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地制度变迁的政治意义与经济绩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地论文,中国论文,绩效论文,意义论文,政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二十多年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深刻表明发展经济学理论的一个基本共识:即农业增长对工业化和一般经济增长,如果不是前提条件的话,也是至关重要的。的确,新中国经济成长的史实表明,国民经济无论是处于高速增长,抑或停滞徘徊,其实都是农业增长与停滞的必然反映。而且,任何一位关注中国经济成长的人都会注意到:始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的中国经济持续性增长,得益于农业的发展;而中国农业的增长,又始于农地制度深刻地变迁。
寻求最佳的绩效一直是制度变迁的终级目标。中国农地制度变迁的实践,一直试图表现出这样的倾向。二十多年来,从土地的集体经营逐步过渡到家庭承包经营,从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基本制度确立,到在家庭承包制基本制度框架下,土地不同的经营使用形态创新。中国农地制度变迁一直在实践着一种效率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制度的替代,或者是不同经济当事人通过制度变迁的结果实现追加或额外收益的预期,并且都希望制度变迁表现出正效率的制度绩效。
令人欣慰的是,二十多年中国农地制度变迁的史实,向世人充分展现了由制度变迁推动经济发展的成功范例。事实上,农地制度变迁的结果不仅推动了农业乃至整个中国经济历史性的增长,而且极大地丰富了制度经济学在转型经济国家的应用理论。换言之,中国农地制度变迁的结果,不仅通过一种新制度替代一种旧制度后,经济发展取得的实绩得到反映;而且,这种制度变迁和变迁方式的选择以及由此产生的绩效,对制度经济学理论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制度变迁与制度创新往往是联系在一起的。检索中国农地制度变迁的史实,可以发现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制度创新和理性的制度变革行为体现在若干方面:首先,从农地制度变迁结构看,家庭承包制基本制度的确立,印证了农业家庭经营最优,不仅仅是具有全球意义的普适制度安排,同样也是中国这个具有集体化经历国度的普适制度;而且,在家庭承包制基本制度框架下的不同土地使用制度形态,无论是采取家庭经营,抑或是采取集体经营的方式,作为土地制度结构的有机构成,同样表现出良好的绩效。其次,从农地制度变迁方式看,家庭承包制的制度创新作为典型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尽管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中国这个历来习惯于政府提供制度安排的传统,但家庭承包制作为基本制度的确立和在全国范围的扩散,以及地方政府和社区出于不同的预期,在基本制度框架下,包括对不同土地使用等次生制度的创新,都表明强制性的制度安排从未退出历史舞台。“强制性制度变迁要使效率能够增进,须得充分顾及行为主体的绩效偏好;诱致性制度变迁要能获得推广并增进效率,须得政府的认同和鼓励。”事实上,诱致性和强制性的制度变迁方式常常交织在一起,共同推动着中国农地制度的不断创新。再次,从制度变迁的扩散方式看,中国农地制度变迁的局部突破、渐进式的扩张方式,从总体上看,是从农村底层开始发动的。虽不合主流经济学关于转型经济制度变迁理念,却非常符合中国的实际。制度变迁是在既有的政治、经济制度框架内发动的改革,因而避免了激烈的社会冲突。这明显地区别于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等转型国家,制度变迁是自上而下伤筋动骨的改革。这类国家以彻底改变农村既有财产占有和生产方式,进而彻底改变国家基本政治、经济制度为基本目的。激烈的制度变迁方式,不可避免地造成社会冲突,并最终波及制度变迁绩效。换言之,局部突破渐进式的平和方式构成了中国农地制度变迁的主流。同样,差别化、试验推广等方式在中国土地制度变迁中,也实现了令人满意的预期。
