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锁入室盗窃案的规律以及串并案分析论文_白玉朋

技术开锁入室盗窃案的规律以及串并案分析论文_白玉朋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市 102600)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的应用,犯罪技术也随之越来越高,手法越来越高明。尤其是入室盗窃案,技术开锁盗窃案件的手法和连续犯罪的疯狂性也有所变化。这不但为入室盗窃案件的侦破增加了难度,而且由于其作案手段的特殊性、作案方式的隐蔽性,对社会安定造成了一定的威胁。本文从技术开锁的系列串并案件入手,进行其规律的把握以及分析,为侦破案件提供一些有效方法。

关键词:技术开锁;盗窃;串并案分析

一、技术开锁入室盗窃案件的规律特点

近年来,以入室盗窃为主的侵财类案件持续高发,技术开锁入室盗窃案件占很大比重,并且已呈现出发案率逐年上升、作案手段专业化、作案人员职业化的发展趋势。犯罪分子采用传帮、带的方式使得掌握技术开锁的高危人群和专业人士日益扩大。通过对此类案件犯罪规律的把握和总结,有利于因地制宜地采取相应的防范和打击对策。

(一)人员规律

1.高危人群:指同一地域的犯罪分子作案时具有高度相似的作案手法,因此形成带有职业特点的区域性犯罪团伙。如:江西宜春籍技术开锁高危人群,其惯用手法就是 3-5 人结伙异地租车,找准目标,技术开锁入室后,多人进入室内大面积翻动,不回避现场足迹,一日之内可劫掠多户人家或多个城市,2-3 天即返回,不住宿。

2.专业人士:指通过网络资源获取技术开锁的技能和工具,经自学能够熟练运用到犯罪过程当中,并通过多次作案不断总结提升技术开锁水平的犯罪人员。此类犯罪人员大多经验老到,具有高度的反侦查意识。

(二)作案规律

1.作案地点的特定性。技术性开锁盗窃犯罪分子多为流窜作案,多选择交通便利的开放小区,基本选择二楼以上和顶楼以下的楼层,通常先采取按门铃、敲门等方式试探,如果家中无人,则采用技术开锁手段将门打开,直接进入室内盗窃。

2.作案时间的选择性。从事技术开锁入室盗窃的犯罪分子选择的作案时间大多为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4时至17时、凌晨1时至4时,基本上是受害人上班、外出及休息熟睡的时间段。对于机关、办公室等工作地点,犯罪分子多选择在下班以后或中午、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保安人员值守不严时入室盗窃。

3.作案范围的流窜性。随着现代化、城市化的推进,我国部分发达省市的流动人口、外来人口比例逐年上升,这是必然现象,但也给了犯罪分子跨地区作案、流窜作案提供了条件。现阶段系列盗窃犯罪分子往往A地作案,B地销赃,C地消费,D地藏身。在犯罪地点选择上流窜至全国各地,主要集中于经济发达省市,这种特点给侦查取证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难度与挑战。[1]

4.作案手法的习惯性。犯罪分子在实施开锁盗窃犯罪过程中,往往第一次得手之后,为安全起见,再次犯罪时不易改变自己原有的手段和方法,因此开锁手法和工具有一定的固定性和习惯性,这一点对串并案件的确定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5.作案目标的针对性。犯罪分子所针对的门锁一般以“十字锁”和“一字锁”居多。这两种锁防技术开启能力差,开锁工具易于获得,方法容易掌握。“十字锁”的锁具弹子不能回位,导致房门钥匙无法插入或无法转动,锁芯内时常会填塞有异物,如塑料、棉花、口香糖、橡皮泥等物。“一字锁”则不同,技术开锁后,“一字锁”通常能够正常开启,锁芯内有时留有锡纸薄片等异物。

6.侵财目标的贵重性。在侵财目标上,主要以可携带的贵重物品为主。一般白天发生的入室盗案中,犯罪分子主要翻找卧室的衣柜、床头柜、抽屉等,以窃取现金、珠宝首饰、名牌包、数码产品、贵重衣服和容易销赃的物品为主。夜间开锁入室的盗窃案件,一般是窃取放在客厅的包袋、衣物、手机等小件财物为主,很少对室内的物品进行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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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技术开锁入室盗窃案的串并案分析

