概念,似乎也不是一个准确的社会概念,使用起来可操作性欠佳。为此,笔者在“非惯常环境”这个概念的基础上,再拓展一点,再往前走一小步,提出“旅居社会”的概念替代之前纷繁概念,并认为“旅居社会”是旅游业发展的方向和最终归宿。
二、“旅居社会”的诠释
社会形态是奠立于一定的生产力之上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一,它主要反映了社会生活整体性特征。研究社会发展阶段、社会类型通常有两种划分方法:一种以生产关系的性质为标准划分社会形态,即经济社会形态;一种是以生产力和技术发展水平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产业结构为标准划分,即技术社会形态。人类社会从技术社会形态呈现这样的序列:渔猎社会—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信息社会。在整个序列中的每一个阶段的社会形态是变化的和发展的,从“迁徙”的角度来看,渔猎社会主要是以“游牧”的生活为主,而农业和工业社会则主要是以“定居”生活为主,到了信息社会由于信息化和现代交通工具的“时空压缩”效应,地球变成了“地球村”,人类再一次进入到现代化的“游牧”生活(旅居生活),但这与渔猎社会的“游牧”生活有着本质的区别和其社会质量水平有了质的飞跃。
旅游目的地以游客为主的外来人口规模远远超过了本土居民,其人口结构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化,从而引致社区组织的变化和重构,并进一步影响整个社会生产关系;与此同时由于旅游业的介入而引发旅游目的地生产力和技术水平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这两种变化的合力促使了旅游目的地整个社会形态的变化。为此,笔者把“以旅游产业为主、以旅居民为主,以旅居生活为主”的“地理、经济、社会和文化”四合一的复合地理人文空间体称之为“旅居社会”。具体表现为“游客规模”远远大于“定居民规模”的著名旅游目的地,比如,泰国的普吉岛、印度尼西亚的巴厘岛、云南的丽江、四川的九寨沟、湖南的张家界等。这样,从同一个时间截面来看,当代社会可以划分为三种主要社会形态:一是以定居为主的“定居社会形态”;二是以旅居为主的“旅居社会形态”;三是以网络为主的“网络社会形态”。在当代信息和科技的双重推力下,“旅居社会形态”和“网络社会形态”已经越来越取代“定居社会形态”,“旅居社会”发展越来越快,在全社会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重,几乎成为全球化趋势。可以预见旅居社会在不久的未来将成为未来社会的主流社会形态。第一部分的论述表明,旅游业发展的方向和归宿决定了旅游业发展的轨迹是“旅游业—休闲产业—旅居社会”,而旅居社会是旅游业发展的最高形态。
旅居社会本身是一种高级社会形态。马克思说:“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5]旅居社会是介于“物的依赖性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社会”之间的一种社会形态,一方面旅居社会摆脱不了当今社会“对物的依赖性”,同时它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对物的依赖性”,追求“人的全面发展”。
由此可见,基于旅游目的地人口结构转型的视角,“旅居社会”可以说是对“旅游业发展全部”的完美表达;是对旅游业发展方向的一个判断;是对旅游业发展归宿的一个预言。
三、旅居社会的证据
旅居社会的早期证据是中国明清时期的“会馆”。会馆的出现表明中国明清时期,商人的旅居生活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但中国会馆只能视为旅居社会萌芽的标志,是旅居社会的早期雏形。这是因为商人的旅居其目的是为了“赚钱”,从事商业性活动,而非为了追求一种“生活方式”;其二,由于当时交通和信息的制约,商人旅居虽然是一种普遍现象,但旅居商人规模远远小于定居民规模,更不能与当代的游客规模相提并论。因此,无论从会馆商人的生活质量和旅居目的,还是从会馆商人的人口规模来看,中国早期的旅居现象都难以称之为“旅居社会”。