中国农地制度变迁绩效是明显的。首先,从政治表现角度观察,土地制度变迁获得了不同经济当事人“同意的一致性”,几乎所有的事实和文献资料都表明,土地家庭承包制度的确立,大大推动了中国经济增长,无论是政府、社区,抑或是农民,甚至是城市居民,通过制度变迁都获得了额外的收益。因而在很大程度上,中国农地制度变迁属于典型的“帕累托改进”,这对具有中央集权传统的国家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利益一致、预期相同对平稳地实现制度变迁非常重要。因为,当存在高度集权的政体和不完善的政治市场时,那些潜在地或公开地获得大多数社会成员支持的制度变迁在现有政治秩序下的稳定推进,是以掌握最高决策权的核心领导人的偏好及其利益与制度变迁的取向二者之间保持一致为前提的。换言之,中国农地制度变迁和基本制度的确立既来自于不同层次经济当事人创新的结果,同时来自于制度变迁的过程以及确立的制度内涵,响应了核心领导人的偏好和利益,以至于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制度创新的需求和供给双方没有根本的厉害冲突;其次,从经济发展角度观察,中国农地制度变迁绩效明显。一是制度变迁促使了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改造,宣告了人民公社组织制度解体,确定了新的农业经营体制,推动了农村经济组织的多样化发展;二是制度变迁引发了农业资源要素的流动,对农业结构调整,农村非农产业发展,劳动力流动和城市化发展带来了一系列制度扩张效应;三是制度变迁通过对农业发展的影响,实现了农业与国民经济的共同发展。再次,从制度创新角度观察,中国农地制度变迁的方式以及制度变迁的交易规则选择等丰富了制度经济学理论。
二、农地制度变迁的政治意义
满足政治要求是社会主义制度变迁的基本前提,中国农地制度变迁也始终表现出这样的取向。二十多年中国农地制度变迁,最重要的创新和结果是确立了家庭承包制基本制度,这种制度框架的基本内涵是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户拥有承包权和使用权,经营采取家庭承包的方式运作。这种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区别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特殊农地制度安排。
勿庸讳言,在中国关于农地所有制的制度安排是有过激烈争论的,而且这种争辩至今仍未停息。主张农地国有,抑或私有的人并不在少数。但撇开意识形态好恶的观点,即使从制度变迁的基本事实观察,农地采取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方式也是一种理性选择。其理由是农地集体所有的制度安排,自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已有二十多年的运行历史,农民头脑中土地归谁所有,尽管十分混乱,但大部分农民还是认可土地是集体的制度规定。更重要的是,土地采取集体所有形态,社区在分配土地资源时,并不需要花费太大的交易成本,也避免了土地私有或国有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激烈政治斗争和经济利益的划分,阻止了因土地私有化以后,部分农民可能因失去土地陷入贫困的现象发生,使农村社会保持稳定。按照罗小朋的观点,土地家庭经营和集体所有可以长期并存。因为经验表明,第一,在中国经济市场化的过程中,土地集体所有并没有构成对农业发展的重要障碍。相反,在很多情况下,土地集体所有为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提供了十分宝贵的灵活性。在保持较高土地生产率的同时,保持了社会公平和安定。第二,土地私有化缺乏政治条件、而且面临多种约束。事实上,农地私有化面临多重难题。周其仁认为农民放弃私有化是因为他们会遇到了公共选择难题,分地时无法找到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标准平衡内部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还有人认为,农民最终放弃重建土地私有权的努力是因为从合作化到人民公社体制,国家长期保留着对私有财产剥夺、否定的纪录,失去了保护私有财产的信誉,社区干部和农民不相信国家会保护土地完全个人所有的产权。因此,从制度变迁中,各经济当事人的反应和接受程度以及制度变迁的交易成本高低,是否容易取得“同意的一致性”的角度观察,维持农地集体所有制也是现阶段较为理性的制度安排。
按照马克思制度变迁理论的解释,将现阶段农地界定为集体(社区)所有,家庭经营,既是中国特殊的政体、国体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客观反映,而且也满足了制度变迁的一般规则以及不同层次经济当事人对制度变迁的预期收益和道德伦理认识水平。
