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美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比较分析及其启示与借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日美论文,启示论文,中小企业论文,标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33.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6099(2007)02-0056-05
纵观世界各国对中小企业划分的标准,总体上可分为两种情形,即定量界定标准和定性界定标准。定量界定标准一般以职工人员数、资本金额、资产总额、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指标作为划分标准。定性界定标准一般以企业所有权集中程度、自主经营程度、管理方式和在本行业所处地位为标准①。
与定量标准相比,定性标准的优点是明显的。首先,该标准反映了企业内部具有生命力的特征,更具稳定性,有助于从长远角度把握中小企业这一范畴。其次,就本质而言,由于中小企业在竞争中先天的弱势地位,政府扶持中小企业正是为了弥补市场缺陷、保护公平竞争,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定性标准以是否在行业中占垄断地位作为一条分界线,为政府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一 日美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及其特点
1.日本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及其特点
日本现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1963年修订的《中小企业基本法》首次确定的。1999年日本对《中小企业基本法》进行修改后,将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范围加以扩大。日本针对不同行业采用资本金和职工人数两项指标来确认中小企业,其中制造业等行业的资本金为3亿日元以下,批发业的资本金为1亿日元以下,零售业的资本金为5000万日元以下,上述三类行业的职工人数分别为300人、100人、50人。服务业的资本金为5000万日元以下,职工人数为100人。旅馆业的资本金为5000万日元以下,职工人数为200人②。
日本当前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具有两个特征,即分行业制定划分标准和复合划分标准。不同行业的资本有机构成不同,技术特征各异,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也不尽相同。例如职工人数指标按行业分别为300人以下、100人以下、50人以下,这样就考虑了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较为合理。日本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另一个特征是采用了复合划分标准,即职工人数和资本金的复合,而且符合任一个条件的企业便可视为中小企业,这样就增加了政府制定政策时的伸缩余地。
2.美国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及其特点
美国的中小企业标准是根据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SBA)的规定来划分的(如表1所示)。制造业的职工人数500人以下为中小企业。但是,它考虑了产业的特殊性,汽车制造业是1000人以下,飞机制造业是1500人以下等多重标准。另外,美国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批发业是职工人数100人以下,零售业和服务业是销售额650万美元以下,农业企业的销售额在75万美元以下。但是,也有一些行业不采用这个标准,而是把年平均收入在75万至2850万美元之间,雇用工人人数在100人到1500人之间的企业统称为小企业。由此可见,美国中小企业分布的行业比较广泛,除了零售这类靠规模经济发展并已高度集中的行业外,其他行业都活跃着为数不少的中小企业。
美国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根据行业本身的差异来划分(如表1所示),即考虑到产业特点,在制造业中设定多种划分标准。第二,附加了中小企业必须是自主经营(非子公司),并在某一行业领域不占支配地位的质的规定。这一质的规定被认为在实施中小企业统计和补助金政策时,可以防止出现行政上的混乱。
二 日美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比较与分析
1.定量界定与定性界定的比较
日本中小企业政策的目的是保护和扶持比大企业弱小的中小企业,其主要手段是通过补助金制度来实行资金援助,因而企业间容易发生经济利益冲突,加上在实施中小企业的政策时,容易与政治利益有牵连。因此,明确中小企业范围是必要的。此外,日本在实施中小企业的政策时,除了按《中小企业基本法》的标准以外,还参照了其他标准。例如,《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的政策对象中,对IT行业的中小企业资本金额和职工人数标准分别规定为3亿日元以下和300人以下③。这个标准使中小企业范围在法律上得到扩大。笔者认为,这使得日本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只从定量界定而忽视定性界定的矛盾得到某种程度的抵补,从而在更多的行业里使中小企业得到保护和扶持。
美国的《中小企业条例》指出:中小企业是一个独立拥有和经营并且在其经营的行业中,不是处于主导地位的企业。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进一步对中小企业提出四项限制性条件:(1)企业的所有者同时也是企业的经营者;(2)企业的资本是由一个或少数几个个人提供;(3)企业产品的销售范围主要限于企业的立地区域;(4)与同行中的大企业相比,这个企业属于中小企业④。这些可以说是对中小企业的定性界定标准,定量划分标准则如表1所示。此外,美国中小企业定量划分标准还结合北美洲产业分类系统,对其1200多个亚类,规定了具体的指标,该规定由2006年7月31日生效⑤。