与中国早期会馆不同,当代旅居生活发生了“量”和“质”的变化。首先,旅居民的构成发生了变化,除了商务工作人员的长时间旅居生活之外,还主要包括了游客的旅居生活。其次,旅居民的规模远远大于定居民的规模,“旅居民”成为旅游目的地社会的主要成员和规模稳定的成员。比如,泰国的普吉岛、印度尼西亚的巴厘岛、云南的丽江古城等旅居民(游客)规模往往是本地居民人数的几十倍甚至上百倍。再次,当代的旅居民的主要目的不是从事商业性活动;而是追求一种“生活方式”。因此,无论从“量”上,还是从“质”上来看,当代旅居生活已经成为当代社会的一种“典型性生活”,足以构成“旅居社会”形态。
当代“旅居社会”的直接证据和动因主要源自四个方面:一是商务活动的常态化,中国处级以上的干部和绝大部分商人全年约有1/3的时间不在本地生活;二是置业旅游的发展,比如,云南景洪市2009年48%的房产都是外地人购买;三是全民休闲计划的推广,目前正在广东省试点;四是出于避寒和避暑而形成的国内南北“候鸟式”的迁徙生活,比如,北方的黑龙江有实力的居民纷纷到南方的海南购房,形成了“黑龙江省三亚市”的旅居现象。正是这四个方面的原因,推动了旅居社会的形成和崛起。目前,为了应对“旅居社会”的到来,一些配套的旅居社会制度建设已经开始筹建,其中最具标志意义的是“荣誉市民证”“休闲市民证”和“旅游居民身份证”。虽然早期的“荣誉市民”只颁给对旅游目的地有重大贡献的外来人,并没有大众化,但它是“旅游居民身份证”的雏形。最近几年,随着旅居生活的“典型化”和“主流化”,一些旅游目的地开始针对旅居民专门颁发“休闲市民户口”“旅游居民身份证”等类似的旅居民身份证书,比如,2009年广东增城开始对游客发放市民休闲证,2010年湖南国民旅游休闲卡发行50万张。此外,类似早期会馆,但比会馆更为高级化的旅居民聚集区开始在一些城市和旅游目的地出现。比如,在云南大理“洱海天域”的旅游地产只针对外地人销售,在云南昆明安宁、腾冲等地也出现了专门为游客建设的“产权度假式的旅游小区”。旅居民的身份和生活场所逐步得到旅游目的地的认可和甚至法定,这现象标志着旅居生活的大众化趋势开始出现,旅居社会已经逐步形成。
四、旅居社会的形成
(一)旅居社会的演变
旅游业发展的过程本质上是一个社会形态变迁的过程,是一个由传统的“定居社会”向“旅居社会”变迁、转型和重构的过程。在这个变迁过程中,原有定居社会的社会制度、社会规范、社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等的“平衡态”的很快被打破,而新的更高水平的社会“平衡态”被重构。旅居社会的发展路径主要遵循:“纯定居”的传统社会形态—“定居为主,旅居为辅”的混合型社会形态—“定居为辅、旅居为主”的旅居社会形态。其中,“纯定居”的传统社会形态是一个封闭性传统社会形态,主要以农业人口为主,贫富差距较小,社会阶层扁平化。总体生活水平较低,其生活方式主要围绕农耕和传统文化娱乐为主,也缺乏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极少。“定居为主,旅居为辅”的混合型社会形态中,游客开始进入,旅居民开始介入传统社会,成为一名新型的旅居民,并从本质上打破了原有社会的封闭性,原有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转为以农业和旅游业为主。本地居民中的旅游带头人开始转向农业和旅游业的混业经营,部分精英甚至脱离农业开始非农化生产和生活。由于对传统农耕生产和生活的扬弃,本地定居居民对社会保障的意识和需求增加,社会保障体制开始被重视。旅居民的世界观和价值观通过消费行为传递给本地定居居民,部分定居的生活方式开始外来化和城镇化。定居的本地居民对旅游业参与程度的差异以及话语权的差异,以及他们从旅游业中的获利能力和获利结果不同,从而导致贫富差距扩大化,社会阶层开始分化,但总体生活水平开始提高,其生活方式除了围绕农耕和传统文化娱乐之外,也开始现代化,并且为了旅游业发展的需要他们会把传统的生活方式与现代的生活方式相结合,同时存在“传统生活方式的现代化”和“现代生活方式的传统化”两种倾向,居民开始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定居为辅、旅居为主”的旅居社会形态中,整个旅游目的地的社会形态发生颠覆,完全由一个“农耕定居”社会,转变为“旅游旅居社会”。由于旅游业带来了财富的增加和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定居民的非农化比例达到较高水平,居民之间的贫富差距开始缩小,社会结构恢复扁平化,较高的经济总量保证了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实现和普及,居民的总体生活水平得到提升。定居民和旅居民在世界观和价值观上达成认同,生活方式上认同与共存,彼此互补干扰对方的生活方式。旅居社会的管理制度,特别是针对旅居民的社会管理制度开始健全。
