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经济中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再认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再认论文,公有制论文,主体论文,社会主义经济论文,地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必须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
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经济。这里所说的经济,在政治经济学辞典中被定义为“与一定社会生产力相适应的社会生产关系,或适应于一定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社会经济制度。”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因而也是一切经济的基础。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人们在生产中的一定地位和相互关系、一定的交换关系和一定的产品分配关系。所以,生产资料在谁手里,这是决定性的问题。它是区别迄今为止的各个社会经济形态的主要标志。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共产党人“特别强调所有制问题,把它作为运动的基本问题”,“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础和本质属性。社会主义制度从经济上说,是建立在生产条件劳动者公共所有基础上的制度。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分析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揭示出资本主义必然出现、无法解决的基本矛盾——生产的社会化和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随着以私有制为核心内容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不能容纳社会生产力的巨大发展而日趋加深、日益尖锐,必然为进步的公有制的生产关系所代替。得出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社会主义必然胜利,资本主义制度必然为社会主义制度所代替的结论。
社会主义伟大的缔造者列宁、毛泽东把所有制的改造作为社会制度标志性的任务。在分别领导俄国和中国人民武装夺取政权,粉碎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国家机器后,通过“剥夺剥夺者”或“最便宜不过”的赎买;实行个体经济合作化;对私有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等实践将私有制转变为公有制,从而完成了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建立起人类社会崭新的公有制社会——社会义社会。
我国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成败得失,深刻思考社会主义后,概括的“社会主义本质论”指出:“社会主义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产生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本质论”中“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实现,实质上仍将源于生产资料公有制。“本质论”在强调生产力的同时,也在强调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生产关系,仍在肯定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经济。
纵观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历史,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到邓小平都始终如一地把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加以强调。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在面对深层次矛盾,深化推进改革的重要时刻,笔者重复以上人所共知的认识,无非是想强调这样一个观点:改革不是要抛弃公有制,更不能改变公有制为私有制。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和前提没有错,不能丢掉这个基础和前提,丢掉了,就会偏离社会主义方向。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经济虽然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公有经济,但这决不意味着社会主义制度一经建立或社会主义的初始发展阶段就必然地实行完全的单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世界各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实践中或由于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未来社会有条件的预测的简单、表面、教条化的理解;或由于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供借鉴;或由于人类认识真理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由表及里由粗糙到精确的发展过程,几乎无一例外地犯了一个共同的错误:把社会主义发展的长期性短期化;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未来社会的预测教条化;把别国社会主义的模式神圣化、绝对化。没有看到社会主义脱胎于私有制社会,带有旧社会的痕迹,与旧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不能割断这种联系;没有看到社会主义制度虽然建立但社会生产力水平并没有达到应有的程度,生产力本身有一个逐步发展发达的长期过程,不可能与社会制度全同步。愿望良好地认为社会制度一经建立,社会即会跳跃为一个截然不同的新阶段。今天与昨天就应该天壤之别、判若两人。因而超越社会发展阶段,主观激进地在生产关系公有程度上不断追求范围的扩大和程度的提高。操之过急,拔苗助长,欲速不达。对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期阻碍甚至破坏了生产力的发展,付出了沉重的、痛苦的代价。