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遏制重婚纳妾和包二奶行为全国妇联修改婚姻法建议之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全国妇联论文,婚姻法论文,建议论文,包二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重婚纳妾、包二奶、姘居等行为正在挑战我国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早在80年代初期,一些沿海开放地区重婚纳妾、包二奶(上海称之为“”养金丝鸟)现象就已出现。到现在,无论是经济发达还是落后地区,上述问题已成为妇女群众投诉的热点,并呈增多之势。广东省妇联1996年至1998年接受包二奶的投诉分别为219宗、235宗和348宗。过去,包二奶行为较为隐蔽,而目前则越来越公开化了,有的包了二奶又包三奶甚至四奶,还有的妻妾共室。据广东省反映,在有重婚纳妾、包二奶行为甚至更大范围的男性中,存在着以有能力养妾、包二奶为荣的价值取向,不少男性对此毫不隐瞒,甚至炫耀。一些经济尚不发达的地区也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婚现象。由于经济发展程度的限制,虽然不以“包”、“养”的形式出现,但姘居、有情妇的情况比较普遍,影响家庭的稳定。四川省都江堰市近两年向妇联反映婚姻家庭问题的共224件,其中因第三者插足导致婚姻危机的125件,占56%。
面对这一挑战,我国现行法律无论刑法或婚姻法都显得十分软弱,难以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广大妇女投诉无门。上海一位妇女反映,她的丈夫与第三人长期同居,生了两个孩子。她到法院起诉,法院仍以证据不足驳回起诉。这位妇女痛心地说:“我的合法婚姻得不到保护,非法婚姻反而很嚣张。我搞不懂,生了两个孩子还不算重婚,什么算重婚?我还搞不懂,计划生育政策对合法婚姻管得很严,而他们生了两个孩子却没人过问!法律何在?天理何在?”福建省上杭县才溪乡每年有大量的劳力外出打工,他们有钱后找情妇是普遍现象,而且观念上认为情妇越多越有本事,群众对此也睁一眼闭一眼。
这些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表现在:
严重违背社会主义伦理道德,败坏社会风气;影响家庭稳定,导致大量家庭破裂、解体;引发大量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广东江门市在1995年至1996年因包二奶、养情妇引起的情杀、仇杀案件共死8人、重伤1人;出现许多非婚生子女,冲击计划生育政策;败坏了党风,导致党员干部队伍腐败,侵犯国家集体财产。广东到目前为止揭发的贪污犯,包情妇的达到95%以上。宝安一信用社主任大肆贪污公款,仅花在几个二奶身上的钱就达二千多万元。
重婚纳妾、包二奶、姘居等行为泛滥的原因复杂,但多年来没有法律制度的约束是重要原因。
一是我国刑法对重婚罪的规定过于严格,难以调整现实社会中发生的事实重婚行为。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虽然都有重婚罪的规定,但是按照这些规定,构成重婚的法律要件是:当事人需履行婚姻登记手续;当事人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客观现实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共同生活,几乎没有人再次办理登记手续,对外也不以夫妻名义相称,他们对外以秘书、兄妹、保姆等名义相称的居多。因此能够按照刑法重婚罪定罪量刑的是极少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反映,近年来处理重婚案件仅几例,刑法规定的重婚罪形同虚设。
二是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上述行为没有法规规定和制裁措施。现行婚姻法已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条款,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对无过错方也有一定的照顾。但从实际效果来看,难以达到遏制重婚纳妾、包二奶的目的,有重婚行为者根本不在乎少分一点财产。
多数重婚纳妾、包二奶者,都有预谋、有目的地转移、隐匿、消耗夫妻共同财产,等受害一方发现后,为时已晚。离婚时对财产取证又非常困难,有的在离婚时不仅分不到财产,还要分担债务。广东一妇女是医学院的毕业生,她和丈夫结婚后共同奋斗,开了一家室内装修公司,目前资产数千万。自从1995年丈夫有了情妇后,长期与情妇同居不回家,和情妇一起买了房子和两辆车,她说:“我结婚15年,现在什么都没有,离婚时公司的几千万纯利润分不着,因为我取不到证据,会计、出纳都是他的人,人家不敢作证。我现在打官司的结果是,重婚罪不成立,我却负债累累。”
2000年4月全国妇联就修改婚姻法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意抽样调查结果显示,94.2%的人认为对重婚纳妾、包二奶要予以法律制裁。88.5%的人同意离婚时对故意隐匿家庭财产的一方要以法律制裁,以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全国妇联建议:
一是对我国刑法规定的重婚罪作出司法解释,放宽重婚标准,规定以下行为视为重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领取结婚证的;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未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在固定住所共同生活的;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未以夫妻相称,但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在固定住所共同生活6个月以上的。重婚案件告诉才处理。对于社会影响恶劣、证据充足的重婚案件,按公诉案件处理。
二是在新婚姻法的总则部分增加维护一夫一妻制的条款:“保护婚姻家庭,禁止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在新婚姻法中,诉讼离婚必须实行过错原则,并分别罪与非罪,实行损害赔偿和照顾无过错两种处罚措施。因为如果仅有照顾无过错方一种措施,很难达到遏制重婚纳妾、包二奶行为的法律效力和社会效果,也很难达到保护受害一方合法财产的目的。建议规定:离婚实行过错原则。有下列行为的,过错方对无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赔偿数额为个人全部财产的20%: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领取结婚证的;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未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在固定住所共同生活的;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未以夫妻相称,但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在固定住所共同生活6个月以上的;实施家庭暴力致人重伤的。有下列行为的,照顾无过错方:有配偶的人有婚外性行为的;实施家庭暴力致人轻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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