(二)旅居社会的构成
旅居社会的旅居民主要包括四种类型:短期到访游客、间歇性到访的置业旅游业主、旅居型自由职业者、由游客转变而来的定居民(比如,因为与本地人结婚、有旅游行为变为经营行为的等)①,其中,短期到访游客是旅居民的主体。据不完全统计,游客作为旅居社会的临时居民,他们一般会在旅游城镇生活1~30天左右,集中生活1~7天。虽然旅居民对于个体来说是暂时的,不稳定的,但是对于旅游目的地来说,其游客群是能够稳定在一定的规模,并且游客的数量一般都远远地超过了定居民。旅游实践表明,成熟的旅游目的地游客规模往往是本地居民人数的40~100倍之间。其次是间歇性到访的置业旅游业主。一些游客因旅游而长期定居或把自己满意的旅游目的地作为自己的第二居所而购置物业,并且这一趋势得到明显的发展,置业旅游成为目前旅游业界的时尚和潮流。据不完全统计,置业游客在旅游目的地居留的时间往往超过1个月到6个月之间。为此,一些旅游目的地专门针对旅居民推出旅游地产。丽江和大理的旅游房地产销售的对象不针对本地人而针对游客,他们甚至以强制的形式规定不能销售给本地人。再次是旅居型自由职业者,他们把旅游视为自己的生活方式,为维持这种生活方式他们不得不在旅游目的地自由地选择从事部分旅游工作。比如说,在云南的迪庆的一对美国夫妇,他们旅居在那里,但同时专门为美国游客提供旅游服务和咨询。此外,在云南的迪庆县、丽江市泸沽湖岸边的酒吧和大理洋人街上的一些酒吧中,有20%~30%的店铺都是由一些旅居的外国游客或外地游客开的。最后是由游客转变而来的定居民。旅游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所发生的情感现象,那就是游客与东道主之间的婚姻现象,游客与游客的婚姻现象以及由该现象导致的现代旅游婚姻经济现象,这种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典型性。旅游婚姻对加强旅游目的地与外界的联系,旅游目的地人口的非农化,保持旅游目的地开放常态产生积极作用。丽江市的泸沽湖畔有一家酒吧,就是一个广东的游客爱上了本地姑娘之后夫妻二人旅游创业的结果。
五、旅居社会的建设
笔者认为“定居社会”“旅居社会”和“网络虚拟社会”是当今社会的三大具体社会形态,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根本问题,也是保持中国社会稳定的三大支撑点。理论上,每一种社会形态都有其特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对于旅居社会而言,只有做到“社会形态”(上层建筑)适应“旅游发展”(经济水平),旅游业才能实现协调、健康和有效发展,旅游业的价值才能最大化。如果社会构建滞后旅游经济发展水平,则旅游业发展的成果得不到及时的巩固,旅游业效率和价值的实现将被阻断或延缓。总体看来,中国缺乏对未来旅居社会的预见和预设。就现阶段而言,中国旅居社会的建设相对滞后于旅游产业的发展,现行的旅游目的地社会制度已经不能满足旅游经济发展的要求。
(一)失语的“大多数”
对于热点的中国旅游目的地,诸如桂林、丽江、九寨沟、张家界等,旅居民已经占到了全社会的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结构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化,“定居公民”与“旅居公民”之间的关系成为一种新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随着旅游业的发展阶段而不断演进,并成为一种主导社会关系。但是这些旅游目的地的社会管理制度还是沿袭了定居社会的管理制度,出现了传统定居社会体制与旅居社会形态错位,这是一个明显的严重的滞后。如果按照民主或选票制的原则,旅居民对当地社会的建设和管理更具有话语权。但现实是旅居民“集体失语”,缺乏直接参与制度设计,旅居民对旅居社会的参与方式只能是“以脚投票”。当然,旅居民的流动性和暂时性使其对这种话语权不感兴趣或行使障碍,但这并不意味着旅居民不关切自己的旅居生活的利益。目前,旅游目的地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旅居民代言人的作用,政府主要通过制度和政策的制定来保障旅居民的利益,客观上成为旅居社会的倡导者和培育者。但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形态的出现,单凭政府作为代言人是不够的,也不足以保证这种社会形态的长治久安。可以预见,随着旅居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旅居民的对于当地经济和社会的价值凸现,利益的进一步扩大和显性化,旅居民的身份必须从法律上给以确认,并真正地成为旅居社会的法定成员,并通过恰当的制度设计实现自己的主张和权益。
