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率的专利联盟定价权分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有效率论文,分配论文,专利论文,联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JEL Classification:L15 L24 L44
一、引言
专利联盟(patent pool)是专利权人授权联盟管理机构营销及打包许可各自知识产权的联合组织(Brenner,2009)。专利联盟对社会福利的影响一直是各国公共政策关注的焦点。各国政府近几年已普遍认识到一些专利联盟“可提供促进竞争的好处”、“对形成行业标准是必要的”,并纷纷在高新技术产业中规划、培育和推动由本国企业主导的专利联盟。但各国政府的“善待”并未使新专利联盟的组建得到足够激励,近来新建立的联盟很少(Lerner & Tirole,2004)。而且,很多专利联盟并未包含一项技术所涉及的全部专利,是不完整的(incomplete)联盟(Brenner,2009)。当前联盟内部规则已成为专利联盟研究新的切入点(Lerner et al.,2007;Layne-Farrar & Lerner,2008)。而定价权分配作为专利联盟最重要的规则之一,直接决定联盟许可价格。由此,既能够促进联盟形成,又能够提高社会福利的有效率的联盟定价权分配规则,成为很值得研究的问题。
Shapiro(2001)从专利的替代与互补的关系出发分析专利联盟,其结论为,如果联盟中的专利是互补的,则联盟是增进福利的;而如果是替代的,则联盟损害社会福利。虽然Quint(2009)等研究抽象了更为丰富的专利关系,但互补仍是现实中专利联盟最具代表性的关系。Gilbert(2004)指出,虽然联盟中专利关系从根本上决定联盟福利效应,但实践中对专利关系的直接判断通常十分困难,这便使“限制性许可规则”成为反垄断案件中常用的替代判据。Lerner和Tirole(2004)认为,由于成员的独立许可会形成对降低福利的联盟的竞争,使其“不稳定(instable)”并失去反竞争的作用,因此强制独立许可(CIL)能够确保专利联盟不会降低社会福利。Brenner(2009)在Lerner和Tirole(2004)研究的基础上引入联盟内生形成的考虑,将分析扩展到了不完整联盟的情况。该研究结论为,CIL本身并不能确保联盟不损害社会福利,只有将CIL和“封闭形成”规则结合,才是保证专利联盟不损害社会福利的“最优形成规则”。Lerner et al.(2007)认为,替代专利联盟允许独立许可和要求回授(grantbacks)的成本很大,收益却很小,互补专利联盟则正相反。因此替代专利联盟通常不允许独立许可且不要求回授,互补专利联盟一般允许独立许可并要求回授。Aok和Nagaoka(2005)以序贯谈判模型分析了专利联盟的形成。他们认为,只有专利数量很小时完整的联盟才可能出现,而专利数量较大时,专利持有者拒绝加入联盟的情况是不可避免的;而且由于加入行为存在“后动优势”,联盟形成会因“消耗战”被延迟。Lévêque和Ménière(2008)发现,虽然在下游厂商支付固定成本并使用上游专利生产后形成“事后”联盟的可能性很小,但如果专利持有者在此之前能够达成“事前”的加入承诺,则有助于完整、稳定的专利联盟形成。且“事前”联盟较“事后”联盟会更大幅度地提高社会福利。
诸如DVD3C、6C等较典型的现代专利联盟一般包含两类异质成员。一类是纵向一体化企业,它们既是上游专利持有者,又是下游生产厂商;另一类是专业研发企业,它们只是上游专利许可人,不从事下游产品生产。基于这一事实,学者们考察了包含异质成员的联盟对垂直结构市场效率的影响,及这两类企业加入联盟激励的区别。Kim(2004)在Shapiro(2001)模型基础上引入纵向一体化企业,分析了专利联盟在垂直结构市场上的福利效应。该研究认为,纵向一体化企业与互补专利联盟能够产生正面的交互效应,能更显著地提高社会福利。Kinokuni et al.(2008)在Kim(2004)模型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联盟的收益分配规则对市场效率的影响。该研究认为,由纵向一体化企业和专业研发企业结成的联盟,向专业研发企业倾斜的收益分配规则会降低社会福利,向纵向一体化企业倾斜的收益分配能增进社会福利。Aoki和Nagaoka(2004)认为,由于专业研发企业与纵向一体化企业间的业务模式和利润结构有差异,它们在联盟“最优许可价格”的设置上将产生“谈判失败(bargain failure)”并导致联盟破裂。Layne-Farrar和Lerner(2008)对潜在成员加入专利联盟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企业业务模式、专利价值分布和联盟收益分配规则三方面因素将影响潜在成员加入专利联盟。其中业务模式的影响最显著:纵向一体化企业更倾向加入联盟,而专业研发企业倾向不加入。
在Kim(2004)和Kinokuni et al.(2008)的模型中,联盟设置许可费率的目标为所有成员利润之和最大化。但由于专利联盟的本质是其成员的利益聚合体而非利益主体,这些模型中的“整体最优”未能考虑异质成员在许可费率设置上的利益冲突。现实中,由于利润结构的差异,异质成员在联盟许可费率的设置上必然有所争夺,以实现己方利益最大化。本文针对这一问题建立了博弈模型,来讨论由不同类型联盟成员掌握定价权对社会福利的影响。同时,Aoki和Nagaoka(2004)与Layne-Farrar和Lerner(2008)都认为,恰当的联盟规则有利于联盟形成。相对的,本文将讨论专利联盟定价权分配规则对联盟形成的影响。