首先,农业的基本特点表明,土地对生产的约束比经济增长中大多数其它部门要强烈得多。土地的特殊重要性,决定了土地制度不仅是农业中最重要的制度,而且是国家社会经济制度中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也就是说,土地制度是整个经济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在这个严格的约束条件下,任何制度安排,尤其是基本制度的确立必须考虑到最广大人们的利益和最广大区域的适应性。作为国家最高利益代表的决策者,进行决策时的效用最大化是使决策获得最大限度的社会支持,并巩固和维持自己的政治地位。农地采取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制度形态,理顺了中国农村最基本的生产关系,确定了农产的经营主体地位,并实现了制度变迁对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更重要的是,这种制度安排考虑到经济当事人各方面的利益和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实现决策对制度安排的需求。换言之,在农地制度变迁过程中,基本制度的确立,制度内涵以及农地的制度结构是非常重大的问题。在农地的所有权制度安排上,是维持集体所有,还是对土地采取国有、抑或私有的所有制形态,需要做出正确的决策,否则要么容易冒失去最广大人民支持的风险(农地国有);要么要冒失去对土地作为农业最基本生产资料控制的可能(土地私有)。其实。历史地看,真正对最大多数农民有意义的,不在于拥有对土地的所有权,而在于拥有对土地的经营使用权。农地集体所有、家庭经营满足了制度变迁的历史前提。
其次,农地采取家庭经营形式,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规律,也符合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尽管中国经济客观上存在的区域差异以及人均土地资源分布不平衡,使得不同区域农业和土地经营方式表现有很大的不同。也就是说,农业和土地的经营水平可以有很大的技术差异,农业和土地的经营规模可以有很大的数量差异,但农业的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交织的特征,并不会有质的差别。农业生产的基本特点,要求生产者必须以自觉的行为经营和关注动植物生长的全过程,并根据市场、气候等环境条件的变化和动植物的生产情况及时作出决策和调整。同时,农业生产又难以象工厂化作业那样,准确地计量生产者每个工序劳动所付出的价值,生产者的努力体现在农业生产的全过程中,但成果只表现在最终产品上。而且,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又要求灵活地安排劳动时间,这些特点决定了农业家庭经营最优和成本最低。
再次,农地采取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制度形态,满足了制度安排的本质规定,不同经济当事人的利益都得到了体现。对政府而言,集体所有的农地制度安排必须促使农业持续稳定的增长,并满足国家对农业和粮食的安全需要,而且可以确保社区领导人按政府意愿行事;对社区而言,集体所有的农地制度,可以有利于有效配置农地资源,确保社区范围人人享有对土地经营的平等权利,同时,赋予了集体对土地的管理权益,避免了农户因失去土地导致的不稳定因素。对农户而言,对土地的实际占有和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利,可以确保农户有效地配置家庭资源,提高土地、劳动力生产率,农户依靠这种权利,享有对产品的收益和处置权。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农地制度变迁,家庭承包制基本制度的确立,几乎得到了不同层次经济当事人“同意的一致性”。在制度变迁中,各方都表现出理性的行为倾向,共同推动了制度的不断创新和完善。
其一,从最高决策者角度观察,新的制度安排体现了国家意志。二十多年中国农地制度变迁,家庭承包制的确立尽管始于诱致性制度变迁,但这项制度的全面扩散,必须得到最高决策者的支持。一个社会中的利益集团对于特定政策的扶持和反对,要想变成对政策的实际影响,必须通过一定形式的行动才会发生,即所谓的集体行动。坦率地讲,在中国农地制度变迁过程中,尤其以家庭的方式取代集体经营的制度安排,最初中央政府和最高决策者的态度是疑虑的,最早的政策基点还局限于对旧体制的修补。但是,很快新制度的绩效证明了旧制度的低效率,最终促使了中央政府和最高决策者在基本制度的确认和扩散中扮演了第一行动集团的角色,决策者追求的理念和经济当事人在制度变迁中欲实现的预期得到了吻合。事实上,从人民公社时期土地集体经营被包产到户所取代,并通过包干到户,直至家庭承包制度的确立,中国农地制度的变迁一直是最高决策者与经济当事人谈判、协商、双方不断磨合的过程。在这场博弈中,双方理性行为的倾向,都实现了预期效益的最大化。前者谋求到公众支持的最大化,后者通过制度变迁获得额外收益。
其二,从地方政府和社区角度观察。分权化改革,特别是部分决策权下放,使地方政府和社区既是家庭承包制制度安排的扩散者,同时又是在家庭承包制基本制度框架之下,不同土地使用制度安排,也即次生制度变迁的创新者(如“两田制”、规模经济、“四荒”使用权拍卖、股份合作制等)。在家庭承包制基本制度安排中,地方政府和社区扮演了推动制度变迁的第二行动集团的角色;而在次生的农地使用制度安排中,地方政府和社区又成为创新者的主角。囿于不同的区域社会、经济条件,地方和社区有着相对独立的目标,地方政府有实现自身政绩最大化的需求,社区也有追求社区经济发展和满足社区领导人权利的预期。当地方政府和社区积极利用政治组织和政治手段捕捉潜在制度收益,参与市场竞争来增强本地经济实力,实现自身政绩最大化时,他们就成为具有类似企业家创新精神的“政治企业家”。而一旦地方政府和社区领导人以“政治企业家”的面貌出现,他们就会借鉴、比较和计算各种制度安排预期,以及实现制度变迁的可能性,这往往就成为推动农地制度变迁和制度性经济增长的关键。