(二)旅居社会的构建
旅居社会管理与传统的定居社会是不同的,其社会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社区居民、旅居民、开发商和政府四者的关系管理;其经济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旅游经济的管理。其中,对旅游经济的管理又包括资源管理(自然资源管理和人文资源管理等)、游憩管理(游憩体验管理,游憩活动管理,游憩设施管理,解说系统管理等)、社会管理的核心是社区管理(定居民管理、旅居民管理、治安管理、社区设施管理等)。由此可见,旅居社会与传统定居社会最大的不同是对旅居民的管理,包括旅居民地位的确立,权益的主张和责任的界定。为了使旅居社会制度适用其经济发展水平,并实现对中国未来旅居社会的预见和预设,以下两件事情对旅居社会的构建至关重要。
1.旅居民身份的法定化:旅居民身份证
旅居民以及由旅居民和定居民所构成的旅居社会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只是地方政府和原住民还没有意识到旅居民将是一种新社会形态重构的力量。中国的热点旅游目的地应该超前预知旅居社会的到来,并为之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这将有利于加快旅游业的发展和旅居社会的形成。为此,可以根据游客到访的频数(时间)、游客消费的额度或是对旅游业有过重大贡献的人建立法定的旅居民身份档案,并为之提供定居民相关的待遇与福利。
2.旅居民组织的法定化:旅居民委员会
相对于定居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成立旅居民委员会。旅居民委员会是旅居民实现权利主张、利益主张和承担相关责任的机构或平台。其成员是全体旅居民,其任职人员可以选择置业旅游者、旅居利益最大者或志愿游客,甚至可以对候选人通过推荐和网选的方式来确定。
3.旅居民来源的多元化:旅居民政策
旅游目的地要构建旅居社会首先可以针对本地居民推行居民休闲计划,除了国家法定假期之外,要充分利用民族节庆、社会假期(比如,三八妇女节、教师节、父亲节、情人节等),优化组合法定的、民族的和社会的节日时间,形成丰富的休假组合和旅游高潮,营造良好的休闲政策和社会休闲氛围;其次,可以大力推动置业旅游,通过相关贷款、优惠和鼓励政策的出台,鼓励有能力的游客购置房产,大力引进“第二故乡”居民,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再次,可以面向客源市场推出“休闲居民证”或“旅居民身份证”,该证是旅居民的身份证明,游客可凭房产或旅游次数的累积获得该证,享受与本地民同样的旅游优惠政策,吸引更多游客,并提高游客回头率;复次,可以鼓励游客来创业,把旅游业中的部分就业岗位和创业机会提供给游客,鼓励有实力的游客来创业,成为旅游从业人员或业主;最后,可以鼓励有能力和有条件的游客直接移民过来。
六、结束语
旅游业不仅仅是一个产业,也不仅仅是一项事业,更不仅仅是一种纯经济系统,其本质恰恰是以旅游生产和旅居民为特征的一种新型社会形态。因此,基于旅游目的地人口结构转型的视角,“旅居社会”可以说是对“旅游业发展全部”的完美表达;是对旅游业发展方向的一个判断;是对旅游业发展归宿的一个预言。“定居社会”“旅居社会”和“网络虚拟社会”是当今社会的三大具体社会形态,旅居社会的提出能够为旅游业的研究提供一种新的视角,代表了未来社会的一种主流社会形态,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根本问题,也是保持中国社会稳定的三大支撑点之一,更是中国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组成部分,值得业界、学界和政界的关注。
注释:
①本文所指的旅居民主要是基于旅游的视角提出,限定于旅游目的地空间范围内且因为旅游原因而引起的旅居行为的人们,有别于通常意义上的“旅居、侨居、移民”等传统意义上的旅居民,因此本文所指的旅居民不包括通常意义上的跨国旅居民、侨居民、移民,也不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