二、模型基本描述
假设1:专利互补。即V企业和D企业为生产既定同质产品,必须同时使用上游全部n+m个专利,缺一不可。本假设是对现代专利联盟基本特征的抽象。各国法律普遍规定,为防止以专利联盟为媒介的合谋垄断行为,进入联盟的专利应是互补的。且出于通过审查和规避反垄断诉讼的动机,许多联盟还聘请外部专家确认其专利的互补性(Chiao et al.,2007)。
假设2:专利许可无纵向约束,且许可费率是非歧视的。本假设的基础是知识产权许可的合理非歧视(RAND)原则。一般来说,带有纵向约束性质及歧视性的联盟条款为各国反垄断法规普遍禁止(Carlson,1999)。
假设3:专利许可本身不发生成本,收费采用线性许可费率的方式。本假设反映了现实中专利许可的一般特点。一方面,专利权“低消耗,易复制”的特点决定了专利权人对外许可一般无须负担成本。另一方面,现实中多数联盟采用线性收费方式,非线性的许可收费并不常见。即便一些联盟会收取固定的“入门费”,其数额也相对较小(Kim,2004)。
假设4:n≥2,m≥2,且s≥1。本假设旨在保证研究的普适性。当n=0时,市场上不存在V企业,Shapiro(2001)对此特殊结构的市场进行了充分讨论。当n=1时,V企业为保持下游垄断地位,将拒绝许可其专利。当m≤1时,各V企业可通过交叉许可优化利润,对外许可的联盟不会形成,而U企业(如果存在)更倾向不加入并阻碍该联盟(Schmidt,2006)。当s=0时,V企业将“退化”为D企业,市场均衡与n=0的特殊情况相似。
三、无联盟情况下的市场均衡
在无专利联盟的情况下,各V企业和D企业的边际生产成本分别为:
下面对有联盟情况下的市场均衡逆推求解。根据式(19)和式(21),可解得在阶段2,各V企业、D企业的最优产量及市场总产量分别为:
比较上述两种情况,分别求解两类成员的全局最优许可价格,结果如辅助命题3所示(证明见附录C)。
Aoki和Nagaoka(2004)认为,V企业有加入联盟能够获得降低取得他人专利许可的交易成本和提高自有专利的许可数量两方面好处,由此有较强的倾向加入联盟。而U企业仅能获得提高自身专利许可数量的好处,因此加入联盟的倾向较小。Layne-Farrar和Lerner(2008)通过电子信息领域与9个重要专利联盟相关的170家专利持有企业为样本的实证研究,验证了V企业较U企业更倾向加入联盟的理论。该研究进一步认为,不考虑企业类型差别的收益的均分配规则,直接导致U企业在有联盟情况下利润不足并产生“避开且阻碍联盟的动机”。命题1从定价权分配角度阐释了上述研究中专利联盟的“形成困境”,并给出解决方案:由U企业掌握联盟定价权会弥补其加入激励的不足,促进完整联盟形成。
由式(19)~式(24)及辅助命题3可得到,在有联盟的情况下社会福利为:
命题2:在有专利联盟的情况下,V企业掌握联盟定价权时社会福利较大,U企业掌握联盟定价权时社会福利较小。而且有联盟情况下的社会福利总高于无联盟情况。
Shapiro(2001)证明了完全由U企业组成的互补专利联盟能够提高社会福利。Kim(2004)在此基础上引入了V企业,证明了包含V企业的互补专利联盟能够更大幅度地提高社会福利,且此性质对联盟分配规则是稳健的。Kinokuni et al.(2008)证明了互补专利联盟的收益分配向V企业的倾斜,将降低产品的边际成本,会进一步提高社会福利;相反,向U企业倾斜的收益分配会提高产品边际生产成本,是相对降低社会福利的。与上述研究相对应,命题2表明“互补专利联盟提高社会福利”的结论在引入联盟定价权分配因素的考虑后仍具有鲁棒性。而且在专利联盟既定存在的情况下,联盟定价权分配与联盟收益分配对社会福利有着相似的影响。
将命题1、命题2映射到实践中联盟定价权有效率的分配,我们显然可以得到下述推论。
推论:在联盟不稳定时,定价权应分配给U企业,以保证联盟形成,避免无联盟的低福利市场情况;在联盟稳定时,定价权应分配给V企业,以使既定形成的联盟进一步提高社会福利。
由此可见,有效率的联盟定价权分配规则必须优先保证“形成联盟”的目标,在此目标既定达成的前提下,再考虑“进一步提高社会福利”的目标。
六、结语
本文分析了专利联盟定价权分配对联盟形成和社会福利的影响。研究结论表明:(1)联盟的定价权分配不会颠覆互补专利联盟提高社会福利的性质;(2)将联盟定价权分配给纵向一体化企业,能够进一步提高社会福利;(3)将联盟定价权分配给专业研发企业,能够激励其加入,促进联盟形成;(4)有效率的专利联盟定价权分配规则为:联盟不稳定情况下由U企业掌握定价权,联盟稳定情况下由V企业掌握定价权。这样可以保证联盟最大限度的提高社会福利。
本文还存在一定的局限。首先,为使解析结果易于比照,模型假设市场需求是线性的,有待于向非线性的普遍情况扩展。其次,假设当且仅当所有潜在成员都选择加入时专利联盟才会成立,由此排除了潜在成员“拒不加入且阻碍联盟的动机”,未考虑存在不完整联盟的情况。再次,没有将联盟定价权与收益分配两方面联盟规则结合起来考虑。联盟的定价权与收益分配规则紧密关联,且有许多相关、相似的影响,虽然本文与以往的联盟收益分配研究是互补的,但着重分析了联盟定价权分配,并未综合考察定价权分配与收益分配的交互影响。本文的这些局限将在以后的工作中给予研究。
附录
附录A:辅助命题1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