其三,从经济当事人角度观察。家庭承包制的产生和确立来自于经济当事人农民自身需求诱致的结果。按照制度变迁一般理论的解释,在诱致性制度变迁和权利重新界定的过程中,几乎每位经济当事人都可能实现自身效用或利益的最大化。对经济当事人来说,农地制度变迁和家庭承包制不仅使他们节约了劳动的监督费用,而且家庭成为自身经济活动的剩余索取者。前者是因为生产经营采取家庭分工的方式,而家庭的血缘、亲缘关系使家庭每一位成员都没有产生以偷懒为形式的机会主义动机,因而所有家庭资源都可以投入到生产经营中,从而减少了劳动监督费用;后者是因为家庭成员每一份努力生产可以获得更多的成果,只要勤奋努力工作,在家庭财富和资产的存量积累基础上,可以产生增量积累,而这些积累和剩余家庭可以全部占有。因此,几乎所有的农户都可以通过农业和土地家庭经营的方式,获得制度变迁的收益。
其四,城市居民对农地制度的变迁也应该是持赞同态度的。城市居民实实在在享有了制度变迁带来的农产品极大丰富给他们的好处,而他们固有的利益却没有受到丝毫损害。早期,政府通过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刺激农业增长,农民得到了额外收益,城市居民则通过各种补贴获得了相应补偿。尔后农产品的大幅度增长,又导致农产品价格下降,城市居民同样得到了额外好处。利益补偿瓦解了潜在的改革反对者。
三、农地制度变迁的经济绩效
中国农地制度变迁,对农业和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是多方面的。
1、制度变迁催生了多样化的农村经济组织
农地制度变迁,首先触动的是人民公社的微观基础。农村改革初期,人民公社制度一开始并没有被彻底摈弃,起码包工到组和包产到组最初是在人民公社体制内进行的。实际上,伴随着农地制度变迁过程演变的农业经营方式,是从生产队-不联产责任制-联产责任制-包产到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由集体经营到家庭经营逐步推进的。其中最具深刻意义的是包干到户责任制。因为包产到户只是对产量的承包,分配的主动权仍在生产手里。包干到户则表明着农民不仅有生产经营权,而且有产品的分配处置权。而唯有包干到户,才真正意味家庭经营替代了集体经营,成为农村经济的微观基础,只有到了这一阶段,人民公社组织才真正失去了它存在的制度基础。农村经济组织再建完成了它第一步的任务。
正规的社区经济组织是人民公社组织制度解体的结果。这种社区经济组织无论形式和规模怎样,但一般都是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以区域性合作经济组织为其制度表现形式。一般以行政村为范围设置,也可以以生产队(村民小组)为范围设置;可以与社区行政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分立,也可以一套机构两块牌子。从社区经济组织发展情况看,到2000年,中国农村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达219.7万个,即全国86.6%的乡(镇)、90.7%的行政村都建立有相应的组织。1997年,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总量约20000亿,其中生产性固定资产达9899亿元,占农村固定资产总量的59.5%。在农村经济总量中,农村集体经济的贡献率大体保持在45%左右。
与此同时,作为农民自己的选择,各种综合和专业经济组织几乎产生于社区性经济组织重建的同一时期,而且涉及农业生产、流通和信用等相当广泛的领域。这种组织产生于农民的需求诱致、自愿性质十分明显,如遇到政府的不正常干预和组织内部的免费搭车成本过高,以致伤害了自发组织的激励机制时,农民可以随时以退出的方式进行抵制。由于解决了激励问题,作为一种资源的联合使用方式,其组织产出比资源的单独使用之和更大,因而得到了农民广泛的认同。粗略统计,目前中国有各类农民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11.7万个,会员580万人,联系农户1164万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5%,分布区域遍布全国,涉及农业生产、流通等140多个门类。