综上所述,可以说明日本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定量界定标准,美国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定量界定与定性界定的结合。在定量界定标准上,美国比日本更为细分化。
2.界定标准的形成过程及原因分析
日本政府早在1940年就对中小企业进行了简单明确的规定,即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的企业为中小企业。后来随着时间的推移,企业平均职工人数增加,于是1946年日本将职工人数标准提高到200人以下。由于单一界定标准限制了政府政策的活动空间,1950年,日本开始采用职工人数和资本金额复合标准,并且将职工人数提高到300人以下。尽管1950年的界定标准比以前界定标准有所进步,但仍没有考虑不同行业的不同特征,于是1963年日本《中小企业基本法》开始分行业制定中小企业界定标准,对行业划分采用了“制造业、批发业、零售业、服务业”的四分法。与1950年界定标准相比,1963年标准是一个质的飞跃,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1963年的标准仍需进一步调整。1999年调整后的标准对各行业中小企业的资本金额标准都有较大提高,职工人数标准基本不变,只是服务业由50人以下调高到100人以下。这是因为日本企业平均资本金额大大增加,而平均职工人数变动不大所致⑥。由此可见,日本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每一次变动,都是尽可能地在提高中小企业的上限,以不断降低因中小企业界定范围过小而导致的政策实施的僵硬化,并且随着中小企业政策的不断变化而变化。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日本中小企业政策的灵活性。
美国195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条例》规定中小企业界定标准是“一个独立拥有和经营并且在其经营的行业中,不是处于主导地位的企业。”这一定义没有定量指标,使得操作起来任意性太大。后来美国小企业管理局规定资产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为中小企业。再后美国小企业管理局对原来的界定标准作了修订,规定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下或销售额不足500万美元的企业为中小企业⑦。销售额指标尽管比资产总额指标更易获得,但仍然要受到通货膨胀的影响,于是出现了与小企业管理局界定标准并存的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的标准,即上文中对中小企业提出四项限制性条件。由于美国小企业管理局和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的界定标准不尽一致,有时会引起混乱,于是美国便形成了现行的主要以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并结合行业不同而界定标准不同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经过多年的实践和不断的修订,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的做法是,将中小企业所在的产业分为农业、矿业、建筑业、加工业、运输电气、连锁经营、零售、金融保险、服务业等几类。在每类中又分为若干类,中小企业的标准各有不同。在所定标准中,根据操作的难易程度,分别以雇佣人数和总经营收入来衡量⑧。
3.定量界定标准指标的比较分析
日本的定量界定标准指标是既可以用职工人数作为界定标准,又可以用资本金作为界定标准,美国是同时采用职工人数和销售额、资产总额作为界定标准,但不同行业具体要求不同。
首先,日本和美国都采用职工人数指标,该指标是从企业雇用人数多少这一人的要素角度反映企业规模的大小,也是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的指标。其次,美国采用销售额指标而日本则采用资本金指标,二者各有利弊。销售额指标是从企业经营水平角度反映一个企业规模的大小,但该指标有两个缺点:(1)企业的销售额是个极易波动的量,受通货膨胀、销售淡旺季,甚至国际汇率等诸多因素影响;(2)与资产额相比,销售额更难以计量,可比性更低,也更缺乏可信性。资本金的波动比销售额波动要小,并且受经济状况影响较小。因此,用资本总额指标可以反映企业规模大小,但该指标不能反映企业经营和市场占有率。
此外,美国对金融业中小企业是以资产总额指标来划分的,日本则不用该指标。该指标是以价值或实物形态从企业资产即物的角度反映企业规模的大小。与职工人数指标相比,该指标在计量上存在一些困难,其理由是:(1)中小企业尤其是家庭中小企业,企业资产与家庭资产难以区分;(2)在无形资产进入总资产或存在技术入股的情况下,评估的技术可操作性差;(3)资产总额随负债状况和销售难易等因素而起伏不定。
三 启示与借鉴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3年1月1日正式施行。2003年2月19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公布实施《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原国家经委等五部委1988年公布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及1992年公布的该标准的补充标准同时废止⑨。根据新规定,我国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如表2所示)由以下要素构成: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并结合行业特点。职工人数作为各行业中小企业标准均采用的指标,简单明了,容易界定企业规模,可突出中小企业在解决就业和稳定社会方面的重要作用,也与世界主要国家的通行做法一致,具有国际可比性。销售额可以客观反映企业在市场上的经营规模和市场竞争能力,也是我国现行统计指标中数据比较齐全的指标,将其作为中小企业标准的指标,比较符合我国企业实际,容易操作。资产总额可以从资源占用和生产要素投入的层面上反映企业规模。