及时、高效地对技术开锁入室盗窃案件进行串并在案件的破获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样不但能够节省警力,同时还可以为侦查提供线索和方向,大大增加破案的质量和数量。案件的串并可以根据所掌握的内容以及案件的特点分为足迹串并、作案手法、案发地点串并以及监控录像串并。

(一)足迹鞋印串并法

足迹是技术开锁盗窃案件串并的重要依据,犯罪分子在同一季节作案时通常只穿一双鞋,这为我们的串并工作提供了先决条件。由于技术开锁盗窃案件具有区域性特点,技术人员可据足迹先在本区近期的技术开锁案件中进行串并,然后将串并起来的足迹发给同一区域及周边地区的相关部门进行再次串并,这样就能够及时地了解发案情况及犯罪分子的活动路线。

(二)思维习惯并案法,

从侦破的大量系列性案件来看,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时间、进出口选择、作案地点、处所、部位、目标,作案工具使用、破坏位置和撬压方法、动作的搭配、物品翻动的次序、伪造或破坏现场的伎俩、书写和口音等习惯性要素,构成共性特征的规律,这些规律在一定空间范围内,保持相对静止状态,反映出各种习惯动作的个性特征,是他人所不能重复的,这就是思维习惯认定法的可靠依据。

(三)以物并案,以人并案法。

犯罪嫌疑人在现场遗留各类微量物质、细小附着物、分离物以及案与案之间物的联系等。利用这些物品,通过鉴定来实行并案;以人并案,一是根据被害人、周围群众及知情人所提供的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或衣着特征进行并案;二是从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中发现并案线索,没有掌握的案件,可与已并案的痕迹物证一一加以验证,以扩大并案范围。

(四)视频侦查串并案件法

视频侦查是指在侦查工作中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实时发现犯罪、查获嫌疑人及可疑人员,利用视频回放寻找侦查破案的线索与信息,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个体特征、行动细节与轨迹,并对犯罪过程进行的动态分析和案后的综合研判,以进一步确定案件性质、侦查重点、侦查途径,锁定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模式。[2]通过监控录像串并,需要侦查人员对案发现场的小区内及周边路口的监控录像进行排查,通过作案时段的录像,寻找案发时的可疑人员及可疑车辆。如果在多个案发现场发现同一可疑人员或车辆,即可串并案件。

三、串并案件对侦查破案的意义

由于技术开锁盗窃案件具有区域流窜作案的特点,需要各警种相互配合、协同作战,实现信息与资源共享。首先,派出所民警在接警时要保护好现场,做好初步的调查,掌握案件的第一手信息资料,为现场勘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和下一步侦查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其次,现场勘查人员要认真、细致、全面勘查现场。对于作案人技术开锁的具体手段要进行准确的分析和勘查,以便对案件进行科学的串并分析;提高现场痕迹的采痕率,除指纹和足迹外尤其要注重微量痕迹的提取,这些微小的痕迹往往是破案的关键;了解现场调查访问工作的重要信息,梳理案件现场信息,精确串并案件。最后,情报信息研判人员要根据本地案件串并情况,收集周边地区发案情况及同类型案件嫌疑人抓获情况,分析作案人的流窜轨迹;同时,做好与网监、技侦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确定犯罪嫌疑人特征,掌握犯罪动向和案犯基本情况。犯罪信息资源得到共享有助于加强跨地区的刑侦合作,实行联合作战,有效打击犯罪。公安实践证明,合理运用串并案件在侦破系列性案件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作用,为研究侦查对策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并且能够收到“破一案、带一串、挖一伙、扫一片”的以点带面的综合效果。[3]

参考文献

[1]李庚阳.系列入室盗窃案件的并案侦查研究[J].法制博览,2016(32):79-81.

[2]张明楷.刑法学 (第四版)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3]邝慧婷.一例系列入室盗窃案的串并分析[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5(34):127

论文作者:白玉朋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7月下

论文发表时间:201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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