值得关注的是,产生于家庭经营基础之上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市场为导向,以各种中介组织为依托,将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联结起来,实行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一体化经营,并形成系统内部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企业化经营机制,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作为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农业产业化丰富了中国农村经济组织制度的内涵和外延,有效地解决了农户进入市场的问题,大大提高了中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据农业部对全国28个省区的统计,到1998年,中国有各种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30344个,组织农户3900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6%。其中,以各种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带动的有19936个,占66%;以专业合作社等中介组织带动的有8024个,占26%;其它类型有2384个,占8%。按利益连接形式划分,实行合同契约和书面协议的约占80%,实行股份合作制的约占11%,实行合作制的约占9%;从区域分布看,东部地区14588个,占48.1%,中部地区13558个,占44.7%,西部地区2198个,占7.2%。1998年,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吸纳农业劳动力572万人,参与农户均增收800多元。
很容易观察到,家庭承包制基本制度确立以后,农村经济组织的发展和演变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这种多样化不仅仅表现在社区正规的经济组织和非正规的组织类型区别上,同时也表现在经济组织的所有制形态、规模水平、组织结构、组织功能等诸多制度安排的不同。农村经济组织的多样性,来自于农业产业的多类型以及农业经济不同社会分工产生的多样性。种植业的生产方式与畜牧、渔业和林业的方式不同,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组织的内涵也大相径庭。因此,有人分析认为,农业产业生产和分工的不同决定了农村经济组织的多样化。农业的产业特点要求经济组织具有良好的灵活性、分散性以及内含有效的监督与激励机制,并有稳定的预期和承受风险的能力。
总而言之,中国农地制度变迁以及家庭承包制制度产生的制度激励,使农业生长出新的农业剩余或增量积累。利用和配置新的资源,催生着新的经济组织产生,而远远超出单一的传统农业生产领域的社会分工和要素资源配置,又酝酿出农村经济组织多样化的成长机制。制度变迁导致了农村经济组织的多样化发展。
2、制度变迁引发了农业要素资源的优化配置
农地制度变迁,家庭承包制基本制度的确立,使农户成为了相对独立的产权主体和利益主体,由于拥有产品的剩余索取权和相应的处置权,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制度对农民的激励。同时,由于农户家庭拥有相对独立的经营自主权,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生产可能性边界向右移动。作为理性的经济当事人,农户以预期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使得农业要素资源配置效率大大提高,制度变迁实现了要素资源的优化配置。
即使在一个较长的时期跨度观察,由于土地制度变迁,改革了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新制度产生的绩效也是巨大的。目前,中国粮食生产能力已经稳定在5亿吨左右。粮食、棉花、油料以及肉类、蛋类和水产品总量居世界首位,粮食、肉类等主要农产品人均占有量均超过世界平均水平。制度变迁产生的巨大能量,使中国用不到世界1/10的耕地,生产出了占世界1/4的粮食,养活了占世界1/5的人口。正如世界银行在《2020年的中国》报告中评论的一样:“中国只用了一代人的时间,在一个人口超过非洲和拉丁美洲总和国家中发生这样的事,是我们这个时代最令人瞩目的发展。”
作为创造人类奇迹的农地制度变迁,对中国农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意义怎样估计也不过分。事实上,巨大的制度绩效产生于微观主体深刻的变革。家庭承包制制度安排和制度变迁产生的激励,大大激发了农户作为经济当事人的预期,几乎使每个农户都成为“企业家”,并产生出企业家的创新精神。而且制度又确保了个人可以获得其所有的土地经营、劳动力、资本投入产生的剩余和报酬。总之,制度变迁提高了资源的配置效率,从而大大优化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