我国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近年虽然进行了大幅度修订,但是与日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不足之处。主要是现行我国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只有定量划分标准,没有定性指标;而且定量指标过于宽松;另外没有考虑行业内差别。因此,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目前中小企业划分情况,借鉴日本、美国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结合我国的国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现行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进行不断的完善。
(1)定量界定结合定性界定的划分标准。
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定量标准。其实,单就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自身而言,二者各有优势。具体来说,从数量上进行界定具有简便直观、数据易于获得等优点,但缺点是缺乏内在统一性和稳定性。例如,一家现代化的制造业企业和一家手工业企业,可能在职工人数上相等,甚至后者的职工人数远远大于前者,但显而易见的是,二者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是不可等量齐观的,更不能单从职工人数上对其进行归类划分。再如,一家大企业的分支企业从数量指标上看为中小企业,但从质的指标上看却不属于中小企业。与定量指标相比,定性指标虽缺乏直观性,但它却克服了定量指标的缺点,可以比较准确地从企业规模的变化认定量变产生质变的界限。因此,在具体操作时,有关部门不应受限于《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而应将这两种标准有机结合起来。
(2)针对性实施政策,在相关法规中制定更具体的标准。
从《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所设的标准来看,我国的中小企业范围明显大于其他发达国家,相反的,国家分配给中小企业的资源又十分有限。这就给国家在经济发展的各阶段,对中小企业实施扶持政策时,造成了一定难度。因为,除了已有的标准之外,具体到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时,还要界定更具体的标准。日本在1973年修订的《中小企业基本法》中,统一规定了日本现行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之后,在退职金共济法、现代化资金补助法、金融公库法、信用保险法、获得政府订货的法律等各项政策中规定了更具体的标准。我国的中小企业范围相对太宽泛,如果在资金援助、信用贷款、政府倾斜性采购等各项具体政策中不做再次划分的话,对小型企业的促进效力将大为减弱。
(3)行业内规模细分。
不同行业各有特点,同一行业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在完善我国现行标准时,不仅应当考虑行业间差别因素,而且应当考虑行业内差别因素,采用不同标准作分别规定,对一个行业内的中小企业也应作进一步的规模细分。建议在中小企业这一大的范畴界定时采取宽松标准,而在中小企业之下,细分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三个层次,分别界定,分别扶持。这样有利于避免宽泛的中小企业界定标准造成的扶持政策实施时的排挤效应。
(4)各部门、地方政府要灵活掌握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不同的部门,由于特殊的政策要求,可以调整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如劳动部门为了扩大就业,对劳动密集型行业,可以放宽职工人数标准。对高科技行业则严格控制。另外,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东西部地区发展差距较大,对不同地区执行界定标准时可辅之以一定的调整空间。例如,我国东北地区的工业特征是国有重工业为主,而华南地区的工业特征是以轻工业为主,其企业的职工人数或资产总额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因此地域性也是确定划分标准时回避不了的因素。这就需要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情况灵活掌握。
注释:
①巨清雯:《〈中小企业促进法〉存在的两个问题探析》,《福建法学》,2003年第1期。
②王振、孙林、虞震:《中小企业:日本经济活力的源泉》,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③黄完成:《日米中小企业の比较研究》,税务经理协会,2002年6月10日,第24页。
④锁箭著《中小企业发展的国际比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9页。
⑤http:// www.sba.gov/services/contractingopportunities/sizestandardstopics/tableofsize/SERV_TABLE_HTML.html
⑥尹柳营主编《他山之石:中小企业发展的经验与案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
⑦林汉川,魏中奇:《美日欧盟等中小企业最新界定标准比较及其启示》,《管理世界》,2002年第1期。
⑧樊增强:《中国中小企业跨国经营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页。
⑨《中国经济时报》,200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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