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本身作为人类社会的历史形态,同其他社会形态一样,同样有着不断发育、发展、成熟的长期渐进过程。我们党在邓小平领导下,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探索社会主义发展规律中,形成了重大的理论成果,提出了社会主义也有初级阶段的理论。认定我国社会主义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党的十五大进一步丰富完善了这个理论,更具体、更全面地描述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等诸方面的特征和表现。简而言之,初级阶段就是一个不发达的阶段。生产力的落后、不发达是社会不发达的主要的、起支配作用的矛盾。从这样的国情和基础出发,运用马克思“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发展状况”原理考察我国社会的生产关系,我们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与比较落后的社会生产力相适合的生产关系不能是完全的、单一的公有制,只能是公有制占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
这是一个历经了曲折和失误,备尝了痛苦和艰辛后的深刻反思。由此,我们在所有制结构上就必须从对“一大、二公、三纯”的追求中回归到“三个有利于”标准上。这是一种要求主观符合客观的“后退”,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体现。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意义重大。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修宪时,将此增写入宪法第6条,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 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不仅是必然的、合理的,而且是积极的、有益的。非公有制经济不再仅仅是“必要的补充”,而应是所有制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社会生产力水平发展变化情况自觉地调整、改革生产关系中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方面和环节,才能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开辟道路。
二、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需要对公有制主体地位进行再认识
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共产党人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坚定不移的基本原则。似乎很明确、并不复杂,然而,世界各社会主义国家八十多个春秋的实践却说明并非如此。在公有制理论的认识方面,还存在着不少误区,有些误区成为禁区。公有制理论还较单薄,需要丰富;还不完善,尚须发展。从理论上澄清一些认识问题,才能在实践中正确把握和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推动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理论的新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公有制经济可以搞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经济是计划经济”“计划经济使得社会主义优越性得以发挥”“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不能搞市场经济”
这是多少年来社会主义恪守的金科玉律。正是这种观念困扰了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近一个世纪,被称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世纪难题”。一切探索于是在这个禁区面前止步。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否必然地绝对地排斥市场经济?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究竟是什么关系?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实践终于提出了这个疑问。邓小平以其非凡的理论勇气回答道:“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邓小平关于市场经济的上述论述,显示了巨大的理论价值,其重大贡献,至少表现在四个方面。
其一:第一次从区分概念的视角上,科学地界定了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都是经济运行的手段,是经济运行时可供选择的不同方式,不带有社会制度的属性,因而既不姓社也不姓资。二者是分属于不同层次、不同范畴的。二者不相互对立,不以其中一个的存在而否定另一个的存在。并不反映社会制度本性的市场经济,可以为不同的社会制度服务。它的社会属性,完全决定于与它相结合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公有制与它结合,它就是社会主义的;私有制与它结合,它就是资本主义的。把私有制的社会制度属性和对于社会制度属性而言表现为中性的市场经济的手段、工具、途径、方式的本质明确揭示出来,区分开来,冲破了禁区,破解了“世纪难题”,实现了重大的思想解放。从而结束了改革开放中经济特区运用市场经济方式大胆地试,大胆地闯而引发的旷日持久的相当激烈的姓社姓资的争论。
其二,从市场经济是“手段”的本质出发进一步思考市场经济的实质,我们终于认识到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都是社会在组织经济运行过程中所采用的资源配置方式。计划经济是主要地由人们根据分析、预测、要求、主观地通过计划配置资源来组织社会经济运行。市场经济则是主要地依靠市场,运用价值规律通过社会需求平衡自发地、自动地配置资源来组织社会经济运行。二者存在的条件不同,在不同的生产力发展阶段适用程度不同,在现代一国经济运行中,只以其中一种方式为主要存在方式。但同时二者相互结合,并不孤立存在,截然分开。