首先,从农地资源的配置情况和效率看。农地承包到户后,农民拥有相对独立的经营自主权和产品处置权,使得农户有充分利用家庭资源,合理配置劳动、资本的激励,极大地提高了土地生产率。其一,耕地的有效利用率提高。耕地的复种指数从1978年的151%提高到1997年的161%。差不多等于在不到20年间增加了近1000万公顷的耕地;其二,耕地使用结构发生显著变化,在农作物总播种面积中,粮食的比例由1978年的80%下降到1997年的73%,而同期经济作物增长了4个百分点,瓜菜增加了6个百分点。其三,农业的区域化布局得到优化。比如1978年-1997年间,北方稻区水稻面积增长了7%,而华南地区的小麦面积几乎减少到零。其四,耕地生产率得到明显提高。按1978年不变价计算,平均每公顷耕地生产的农作物总产值从1978年的1124元,增加到1997年的3034元,年均增长了5.4%。同期农作物的净产值也由每公顷的782元增加到1950元。土地生产率的提高对缓解中国这样人多地少、农业发展受资源约束的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次,从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情况和效率看。农地制度变迁对农民的激励,最大的绩效就是表现在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效率上。其一,劳动力在农业经营中的效率提高。按照黄季焜的统计,粮食、油料、棉花等7种主要农作物用工量的加权平均计算,每公顷的用工量由1978年537个工作日下降到1984年的331个工作日,6年下降幅度为38%。到1996年,7种作物的单位用工量继续减少到262个工作日,还不到改革前的一半。用工量的减少既表现为原来沉淀在农业生产,实际上表现为“过密化”的富余劳动力有了新的出路,也表明农业劳动生产率有了很大提高;其二,乡镇企业成为农业劳动力转移的主渠道。改革二十多年来,乡镇企业吸纳农业富余劳动力的能力大大增强,到1999年,乡镇企业吸纳农业劳动力1.27亿,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27%,占农业富余劳动力的50%以上,全国农民人均从乡镇企业获得工资收入683.4元,工资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34%。其三,农业劳动力流动大大拓展了劳动力利用空间。农业劳动力流动源于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中国农业劳动力处于绝对过剩状况,家庭承包制使过剩劳动力有了向非农产业流动和转移的可能;另一方面劳动力市场充分发育,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农业比较效益低以及相对于非农产业过高的机会成本。据各方面统计,最近几年全国农业劳动力转移数为5000万人以上。其中50%以上在外县、外省市异地转移和就业。在中西部地区,农业劳动力转移的务工经商收入已成为农民收入增长的主要来源。
再次,从资金要素配置情况和效率看。二十多年农业资金的运行情况表明,制度变迁对形成新时期农业资金运行规律高度相关。其一,农业资金总量增加。从资金总量构成看,财政、信贷资金尽管一直是构成农业资金的主要渠道,但实行家庭经营后,农产成为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来自于农产的资金愈来愈成为农业资金最重要的来源之一。1980年-1997年间,中国农业资金总量由1250.8亿元增加到5442.9亿元,平均每年增长8.5%,同期来源于农户的资金由59.48亿元增加到1237.89亿元,平均每年增18.3%。占农业资金总量的22.7%。其中1995、1996年来自农户的资金总量为2095、1914.1亿元,分别占当年农业资金总量的42.9%和36.4%。其二,资金配置出现非农化趋向。由于产业、行业、城乡间资金投入产出效率的差异,导致资金要素从种植业向非种植业、从农业向非农产业,从农村向城市流动量越来越大。这既提高了资金的利用效率,但也削弱了农业的竞争力。改革以来的1978年-1996年间,按1995年不变价计算,从农业流向非农产业的资金总量高达8709亿,平均每年流出458亿元;从农村流向城市的资金总量达15661亿元,平均每年达824亿元。其三,资金要素市场不断发育。一是农业资金的信贷规模不断扩大,农业银行和信用社对农业和农户的信贷从1978年的674亿元上升到1996年的4886亿元,平均每年增长11.6%;二是民间借贷发展迅速。农民通过私人借款1978年平均为21元,到1997年平均为90元,私人借款占农户借款总量一直在80%以上。
这一方面表明农户的资金需求增加;另一方面也表明农业银行和信用社无法满足农户的借贷要求,资金配置的市场化趋向为深化农村金融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课题。
3、制度变迁促进了农业与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农地制度变迁加快了农村经济结构变动,并且对国民经济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从农村经济结构的基本情况观察:一是在种植业结构变动中,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其它作物之比,由1978年的80.4%、9.6%和10%调整到73.3%、14.2%和12.5%;二是在农业结构变动中,农业比重下降,牧业和渔业比重上升。1978年-1997年,农业比重由80%下降到50.6%,年均降1.26%;牧业由15%上升为31.5%,年均增0.87%,渔业由1.6%上升为9.1%,年均增0.39%;三是在农村五大部门结构变动中,1980年-1995年,农业产值比重由68.9%下降为22.9%,年均降3.07%,工业比重由19.5%上升为58.2%,年均增2.58%,建筑、交通运输和饮食服务业比重由11.6%上升为18.9%,年均增0.49%;四是在农村三大产业结构变动中,1978年-1997年,第一产业比重由78.95%下降为36.24%,年均降2.25%,第二产业比重由11.7%上升到41.39%,年均增2.25%,第三产业比重由9.36%上升到22.38%,年均增0.69%。
与此同时,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也发生了大的阶段性变化,其主要标志有两个:其一是以1992年为转折点,农业部门就业的劳动力绝对数量开始减少,2000年比1991年减少了3110万人;其二是从1997年开始,在农业部门就业的劳动力数量占社会劳动力比重已下降到50%以下。农业劳动力绝对数量和在就业份额中的比例的转折性变化,表明中国农业正在跨越刘易斯的劳动力无限供给阶段,意味着中国劳动力就业结构发生了实质性变化,这对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改变农业与非农产业相对于国民收入份额贡献有着积极的作用。
农村经济结构变动对国民经济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一方面,农村经济结构变动对国民经济总量增长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GDP增量中,来自农村部门的贡献一直维持在50%以上。现阶段中国1/4左右的GDP和1/3的非农产业增加值是农村非农产业提供的。全国1/2的工业增加值是由乡镇企业贡献的。另一方面,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了农村对国民经济的参与度。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不仅为农民收入开辟了新的来源,改变了农民收入结构,而且扩大了农村市场,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促进了国民经济增长。总之,农村经济结构变动,使农业对国民经济的产品贡献、市场贡献、要素贡献和外汇贡献大大增加。农村经济对国民经济发展产生了举足轻重的影响。
应该注意的是,城镇化的发展作为城乡结构变迁的直观结果。坦率地讲,相对于二十多年中国工业化进程和国民经济总量增长,中国的城镇化发展是滞后的。2000年,农业在整个GDP中的比重已下降到15.9%,但在就业结构中,农业的份额仍高达50%。农业劳均GDP与非农产业劳均GDP一直维持在1∶4以上。产业间巨大的劳动生产率差异深刻表明中国城镇化水平是滞后的。事实上,从1978年-2000年,中国城镇总人口由1.7亿增加到4.58亿,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由17.9%上升为36.1%,但比同等人均GDP(人均800美元左右)国家仍低10个百分点,比同等工业化水平(农业在整个国家GDP中比重在20%以下)国家要低20个百分点。检讨中国城镇化滞后的根源,来自于城乡根深蒂固的二元经济发展格局。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制度以及城乡间不同的就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福利政策,大大影响了中国的城镇化进程。农民人口过多,劳动力过剩,不仅限制了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和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而且,造成工业制成品生产能力严重过剩,农产品卖难,农民收入下降,大大影响了农民最终消费,使内需不足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因此,农业与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加快城镇化的发展是绕不开的必由之路。