其三,既然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都是社会组织经济运行的手段和方式,于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就应该存在着有别于现行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公有制与非市场经济(不完全的计划经济)相结合之外的新的结合,这就是既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又实行市场经济的经济发展新道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就这样被揭示出来,正式写入党的十二大的政治报告中。这是前无古人的伟大创造,是对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重大发展。
其四,从我国现阶段的公有制本身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利于公有制的巩固和发展。
计划经济是与生产力高度发达的产品经济形态相适应的经济运行方式。在商品经济形态下,特别是在我国生产力水平很低的现阶段,主要地依靠计划经济手段组织社会经济运行会束缚生产力的发展。当今世界,经济发展较快的国家基本上都实行市场经济,说明人类社会生产力水平不具备主要地实行计划经济的条件,操之过急,只会事与愿违。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的显著成就充分证明:选择与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市场经济体制,为社会主义发展积累更加雄厚的物质基础,是对公有制的巩固,而不是对它的损害。
2.“公有制主体地位”理论上的新论述
所有制结构中,某种经济成份在该结构中是否占主体地位,传统的判断标准有两条:一是该经济成份要在总量上占优势。二是该经济成份要在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这两个标准是正确的。但由于在其内涵及外延的认识上的局限性,难于完全回答随着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发展,所有制结构中日渐纷繁,不断涌现在资产新形式的所有制属性。多类型资产融合、交织;跨所有制的组合、混合,其所有制属性应如何判定?这种情况下的公有制主体地位怎样体现?党的十五大关于所有制理论的重大发展,回答了姓公还是姓私的疑问,指导和推动了经济改革的实践。
①科学地阐明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指出:“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份和集体成份。”这就突破了只承认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而忽略、否认混合经济中也可能有公有制经济的传统认识。承认混合经济中的公有制经济成份是公有制经济,就使得在计量公有制经济数量时,不再仅仅局限在传统公有制经济方面,而同时要对混合经济中是否有公有制经济成份进行考察。从而扩展了公有制经济的计量范围。承认混合经济中的公有制经济成分,又使得社会公有制经济的总量表现为国有经济+集体经济+混合经济中国有经济成份与集体经济成份之总和。这一论断,使得对公有制经济的认识,在质上得以深刻,在量上得以完整。
②提出了所有制实现形式的新概念。指出“公有制可以而且应该有多种实现形式”。这就从理论上把“公有制”与“公有制实现形式”区分开来。形成了所有制实现形式这一新概念,标志着对所有制认识上的一个新的质的飞跃。
长期以来,我们没有注意到所有制与其在现实中的表现形式是不同的两个问题,没有对所有制进行过实践意义上的深入思考和考察,把所有制与所有制的实现形式等同起来,混为一谈。于是,片面地将公有制经济固守在纯粹的、单调的国有或集体所有范围内,不敢越雷池一步。排斥其它资产组织形式,视混合经济为洪水猛兽,视市场经济中多种行之有效的资产运行形式为畏途。严重地束缚了自己的手脚,使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难于与现代经济接轨。
区分所有制与所有制实现形式,意味着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并不直接决策所有制的性质。同一种所有制可以,而且应该有不同的实现形式;同一种所有制在不同的生产力发展阶段,允许采取不同的实现形式;同一种实现形式甚至可以为不同的所有制所采用。
③深化拓展了“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考察衡量标准。指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不仅认同“量”(这里的“量”已经不是传统认识中的“量”,而是传统的“量”与混合经济中公有制经济量的总和),更加注重质。这是十五大关于“总量上占优势”标准的新发展。不良资产、不良的量,是没有实际意义的。优质的量,可以胜过数量上远大于彼的非优质的量。“数两拨千斤”的道理是不难理解的。
“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这一论断,具体化了主导作用的作用形式,揭示了主导的实质。从质量的辩证关系来认识控制力,我们就会看到“控制力”可以转化为量,使得被控制的非公有制经济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服务。十五大运用质量统一观点认识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新视野、新思路,对于我国当前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用上述思想来审视我国目前所有制结构中公有制经济状况,可以看到:关系国计民生、国民经济命脉的能源、矿山、交通、军工、金融等支柱产业、特殊产业掌握在国家手中;特大型、大中型等举足轻重的工业企业仍然是国有企业;有有企业破产、转让、兼并、甚至拍卖,不意味着公有制经济的必然减少、消失,一般情况下是公有制经济的资产转移、价值形态和物质形态的转换;混合经济中的国有成份和集体成份仍作为社会总资产中公有制经济的构成因子而存在着;不同所有制融合,也不必然影响混合经济发挥公有制经济作用,掌握得好(公有制经济完全有条件在融合中占优势,取得支配地位而获得对混合后经济的控制力),会使混合经济为我所用,状大公有制经济。凡此种种的总和,我们应该得出这样的结论;当前我国经济所有制结构中,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没有改变,只是有了更多的实现形式,发生了更加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变化和发展。这种变化和发展更加有助于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对调整公有制经济的产业结构,经济结构有利,必将为社会主义经济新的更高层次的发展蓄势而发。
对公有制主体地位进行再认识,是当前改革和发展提出的迫切要求。大胆地试,大胆地闯与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是我们对公有制主体地位进行再认识时必须遵循的原则,同时也是我们运用再认识成果指导实践推动改革必须牢牢把握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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