从总体上看,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十多年的高速增长,农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宽松,大大改善了农业与国民经济的关系,其重要标志就是国家对农业的政策,由剥夺农业“剩余”向对农业进行支持和保护方面转化。这表现在,其一,国家对农业的投资大量增加,与1990年相比,1997年国有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增长了5倍多,年均增29.2%;其二,大幅度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1991年-1997年,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上升了10.5%,但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上升了12.1%,其中粮食达到14.9%。而且,由于持续几年的农副产品价格上涨,中国大多数主要农副产品价格,1996年起开始超过国际市场价。这固然有中国特殊的人地比例关系,使农产品价格在国际上不具备竞争优势。同时,政府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本身就意味着国民经济已经由向农业索取转向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其三,农业基础地位更加巩固。从1995年开始,农业持续5年的的丰收,彻底扭转了中国农产品长期总量不足的局面,农产品出现了阶段性、结构性和区域性过剩的现象。与过去相比,中国农业面临的问题、发展的前景已有了实质性的不同。
四、农地制度变迁的理论贡献
中国农地制度变迁绩效是巨大的,这种绩效来源于成功的制度安排。中国农地制度变迁不仅表现出政治上是理性的,经济上是发展的,而且对制度变迁理论作出了突出贡献。
中国农地制度变迁的实践表明,制度变迁可以使每个经济当事人的利益或大或小都有所增加,或利益不受损,因而”帕累托改进”是可以实现的。至少在一个相对的范围内,制度变迁可以做到大多数人受益,而少数人的利益不受影响。
那么,制度变迁为什么会表现出如此不同的绩效呢?这与制度变迁的方式有关。与制度影响经济发展的论断一样,不同的制度和不同的制度变迁方式对经济发展产生的绩效也不同。正如诺思所说:制度对经济绩效的影响是无可非议的。不同时期经济绩效的差异很大程度上受到制度演进方式的影响也是无可争议的。从这个判断出发,制度变迁方式至为重要,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它决定了制度绩效。
中国农地制度变迁和若干次生制度类型的创新,为制度变迁的谈判型交易规则提供了很好的案例说明。从总体上观察,在中国农地制度变迁过程中,通过谈判达成交易的制度安排占居多数。在这个过程中,谈判双方的身份、立场都可能不同,既可以是农民作为经济当事人与社区的谈判,也可以是社区作为经济当事人与地方政府谈判,甚至可以是地方政府作为经济当事人与中央政府谈判。谈判的双方在法律上可以是平等的,也可能是不平等的。但双方都有各自不被剥夺的基本权利,双方都可以认同对方,也可以制约对方。而且在不能取得双方认同的情况下,某一方可以以退出来暗示对方改变“价格与质量”。即要求改变交易条件。这种谈判的交易方式,不仅体现在家庭承包制的制度确立过程,更体现在若干次生制度的变迁过程中。双方要“共赢”,而不是某一方赢,某一方输的结果。正因为“在改革中进行博弈的各方,对改革之后的境况都基本满意,作为改革措施尝试着推出的过渡性制度安排接近均衡状态,它就会通过适当的微调由过渡性制度安排变成正式制度安排。”这就是中国农地制度变迁之所以成功,而且取得巨大绩效的必然逻辑。
其实,中国农地制度变迁就基本方面而言,管理型制度交易类型一直未主动退出历史舞台,家庭承包制制度安排,固然可以归结为经济当事人的创新,但它的最终确立却应归结于为管理型交易类型的结果,它最终是以中央政府的决策方式在全国实施的。然而,究其制度演变过程看,谈判方式一直主导了制度供需的全过程。对旧制度的改革和新制度的创立,一直是在农民与政府作为经济当事人的谈判、博弈和妥协中实现的。人民公社制度退出历史舞台,家庭承包制的制度内涵最初在人民公社体制内生成,直到在国家范围内的确立,并不是在一个早上完成的。
实际上,在大多数情况下,中国经济制度变迁是在两个方面同时进行的。一方面是对旧制度的改造,将旧制度变为新制度;另一方面是引入或培育、成长起新制度的成分,并使新制度成分所占比例逐步增大。就此而言,如果说家庭承包制作为基本制度的确立,必须是在人民公社旧制度的废墟上建立,并表现为对旧制度的替代;那么,各种类型的农地使用制度变迁要么表现为创新的结果,如“两田制”、股份合作制。要么表现为在原有制度旁边和周围,成长和发展一块新制度的成分,如“四荒”使用权拍卖等,就是在不触动耕地现有制度安排,而在非耕地资源上进行的制度创新。其实,这种在不触动旧制度根本利益格局前提下,发育新制度成分,最后,逐步改变经济中两种制度相对结构的方式,很可能成为今后中国经济制度变迁和创新方式的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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